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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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试行)
2010年11月16日发布 2010年12月1日实施
中国展览馆协会
目 录
前言...................................................................3 引言...................................................................4 1 适用范围............................................................5 2 规范性使用文件......................................................5 3 专业术语及定义......................................................5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标准................................................6 1 措施................................................................6 2 通用规范............................................................6 3 资质要求............................................................6 4 管理要求............................................................7 5 搭建要求............................................................8 6 安全要求...........................................................11
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标准..............................................14 1 设计标准...........................................................14 2 管理规范实施细则...................................................33
前 言
本安全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展览行业临建设施搭建安全特点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拟发布以下二个部分: ——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负责解释。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产业的蓬勃发展,从事临建工作的企业飞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布展工程公司遍布全国。由于缺乏完善的规范性管理及技术标准,致使急速增加的展台搭建施工公司在素质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及安全管理上参差不齐,展览管理部门也无章可循,引发了展览工程管理中出现一些混乱,甚至安全事故,成为我国蓬勃发展的会展行业中的不和谐因素。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 2010年北京市对施行多年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及国内其他地区有关法规、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为有效地规范市场,强化搭建安全管理,加快展览安全社会化进程,降低临时搭建场所的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标准在此基础上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为理念,具体规范了临建设施搭建及相关作业的流程,对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常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搭建安全顺利的进行将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 编制小组广泛征询业内建议、意见,查询了大量的相关资料,研究临建设施的制作及搭建过程,抽样分析部分国内外临时搭建设施中的事故案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要求暂定为推荐性。未涵盖的内容,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程执行。
本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对于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展期及拆除全部过程是必不可少的,但本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能替代安全教育、预防措施和安全监管等其它安全工作。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展览馆协会(北京
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邮编:100028,电话010-86400961),以供修订时参考。
《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会展行业临建设施设计、现场搭建、验收、展出、值班和拆除的全过程。 1.3 本标准对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管理、通用规程、技术标准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1.4 本标准适用于广场、体育展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厂房、公园、景区等临时搭建的场所。 1.5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出现的情况,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规范性使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50168-2006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3 专业术语及定义
3.1 展览会:exhibition;fair
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区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有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3.2 承办单位: co-organizer
受主办单位委托,承担、协助、参与展览会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3.3 展览场所:exhibition ground;venue 可供举办展览活动的场地及建筑物。(注) 3.4 主场服务商:official service provider
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指定并委托,为参展商提供现场服务的组织。 3.5 参展商:exhibitor
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3.6 搭建单位:contractor
为展览会光地展位提供现场搭建工程服务的供应商,一般由参展商自行选定。 3.7 特装展位:special design
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参展商自建展台。 3.8 标准展位:package stand;shell scheme
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尺寸一般为9、12、15平方米。
注:包括独立的永久性场地或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等永久性场所为展览活动提供的专门场地,以及临时搭建的用于举办展览活动的场地。
第一部分 管理标准
1 措施
1.1 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2 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搭建工作。
1.3 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确保临建设施设计合理和搭建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管理要求,承办单位应本着对展会安全负责的原则,对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的设计和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
2 通用规范
2.1 展览分类
2.1.1 一类展览:日观众流量:30000人次以上;展位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特装展位面积50%以上;参展商数量400个以上;安全评估风险系数:二级风险以上(中上及高风险)。
2.1.2 二类展览:日观众流量:30000人次以下;展位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50%以下;参展商数量400个以下;安全评估风险系数:三级风险 (中风险)。
2.1.3 三类展览:日观众流量:10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30%以下;参展商数量150个;安全评估风险系数:四级风险以下(中下及低风险)。
2.1.4 四类展览:日观众流量:4000 人次以下;展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20%以下;参展商数量100个以下;安全评估风险系数:四级风险以下(中下及低风险)。 注:含上述条件之二的或符合最后一条的即可认定为其所在类别。 2.2 关于搭建(进场)和拆除(撤馆)时间的建议:
2.2.1 一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5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9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24小时)。
2.2.2 二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4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7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24小时)。
2.2.3 三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5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16小时)。
2.2.4 四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4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8小时)。
注:已经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并未发现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较为成熟的例展,可仍按照现有搭建和撤馆时间。
3 资质要求
3.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建设施搭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推荐由中国展览馆协会根据相关标准予以认可和颁发。
3.2 安全监督员、报馆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推荐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开展。 3.3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和焊接工等)应持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特
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4 临建设施的电检需由消防局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验收机构进行。
4 管理要求
4.1 主承办单位安全职责
