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亭区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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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区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兽医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华亭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原则上4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

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严格选聘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

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正规院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可直接聘用。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兽医站审查合格,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聘用。

第五条 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乡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

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做好牲畜保险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专用耳标的佩戴,档案填写报送等工作;

(五)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七)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八)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十)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等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二)对购进的畜禽进行登记,做好隔离观察和补免工作;

(十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和考核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的五大毕业生,也可返聘兽医站退休人员。

第九条 村级防疫员实行“区聘乡管村用”,接受乡兽医站管理。

第十条 防疫员签订《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

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乡兽医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对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情况报区畜牧兽医局备案。乡兽医站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我区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防疫员补助经费费暂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不得平均发放。各乡(镇)兽医站要严格按照《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进行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为100分的,补助经费按照标准的100%发放,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低于100分的,按照所评分值的相应比例计发,即95分以上的全额发放,94分及以下的每降低一分扣1%。对工作成绩突出,在迎接国家、省、市以及我县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实现零扣分的村或者在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方面有较大贡献的村级防

疫员,可在此基础上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和10分,并按照分值对应的百分比,从所结余的补助经费中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乡(镇)兽医站要将防疫员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和辖区乡(镇)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每半年兑现一次。年初由区财政局将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拨付到县畜牧兽医局,由乡兽医站每半年向区畜牧兽医局提报防疫员考评情况及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经区畜牧兽医局、乡政府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费打到乡镇兽医站银行账户,银行按照提交审核的补助费发放汇总表,分上、下半年于7月31日和1月31日前通过“一折统”形式直接发放给防疫员,所聘用防疫员没有“一折统”的可直接打到个人“存折”上。各乡兽医站须将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张榜公示3天。

第十六条 区、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员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或者造成资金浪费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查处。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七条 当年连续两次考核得分都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下年度可继续聘用。

第十八条 村防疫员的解聘和除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经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村级防疫员职责的;

4、 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防疫员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村防疫员工作的 。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被除名的村防疫员,五年内不得被重新聘用。

1. 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2. 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4.辖区内死亡的动物未作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或转移、运输、销售死亡动物的;

5. 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6. 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7.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行为的;

8.自动离职、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yu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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