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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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电气专业疑难问题回答

一、 供配电设计:

1、《民规》的第7.2.1.1条“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

系统”,那么自带的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支路是否可由普通的照明配电箱引出?还是必须要另设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 答:09年18题已解释。

2、公共建筑、厂房的室外照明设计中,采用TT系统,配电箱的出线为2P

带漏电保护开关,配线为2芯灯具打接地极,要求按JGJ16-2008 7.7.7条,灯具之间要用PE干线连接,设计院不接受。 答:再互相沟通呗,按TT系统的正规做法执行。

3、民规JGJ16-2008 第13.9.6条:“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

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是否包括消防电梯的消防排水泵?另住宅建筑的地下自行车车库,其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消防排水泵(容量小,距离较近)是否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采用放射式供电至设备控制箱?(上海有规范DGJ08-93-2002第5.3.4条是可以的,参照JGJ16-3008 13.9.10 条)。 答、消防电源有几条基本规范是必须执行的。

(1)GB50016-2006中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GB50045-95中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这两条措词不完全一样,精神是一致的,关键词是“专用”。

且后面一条还多出一点要求,“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安防火分区划分。”

(2)GB50016-2006中11.1.6条4款和GB50045-95中9.1.4.4条,字面上的措词完全一致,“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前一本规范中无此条的条文说明,但后一本规范中的条文说明说得很明显,目的就在于“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具体措施就是“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3)GB50045-95中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GB50016-2006中11.1.5条,措辞不一样,“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我认为这三条是设计的基本出发点。要弄清规范的含义,规范的确切要求,用规范的精神指导我们设计中的具体技术措施,而不是用规范来掩盖技术措施的缺陷。

我的体验是20年前这些概念很明确,倒是近年来。可能是由于思路开阔、观念更新等因素把这一技术扰成一笔糊涂账。

这三条,在JGJ16-2008中的7.2.1和7.2.2条,13.9.5条4款,13.9.6条都是认同的,是种“原则认同,具体修改”。并提出许多新名词、新概念,以13.9.5条为例: 双电源供电

双回路电源供电 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 应急电源配电装置 主电源配电装置 分开设置与并列布置

这些概念出自何处?究竟是什么含义?

所以,对某些我无法理解的问题,只能采用“反问法”,听从古训,“不耻下问”,请高人指点。

1. 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在GB50052-95中第2.0.2条和第2.0.6条已明确。条文说明中也解释得很清楚。未说清的问题,2 路不同地区降压变电站引来的电源,是否可算作“独立电源”?抑或是,明知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也就人为承认算了吧!

2.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4.1.4条和4.6节中谈了不少应急电源的事情。请大家关注。

回到正题,无论是在屋顶,还是在地下层,都可以只设一台末级配电箱,规范从未对箱子的台数提过任何要求。

04DX002图集页13上说,“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据此可知,最好按机房分开,各设ATS箱子。线路可采用链接方式。

当然也可以只用一台箱子,但要注意不允许再设什么“随设备配套供应的控制箱”。ATS和各种控制电器必须全在一个箱体内。

上海的意见P33上有句话,“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这句话含义不明确,似乎是

下面还有箱体。若有箱体,则不符合规范要求了,(09年的问题6,27也有解释)。

某机房内2台排烟机,现有的设计中用了三台箱子,1台ATS,2台排烟机控制箱。试问,一台箱子可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分成3台呢?

GB50045-95中9.1.1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

所以,“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设备”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也需要从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设专用回路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灯,是GB50034-2004中7.2.2条要求执行的措施之一。

4、 对一般工厂和民用建筑,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为一个供电回路,地下自行车库的照明和插座为一个供电回路,如何看待,审图中如何掌握? 答:题意不清。

5、有些设计中消防排烟机房附近的电动防火卷帘电源由消防排烟机房内双电

源控制箱引出,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满足规范要求。

6、09电气疑难问题答复三(2)条的言外之意是否是说省内住宅可不执行《民

规》第10.8.1条,不装过、欠压保护电器。另外该条住宅配电箱的进线端指的具体是哪个位置。 答:归“住宅”章答复。

7、某一类高层,一,二层为分隔成很多间有单独计量要求的小商铺,根据高

规第9.2.1.3条应设置应急照明。问题:该应急照明电源引自哪里。如果引自商铺内配电箱,则无法满足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如果引自公共应急照明配电箱,又不满足各商铺单独计量及管理的要求。 答:归“照明”章答复。

