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质正义

更新时间:2024-06-21 10: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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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质正义 相关概念:形式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内涵、怎样产生的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价值构成 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

正义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利己的本性和利益的纷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和终极目标。尽管部门法之间关于正义的解释存在不同的视角,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但始终围绕着自由、公平、秩序等价值元素。

法律形式正义的困境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产生

由于主张法律形式主义的立法导向和司法结果,在法律适用中完全回避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凝固与滞后性问题,由此使法律实质上演变为保护社会强者的工具,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也维护着某些实质上的非正义。

民商法试图通过确立特殊原则或规则以弥补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并不十分有效,对于社会性利益的损害和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私法救济始终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私法的局限为经济法提供了舞台,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构成

实质正义及其基本内涵: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来调节和消除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所追求实质公平的内涵,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群体的额外保护;

经济法主张的自由即是一种平等的自由,即强调自由的主观理性并受制于社会规则的约束。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彼此势均力敌的市场主体之间,才可能充分实现。然而,这种没有约束的“自由法则”和“权利法则”本质上是一种“丛林法则”,为了维护人类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须对个体自由的发展予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竞争法对自由竞争的保护和对经济垄断的规制恰是对经济法所主张的平等自由价值最具说服力的例证之一。

秩序是经济法实质正义之重要价值构成,无论是宏观经济调控还是市场行为规制,都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功能。秩序本身蕴涵着安全和效率的因素,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则主要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和效率。而经济法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体现人类对某些自然秩序“失灵”的否定或矫正。例如,《竞争法》不仅否定了没有约束、无限自由的竞争秩序,而且以矫正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为己任;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强制性规则否定了传统民商法所保护的自由交易秩序中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那些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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