4.1.1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要求,展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负责牵头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场设计搭建、场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4.1.2 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1.3 指导主场服务商和参展商委托的搭建单位按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搭建工作。不应为降低展馆费用而压缩布、撤展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4.1.4 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展馆施工管理规定,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1.5 对参与展会临建设施搭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搭建、展中及拆除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1.6 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并做好现场秩序的疏导和安全管理。 4.1.7 根据各项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4.1.8 协调展馆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保证布、撤展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对展览会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观众管理、展品财产保护等各方面工作制定详细的安保措施。 4.2 展馆单位安全职责
4.2.1 展馆可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协助主承办单位对展台搭建进行监督和指导。
4.2.2 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办方(承租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一切涉及展馆使用的资料、数据、证明。
4.2.3 展馆的消防设备、器材应时刻保持性能良好,可安全使用,应按照规定位置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保持展馆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消防安全规定,设置人数与展馆面积相匹配的、专职消防负责人员。 4.2.4 搭建、拆除期间,展馆方应在现场按规定配有保安人员进行巡视(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各出入口要有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值守。
4.2.5 将展会的施工图纸、结构图、用电和相关技术数据及施工人员情况进行备案。
4.2.6 认真管理施工证件。
4.2.7 根据展会情况制定供电方案,并对所提供的电源的安全负责。 4.2.8 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所负职责。 4.3 推荐主场负责制,如果有主场服务商的,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4.3.1 应具有搭建资质。
4.3.2 积极协助承办方开展搭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3.3 协助承办方对搭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于不具备搭建资质的公司不得给予批准,并及时报与承办单位。
4.3.4 严格监督各搭建单位在搭建过程中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核查设计施工图纸、结构图和技术数据,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本标准制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执行。
4.3.5 对参展商委托的搭建单位现场搭建所用搭建工艺、搭建原材料及辅料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并记录备存。 4.3.6 对发现的搭建安全问题,及时向承办方汇报并督促问题方整改。 4.3.7 每天定时进行全场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3.8 参加由承办、展馆和监理机构组织的各项安全会议。 4.4 参展商安全职责
4.4.1 参展商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4.4.2 参展商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需在进场前20日前,向大会指定的主场施工单位和场馆施工管理机构报审展架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展架的结构设计进行修改,如确需对结构设计进行修改应报请上述部门批准。
4.4.3 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义务安全员,配合大会做好本区域的安全工作。 4.4.4 对其展位在搭建和展览期间的用电安全负责。
4.4.5 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遵守本规定,落实用电安全工作。
4.4.6 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4.4.7 偕同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签署并提交《安全责任书》。 4.4.8 每日闭馆前应切断本区域的用电(需24小时供电请提前申报)。 4.4.9 所制作的模型及带电实物展品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4.10 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由电工持证上岗操作。
4.4.11 禁止私拉电线,禁止私自安装射灯、太阳灯等照明灯具。 4.5 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4.5.1 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4.5.2 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力度,无施工隐患。 4.5.3 符合展馆相关规定。
4.5.4 材料使用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4.5.5 对展架结构设计安全负责。 4.6 临建设施搭建单位的安全职责
4.6.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自觉采取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6.2 须加强安全意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好施工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搭建中存在的事宜和问题,要进行 “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4.6.3 1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展位进场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预搭建,并应详细记录从预搭建到进场搭建的全过程记录,随时接受检查。
4.6.4 做好现场安全自检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4.6.5 不得擅自更改结构,如图纸发生变化需及时通报并接受有关机构的检查、检测。
4.6.6 因设计搭建方瞒报、擅自改动搭建结构及改变使用材料导致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设计、搭建方承担责任。
5 搭建要求
5.1 搭建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组织
搭建单位在搭建现场需建立临时组织机构,并应配备以下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经理一名,专职安全监督员一名,应急联络员一名。 5.2 搭建人员的管理
5.2.1 进入搭建区域的所有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证件、安全帽。
5.2.2 安全帽根据进场人员的身份、工种区分颜色:展馆管理人员为白色,搭建人员为蓝色,搭建负责人
和消防安全负责人为红色,非搭建人员为黄色。
5.2.3 搭建人员应统一穿着印有明显搭建企业名称标识的工服,以便现场人员的管理。 5.2.4 搭建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并接受检查。
5.2.5 在搭建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佩戴领带、领巾、指环,不得披长发、穿拖鞋,以免在工作时发生危险。 5.2.6 禁止疲劳作业和酒后作业,保持良好的身体及精神状态。 5.2.7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5.2.7.1 发觉患病或身体不适时; 5.2.7.2 发觉有任何危险情况时;
5.2.7.3 意外受伤或发生其他任何意外事故时;
5.2.7.4 工作中的机械出现不正常的震动、声音或气味等时。
5.2.8 搭建人员不得在现场听收音机、饮酒、吸烟或吸食能令人神志不清的药物。 5.3 现场管理工作机制 5.3.1 现场会议
主承办单位根据现场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召集展馆相关部门、主场服务商以及相关搭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相关具体问题。 5.3.2 日常沟通
承办单位负责保持与展馆施工管理办公室及主场服务商在搭建期间的日常工作联络、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5.3.3 安全例会
承办单位、展馆、主场服务商、搭建单位应每日定时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例会,交流、总结本区域当日安全工作重点,对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督导整改。 5.3.4 现场搭建安全管理规定
搭建工作开始前应由承办方牵头,组织展馆、主场服务商共同商讨制定详细的施工工作方案,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在现场值守。展馆应协助搭建单位做到货物快速进场,并监督搭建单位安全作业。搭建单位应尽可能在工厂完成制作,搭建现场只进行拼接和安装作业。 5.3.5 室内搭建安全规定
5.3.5.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搭建,保证搭建流程科学合理性。
5.3.5.2 开始进场前,应先行了解工作性质及现场环境,如电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防火通道位置等;
工作时要保证有足够的照明灯光,并保证地面无积水;跨道使用气、电需有过桥保护。 5.3.5.3 在高空(2米以上)工作时应系上安全带或其他防坠装备。
5.3.5.4 对于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射出微粒或碎片、发出有害光线、溅出腐蚀性液体或伤害到眼睛的工序,须佩戴适当的护眼设备。
5.3.5.5 便携电动工具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在确定该机能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操作。切勿佩戴手套,或持有棉纱等物品进行操作,避免手部被机械卷进。 5.3.5.6 非专业人员切勿修理任何机械或电力工具。 5.3.5.7 切勿使用损坏的工具。
5.3.5.8 工作完毕后,应将各种电掣关闭,并将机械、器材、手工具等妥善处理,清洗,待检查妥当后收存。
5.3.5.9 所有楼梯及通道应保持清洁及畅通,不得堆放搭建物料或垃圾。
5.3.5.10 每日离开展馆前,搭建人员要集体清理现场,并将垃圾放在指定的地方。 5.3.5.11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5.3.5.12 不得在展馆内奔跑、嬉戏,以免危害本人及他人安全。
5.3.5.13 任何展台结构或展品(公司名称、标志、灯箱和海报)不得超出展位边界。 5.3.6 室外展台搭建安全规定
5.3.6.1 室外搭建展台的面积和位置须由主办单位申请并经展馆确认后方可办理搭建手续。
5.3.6.2 所有室外搭建的展台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附结构计算书,具备条件的,应加盖有相关资质设计单位审核章,设计单位资质应在乙级以上(含乙级)。
5.3.6.3 室外搭建的展台限制高度为6米,结构、用材应报相关资质管理单位审核并批准方可进行搭建。 5.3.6.4 室外展台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5.3.6.5 展会期间如遇恶劣天气应加强巡视,以保证展台安全。
5.3.6.6 展台搭建不得利用展馆各种围墙、护拦作为展台结构的一部分。
5.3.6.7 任何展台结构或展品(公司名称、标志、灯箱和海报)不得超出展位边界。
5.3.6.8 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会的特点合理选材。
5.3.6.9 室外安装灯具、插座及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防雨措施及防漏
电保护装置。
5.3.6.10 室外展台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即:不能出现可变形体系,在荷载作用下(主要是风荷载,冬季为雪荷载)不能产生过大的变形,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
5.3.6.11 室外搭建前需对现场附近的高压线及配电设施进行认真的察看,并按安全要求确定足够的安全距离。
5.3.7 展览期间值班规定