8、二级非消防负荷设备供电电源具体在什么情况下采取措施2009第2.3.2

条的那一条。例如:1)中型商场,营业厅门厅照明为二级负荷,变电所不在本栋楼内和在本栋楼内是否应该有不同的供电措施;2)城市污水提升泵站,一路10kV电源,一台变压器供电,是否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答:具体措施可见《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P46表4.1.4和P61上4.6附录。

9 、11层通廊单身公寓楼每层消防照明是否每层应设消防照明配电箱? 答:归“照明”章答复。

10、设计文件中只将用电负荷按一,二,三级进行分级,采用两路电源进线,

而没有对一级负荷的上级供电电源作出具体要求,是否满足GB50052-95第2.0.2条。 答:应提出具体要求。

11、JGJ16-2008第13.9.12条要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很多时

候,每个防火分区内只有少量的应急照明灯具,只有一个应急照明支线回路,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很浪费,设计人员的意见也很大,而采用设置总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放射式向各个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灯具供电,亦应满足要求(或者配合灯具内附蓄电池组,标准更高)是否可行? 答:请见第3题。

12、医院建筑中好多非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比如急诊部、手术部、走

道照明、手术室空调系统电源等等,这种用电设备在火灾情况下是否也属切除范围。 答:归“消防”章答复。

13、“民规”JGJ16-2008第13.9.5.4条如何理解?是否消防负荷的一主一备二

个独立的配电电源并排放置时,柜与柜之间还需要设置防火隔断? 答:可参见JGJ16-2008中的13.9.5条4款,此条也是该规范“创新”出来的,无法理解其本意,估计是“柜与柜之间”。

14、根据GB50016-2006的第11.1.4条(强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

专用的供电回路。问题是: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设备,是否也需要从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设专用回路供电。如果灯内自带蓄电池,是否可按GB50034-2004的第7.2.2-2条(非强条)

执行。 答:请见第3题。

1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录A23项的高级病房是二级负荷,请问是

否包括空调用电?二级以上医院是否包括二级医院? 答:不包括。

16、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25L/S,消防用电定为三级负荷,消防控制室如何

配电?仅采用一路单独电源可行吗?

答:请见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一,1条。可以。

17、高层建筑下的汽车库负荷等级是按高层民用建筑的类别还是汽车库的类

别设计,例如一类高层下的III类汽车库,消防用电是按一级负荷还是二级负荷?其车库的一般潜污泵是否按JGJ16-2008附录A第24条规定的一级负荷?请明确。

答:两本规范都要执行,那个要求高就执行那个。

18、若是一回10kV进线,两台变压器,从两台变压器各引出一回路,这样

的供配电是否符合二级负荷的要求?即对于低压配电,从不同变压器引出双回路是否符合二级负荷的要求?

答:按照JGJ16-2008中13.9.6条的说法是符合二级负荷的要求的。

19、关于双电源切换装置的设置,民规的规定有:

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消防用

电,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末端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在所在防火分区内; 2 由此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的消防

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 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根据上述条文及1点的描述,我们理解其所明确的意思是: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这些设备的配电要求在13.9.6条中已经明确),其他消防配电设备的配电要求是:1)消防电源;2)双电源或双回路;3)末端配电箱; 4)自动切换;5)设备所在防火分区。

按照这样的要求,所有消防设备的配电均需在末端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了。 答:请见第3题。

20、对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问题,在设计建

筑电气时没有问题,可以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级别确定需要电源情况。但是在单独承接的变配电所设计项目时,需根据甲方提供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来进行。有的一类高层建筑,建筑电气确认其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但并非特别重要负荷),可是供电部门给出的供电方案是两路10KV电源,但不得同时运行,况且要求两路高压电源需设置机械及电气联锁。即只有一路10KV电源断开且隔离后,第二路10kV电源才能投入运行。这样的供电方式能否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请见第3题。诸如此类问题,消防部门的意见应是主导意见。

21、二类公共建筑内设10kV变配电所,其地下层为II类汽车库,消防负荷

为二级,设计人员为减少变配电所出线回路,在消防负荷相对集中的地下层和屋面分别设置分配电箱,由此放射式供电到消防设备双切换箱,此配电方式是否违反高规9.1.3条“,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规定。

答:请见第3题。可以。

22、高规9.1.2规定“消防水泵······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

自动切换装置”问题是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排污泵及消防稳压,增压泵是否属于消防水泵的范围,是否也需要在末端切换。 答:请见第3题。需要。

二.照明设计

1.在公共建筑的照明支路中是否可以引出插座?规范上只说明住宅工程 共建筑应急照明支路上不可以引出。

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之7.2.8条指出:“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其原因是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为防止插座回路因故障切断电源是引起照明灯的不必要断电,一般情况下将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分开设置。

