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笔记小抄压题-自考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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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危险具有如下特征(ABCD)A.客观性B.不确定性C.可测定性D.损失性

2.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____是不确定的。(ABC)A.时间B.地点C.程度 D.承担的主体

3.下列关于危险的说法正确的是(BD)A.危险的可预测性是危险最为显著的特征B.担心房价未来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这一处理危险的措施是中和危险C.实践证明能够单独使用危险处理措施而达到积极有效地抗击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D.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集于一种商业性制度便形成了保险

4.下列关于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ABC)A.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B.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商业保险C.保险可以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未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分担D.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

5.下列关于保险在经济领域的特定位置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A.保险是经济补偿制度,是对抗经济组织和个人面临的灾害风险而进行的积极的制度安排B.保险应该由参加者承担合理费用,构成共同基金,保险基金承担的职责就是弥补灾害性事件给团体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C.保险依赖于互助式的协调关系,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多数出资人所形成的基金去支付D.保险是风险转移方法,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危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方式转给保险人,后者于事故发生后承担补偿责任

6.保险的特征包括(ABCD)A.危险依赖性B.危险选择性C.行为营利性D.资金公益性

7.保险与赌博在外部特征方面的相似性有(ABD)A.二者都是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来产生利益B.二者都有经济利益方面的付出C.二者在性质上都具有合法性目的D.二者对于危险事故都采用一定标准加以选择

8.保险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代?(ABCD)A.保险观念时代B.前保险时代C.保险形成时代D.保险扩展时代

9.保险现代化时代的集中表现在(ABCD)A.保险业规模扩大B.保险产品创新势头强劲C.保险产品功能不断完善D.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增大

10.近代促使保险事业发展的状况及成就有(ABCD)A.非只是具有附随性任务性质之相关性火灾保险和商业性契约式火灾保险B.出现独立的人寿保险C.出现较大规模的保险组织D.科学化人寿保险技术建立

1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学者将保险分类为(AB)A.强制保险B.自愿保险C.信用保险D.人身保险

12.依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的要求,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ABC)A.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B.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D.中保信用保险有限公司

13.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立法上和学理上把保险细分为(BD)A.强制保险B.财产保险C.原保险D.人身保险

14.下列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是(AC)A.机动车交强险B.人寿保险C.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D.健康保险

15.关于财产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A.财产保险里的各种财产为标的的B.财产保险比人身保险存在的时间要短C.财产保险在早期针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D.最早的财产保险又称“火灾保险” 16.强制保险的特征是(ABCD)A.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当事人协商而自愿订立,而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B.保险关系仍采用保险单的订约方式,但条款内容由主管部门提出C.强制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用指定方式,也可以采用自选方式D.强制保险制度多是推行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等目的,项目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

17.19世纪末期,保险标的扩大到无形财产,主要是(ABC)A.民事赔偿责任B.保证责任C.信用D.健康

18.我国财产保险又特别细分出(ABCD)A.家庭财产保险B.企业财

产保险

C.涉外保险D.农业保险

19.财产保险按照不同标准,又可分为(ABCD)A.海上保险B.运输工具保险C.火灾保险D.责任保险

20.下列选项中属于财产保险的是(ABCD)A.信用保险B.农业保险C.企业财产保险D.保证保险

21.下列关于保险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CD)A.按照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学者将保险分类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B.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C.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D.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22.人身保险可以分为(ABC)A.人寿保险B.健康保险C.意外伤害保险D.工伤保险? ?

429.保险公司整顿决定的内容包括(ABCD)A.整顿理由B.被整顿公司的名称C.整顿组织D.整顿期限

430.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ACD)A.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B.终止其原有业务C.责令停止部分原有业务D.调整资金运用

431.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发生事由是(CD)A.保险公司经营中有违法行为B.保险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C.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D.保险公司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其偿付能力

432.关于保险公司的接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A.接管是比整顿更严格的监管措施B.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C.保险公司被接管后,应有的债权债务即失效D.接管期满,接管目标已实现,应终止接管

三、名词解释题目录 1.危险

2.危险处理 3.强制保险 4.自愿保险 5.财产保险 6.人身保险 7.商业保险 8.再保险 9.防灾防损职能 10.社会保险 11.原保险 12.保险合同法 13.保险业法 14.保险私法 15.保险公法 16.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17.保险特别法 18.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19.射幸合同 20.格式合同 21.人身保险合同 22.定额给付合同 23.定值保险合同 24.不定值保险合同 2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26.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7.原保险合同 28.再保险合同 29.单保险合同 30.复保险合同

