实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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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一)

1.2007年1月20日,甲公司委托某证券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并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笔股票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金额为15000元。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现金股利(假设不含税),甲公司于3月25日收到A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6月1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将A公司的股票以每股16元的价格卖出,支付相关税费25000元。

要求:(1)编制甲企业买入股票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企业卖出股票的会计分录。

(1)2007年1月20日购买A上市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0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6000000 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

借:投资收益 1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5000 (2)3月20日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3)3月25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0000

贷:应收股利 50000 (4)6月1日卖出股票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

借:投资收益 2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000

2.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4月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2250元,2007年4月,该企业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全部款项均通过银行收支):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款项已付,所购材料已验收入库。

(2)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3)本月大修理工程领用库存商品成本800元,按计税价格1000元计算的增值税为170元。

(4)以库存商品向股东支付股利。该批库存商品成本7000元,按计税价格10000元计算的增值税为1700元。

(5)月末原材料盘亏300元,转出增值税51元;经查明属于正常损失。 (6)交纳本月份增值税12000元。 要求:

(1) 计算本月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2)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费”账户应当列出明细账)。 (1)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 -2250-3400+7000+170+1700+51=13271(元) (2)相关的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3)借:在建工程 970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4)借:应付股利 8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5)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51

贷:原材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

借:管理费用 35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51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3.2007年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甲企业,每人出资200000元,各占50%的股份。4月30日“资本公积”贷方余额12000元。5月份发生如下与资本公积有关的业务(所涉及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收支):

5月1日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吸收C、D两位新投资者加入甲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企业实施增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00000元。经四方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入后,各占甲企业1/4的股份。

(1) 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投资者C以230000现金投入甲企业作为增资;投资者D以一批原材料投入甲公司

作为增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6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额为34850元。投资者B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5月31日转销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1360元。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资本公积、应交税费科目应写出明细账)。

(1)1)收到投资者C投资

借:银行存款 230000

贷:实收资本—C 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 2)收到投资者D投资

借:原材料 20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850

贷:实手收资本—D 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850 (2)转销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1360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 1360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继续加工使用的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发出原材料的实

际成本为28000元。乙企业加工完成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代扣应交的消费税和应收取的加工费(不含增值税)为10000元。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甲、乙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6%,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尚未支付有关的税金和加工费。

要求:

(1) 计算乙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及应收取的加工费: (2) 计算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3) 编制甲企业有关的会计分录。

(1) 乙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代扣应交消费税及应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如下:

1) 应交增值税=10000*6%=600(元)

2) 代扣应交的消费税=(28000+10000)/(1-5%)*5%=2000(元) 3) 应收取的加工费(不含增值税)=10000(元)

(2) 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为:28000+10000+600=38600(元) (3) 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

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000

贷:原材料 28000 支付加工费以及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600

贷:应付账款 10600 支付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38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860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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