展览会期间,搭建单位须留足够的电工、木工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展馆保卫部门对值班的职守状况负有监督的职责,应将值班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等信息备案,值班人员按展馆规定的时间按时签到。 5.3.8 撤展安全规定
撤展及开始拆除前承办单位、展馆、主场搭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在现场值守。展馆、承办单位应协助参展商展品放行和监督搭建单位安全拆除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搭建单位尽可能安排原搭建人员进行拆除工作,即:谁搭建,谁拆除。
5.3.8.1 各搭建单位应按照大会统一要求,按时开始拆除展台并按规定停放货车和按秩序运至货物到指定地点。
5.3.8.2 拆除展台时,应设专人看护。拆除应遵循先非承重部位、后承重部位以及自上而下进行,不得采取推倒、拉倒等野蛮拆除方法。
5.3.8.3 任何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站在背板及结构上口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背板及结构的方法进行野蛮拆除。
5.3.8.4 展台拆除后,搭建单位应及时向大会申报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5.3.9 监督管理
5.3.9.1 各设计搭建单位应在进场20天前,向大会指定的主场搭建机构报审展架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报馆手续。
5.3.9.2 严格按大会指定的监理机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5.3.9.3 100平方米以上的进场前应在工厂对主体结构进行预搭建,并要有预搭建详细自检记录和照片。 5.3.10 报馆规定
5.3.10.1 严格执行报馆规定。进场前按规定向主场服务商或展馆及时办理报馆手续。
5.3.10.2 报馆时应提供:效果图、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材质标注、荷载、电器等)电路图和由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核合格证明。
5.3.10.3 进场时须带齐所有相关图纸、自检记录、照片等以配合监督、检查和最终验收。 5.3.11 电检验收
5.3.11.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业电检机构对电器连接及用电负荷进行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改正。
5.3.11.2 重点检查: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铺设、电气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
5.3.11.3 搭建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通过验收后电检机构应签发电检报告。 5.3.12 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验收
5.3.12.1 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2.2 重点检查:材料规格、连接节点、材料的防火性能。并对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等检查验收。
5.3.12.3 验收合格后,应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备案。
6 安全要求 6.1 用水安全规定
6.1.1 应事先向展馆方提出申请,并由展馆专业人员接驳到位。
6.1.2 禁止直排水,如有机器用水,展商需自带水循环装置,否则展馆有权拒绝其用水申请。 6.2 用电安全规定
6.2.1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应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6.2.2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尽可能选用LED等低能耗及低压电器材料。
6.2.3 配电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
6.2.4 电线须选用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6.2.5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结构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并视现场情况采用过桥保护。
6.2.6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6.2.7 各电气回路应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6.2.8 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6.2.9 禁止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
6.2.10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搭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6.2.11 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6.2.12 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任何用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不容许超负荷运行,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
6.2.13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6.2.14 特装展位搭建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需申报并获准,但遮挡须留出宽0.6米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0.6米,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6.2.15 当日展览结束后,展馆应及时切断供电(已申报24小时用电展品除外),由于参展商不按要求切断电源,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6.3 用压缩空气安全规定
6.3.1 展馆内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
6.3.2 特殊供气需展商自带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容器)等设备应放在馆外指定位置,并保证设备运行安全。
6.4 消防安全规定
6.4.1 所有展台构件、装饰和搭建材料均需符合消防要求。
6.4.2 建立搭建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搭建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搭建过程中不得损坏展馆原有消防设施和器材。 6.4.3 搭建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展馆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设备。
6.4.4 保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以及各出入口的畅通无阻。不得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防栓、手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6.4.5 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任何物品,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板上。
6.4.6 禁止在展位内设置可燃物品仓库,不得在展位内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 6.4.7 搭建现场、通道处应配备手持式干粉灭火器(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少于2具)。
6.4.8 搭建期间使用的各类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及时清理出馆外,不得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
6.4.9 展位搭建材料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4.10 严禁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6.4.11 使用木结构进行展位特装,应使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对木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各种电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4.12 每天搭建完毕,各搭建单位和参展商应积极做好清场工作。清场的主要内容包括:搭建垃圾的清运;展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清理;切断本展位的电源;保管好贵重物品。 6.4.13 展厅内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展厅。 6.4.14 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启动手动报警器报警,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6.4.15 现场确需动火的,应事先向承办单位和展馆提出书面请求,获准后在配备足够的动火监护人和确认现场无火灾危险性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6.4.16 搭建人员在动火前应彻底清理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
6.4.17 动火监护人应携带灭火器进行监护,高空动火时在动火部位下方应分层安排相应数量的监护人进行保护。
6.4.18 动火结束后,搭建人员和动火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确认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确保现场无火灾隐患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并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现场。
7 临建设施设计、搭建和拆除安全工作流程:
设计→图纸报审→报馆→预搭建(100平方米以上)→搭建→验收→值班→拆除
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标准
1 设计标准
1.1 建筑设计安全标准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为使我国展览行业展台等临建设施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临建设施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1.1.2 临建设施建筑设计除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展馆及展出地点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b) 建筑物在设计、施工、使用及拆除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c) 应注意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减少废物的产生。注意已用资源的重新利用与回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便于施工和拆除。
d) 各建(构)筑物在物质、人力、技术防范等方面均应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 e) 应注意尊重世界各民族的风俗和习惯。
1.1.1.3 设计使用期限:长期展览60天内,短期展览3-7天,根据展会时间确定。
1.1.1.4 室外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展会地区的地质条件和适应展会地区的气候特点。
室外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等要求,应满足防雨、防潮、防雷电、防台风和防暴雨袭击的要求。
1.1.1.5 室外临建设施与环境
a) 临建设施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b) 临建设施不应对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人体构成危害。
c) 对临建设施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应进行处理;垃圾废物应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1.1.1.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a)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b) 公共场所应考虑会展期间,快捷、通畅的消防处置和应急医疗救护需要。 c) 展馆应禁止吸烟。如有需要,可设置有独立通风排气装置的吸烟室。
