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1987)28号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05 10:3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的

若干政策试行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川府发[1987]28号

发布日期:1987-2-10 执行日期:1987-2-1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地需要科技力量和管理人才,而大多数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军工单位、党政机关里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积压人才、浪费人才的现象。为了更好地做到人尽其才,解决农村人才奇缺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对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管农村流动的有关政策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军工单位和党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农村、城镇,采取联办企业、承包企业、扩散产品和开展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促进乡镇企业及广大农村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支持、鼓励一部分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以个体或自愿组合的集体等形式,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矿山、森工除外)、军工单位和党政机关走出来,到省内农村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和领办乡镇企业;创办服从企业或个体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机构;到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技术开发等机构任职;承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研和经济建设项目;开展技术培训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除有组织地选派外,一般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辞职流动。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辞去原单位职务,应在辞职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辞职后,可优先购买商品住宅,原单位住房一般允许续住三年;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保留不动;被新单位录用后,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积计算。

2、留职流动。

留职可以停薪,也可以带薪。

停薪留职人员,应将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交回原单位,办法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可以交原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也可以交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到三州的一律免交。

带薪留职人员,应将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交回原单位,其金额应高于个人原来年工资额或月工资额。可以原工资额为基数,逐年回交比例为:第一年百分之一百五十、第二年百分之二百、第三年百分之二百五十。也可以交回到农村服务所取得的个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到三州的,只交回原工资额。留职带薪人员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的有关标准,由原单位发给个人。

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

留职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单位。留职期间因特殊情况,个人收入确实低于原工资额的,原单位应酌情减、免回交金额;在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对待;遇国家统一调资,按同等条件晋升工资(停薪留职的,可记为档案工资);在流入企业因工伤亡的,其有关待遇,由流入企业解决。

3、兼职流动。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农村从事有报酬的兼职活动。

利用八小时工作之外和完成本职工作之余的业余时间到农村兼职的,收入一般归己。

利用非业余时间到农村兼职的,应经单位批准,并向单位交回一部分收入,具体金额,由单位和个人商定。

在兼职活动中,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可以终止其兼职活动。

关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流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另由有关部门制订。

四、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农村领办乡镇企业、创办股份企业或个体企业,起步的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可以在招聘工人时带股入厂,可以面向社会招股,也可以用别的办法集资解决。

五、到农村的科技人员,可以把自己的技术和发明向企业入股,享有一定的股份,并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

有组织地选派人员到农村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把自己单位的技术、资金、设备向企业入股,享有一定的股份,并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

党政机关选派到农村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解决。

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享有对这些企业人、财、物的经济自主权,并可自行确定企业工资和奖励标准。

六、对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以及离、退休等方式到农村的科技人员,承认其原已取得的职称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可根据工作成绩,评审晋升高一级职务或称号,对其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按审批权限,直接授给专业技术称号。

七、辞职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留给原单位(即原单位工资总额原则不变),这些工资和兼、留职人员交回的收入,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险、集体福利,一部分用于提高在职骨干的待遇,一部分用于抵减节约指标。

八、要支持、帮助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发挥作用,他们可以受聘从事各种科技、经济活动,领取报酬,收入归己,原离、退休金照发。

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的,其有关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

九、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留职到农村的,所在单位一般应予批准,如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有争议的,由各级科技干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予以仲裁,并按仲裁决定执行。

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到农村以各种形式办企业和开展技术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如按规定,其收入应部分回交单位的,则照回交后所取得个人实际收入数纳税。

十一、各级领导,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军工单位和党政机关,要把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向农村流动,作为一项促进经济振兴和机关改革的重大措施来抓,大胆探索,精心组织;对到农村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到热情鼓励、真诚关怀、积极扶持。

以上意见,原则上适用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从大中城市、大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向小城镇、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要注意防止人才的不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凡以前的有关规定精神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此意见为准。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0m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