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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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工会:
根据全总、省市总工会有关精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
在2011普通开展,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商贸餐饮行业是今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范围。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集团工会决
定在集团各企业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实现集团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工资集体协商
合同送审率达100%。
二、工作要点
(一)要坚持依法协商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工会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履行要约、协商、签约、审批等程序。
要坚持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既要维护职工具体利益,又要考虑
企业的持续发展;既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行业
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又要引导职工
为企业多做贡献,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要坚持平等协商、维
护稳定的原则,尊重对方、互相合作、求同存异,形成共识。
(二)要突出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
经营状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
好的企业,重点是协商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较困
难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重
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制度。一是健全协商要约制
度。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启动协商的
民主程序。二是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
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人
保部门审查。协议履行后,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履行情况。三是健全履约监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
监督履约作为重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
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协议书的全面履行。四是健全资料台账制度。
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开始,到收集资料准备工作,依法产生
协商代表、台下沟通协调、台上对等谈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
议、工资协议文本形成、直至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公布,以
及期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协议书执行情况等各个环节都必
须有文字、图片的记载和反映,切实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
范化建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三、工作步骤
(一)提出要约。企业和工会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工
资协商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广泛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另一
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
(二)协商审议。企业和工会全体协商代表组成协商会议,
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报送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企业以适当方式向职
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
(四)检查验收。集团工会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查
督导,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
体协商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
施,履行职责,与劳动关系三方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企业网站、简报、宣传
板报等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使企业和职工群众深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
劳资双赢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出良好
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先进经
验和做法,引导企业更加自觉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加强学习培训。工会要积极组织协商代表开展法律知
识、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
必要性、紧迫性,掌握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巧,增
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
(四)时间安排。2011年4月为准备阶段;2011年5-6月中
旬为启动要约和协商阶段;2011年6月下旬为总结阶段。要求各
基层工会在2011年6月底前向集团工会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企业
工资集体合同。
附件:《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
第一章 概 述
1.1 目的 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
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商
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企业职
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机制。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
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1.3 实施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
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
1.4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
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
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
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
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
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
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
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
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
1.6 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
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
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
1.7 工资集体协商费用 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
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2.1 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
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
工作满一年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
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
定。
2.2 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
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
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
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
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
公示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
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
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
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
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
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
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
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
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
三分之一。
(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
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
确定。
2.3 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
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或建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
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
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
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
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
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
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
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2.4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
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
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
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
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
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
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
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
团),有条件的行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
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
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
理。
2.5 协商代表的权利
(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
过程;
(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三)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
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
相关福利待遇;
(四)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
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
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
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
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
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
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
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
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
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
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2.6 协商代表的义务
(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
表本方的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
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
资料;
(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
争议的处理;
(五)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
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
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2.7 协商代表的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
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
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
2.8 组织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
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
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 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
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
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
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
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
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
商要约: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
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
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
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
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
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
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
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
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五)要约行动活动月。每年的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
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3.2 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
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
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
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
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
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
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重点,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
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五)互通有关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
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
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
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
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
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3 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
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
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
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
代替协商。
3.4 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
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
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
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
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
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
本见附件11),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
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内容
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5 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
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
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
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3.6 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
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
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
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
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
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
(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
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4.1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
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企
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4.2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
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
4.3 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
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
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
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
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
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4.4 参考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
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
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4.5 协商重点
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
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要把普通
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
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
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
到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
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
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
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
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
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
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
价标准等。
4.6 劳动定额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
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
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
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调
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5.1 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合
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包
括:
(一)双方签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二)企业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
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职工(代
表)大会等会议记录复印件、签到表和会议决议的复印件(应
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
格证书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上年度工资集体合
同履行情况;
(3)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协商代表的名单(注明姓名、
性别、职务、本企业工作年限、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身
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
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材料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4)其他有关情况。
5.2 审查部门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外省企业在鄂分支机构、以及在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
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各市、州、县所属企业,送
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5.3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在《工
资集体合同登记表》(登记表参考文本见附件5)上进行登记,
并向企业出具《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参考
文本见附件6)。
(二)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
格、协商内容及合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协
商原始记录予以审查。如遇到较大分歧或其他重大问题,由相
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工资集
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见附件7),送达报
送的企业。
5.4 审查未通过情况处理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未通过审查的,协商双方应就《工资集
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的事项,在30日内重新集体协
商后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报送审查。
如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工资集体合同审查
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
5.5 审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
范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掌
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合同的底数,实行动态管理。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免费。
5.6 生效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
内完成审查。工资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在15
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未履行审查程序
的工资集体合同无效;发生纠纷的,由双方有关当事人承担责
任。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
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企
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
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区
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
准。
企业在7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采取张榜公布、通
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区域、行业
工资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
工公布。职工可随时查阅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5.7 文本备案和季度统计
建立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
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由各级地方工会将
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7)同时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上一级地方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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