1.1.1.7 临建设施建筑设计应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参观人群的使用要求,在室内、外设计中提供安全及无障碍设施。
1.1.1.8 从总平面到临建设施细部设计都应满足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儿童安全的要求。
a) 与人体接触的建筑部件、街俱等,不应有坚硬的锐角和不适当的孔洞,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人体伤害。 b) 绿化设置中不得选用有毒带刺的植物。 c) 下列部位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的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米的落地窗;
2)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斜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窗)、吊顶;
4)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板等。
1.1.1.9 停车空间
a) 停车空间的设置应符合展馆及展出地点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b) 应结合建筑适用及安全的要求,考虑物品运载、消防、救护、警务、维护等车辆临时停放和操作的要求。
1.1.1.10 基地与公共建筑物内均应有明显的标识系统。标识还应与国标通用标识一致。
1.1.2 总平面设计
1.1.2.1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展览会的级别、重要性、展出场所(场地)的设施条件、展品特点、单体展台规格、参观人数、展出时间等因素,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参观方便,疏散通道线路和宽度满足要求。
1.1.2.2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报消防审批部门、安全审批部门和展览搭建管理机构及展览验收单位批准。
1.1.2.3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展览馆建筑内部本身的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1.1.2.4 室外各项临建设施应对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 a) 临建设施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采光、通风要求。 b) 临建设施布局应符合园区管理、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c) 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物流,减少干扰,并有利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1.1.2.5 入口展览入口应按展览会级别设置足够数量安全检查闸门,并组织好安全检查闸门和通道的通行方式。
1.1.2.6 通道和道路
1.1.2.6.1 室内展览区域内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类展览:安全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5—6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3.5米。 b) 二类和三类展览:安全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4米,一般安全通道不得少于3—3.5米。
c) 展板与墙壁的检修通道距离不得小于0.6米(保证检修人员通过和设备门正常打开)。
1.1.2.6.2 室外展览区域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地内道路应和园区道路连通,并能方便通达各安全出入口和货物出入口。
b) 车行道路不应小于4米,道路的转弯处应满足通行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人行道路不应小于3米,道路宽度应满足人流疏散需要。
c) 基地地面道路边缘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1.1.3 临建设施单体设计
1.1.3.1 平面布置
a)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b)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c)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1.1.3.2 临建设施高度一般不超过3.5米,超过高度的特装展台需不应影响消防实施的使用,影响使用的必须修改;并需经专项报批。
1.1.3.3 台阶、坡道和栏杆 a)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米,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并不宜小于0.10米,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和平台高度超过0.70米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b)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搭建地台时必须在展位范围内部地台边缘处设置缓坡通向公共通道,防止地台与地面的落差造成公众人身伤害。
1)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人流密集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2)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c) 有二层临建设施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栏板应以坚固、安全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6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1.1.3.5 楼梯
a) 楼梯的数量:当临建设施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时,应设置两部楼梯。
b) 楼梯的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楼梯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股人流即1.2米;当二层的人流较少时,楼梯宽度可取为0.9米。
c)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米,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d)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
e)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 f)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g) 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2米,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h) 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为0.22米,最大高度为0.18米。
1.1.3.6 墙身
墙身材料宜因地制宜,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和再生材料等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1.1.3.7 门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b)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c)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d)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e)人流出入口应考虑门的无障碍通行设计。
1.1.3.8 楼地面
a)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
b)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c) 室外临建设施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d)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柔性构造。
e)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1.1.3.9 屋面和吊顶
a) 室内临建设施的顶部吊顶面积不能超过占地面积的50%;布局必须是均匀的,不得遮挡展馆上部的喷淋设施。
b) 户外屋面工程应设置一道防水设防。 c)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
2)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屋面落水管的数量、管径应符合屋面排水要求; 3)户外屋面设计应考虑强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性因素,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d) 吊顶构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尤其注意当选用玻璃做为吊顶材料时,其连接构造应安全可靠; 2) 吊顶材料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1.2 结构设计安全标准
1.2.1 总则 1.2.1.1 一般规定
1.2.1.1.1 本篇适用于中国展览行业展台等临时搭建设施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2.1.1.2 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层数不宜超过2层,高度不宜超过3.5米。超过3.5米的高度的临建设施其结构柱、梁等构件需经强度稳定及挠度的验算。
1.2.1.1.3 结构的设计使用期限应符合展览期限的要求,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后,不宜继续使用。若特殊原因尚需利用时,必须重新论证和审批。
1.2.1.1.4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期限根据展会的时间确定,在展期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2.1.1.5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期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a)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b)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c)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d)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2.1.1.6 除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面和基础外,一般不应采用混凝土材料。
1.2.1.1.7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a)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b) 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所有结构或构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计算时采用荷载设计值。
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验算时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 c) 临建设施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R=R(f,аk)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取1.1-1.2;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f---钢材的强度设计值; аk -----几何参数标准值;
d)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保证变形不超过相应的规定值。
1.2.1.2 荷载
1.2.1.2.1 临建设施当设置二层平台时,其楼面均布活荷载应取4.0kN/㎡,除非面积较小或采取人流控制时,可取2.0 kN/㎡;
1.2.1.2.2 室外临建设施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0.5kN/㎡; 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结构应按具体情况,将标准值作O.2kN/㎡的增减; 1.2.1.2.3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1.0kN/m.
