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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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体论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已考考点及法条 考查次数 考点 1 1 1 1 1 1 1

第一节行政主体

法条 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地方组织法》《国务设置 院组织法》 公务员考核、交流职公务员法 位聘任、控告申诉 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任职、辞职 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 一、概念: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 ? 理解要点:

1、行政主体是一个理论概念,仅存在理论法学中;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绝大部分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3、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视为行政主体行为;(时间要素 岗位要素 职责要素 命令要素)

4、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关名词及问题

? 行政主体分类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是他们管理具体事务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职权范围

? 公务性行政主体 :以事务作为标准区分行政主体。(从事公务活动;具有某种独立性;有独立财产;出于公务技术处理的需要) ? 地域性行政主体:以地域作为划分标准区别行政主体。

? 实质行政主体:以功能作为考察标准;

? 形式行政主体:以行政机关的形式层面分析是否构成行政主体。 ? 公务组织的特点:从事公务活动;具有某种独立性;有独立财产;出于公务技术处理的需要。

? 行政组织是以行使国家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行政组织法

? 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 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单行法。

?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精简的原则

?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人员任期制、民族区域自制制度、公务员制度

行政组织基本法

?《宪法》的有关规范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公务员法》

2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

?(一)概念:指依宪法、组织法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统领各种职能的综合部门。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地方政

府。

?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具体行政领域的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

府的工作部门,职能单一。

?(二)分类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04、二、74)

?1、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 ?2、国务院各部委、

?3、直属机构:工商、税务、环保、质监、海关总署、广电、新闻、体育、安监等(台办、新闻办)

?4、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

?5、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等;

?6、部委代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烟草专卖、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邮电、文物、中医药、外汇、能源煤炭安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7、直属事业单位:两局五会 ?8、议事协调机构与临时性机构

?1-6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四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 ?2、一般权限与部门权限的机关

?3、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地方各级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08/二/81

?下列哪些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政

府批准

?1、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 ?2、某省民政厅增内设机构 ?3、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 ?4、某市政府设议事协调机构

2004/二/74

?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

?1、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2、国务院台办是主管台湾事务机构

?3、财政部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批准 ?4、国务院学位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机关及下设机构4

?1、内设机构 ?2、派出机构 ?3、临时或议事机构 ?4、行政机关组建机构

第二节 行使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

?一、授权组织、范围、地位

?二、受托组织、概念、条件、行为规则、地位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定义: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共用企业:包括邮电、煤气、自来水公司、铁路运输(如《铁路法》: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 ?事业单位:《学位条例》第8条1款: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较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对此也作出规定18、19条

18条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

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9条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拟调整至27个(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中国人民银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第三节 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概念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关于国家管理国家公务员,调整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与

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规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

?2006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

定》

?1996年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

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培训暂行规定》《职位轮换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开:录用的公开。包括录用的资格条件(招考公告)、录用的程序和结果公开。 ?平等:是指符合资格的人在竞争机会和竞争权利上的平等。 ?竞争:指录用方式上必须有必须有竞争性质和程序。 ?择优: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结果公开 招考公告

?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 (五)其他须知事项。 ?

录用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

?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录用程序

?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发布招考公告; ?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 (三)公开考试; ? (四)考察与体检;

? (五)确定名单、公示、审批或备案。

?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

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对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职位的分类 ?(二)任用与任免 ?(三)担任行政职务 ?(四)退出行政职务

?(五)对国家公务员的保障

(一)职位的分类

?是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事管理活动。

?类别与职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1、按照公务员

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类别;2、职务

?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

规定。

?衔级(海关\\警察\\驻外的外交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

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

置确定。

?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

定。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与任免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是根据法定程序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吸吸收为国

家公务员的制度。

?录用的方式是考试考核

?公务员的任免是任用和免除公务员职务的制度

录用的主要方式和主持机构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公务员的任免

?职务任免 ?兼职

职务任免

?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

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兼职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担任行政职务

?考核 ?职务升降 ?奖励与惩戒

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

退的依据。 职务升降1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职务升降2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奖励与惩戒

?奖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是对违反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四)退出行政职务

?退休 ?辞职

?辞退:辞退条件;辞退程序

辞退条件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

安排

?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超过

30天

15天,或者一年累计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为改变,不适合机关工作

(五)对公务员的保障

?物质保障:工资、保险和福利 ?权益保障:申诉和控告

提出申诉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诉:

? (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控告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

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监察法)

三、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层级监督、财务的审计监督、人

事部门和检查部门的纪律监督

?行政监察是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1997年公布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纪律监察制度

行政纪律监察制度

?基本原则:

?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程序

基本原则

?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监督工作必须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的权限

?采取监察措施 ?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

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五、监察程序

?1、检查、调查和决定程序。 ?2、对申诉的处理程序 ?3、对监察决定的监督程序

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点概念、提要

?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机关 【提要】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行使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按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按其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按其主体的构成和职权行使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行政机关以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行政主体。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其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

简述题

?1、简述行政主体的特点 ?2、比较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比较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4、简述公务组织的特点 ?5、简述公务员的权利 ?6、简述执行公务的标识

解释名词

?1、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

?3、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4、部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5、派出机关

?6、公务法人、公务组织、工商类型的公务组织、公务类型的组织、事业组织、

公务员

?7、国家公职关系、国家追偿权

案例1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2

?山东省A县某村经济发展较快,急需安装电话,但是A县通信条件较差,暂时无力安装。该村村民于是与相邻的河北省B县联系安装事宜,B县邮电局在征得A县邮电局同意之后,为该村部分村民安装了电话。1994年,A县通信条件改善之后,便开始与B县邮电局协商接管跨省电话用户问题,并于1995年9月27日签定了《移交有关电话设施及电话用户协议书》,该协议中规定:B县邮电局在A县境内已安装的电信设施及各用户电话全部移交给A县邮电局;定于1995年10月6日、13日上午移交该村的电话设施。签定协议之后,A县邮电局和B县邮电局联合向该村发出通知,多数用户按照协议办理了手续,但有部分用户没有办理。1995年10月6日,A县邮电局按照协议开始对跨省电话实施割接工作,部分用户拒绝接受新的电话号码。事后,张某等33户电话用户以A县邮电局割接前没有征求用户意见就强行割接,割接后电话不通畅影响对外联系,造成经济损失且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问:本案中的邮电局是行政主体吗?给出理由,对于邮电局强制割接的行为如何认定? 3

?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

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称:“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诉。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为什么? ?(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什么?” 4

?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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