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 1000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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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题:(错题)

2、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5、安全生产会提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提高]经济效益。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 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10、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1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同时]的存在。 1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9、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

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 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27、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 3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3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本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施情况。 4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 3 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

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对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详细记录。

43、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季度[月度]报表。 45、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48、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 4 月底[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

接动用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7、本市[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国家]、市和区、县、街

道(镇乡)三级[四级]监管。 6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9 人[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66、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8、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或者]储存风险抵押金。

71、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73、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81、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质,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4、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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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不需要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人数。

9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

9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承

担]。

9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100、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付部分[全部]责任。 10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05、从业人员不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106、从业人员不必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10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11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113、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属于事故隐患。 11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 3 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115、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中度[轻度]损伤。 117、一次造成 5 人死亡的事故,属于重大[较大]事故。 118、一次造成 5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较大[一般]事故。 121、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有标准化的文本文件。

12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没必要与周边区域或上级政府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125、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属于应急培训的内容。

128、只有体力劳动会导致疲劳,心理上的压力等心理性因素不会产生疲劳。 138、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负责全面责任。

139、从业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在编人员,不包括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146、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8、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55、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可以配备一名[两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158、因故暂时离开本岗位连续 3 个月或 3 个月以上[6 个月或 6 个月以上]的复岗人员,应重

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161、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 163、安全意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的内容。

165、安全生产资金的用途中不包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 167、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危险作业受托方签订了协议,而能免除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7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177、从业人员要绝对服从上级命令,要接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182、从业人员不需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84、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的权利。

18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的作业,可以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

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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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属于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

191、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不属于事故隐患的排查内容。 19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 3 日内排除,属于二级[三级]隐患。

194、对确定为二级[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19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不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19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 1 年[2 年]以上。

20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

不需要专款专用。

208、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此启幕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英文[中文]警

告说明。 210、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地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11、单位和个人可以生产经营进口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

材料。

2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必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1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单位承担]。 551、有发光发热的现象,肯定是燃烧。 553、点火源不包括静电火花。

554、燃烧的三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就能发生燃烧。 555、木材的燃烧只有分解燃烧。[还有表面燃烧] 558、爆炸肯定是化学过程。

560、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或氧)组成的混合物在任何比例下都可以爆炸。 561、爆炸极限是一个同定数值。 563、绝热压缩不会引起燃烧。

564、石墨不能作为抗静电剂。[石墨就是抗静电剂]

569、钨丝灯泡通电后发出光晕有热量产生,属于燃烧。

570、活性催化剂能提高物质的自燃点,而钝性催化剂则降低物质的自燃点。 601、雷电不属于电气事故的类型。 602、静电荷积聚不会引发事故。 604、二相触电比单相触电危险性小。

607、能引起人体感觉的电流称为感应电流[感知电流]。

608、摆脱电流是指人触电后能自行摆脱带电体的最小电流。

611、当电源的开关远离触电事故点,必要时可用非绝缘工具切断电源线路。 614、屏护装置分永久性和临时性两种,东营安不同电阻[电压]等级而设置。

617、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呈现危险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与大地紧密连接起来,称为保护

接零[保护接地]。 620、本质安全型标志为 e[i]。

657、对进入建设施工现场人员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660、卸土回填,可以放手让车自动翻转。 661、回填施工应从场地最高处开始。 662、可以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

665、炮眼爆炸后,眼底无残药,可以打残眼。

666、沉井下沉四周影响区域内,可以有高压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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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拆除脚手架与模板时,下方可以有其他操作人员。

671、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节间必须连接牢靠,操作部位可以不设护身栏杆。 706、原动机是提供器械工作运动的动力源,人力不可能作为原动机。 708、机械设备处于静止状态时不会产生危害。 710、流体动力性噪声不会是机械引起的噪声。

712、机械设备中的安全距离原则,只能通过真的运动件间最小距离,使人体可以安全的进

入或通过来避免危险,而不能减少运动件间的最小距离来减小危险。 716、进给运动是切削金属最基本的运动。

717、可以用压缩空气去吹衣服或头发上当尘土或脏物。

720、粉尘与有毒气体进入人体的途径可以分为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三方面,而最主

要的途径是消化道[呼吸道]。 721、氧化铁反正不会引起慢性中毒。 724、电弧焊接不会引起尘肺病。 767、压力容器中中压等级范围是指 1.0MPa≤P≤10MPa[1.6MPa≤P≤10MPa]。

769、汽车罐车装卸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公路交通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证。 77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 20 日对电梯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预防性保养。 773、气瓶安全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范围是:-40~70℃。[60℃]

774、充装后的气瓶应有符合行业标准的颜色标志、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证等。[气瓶合

格证]

776、按厂内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转向轮可以使用翻新的轮胎。 778、锅炉是由“锅”和“炉”两大部分组成的。 779、“锅”指锅炉中的燃烧系统,它的作用是释放热量。

782、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783、锅炉司炉人员经培训后即可上岗操作。[考试合格后]

786、压力容器按其适用范围划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压力容器最危险,设计、制造、使用等

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789、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只要配备齐全即可,而不必进行定期检验。

793、根据压缩气体在气瓶内的动态和临界温度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

和压缩气体。

796、吊钩按制造方法分为锻钩、板钩和铸钩三类。

797、载货电梯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不允许人员随梯上下。 798、信号控制电梯是一种自动控制程度较高的无司机驾驶电梯。 799、集选控制电梯是以信号控制为基础的有司机电梯。