1.2.1.2.4 临建设施所承受的荷载尚应考虑人流拥挤时对设施墙架的水平推力。对临建设施墙面的水平活荷载取0.5kN/㎡。
1.2.1.2.5 室外临建设施在冬季时,其屋面活荷载应考虑雪荷载,北京地区的基本雪压取为0.45 kN/㎡。
1.2.1.2.6 风荷载
室外临建设施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公式计算: a)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1.2.1.2.6-1) 式中 ——风荷载标准值( ); ——高度 处的风振系数,按1.0采用; ——风荷载体型系数,按0.8-1.0采用;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取1.0;
——基本风压( ),北京地区取0.45 ;当为独立墙壁和广告围档时取0.9 。 b)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1.2.1.2.6-2) 式中 ——高度 处的阵风系数,按1.0采用。 ——局部风压体型系数,按本条4规定采用。
c) 临建设施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载体型系数,一般取0.8,独立墙壁及围墙取1.3;特殊体形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相关条款执行。
d) 验算膜结构、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时,采用局部风压体型系数:对墙面取-1.0,对墙角边取-1.8。 e) 临建设施风振系数一般情况下可取为1.0,对于大跨、细长等柔性结构,其风振系数宜由可靠资料确定。 f) 计算围护结构风荷载时的阵风系数:离地高度为5米时 取1.88;离地高度为10米时 取1.78。 g) 验算木结构等轻型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件强度时,风荷载值乘以放大系数1.2。
1.2.2 钢结构设计
1.2.2.1 临建设施宜优先选用钢结构,以方便搭建和拆除。其选用的钢材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1.2.2.2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屈服强度235-420N/mm2的钢材,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屈服强度高于420 N/mm2以上的钢材;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1.2.2.3 连接件的钢材材质应满足强度要求,当有动力荷载作用时,尚应满足冲击韧性的 要求,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1.2.2.4 根据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不同功能和造型,结构体系可选用钢框架、钢排架、钢框架—支撑、门式刚架、空间网格、钢—索等结构形式。当有可靠依据时,可采用其他结构形式。
1.2.2.5 结构分析
a) 对结构可进行多种不利荷载效应组合下的弹性内力和变形分析。
b) 对于规则的钢框架、钢排架、钢框架?-支撑、门式刚架结构可沿结构二个主轴方向进行平面分析,其
他结构宜进行空间分析。
c) 所有的组成构件应形成几何不变体,并通过计算保证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d) 当结构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e) 对网壳结构(单层网壳以及厚度小于跨度1/50的双层网壳)及大跨度空间格构结构应进行非线性整体稳定性验算,对大型的和体型复杂的网壳结构宜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网壳稳定承载力(标准值)为网壳极限承载力除以系数K。采用弹性分析方法,K取4.2;采用弹塑性分析方法时,K取2.0。
1.2.2.6 结构计算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中相关条款执行。
临建设施的钢梁或钢桁架,当悬挂视频设备、照明用具或其它重物时,应根据吊挂荷载值,进行强度、稳定和挠度的验算。尤其注意对租赁的成品结构架的承载力验算。
1.2.2.7 支座设计
a) 室内临建设施的支座在不允许地面生根的情况下,钢柱脚下部应设置钢地梁,钢地梁上预留螺栓孔,与钢柱用螺栓连接,以确保钢架横向纵向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当没有条件设置钢地梁时需设置钢板,钢板的规格应不小于300×300×12毫米。
b) 户外临建设施钢地梁上应放置足够重量的配重。必要时可设置钢丝绳拉纤。
1.2.2.8 节点设计
a) 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不同的受力与变形要求选用不同的节点形式,可采用栓接、焊接或栓焊混合连接。 b)节点的设计可按结构弹性分析的内力结果作为依据;节点的连接强度应大于1.2倍的被连接杆件的内力设计值;对重要的受力节点,应与构件作等强度设计。
c)节点应进行连接强度(螺栓、焊缝)及连接板件强度的验算。
1.2.2.9 构造要求
a) 临建设施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 b) 临建设施应根据结构形式及其所受荷载设计可靠的支撑系统。
c) 展台钢结构构件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均须使用螺栓连接、铆接或在工厂组合焊接,严禁使用铅丝、铁丝、
钢丝等捆绑的连接方式。
d) 临建设施的围护结构,应与结构柱梁可靠连接。可采用螺栓、铆钉或自攻螺丝连接。
1.2.2.10 钢结构防护
a) 钢结构基材表面可采用手工或喷砂处理。
b) 防锈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内构件不应小于40 ,室外构件不应小于60 。
c) 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对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1.2.3 铝合金结构设计
1.2.3.1 目前在临建设施的搭建中常选用成品铝合金格构架,其优点是任意组合,搭建和拆除方便,材料能重复使用。
1.2.3.2 铝合金结构不适用于直接受疲劳动力荷载的承重结构和构件。 1.2.3.3 铝合金结构设计按照《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执行。
1.2.3.4 在临建设施中使用的成品铝合金结构架,由厂家提供的承载力值和变形值均应经设计单位进行核算或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方可选用。
1.2.3.5 横梁的挠度允许值不大于l/200。l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伸长度的2倍)。
1.2.4 膜结构设计
采用膜结构的临建设施设计按照《膜结构技术规程》CECS158:2004执行。 1.2.5 木结构设计
采用木结构的临建设施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3执行。
1.2.6 临建设施的制作和安装
1.2.6.1 临建设施的制作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构件放样和号料,并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和加工余量。样板尺寸、样板上任意两孔孔距和中心偏差为±1毫米。 1.2.6.2 钢结构制作的焊工必须具备焊工操作证。严禁非焊工施焊。
1.2.6.3 临建设施制作的拆分单元应考虑构件的长度、重量、体积等,以方便运输和现场拼装。 1.2.6.4 临建设施需按设计图纸在工厂进行预搭建,并做好过程记录,合格后方可运至展览现场安装。 1.2.6.5 采用钢结构的临建设施构件的现场拼接应尽量采用螺栓连接,不采用或少采用焊接,以方便搭建和拆除。
1.2.6.6 临建设施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安装必须注意安全。 1.2.6.7 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1.2.6.8 临建设施现场安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b) 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并有产品质量保证书; c)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d) 辅助材料、劳动组织配备齐全; e) 机具设备经检验性能良好; f) 施工现场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g) 水、电、道路能满足需要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1.2.6.9 运输和堆放
a) 临建设施构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均不得损坏,并应防止搬动中构件发生变形。 b) 在现场堆放构件时应置于垫木上。当发现构件变形时,应予以矫正,并重新检验。 c) 临建设施构件运送到安装地点的顺序应符合安装程序,并应成套供应。
1.2.6.10 钢结构制作的展台当构件必须在现场进行焊接时,应申报有关部门取得动火证。 1.2.6.11 临建设施的安装,应按审查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1.2.6.12 构件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允许偏差符合下表规定:
表1.2.6.12 临建设施钢结构梁、柱安装允许偏差
1.3 电气设计安全标准
1.3.1 总则
1.3.1.1 临建设施的电气设计、安装及验收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美观。 1.3.1.2 临建设施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适应。 1.3.1.3 临建设施电气设计应采用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照明灯具优先选用LED灯。 1.3.1.4 应选用经中国或国际权威机构安全、环保、节能认证的产品。
1.3.1.5 临建设施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声、光及电磁污染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3.1.6 临建设施电气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设计及技术安全标准,并符合IEC标准。
1.3.2 一般规定
1.3.2.1 低压供电及配电
1.3.2.1.1 供电
一般展览场地提供的供电系统、电压、标准频率、标准展位供电量规定如下: a) 交流单相或交流三相; b) 电压:220V或 380V; C) 标准频率:50HZ;
d)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3.2.1.2 电能质量
a)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允许值为50±0.2HZ;
b) 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220V的 +5%、-5%;
c)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内允许值为±4%);接于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引起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一般为±1.3%。
1.3.2.1.3 进线及计量
一般展览场地电源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设置电表及具有隔离与保护功能的主开关。
1.3.2.1.4 接地形式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T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
1.3.2.1.5 应急电源
a)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独立于正常馈电网的单独馈线。 b)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c) 应急照明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其最少持续时间及照度要求,应满足下表所列数据要求。 表1.3.2.1.5 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照度表
1.3.2.1.6 装置选择与布置