31.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

32.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33.保险合同的主体 34.投保人

3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6.受益人 37.受益权 38.保险合同辅助人 39.保险代理人 40.个人保险代理人 41.专业代理人的权限 42.保险经纪人 43.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 44.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 4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6.保险利益的转移 47.保险合同的订立 48.保险合同的成立 49.要保

5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51.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52.投保单 53.保险凭证 54.暂保单 55.保险标的 56.保险期间 57.保险金额 58.保险费 59.特约条款 60.附加条款 61.共保条款

62.蜘会条款 63.保证条款 64.保险合同的变更 65.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66.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67。保险合同的中止 68.保险合同的复效 69.保险合同的解除 70.保险人终止 71.保险费 72.保险事故

7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74.危险承担义务 75.特约危险 76.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77.施救费 78.保险合同的解释 79.文义解释 80.目的解释 81.现有利益 82.期待利益 83.责任利益 8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85.责任保险合同 86.保证保险合同 87.保险代位 88.物上代位 89.推定全损 90.委付 91.保险金额

92.保险价额 93.定值保险 94.不定值保险 95.足额保险 96.不足额保险 97.超额保险 98.定额保险 99.重复保险 100.全部重叠 101.部分重叠 10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03.火灾保险合同 10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0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06.公众责任保险 107.产品责任保险 108.雇主责任保险 109.职业责任保险 110.第三者责任险 11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 11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1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1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人 1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 117.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118.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119.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120.共同海损 121.推定全损

122.“仓至仓条款” 123.死亡保险 124.生死两全保险 125.年金保险 126.简易人身保险 127.投资连结保险 128.特约保意外伤害 129.失能收入保障保险 130.护理保险 131.疾病保险 132.重大疾病保险舍同 133.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134.相互保险公司 (Mutua1InsuranceCompany) 135.保险合作社

(Co—operativeInsuranceSociety) 136.个人保险组织 137.保险公司的合并 38.保险公司的分立 139.保险公司的解散 140.监管 141.准则监管模式 142.安全性原则 143.流动性原则 144.收益性原则 145.信息监管

名词解释题答案

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3.强制保险: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义务,

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体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义务的保险。

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 ?

143.流动性原则:指资金运用的变现性。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而保险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因此,运用中的保险资金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随时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需要。流动性因保险业务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人身保险业务多为长期且具有储蓄性,对流动性的要求较小,比较适合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业务则正好与此相反。 144.收益性原则:保险人运用保险资金以求赢利是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较高的资金运用回报率可以为保险人带来充足的经营资本,保证其有能力降低费率、扩大业务规模,以及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资金运用项目上力求收益的最大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医此,保证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必须在坚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

145.信息监管:指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或经

营活动中的资料或数据予以披露或报告的制度。

四、简答题目录

1.简述危险的特征。 2.简述保险的分类。 3.简述强制保险的主要特点。 4.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5.简述英美法系近代保险法特殊性的集中表现。 6.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7.简述保险合同的债权性。 8.简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9.简述定值保险合同存在的价值。 10.简述定值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 11.简述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优点与缺点。 12.简述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13.简述投保人的法律特征。

14.简述将保险利益控制道德危险的功能系于被保险人同意基础上的优点。

15.简述被保险人同意的性质。 16.简述被保险人同意的行使。 17.简述被保险人同意的内容。 18.简述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19.简述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20.简述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取得的条件。 21.简述专业代理人的权限。 22.简述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23.简述保险公估人的资格。 24.简述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 25.简述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涵义。

26.简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27.简述保险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 28.简述保险要约的效力。 29.简述导致保险要约终止的原因。 30.保险要约在什么情形下不得撤销? 31.简述保险承诺须具备的要件。 32.简述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33.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包括哪些? 34.简述保险合同全部无效的情形。 35.简述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 36.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7.简述投保单的法律意义。 38.简述保险单的法律意义。

39.简述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的区别。 40.简述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41.简述保险合同变更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区别。 42.筒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立法目的。