但上述条文中采用“不宣”二字,说明还是有选择的。即一般情况下应该按上述要求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变通。比如:某些住宅地下室按

户设有一小间一小间的库房,其照明和插座电源分别从各住户的计量表引出,为了简化系统,节省管线,每个小库房内一只灯和一只电源插座可以共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改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之10.7.11条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其13.9.12条4款规定:“……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上述条文采用了“不应”和“严禁”,表示设计必须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回路的供电可靠性。在实施方面应注意如下两点:

(1)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具(包括挂壁式双眼应急灯)不应从插座

接电,以防有人拔去插头,将插座挪作他用。

(2) 在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输出回路中严禁按入插座,由于插座用

途不确定,一般用于移动电器,出于移动电器车身质量或操作人员的问题,插座回路故障率相对较高。从而影响上述应急照明的供电可靠性。

鉴于GB50034-2004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供应建筑的照明设计,因此,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工业建筑。

2.装修工程电器设计中,对装饰性灯具较 同时又在强条GB50034-2004节6.1.2等条内的场所(如会议室、领导办公室)可否将照度标准提高一级,同时按所有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因因为哪些是装饰性灯具,不好确认),LPD值按提高一级的照度按比例提高的LPD值审查。

答:我们的责任是执行规范,而不是修改规范。提高照度必须符合GB50034-2004之4.1.3条规定,领导办公室应贯彻节能方针。

GB50034-2004之6.1.8条规定:“设装饰性等级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具体做法详见本条条文说明。

3.《民规》表13.8.6中配电备用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即:建筑物各层小配电间是否也要满足这个要求?……

答:根据《民规》13.8.1条1款关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的规定。可以确认,其13.8.2条关于“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中的“配电室”系指改建筑物的变电所或低压总配电室,消防配电装置及观想均从这里引出,通常均有人值班。而楼层小配电间(又叫电气竖井)一般情况下门上上锁无人值班,故可认为不在此列。

4.GB50303-2002节20.1.4(4)条要求人防工程疏散通道上标志灯间距不大于10m,这与人防防火规范GB50098-2009要求的15m不一致,是否按严格的执行。 答:10m或15m均可以。

9.教学楼的外走道是否要求设疏散照明?

答:《建规》GB50016-2006之11.3.1条5款股uid“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应设应急照明,11.3.2条1款指出“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高规》GB50045-95之9.2.1.4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应急照明。

《民规》JGJ16-2008之13.8.3条关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P位

应设疏散照明” 6款规定:“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舒适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根据上述各条规定,对公共建筑的舒适走道均未分其走道和外走道,考虑到在夜晚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对教学楼的外走道也应设置疏散照明。

10.一类高层建筑的走道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均为一级负荷,此时能否将侦查照明和应急照明合用一只配电箱,不设专用应急照明等。火灾情况下也不切除正常照明?

答:一类高层的走道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虽然均为一级负荷(见《民规》附录表A序号24和《民规》3.2.3条1款规定),但前者属非消防负荷,后者是消防负荷,这个概念必须清楚。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9.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民规》13.9.12条1款规定:“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高硫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宣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综上各规范规定便知,本题所设定的作法是违反规范的。

11.……封闭楼梯间内未设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仅设了疏散指示标志,但

其照度达到《建规》GB50016-2006节11.3.2条和《高规》GB50045-95节9.2.2条的规定。这样做符合规范吗?

答:GB50034-2004之2.0.18条关于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流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GB50034-2004之3.1.2条2款3)指出:“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很很明显,封闭楼梯间应急照明就是疏散照明。

上述3.1.2条2款3)项的条文说明如下:“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的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这就是说,疏散照明由三部分组成:(1)安全出口位置标志;(2)在疏散通道内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3)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对封闭式楼梯间来说,其疏散照明的三中分组成是:(1)楼梯间没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2)楼梯休息平台处高度在1m以下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3)楼梯间入口处及休息平台上方的顶灯。

本体的提问者箱简化上述第(3)项内容,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几时(1)(2)项措施已达到规定照度(实际上这是难以做到的),但由于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位置较低,对于公共建筑来说,在应急情况下疏散人员较高。前边人身挡住了标志灯,后边的人很难安全顺利疏散,有可能引发人员跌倒,互相踩踏的次生灾害,这样的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12.非高层住宅建筑内的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是否应设应急照明规范不明确,JGJ16-2008节13.8.3条5款及DGJ32/J26-2006之10.1.5.2条2款

规定中的走道是否专指高层建筑?