a)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网络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通、断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b)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1.3.2.1.7 配电及保护
a) 在临建设施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b)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c)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d)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e)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f)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g)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h) 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i) PE线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j)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k)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l)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m)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
n) 在TT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o) 在TT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p) 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1.3.2.1.8 电线电缆的敷设及选择
a)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b)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米;
2)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米; 3)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米; 4)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米。
c)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d)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1) 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e)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f)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1)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3.2.1.8-1的规定。
表 1.3.2.1.8-1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g)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h)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i)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3.2.1.8-2 的规定:
表1.3.2.1.8-2 PE线最小截面
注:当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j)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 mm2; 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 mm2。
k) 户外场地的临建设施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毫米。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l) 插接式布线 :
1)连接器应设有特定的防止不正确连接的机械代码; 2)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插头连接器作为电能输出端; 3)连接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装置,连接器的防护等级应等于或高于IP2X; ——容易接近区域的装置,连接器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0; 4)布线系统不应直敷在有可燃物的吊平顶、架空地板内; 5)导线与其他线路交叉时,应保持正交;
6)导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等的紧贴交叉处,应套绝缘保护管,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导线,应穿管保护。 m) 金属线槽布线:
1) 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临建设施顶棚内敷设。 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体不宜超过30根。
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有防干扰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时,应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电缆。 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宜有接头。
5) 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6) 金属线槽垂直或大于45°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7) 金属线槽敷设时,吊点及支持点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在下列 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直线段不大于2 米或线槽接头处; ——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米处; ——线槽转角处。
8) 金属线槽布线,线槽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9) 电线在金属线槽内应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米。
10)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可挠性塑料及金属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
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11) 敷设在金属线槽内的线路,每回路应在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12) 金属线槽及其支架应可靠接地,且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PE)相连。 13) 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敷设时,可采用普通电线。 14)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无卤低烟型阻燃电线电缆。
1.3.2.2 照明
1.3.2.2.1 普通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3.2.2.2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
1.3.2.2.3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b)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d)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1.3.2.2.4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 a)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b)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3.2.2.5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a) 展览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b)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 c)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d)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e) 一般场所均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
1.3.2.2.6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1.3.2.2.7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3.2.2.8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3.2.2.9 筒灯宜采用节能型光源。
1.3.2.2.10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3.2.2.11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a)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b)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防火标志的灯具。 c)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d)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3.2.2.12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3.2.2.13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3.2.2.14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3.2.2.15 安全电压照明
a)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要求: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
b) 直接接触人体的手提灯的电压不应大于24V。在工作不便的狭窄地点、马道或平台上接触有良好接地的大块金属面时,手提灯的电压不应大于12V。
1.3.2.2.16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3.2.2.1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
1.3.2.2.1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3.2.2.19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1.3.2.2.20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应设专用供电回路。
1.3.2.2.21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1.3.2.2.22 照明节能,推荐采用新型节能型光源,如LED等。
1.3.2.3 防雷、接地
1.3.2.3.1 在雷雨季节,室外临建设施如有罩棚时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等做好适当的防雷保护措施。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
1.3.2.3.2 在雷雨季节,立于户外展览场地的LED显示屏、高中低杆照明设备、较高的造型门架等外场临建设施,宜采用独立的避雷针保护,利用落地的金属构架作为避雷引下线,并利用金属构架的基础作为接地装置。
