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怎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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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方责任险?

导读: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但是,学生的故意行为,如学生自伤、自杀,学生在学校参与打架(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等,不在理赔范围。学校领导如果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也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

“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最高赔偿额30万元,不过每次赔付都有200元的免赔额。

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校方责任险”保费低、保障高,每名学生5元保费最高可保障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校方不得将购买保险费用转嫁给学生。

校方责任险条款 阅1895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1-25 导读: 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买保险 不知如何下手?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保险责任 1. 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 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阅1554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1-25 导读: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经教体局安监科审核后报送至青岛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买保险 不知如何下手?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出险学生完全治疗结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经教体局安监科审核后报送至青岛市教育风险管理办公室: 1、出险学生学籍证明(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2、《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及教体局章,局属学校只盖学校章)。(安监科)

3、就诊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拍片、CT等检查需提供诊断报告(原件)。

4、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5、《转账授权书》,在此表中填写学校账号、开户行、户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学校没有账号,可委托本校员工或会计核算中心接收学生的理赔款,在表中填写受托人账号、开户行、户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安监科)

6、如进行伤残鉴定,需提供伤残鉴定书(原件)、鉴定部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鉴定医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7、如发生死亡案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 8、如有误工损失(限住院,限监护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陪护家长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当月及前三个月工资单(加盖单位公章),如工资超过青岛市纳税标准的,应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工资单上有纳税明细的可不开完税证明),按照工资单中实际减少的金额给予赔付。另外要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的复印件。

(2)陪护家长确实没有工作的,按照护理费标准赔付

9、申报护理费需提供户口簿索引联、陪护家长及出险学生单页,按照当地市场护工的劳务报酬给予赔偿。

10、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15元/天,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11、填写《人身险给付清单》(加盖学校公章),如实填写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理赔金额,误工费及护理费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理赔。

12、填写《财产险赔付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

13、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书”(原件)。对于需要调解、仲裁、判决解决的案件,学校要提前通知风险办。

注:1、如出险学生需进行学平险理赔,请学校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方便家长理赔学平险。如学平险已经理赔结束,需提供学平险赔款收据、剔除明细、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药费单据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其保险公司公章),并连同剩余原始费用票据一起报送。 2、特殊出险案件,如需增加报送材料的,视情况另行通知。

校方责任险案例 阅1869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1-25 导读: 目前,校园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在界定责任的时候,学校和家长之间常常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买单? 买保险 不知如何下手?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1月31日,中午放学期间,南京市初三学生小新(化名)从初中部新大楼二楼往下跳时,不慎将小腿摔伤,目前,医药费已高达1.7万多元。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该给孩子报销医药费。学校认为,此事纯属“自行意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校园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在界定责任的时候,学校和家长之间常常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买单?

案例2:原告齐正(化名)与原告徐娟(化名)系夫妻,生有一子齐志(化名)。齐志与被告宋建(化名)同属北京市某区成人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成教中心)直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的学生。2003年3月中旬,齐志与宋建因上网问题发生矛盾,同年3月20 日,宋建在职业学校内对齐志进行殴打。次日下午,在职业学校内,宋建用预先准备好的双刃尖刀刺齐志左腹部一刀,刺破腹主动脉,致齐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宋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0845.5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7200元、丧葬费16404元、急诊费841.58元、其他费用14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职业学校校内,职业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又因职业学校系成教中心直属管辖的学校,故成教中心亦应对齐志的死亡与宋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越来越多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案将学校和教师推上了被告席。不管学校和教师有没有责任,只要事情发生在学校或者是在学校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就随时面临着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许多家长认为,既然孩子交给了学校,就不容许有一点点的闪失。即便是课外时间、第三人的责任,甚至是一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和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伤害,家长们也认为是“学校没有管好”,出现事故也就是学校的责任。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全国学生意外伤害中的一小部分,其中关键问题是, 在每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其中校方责任险在各省市政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的功能。

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及相关省份都已经或逐步在推行校方责任险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责任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精神损害一般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因此,我们只从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校方责任险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发生了侵权行为。校园侵权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依法应该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故。若将学生伤害问题完全等同于学校事故是不合适的。校园侵权中受害人必须是正扮演学生的角色。同时在校园侵权中,是否应该考虑学校的法律责任,其前提是校园侵权是否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如果校园侵权并非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期间或地域范围内,则不应轻率地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理赔 程序及情况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理赔程序

(一)对于学校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报告教育体育局安全办和办公室的前提下,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1。

(二)相关学校报案时需说明被保险人及下属具体学校,同时大致说明学校的相关责任。被保险人:射洪县教育和体育局;保单号:1263 7071 9000 7056 4439。

(三)学校在处理校方负有一定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时,须通知校方责任险理赔人员参加(校方责任由理赔人员解释)。校方责任险理赔客户经理:陈明艳:13684438733;理赔人员:吕波:18682532383。

二、关于校方责任险的有关说明

(一)校方责任险是我国教育行业第一个由国家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推行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旨在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校园伤害事故归责的法规依据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对“责任范围”是这样表述的:“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育部12号令)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同年12月13日,教育部第2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贵任。”修改后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从实质上确定了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要遵循《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认同原则。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伤害事故学生处理责任划分做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认定和纠纷处理为社会各个部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依据。

第一,推定责任。所谓推定责任,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圈、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首先推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学校不能免责。同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yk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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