答:题中两处规定以及《高规》9.2..1.4条所指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走道应设应急照明的规定均指高层住宅。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9.7.3条关于“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及前方应设应急照明”的规定可知,低于10层的住宅(非高层住宅)楼梯间等处不要设应急照明,即使有大雨20m的水平通道,就更不要求设应急照明。

14.根据GB50352-2005节8.3.5条规定,强算电竖井应设应急照明,这两个竖井应急照明是否均看做消防用电? 答:是的。

15.旧“民规”10.8.11.3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插座安装高度不要低于1.80米。新版《民规》取消了这个规定。《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89-86对插座安装高度也未必做任何要求。但2009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7.5.6条6款也规定:儿童活动场所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米。那么对小学教师、活动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该如何确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之4.3..4条规定,活动室、音体活动室……设置带按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大于1.7米的电源插座。

答:新版《民规》10.8.1条关于“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之13款:“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米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之8.5.5

条规定:“……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中关于电气方面唯一的一个强制性条文6.3.3条3款规定:“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流插座”。该条文说明指出“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主要是指中小学生的宿舍”。由此推理,中小学教室、活动室中的电源插座也应照此办理。

1986年定制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未对电源插座提出相关规定是受当时多种调节的制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至于将电源插座安装到1.8米以上或者是采用地位安装的安全型插座,应该都满足规范,加上插座回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已经是双保险了。但还要补充一句:对中小学生宿舍,即使高位安装的插座,也应采用安全型才算符合强条。

16.《民规》13.9.12条4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分回路,是否理解为备用照明是指通道外的室内照明,而疏散照明是指通道内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也就是会所该项是根据应急照明的电源持续时间要求而区分的,我认为通道内的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也是分开的好,因为便于施工和管理。

答:备用照明与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的原因应从两方面理解:一.疏散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段,一般30min即可满足;而备用照明持续工作时间长,在60~18omin之间。二.疏散照明,要求的照度低,光源功率小。为方便设计,对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专用定型标志灯;而备用照明不但工作时间长,而是其工作场所的照度要求较高,有100lx,200lx甚至500lx的要求,因此光源功率答,从技术经济合理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节电、发电机组,只有当条件不满足时菜采用蓄电池电源,且不宜采用灯内带电池的方案,而以采用EPS为宜。

七条规定,问题是审图中以怎样的方式判别。

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的条文中,都有“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类似规定,违者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论处,审图中宜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判定。

22. 电梯在建筑电气中是很常见及重要的用电设备,当前电梯设备电气设计五花八门,图纸做法比较乱,设计比较全面正确的不多。规范GB50016-2006、GB50045-95(2005版),GB50055-93,JGJ16-2008、GB50310-2002、GB7588-2003等对其均有具体要求,设计人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对电梯,消防电梯电气设计如何审查,需要抓住哪些关键点,希望能形成统一文字内容要求,以便今后执行。 答:一﹑电梯和消防电梯的电气设计,应遵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涉及的标准主要有: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二﹑电梯和消防电梯的电气设计,主要内容是: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主电源开关选择; 导线选择及其敷设; 机房配电;

井道配电;

安全防范﹑防灾措施(应急照明﹑火灾探测器﹑消防电话等); 机房﹑轿厢和井道的接地。

三.电梯和消防电梯的电气设计,允许“百花齐放”,鼓励有所创新,但不允许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以负荷分级是否合理﹑供电是否可靠﹑配电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和防灾措施是否到位等内容为重点,用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照衡量,判断其电气设计是否正确。

图纸基本都不设。

答:电动门等室外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以提高单相接地保护的灵敏度;泵站水下固定安装的设备(功率较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什么设备、其单相接地保护的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否能接触到。

3、普通三相插座(从设计文件中无法得知:能否可靠地保证N线为地电位)配电回路采用三级漏电断路器保护,是否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

答: 不违反。此时的线路未配出N线。

4、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过负荷只作用于信号而不切断电源,配电回路中有2个保护,一个是回路中断路器,一个是热继电器,是否这二者均有此要求。

答: 是。回路中断路器应仅有短路(单磁脱扣)保护,热继电器应只作用于信号而不切断电源。

5、江苏省DGJ32/J08-2008《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第3.0.4/第4.5.1条文中提出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配置辅助热源和辅助加热装置,当水专业人员设计时未采用电辅助加热型式太阳能装置时,审图人员是否应依据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第5.6.3条的要求,提出预留或设置其配电回路开关?

答: 可在建议中提出要求。

6、污水提升泵站采用变频器控制,额定漏电电流超过30 mA,如何设漏电保护?