1.3.2.4 其它要求
1.3.2.4.1 户外展出场地应设置业务及应急广播系统,扩声系统应能覆盖整个户外展出场地。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1.3.2.4.2 出入口安检闸机、监控设备等应另设UPS作为后备保护电源,要求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2小时。
1.3.2.4.3 户外展出场地在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引导作用的标志照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1.3.2.4.4 户外配电箱(柜)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以上。
1.3.2.4.5 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宜配置客流分析统计系统,系统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和其他需统计客流人的场合,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可统计客流量, 确保人流量不超过限定值; b) 应根据各出入口的人流量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疏导; c) 应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1.3.2.4.6 应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票务系统。
1.3.2.4.7 露天场所在钢索上的照明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索应镀锌,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全部负载,钢丝直径应小于0.5毫米,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不应有扭曲和断股;
b) 钢索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2米,架设截面不小于4mm2的铜芯绝缘导线;支持物间最大间距:当以钢导管敷设时应为1.5米;以绝缘导管敷设时应为1米;
c) 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灯具的距地高度不应低于6米,并应加装防护罩; d) 钢索及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
1.3.2.4.8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电源、用电设备等进行点击防护。 1.3.2.4.9 在展览搭设和展出期间所有用电设备需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1.4 给排水及通风空调设计安全标准
1.4.1 室外临建设施如需进行给排水设计时,给水排水设计质量,应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并执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
1.4.2 室外临建设施如需进行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为展览会临建设施营造舒适的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
设计应执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
1.5 节能设计安全标准
1.5.1 临建设施的材料、设备的选用应遵循成本低、施工简便、可循环或后续利用等原则。
1.5.2 临时建筑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的轻钢屋盖应采用隔热性能优良的构造与材料。不宜采用玻璃屋顶及大量玻璃幕墙。
1.5.3 室外临建设施照明应优先利用室外自然光,人工照明宜采用可调节照度的控制方式。 1.5.4 室内展览空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15W/㎡。
1.5.5 临建设施照明宜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各类灯具镇流器的能效因数应符合表1.5.5-1~1.5.5-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表
1.5.5-1
管
形
荧
光
灯
用
镇
流
器
的
节
能
评
价
值
表1.5.5-2 高压钠灯用镇流器的节能评价值
表1.5.5-3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的节能评价值
1.5.6 照明系统的控制宜采用集中控制与就地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具体条件采用分区、分组控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自动感应灯具、节能自熄开关等措施。
1.5.7 室外临建设施如采用非集中分体空调器,其围护结构应满足表1.5.7限值,并宜设计外遮阳装置。
表1.5.7 采用非集中分体空调器小型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1.6 防火标准
1.6.1 临建设施的耐火等级
1.6.1.1 临建设施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二、三、四级耐火等级; 展览会为一类和二类展览时,应达到二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为三类展览时,应达到三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为四类展览时,应达到四级耐火极限;
展览会等级为不同等级临建设施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表1.6.1.1 临建设施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
1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临建设施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临建设施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临建设施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1.6.1.2 临建设施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6.1.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1.6.1.3.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 表1.6.1.3.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1.6.1.3.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1.6.1.4.17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1.6.1.3.3 临建设施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1.6.1.3.3的规定。 1.6.1.4.1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1.6.1.4.2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4.3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1.6.1.4.4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1.6.1.4.5 临建设施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1.6.1.4.6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1.6.1.4.7 仿棉麻布纱质感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特殊膜制品,其燃烧性能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B1级标准(难燃),并须在施工申报时提供国家专业机构出具的燃烧性能报告,提供1×2米的样品备检。
1.6.1.4.8 临建设施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1.6.1.4.9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6.1.4.10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6.1.4.11 当展馆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1.6.1.3.3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1.6.1.4.12 展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其吊顶面积不能超过占地面积的50%。布局必须是均匀的,不得遮挡展馆上部的喷淋设施。
1.6.1.4.13 特装展台设局部二层时,当局部二层的面积大于50㎡,其内部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按的表1.6.1.3.3临时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基础上提高一级;其平台下内部空间所应采取的消防设施应单独进行申报。
1.6.1.4.14 展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储藏间如存放可燃物品时,其墙体和天花应采用B1级装饰材料。 1.6.1.4.15 户外临建设施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6.4.4.16 户外临建设施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6.1.4.17 临建设施结构支撑用的钢结构柱、梁均应喷涂防火涂料,耐火极限需达到0.5小时。防火涂料的喷涂不得少于两遍,并根据各厂家产品性、能用、量厚度进行喷涂。其内部装修不应损坏影响建筑构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 1.6.1.4.18 常用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a) 墙的耐火极限
1) 页岩砖墙、钢砼墙的耐火极限
厚度(毫米) 120 180 240 370 耐火极限(h) 2.5 3.5 5.5 10.5
2) 加气砼墙的耐火极限
3) 轻质隔墙的耐火极限
4) 金属墙板的耐火极限
采用铝、钢、铝合金等薄板作两面,中间或是空气层或填矿棉、岩棉等隔热材料,耐火极限可达1.50-2.00h。
b) 柱、梁的耐火极限 1) 钢砼柱的耐火极限
2) 无保护钢柱、钢梁、钢屋架的耐火极限:0.25h c) 吊顶的耐火极限
1.6.1.4.1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表1.6.4.4.17的举例确定。
1.6.2 布局、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6.2.1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展览会的级别、重要性、展出场所(场地)的设施条件、展品特点、单体展台规格、参观人数、展出时间等因素,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的理
念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参观方便,疏散通道线路和宽度满足要求。
1.6.2.2 室外临建设施与附近建筑物保持5米以上的防火间距;附近建筑物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仓库等设施时,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高压线下和变压器周围5米以内禁止支搭临时建筑。 1.6.2.3 室内外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报消防审批部门、安全审批部门和展览馆搭建管理机构及展览验收单位批准。
1.6.2.4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展览馆建筑内部本身的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临建设施不能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落下的区域内搭设。