801、电梯安全(红色)开关在轿箱、轿顶、底坑各设一个,专为紧急情况时供专业人员和乘

客使用。

8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裙板上的安全刷应定期清洁,确保刷子不弄脏乘客的衣服。 804、电梯三角钥匙应由电梯驾驶人员保管、使用。[管理员] 861、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不发生在道路上。 863、道路交通事故因素不包括环境因素。 867、路面潮湿时交通事故率比干燥路面低。 868、道路交通事故不会产生火灾爆炸。

869、对于交通碰撞事故,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作用力小,事故后果轻微。 871、港口生产作业不会产生振动与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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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富氧条件不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危害因素。

888、焊接、加热、切割会消耗氧气,但是锈蚀不会消耗氧气。

889、许多人对有限空间作业不以为然,没有任何风险意识,几乎全是凭经验办事,无知、

侥幸心理严重,这样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安全意识差”是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890、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没必要制定“有限空间事故风险控制程序”,只要作业人员具备

丰富的作业经验。

892、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中对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监测,检测的内容只包括易燃气

体、有毒蒸气、有毒气体。 895、LC50 的单位是 mg/kg。[mg/m3]

896、Ⅱ级职业性接触危害程度的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偶尔发生中毒。[Ⅲ级] 898、氰化氢的职业性接触危害程度是Ⅲ级。[Ⅰ级] 900、一氧化碳属于单纯窒息性气体。[有毒] 901、腐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特点。

902、烷烃及石油产品,在管道、储罐、槽车、游船的灌注、输送、横流和流动过程中,不

需要采取消除静电的装置。

904、采用测爆仪进行动火分析时,合格标准是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被测气体的

爆炸下限的 30%以下。[20%]

905、在有限空间作业时,使用的作业工具可以用铁器。 906、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用于熄灭镁燃烧引起的火灾。 907、电磁场不会引起人体的生理伤害。

909、高压设备如果有绝缘,就不需要采取屏护。

913、用人单位要在有限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有限空间的位置,不需要告知有限空间

可能存在的的危害因素。

915、在有限空间作业任务完成后,再次进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工

作票” 。

916、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程度判断是否要指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17、硫化氢比空气轻,易积聚在有限空间的上方。 918、硫化氢有宜人的芳香气味。

920、甲烷主要存在于天然气中,也存在于石油加工得到的气体中,腐蚀有机分解不会产生

甲烷。

921、极高浓度的甲烷会排挤空气中的氧,使空气中氧含量降低,引起血液窒息性中毒。[单

纯性]

922、氯气是无味,无色气体。 923、氯气不溶于水。 926、着火源必须是明火。

928、物理[化学]爆炸中,物质的化学成分发生了根本变化。

929、可燃性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越窄,其爆炸危险性越大[越小]。 931、防爆电气设备有代号,浇封型是”m”。

934、在有可能产生火灾爆炸的有限空间场所里,作业人员可以穿化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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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16、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完全状态和管理 上

的缺陷。

2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给危险物品 的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18、根据系统安全法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19、本质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优先策略。

220、事故预防原理就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

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221、反复发生的同种类事故,不一定造成相同的损失。

222、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遵循组织设计的原则,

与规模、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相适应,以保证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

223、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 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24、实现设备安全的最根本的途径是设备的本质安全化。 225、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226、安全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

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227、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8、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229、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 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30、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31、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 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232、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 的能力。

2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

核要求。

23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的承担机构是生 产

经营单位。

235、从业人员享有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 用

品的权利。

23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237、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

作应负的责任。

238、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39、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发展生产必须建立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

全的基础上。

240、“预防为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预防的办法,主动控制或根除生产经营活动 下

的不安全因素,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4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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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24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244、“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把安全放在首位,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45、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46、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4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4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49、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5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人数。

2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要求。

25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的承担机构是生产

经营单位。

255、从业人员享有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

25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应负的责任。

25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61、《安全生产法》规定,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2、对

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263、《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64、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265、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66、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

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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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

的,至少配备 5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8、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应当在 30 分钟内向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26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27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71、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7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

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27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

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274、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

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275、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77、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

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27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79、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 4 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 4 至 6 日且

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28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 2 年以上。

281、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

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28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28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对承包、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285、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28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87、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

28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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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90、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9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9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

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9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9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29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97、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29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定。

29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

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300、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

产费用管理制度,请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0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

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30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

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03、“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0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07、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308、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

并建立采购档案。

309、不属于禁止行为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10、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3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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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3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3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

3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1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

专款专用。

322、安全生产工作中,在委以责任的同时必须授以自主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权利,使职权和

责任保持一致,才能保证工作正常的进行,这属于责权对等原则。

323、安全管理部门的每一个职务都有一定的人员来担任,组织设计必须确保每项具体的工

作内容都落实到相应职位,即事事有人做,人人有其责,这属于因事与因人设置相结 合的原则。

324、安全管理组织内部的分工越是细致深入,实施统一指挥原则,对于保证组织目标实现

的作用就是越重要。

3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它属于协

调机构。

326、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327、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要求。 328、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其内容条目的先后顺序力求与操作顺序一致。 329、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培训。 330、带薪年假制度不属于事故预防与控制的手段。

331、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属于安全知识教育。 332、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属于安全态度教育。 333、危险预知训练、紧急状态事故处理训练属于安全知识教育。

334、讲授式安全培训方式具有科学性、思想性、计划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特点,用以丰

富安全知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335、广告式安全培训方式,它以精炼的语言、醒目的方式,展现安全生产的优越性或对有

关安全的特殊问题提供信息,予以劝告或指导。

336、安全生产三级安全教育指厂级、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

337、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及带班师傅对新进人员进行的“传、帮、带”属于班组安全教育。 338、“复工”安全教育,是指对离开操作岗位 6 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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