答: 此问题不是漏电电流超过30 mA的问题。采用变频器控制的设备,不应采用额定频率为50Hz的RCD或RCBO实现附加保护。根据JGJ16-2008第7.6.6.4-2)条,建议加强等电位联结措施,以提高单相接地保护的灵敏度;如要采用RCD或RCBO的附加保护,则RCD或RCBO的工作频率必须与变频控制器的频率调节范围相一致。

7、住户配电箱有的设计在总开关处设终端型RCBO,因为任何一处漏电,照明均失电,我们认为不尽合理。但没有相应规范对其限制,DGJ32/J29-2006第10.1.4.7.2条要求的“照明、普通电源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置”未违反;第10.1.4.7.6条“除照明、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处,所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RCD”并未说明回路不能设RCD。是否可“认可”。 答: 确实不合理,也可认为是错误,此种做法不符合JGJ16-2008第7.7.10.8条。

根据产品制造标准和电气保护设计的约定,10A以下的设备,其额定允许泄漏电流为2 mA ~0.5mA/A;而目前家用电器中,电视机和个人计算机的泄漏电流均在5~10mA,冰箱、空调和洗衣机等的泄漏电流均在2~5mA;只要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和个人计算机同时使用,其总的泄漏电流必然大于20mA。

根据RCD或RCBO的制造要求,其允许动作的电流为额定电流的50%~150%,故选用终端型RCBO,在泄漏电流为15mA时,它有可能动作,不满足上述条文。

8、住宅楼单元集中电表箱电源进线采用四芯低压电缆,设计文件已明确在进入表箱主开关前PEN线作重复接地后配出TN-C-S系统,根据规范要求主开关应选用带RCD保护功能的四极断路器,但有的设计院仍选用带RCD保护功能的三级断路器,其理由是根据GB50054-95第4.5.6条,重复接地完全可以保证N线为地电位,三级开关能有效防止断N带来的危险。本人认为还是应该选用四极主开关,可以在系统图中明确四极主开关分断时,元件内部断相不断N,如此做法不知可否? 答: 设计人员的概念错误。

此处要求的四极断路器与N线为地电位无关,是要求N线必须穿过耦合磁环,以保证带电导体的电流矢量耦合是完整的,正确地反映线路中剩余电流的情况。选用四极主开关,元件内部断相不断N是可行的。

五、线缆选择

1、净化车间回风风道利用边上房间,其房间内敷设电缆桥架,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算强条。

2、有设计三相柜空的电源为一带漏电保护开关的插座箱,其标高为距地

面0.3M,此箱体是否应按照配电箱安装方式归类,应距地1.5M? 答:防护等级符合GB 50054-95-3.3.2条,住宅及有关场所插座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可不受1.5m限制。

3、一般情况下是电缆敷设在桥架中,BV线敷设在线槽中,但有设计将BV线敷设在桥架中,是否可以?

答:符合GB 50054-95-5.2.15~17条,可以认为不违反规范要求。

4、弱电线路在卫生间0~2区范围内敷设是否允许? 答:可参照JGJ 16-2008-20.7.1条第11款规定执行。

5、高层电井内电缆敷设一般采用梯型桥架,消防负荷的主、备供电缆无法有效隔离,是否违反JGJ16-2008第8.10.8条?

答: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布线参见JGJ 16-2008-8.12及GB 50045-95-9.1.4.2条。

6、JGJ16-2008第7.4.1.2-3条要求一类高层建筑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型电缆、电线,对照DGJ32/J67-2008第11.2.1条的表述:明敷电力电缆及绝缘导线应采用低烟无卤型。执行JGJ16-2008第7.4.1.2-3条时可以对暗敷电缆、电线不要求吗?例如: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住户室内配线采用普通导线是否可以?

答:〝民规〞JGJ16-2008第7.4.1.2条第3款明确范围为〝一类高层建筑以

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DGJ32/J67所针对的商业建筑符合上述条件,执行时应包括明敷、暗敷设电线、电缆。高层住宅可对照上述要求划分类型。

7、JGJ16-2008第7.4.1条第2款规定不明确,对于消防用电除了应符合其第7.4.1条第2款规定第2小条规定外,消防用电是否还应符合其第7.4.1条第2款规定第3小条规定? 答:两条均应符合。

8、低规GB50054-95第5.2.7条规定“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而民规第8.3.2条有关金属管布线未对此提出要求,是否可以放宽? 答:不应违反国标规范。

六、火灾报警与漏电报警

1、公共建筑中的厨房是否必须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答: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当公共建筑中的用气设备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春用气应设 ,这是强制性条文。这里说的用气房间对民用建筑而言,一般多指厨房和燃气锅炉房。

2、《民规》第13.4.5.1(10条,疏散通道及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两侧宜设专用感烟及感温探测器组,部:在仅作为防火分隔的情况下,设感温探测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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