1.6.2.5 展览馆内的展台等临建设施的总平面布局疏散通道的宽度为4米,出入口等人流汇集的疏散通道宽度应为6米或更宽。
1.6.3 安全疏散
1.6.3.1 室内设置二层的临建设施,当二层面积不大于50㎡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且净宽不应小于1.1米。
1.6.3.2 室外临建设施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米。
1.6.3.3 室外临建设施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1.6.3.4 室外临建设施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
1.6.4 消防车道的设置
1.6.4.1 室外展出场地区域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米。 1.6.4.2 在穿过临建设施或进入临建设施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1.6.4.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6.4.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米×12 米。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1.6.5 灭火器的配置
1.6.5.1 室内外临建设施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配置适合的灭火器种类。
1.6.5.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剂宜选用水型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1.6.5.3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6.5.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6.5.7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15米。 1.6.5.8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1.6.5.9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1.6.6 室外临建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室外展览区域内应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系统和灭火设施,并应保证消防水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如室外展览区域内无消防水灭火系统,需经特殊程序批准,方可作为室外展览区域。
1.6.7 消防电源及电力线路和电器装置
1.6.7.1 临建设施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用电,当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消防应急电源应能在5s内自动恢复供电。
1.6.7.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6.7.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毫米。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b)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c)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型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1.6.7.4 临建设施内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 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源线路明敷时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并与可燃结构、装饰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
1.6.7.5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a)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b) 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c) 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1.6.7.6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6.7.7 临时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a) 楼梯间;
b)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展览厅; c)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6.7.8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b)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c)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1.6.7.9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6.7.10 临建设施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b)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c) 指示标志中的文字应采用中英文表示。
1.6.7.11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2 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1 行业培训 2.1.1 安全监督员培训
培训目的:培养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减少安全隐患。 培训对象:展览行业各相关单位。
培训内容: 学习并掌握国家、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知识、安全救护、应急处置办法等。
2.1.2 报馆员培训
培训目的:熟悉各展馆相关规定。 培训对象:各搭建单位。
培训内容:各展馆的相关报馆规定,各种表格,了解展台结构、电气使用等相关技术。
2.1.3 设计人员培训
培训目的:熟悉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准确把握临建安全要素,确保设计施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培训对象:各搭建单位。
培训内容: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以上各项培训由《中国展览馆协会》或指定机构负责完成,并颁发合格结业证书,取得资质。为确保培训计划的实现,培训应记录备查。
2.2 安全检查
2.2.1 安全检查可分为:搭建单位自查、主场服务商单位和承办单位安全检查、大会联合检查。 2.2.2 检查主要内容:查违章、查隐患、查记录。
2.2.3 安全检查的形式:定期安全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
2.2.4 检查结果应记录备存。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应及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登记、整改、复查记录台帐,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监督人,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2.2.5 管理机构发现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2.3 安全用电 2.3.1 电力开关
2.3.1.1 使用电力之前,应先了解开关的位置及切断电源的方法。 2.3.1.2 在使用电力的附近装设容易切断电源的开关。 2.3.1.3 切勿用湿手触摸开关。
2.3.1.4 工作完毕或需要离开现场较长时间时,应立即关上电源并及时上锁。 2.3.2 电线
2.3.2.1 应采用有机械性保护的电线安装临时线路。
2.3.2.2 应采用双层塑胶绝缘软线接驳手提电动工具。
2.3.2.3 临时线路应高架,不可拖地,以防电线被压伤或被磨损。 2.3.2.4 电线若有破损应立即更新。
2.3.2.5 勿将电线拖放在潮湿的地面上或浸在水中。 2.3.2.6 先切断电源才可进行电线的接驳工作。 2.3.2.7 电线的粗细,应能适应电量的需求。
2.3.2.8 对电源不明的线路应视为带电的电线,切勿任意剪断或拆除。 2.3.3 插头或插座
2.3.3.1 电动工具采用合规格要求的插头及插座来获取电源。单相用三脚插头,三相三线用四脚插头,三相四线用五脚插头。
2.3.3.2 不可多个用电工具同时使用一个插座,以免超负荷。 2.3.3.3 要认清插头及插座上的接线位置的标志。
2.3.3.4 一切相关安装电力装置的工作,须由合格的电工负责。 2.3.4 电动工具
2.3.4.1 使用的电动工具应采用安全电压。
2.3.4.2 所有电动工具应小心存放妥当,并要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详细检查,如有不妥,需经修理才可使用。
2.3.4.3 若在使用电动工具时突生故障,应即时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2.3.4.4 电动工具的插头应完好无损且接线牢固。 2.3.4.5 所有电动工具要附有良好的接地线。
2.3.4.6 电动工具要保持干燥状态,勿让其受潮或进水。 2.3.5 照明用具
2.3.5.1 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而牢固的接地线。 2.3.5.2 切勿湿手接触灯具。
2.3.5.3 使用手提灯具,电压不得超过36伏。 2.3.5.4 手提灯装有护罩及绝缘手柄。
2.3.5.5 切勿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去遮挡灯具的光线,以免因高温而引起燃烧。
2.3.5.6 定期检查临时供电设施,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性。 2.3.5.7 电器装置,应由持证上岗的电工负责装设和维修。
2.3.5.8 如需对任何导体、器具或电掣板进行操作时,应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防止装置意外通电。 2.3.5.9 需24小时连续供电的电源和有延时断电的电源等特殊要求,应事先向展馆提出书面申请。
2.4 物料堆放的管理
2.4.1 各种材料堆放不得阻碍通道畅通、干扰消防设备或因堆放太高太宽造成危险。
2.4.2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材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
2.4.3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并及时清运。
2.4.4 任何物料,应堆放牢固,物料堆放的高度应视物料本身的性质及其比重而定,避免倾塌或被大风吹倒,在贴近往来通道的地方应尽可能不堆放物料,避免阻碍通道。
2.4.5 放置较重物料时,应确保所堆放的地方(尤其是工作台架)坚固并且足以承受重压。
2.5 高空作业的安全预防
楼边、天井、电梯口等工作安全的要点:
2.5.1 2.2米以上的施工作业禁止使用梯子,需使用移动工作平台。
2.5.2 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从2.2米以上的高处坠下的地方,要有稳固的围栏。 2.5.3 禁止将电梯口、天井、楼面等的围栏随便拆掉。 2.5.4 施工时要有充足照明。
2.5.5 在有下坠危险的地方工作时,应正确使用安全带或其他防坠装备。
2.5.6 一切防坠装备、救生绳及安全带经过检查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任何爆裂或易松脱的安全带。
2.6 两层展台特装要求
2.6.1 适用范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搭建两层展位。 2.6.1.1 展位所在展馆的高度(地面至设备层)高于8.5米(含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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