43.简述因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的涵义。 44.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 45.简述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 46.简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47.简述依约定解除条件而发生的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保险合同的区别。

48.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49.简述保险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50.简述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51.简述防险义务及其履行。

52.简述义务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53.简述违反施救义务的法律后果。 54.简述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范围。

55.简述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56.简述给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57.简述不利解释适用的具体条件。 58.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59.简述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60.法律设置规则调整重复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61.简述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圈。

62.简述重复保险中投保人通知倒外事项。 63.简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 64.筒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确定。 65.简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66.简述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

67.简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基本危险的范围。 68.简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约危险的范目。 69.简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危险。 70.简述运输工具保险舍同的特征。 71.简述农业保险合同的特点。 72.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73.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类型。

74.简述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 75.简述忠实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76.筒述信用保险含同的类型。

77.简述制约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的因素。 78.简述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赔偿等待期。 79.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80.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81.简述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82.简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83.简述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基本险范围。 84.简述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附加险范目。

85.简述海上船舶保险合同除外责任。 86.简述海上船舶保险合同免赔额。 87.简述海上船舶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义务。 88.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权利。 89.简述人身保险含同投保人的权利。 90.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年龄误告条款。 9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 92.简述人身保险舍同的复效条款。 93.简述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的种类。 94.怎样理解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 95.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96.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97.简述人寿保险的观望期条款。 98.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99.简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00.简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101.简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 102.简述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103.简述疾病保险的特征。 104.简述重大疾病保险的分类。

105.简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106.简述保险组织的类型。

107.简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08.简述拟设立保险公司的筹建。 109.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110.简述保险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111.简述保险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 112.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113.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114.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

115.简述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 116.简述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117.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及限制

118.简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

简答题答案

1.简述危险的特征。答:(1)危险具有客观性。(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4)危险具有损失性。

2.简述保险的分类。答:(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学者将保险分类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立法上和学理上把保险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法律上和学理上又把保险划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4)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学理上和立法上将保险分类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简述强制保险的主要特点。答:(1)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当事人协商而自愿订立,而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2)保险关系仍采用保险单的汀约方式,但条款内容由主管部门提出,包括承保范围、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等;(3)强制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用指定方式,也可以采用自选方式;(4)强制保险制度多是推行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等目的,项目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出现经营性亏损时,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

113.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答:(1)任意解散。在我国《保险法》上,经申请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的解散,是任意解散。保险公司因合并、分立、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命令解散与判决解散。①命令解散系指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从而强制性地否定其营业资格。②判决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

为危及保险公司的存续,公司营业遭遇显著困难,公司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过审理后,可判决保险公司解散、这属于司法性的强制解散。(3)破产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114.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答:(1)保险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等),均丧失其地位和职权,不能再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代替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可以在必要时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险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股东与清算中保险公司的关系仍适用《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定。(2)保险公司经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限制,除为清算的必要外,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业务活动,不得处理保险公司财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115.简述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答: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分为两种情况:(1)设立直属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2)在直属政府的机构下设立保险监管机构,执行保险监管的部门隶属于财政部、商业部、中央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保险监管机构作为一国保险市场的主管机关,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主管机构。

116.简述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答:(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收益性原则。

117.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及限制。答:(1)资金运用的渠道。《保险法》第106条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以上述原则为基础,规定保险人可以如下形式运用保险资金:

①银行存款。保险人可以将一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以借贷形式投资于资金市场,以取得利息收入。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③投资不动产。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自2003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逐步拓宽,先后打开了五扇大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证券市场上投资;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股票市

场;外资保险公司可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等。(2)资金运用的限制。①范围限制。保险资金只能用于《保险法》规定的渠道,不能超出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②比例限制。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专案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不得超出一定的比例。具体的比例由保监会确定。同时,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具体方式、具体晶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118.简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答:(1)降价排挤竞争对手。降价排挤竞争对手,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险商品的行为。(2)诋毁商誉。诋毁商誉,是指保险人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3)不当利诱。不当利诱,是指以抢占保险市场为目的,以给危险团体成员一定利益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4)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行为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保险商品的行为。(5)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保险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保险商品的内容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6)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保险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经营信息的行为,保险人或者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论述题目录

1.试述人类历史上危险处理的实践。 2.试述保险的资金公益性特征。 3.试述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4.试述2009年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前。保险法的立法成就。 5.试述新中国保险法的恢复时期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特点。

