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24-06-14 05: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 1 2 3 4 5 6 7页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第 1 2 3 4 5 6 7页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

第 1 2 3 4 5 6 7页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军人委员会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析军人委员会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帮助官兵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三)支持和督促军人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积极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民主活动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四)每年对军人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基层党委)对军人委员会委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帮带;

(五)为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审查批准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听取工作汇报;

(二)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引导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民主活动;

(四)研究处理军人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五)选准配强军人委员会工作骨干,加强经常性的培养;

(六)为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军人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八)统筹协调军人委员会与团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讲评军人委员会工作和评比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织、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0u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