6.试述《合同法》、《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性的控制。

7.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

8.试述我国《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的资格的规定及对其的限制。 9.试述受益权变更的具体内窖。

10.试述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11.试述保险利益的作用。 12.试述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3.试述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的不同特点。 14.试述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5.试述保险合同中先合同义务的告知义务中应告知事项和免于告知事项。

16.试述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 17.试述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8.试述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9.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20.试述怠于给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21.试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22.试述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期限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23.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24.试述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范围。

25.试述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26.试述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27.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 28.试述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资格。 29.试述年金保险合同的种类。 30.试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责任认定。 31.试述健康保险的分类。 32.试述医疗费用保险的分类。 33.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34.试述保险公司的整顿。 35.试述保险公司的接管。

论述题答案

1.试述人类历史上危险处理的实践。答:人类历史上危险处理的实践,可以分成八种措施:(1)避免危险,指人们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坚决地放弃从事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危险事故。(2)预防危险,指某项活动或行为必然面临出现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但又无法采用不参加的方法去排除,因而以一定的预防措施去减少或抑制危害后果的危险处理方法。(3)自留危险。指危害后果发生具有极大可能性,但为了生存或获得更大利益,宁可承受这种损失的一种被动性的危防处理措施。(4)抑制危险,指危害事件发生后,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损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险处理方法,抑制危险的主要特点在于事后的处置与补救,重点在减少危害后果的扩大。(5)集合危险,指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形成共同的利益团体,经其中少数损失由另外未受损害部分补偿或分担的办法,达到抗灾害的目的。(6)中和危险,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属于运用折衷思想降低较大损失的一种化解危险的技术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危险的处置。(7)分散危险,指将危险单位集中而形成较大的危险,经由分解手段分散于若干小的危险单位中,达到保障整体利益的效果。(8)转移危险,指将具有危险较高的行为或标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以一定转让或委托方式交由其他管理或处置,用以达到化解危险的。

2.试述保险的资金公益性特征。答: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地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而不是说基金具有公共福利性质不能运用于经营性的目的。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人手:(1)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他只能依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去支配与使用资金。(2)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与动态价值。(3)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

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4)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界限。(5)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主要指保险投资性收益得享受税收减免方面的照顾),因此,保险资金在投资于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6)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

34.试述保险公司的整顿。答: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纠正其不法行为的措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整顿组织,监督保险公司清理整治其业务、财务或资金运用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的措施。整顿目的在于监管保险公司,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经营状态。(1)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根据《保险法》第140条、第141条的规定,整顿保险公司的原因,是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改正责令其改正的违法行为,包括:①未能在限期内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②未能在限期内依法办理再保险;③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④未能在限期内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2)整顿组织的成立与权力。根据《保险法》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整顿权由整顿组织行使。整顿组织的成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选派和指定,由保险专业人员和该被整顿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成立后,

须做出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整顿决定的内容包括: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的主要权力是监督保险公司日常业务,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保险资金的运用,办理再保险等,整顿组织均有监督权。整顿组织只能行使监督权,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仍由保险公司进行,而不是由整顿

组织进行。整顿组织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还须承担监督职责,若怠于监督,应承担法律责任。(3)整顿保险公司期间的保险业务。《保险法》第142条规定:“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该法第143条规定:“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4)整顿程序的结束。结束整顿的条件是被整顿的保险公司已经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但整顿结束须经特定程序,非当然结束。结束整顿程序包括:①整顿组织对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判定其是否达到结束整顿的条件;②若认为达到结束整顿的条件,由其提出结束整顿报告;③整顿组织提交后,管理机构批准整顿结束。

35.试述保险公司的接管。答: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害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由保险监管机构对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营业。(1)保险公司接管及其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接管的发生须具备一定前提条件,根据《保险法》第145条的规定,只有在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才可以对其实行接管: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②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被接管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困接管而发生变化,其有债权债务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被接管后只是管理工作的变化,其商事主体的资格并未改变。(2)接管组织的成立。《保险法》第146条规定:“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我国, 接管组织的组成及其接管办法被授权于保监会作出决定。(3)接管的期限。《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接管的具体期限由保监会决定。该期限一般在接管前作出,在这一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仍未恢复正常经营,保监会可以决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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