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3 13:50: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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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完善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含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资金)建设,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包括市本级(含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含村、居、社区)及所属公司(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和前期论证评审 1.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前期评审,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配置、管理方式、建设周期、分项投资和投资总额等,必须将工程的前期费用、土地费用、建安费用、设备费用、装饰费用、配套费、规费用等全部费用包括在内,杜绝漏项缺项、报小建大、报少用多现象;同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和筹资方案(包括财政负担总额、具体融资渠道、债务偿还方案、年度资金计划)。

3.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初审,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方面对建设内容和资金落实方案提出意见。(1)新建项目要按照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项目资金筹集和土地供给进行充分论证。(2)需要拆旧建新的项目,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对拆除方案进行充分比选和论证,由住建(规划)部门对项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使用年限不满20年建筑物和拆除面积大于建设面积50%以上的项目,除危险房屋外原则上不实行拆旧建新。(3)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搬建统筹的原则,认真核查搬迁面积,合理确定安置面积,编制搬迁安置计划,报住建(规划)部门审核。(4)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合理、适度推进的原则,结合村庄整治、园区建设编制建设方案,报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发〔2012〕78号)和《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12〕104号),对市本级(部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主功能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他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前期评审意见(具体办法见《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审办法》)。主功能区1000万元以下、其他镇200万元以下项目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查,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决策程序,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经市党政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主功能区1000万元以下、其他镇2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适当简化,经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后,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预审,报市长批准同意。政府决策主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定,项目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投资估算、概算编制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办理节能审查、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银行授信等相关手续,重特大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发改委审查批准。

3.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手续,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市财政局组织投资概算评审,市发改委统一批复。 第五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1.加强项目设计管理。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小项目原则上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市政府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设计内容、功能、投资额均不得突破批准范围。对于擅自扩大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引起概算增加,故意漏项或压低投资总额造成概算失实,要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取消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其他项目设计的投标资格。

2.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要严格实施施工图审查与预算管理制度,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必须提交相应的施工图审查中心、消防等单位的审查批准意见,建设内容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和项目建设方案批准的范围内,所有调整和增减事项必须取得市财政局、发改委的预审和市政府批准。

3.加强工程预算价的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工程预算(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局审核确认,工程预算价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投资概算。超过概算10%或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必须重新报批,确定新的建设规模。

4.加强招投标管理。凡达到招投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皋政发〔2009〕82号)实施。附属工程、暂定价中单项材料或设备等总价超过公开招标规模的,也必须公开招标。在招投标过程中,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预算价是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基本依据,中标结果报财政局备案,并在中标人确定后1个月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5.切实加强BT、BOT项目管理。所有BT、BOT项目工程均需进行前期评估和项目审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BT、BOT工程项目的主要条款,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代建中心、招投标办联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框架协议附有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等资料,在招投标指定媒体上公示,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不足三家达到两次的,可以不再招标,采取上级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6.加强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按照《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发〔2012〕78号)要求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在取得市政府批准前,不得先行变更图纸设计和施工内容。建设单位擅自增加项目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7.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竣工决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财政部门才能批准竣工决算。实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审计制度,审计内容包括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审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方式、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财务管理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

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原则上由市发改委统一组织集中验收,召集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参加。确需先进行专项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集中验收前组织实施。未完成土建、消防、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集中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退还施工企业保证金、在建工程不得转记固定资产。

9.加强项目决算的报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加强财务成本核算,严格工程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决算审计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凭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预算评审确认和招投标手续等文件,报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强化农民集居房等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1.农民集居房等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集居房等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规划局)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达到报建标准的农民集居房等建设项目,应持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等向市建工局报建,由市建工局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农民集居房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建筑资质,对于四层以上(含四层)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管由市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负责。对于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报建项目及未达到报建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由项目所在地镇(区)政府负责,市住建局、建工局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在镇(区)必须做好在建的农民集居房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市安监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6.建立市住建局、建工局、国土局、安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通报农民集居房等建设项目的监管问题和信息。监察部门强化对涉及到农民集居房等建设项目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七条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代建中心)职能,充实管理力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制度,凡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房屋建筑物)均需实行代建,特殊情况实行自建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规范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的范围

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从资金来源上包括国(境)外资本投资和国内民间资本投资、市外国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从审批方式上有核准项目和备案项目。 第九条 规范完善社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

1.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落实资金来源和方案,取得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批复文件,重大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依法向发改委(经信委)申请核准。发改委(经信委)将从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投资强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发核准通知书。

2.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节能评估批复文件,重大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填写备案申请表,依法向发改委(经信委)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文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安评(职业健康)、人防、气象、消防

等许可手续。

第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规划管理

1.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工业、服务业集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规划区外不得从事任何项目建设。

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中心城区、开发区、高新区、如城镇范围内项目(包括工业和房地产、商业开发等服务业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其他镇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部门委托的镇政府申请验线。镇(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选址的合规性负总责。项目选址违反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造成重大影响的首先追究项目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

进一步加大《关于加强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的意见》(皋委发〔2011〕3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皋委发〔2013〕3号)的落实力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提高土地利用集约水平,确保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1.制定实施项目用地评估制度。凡是需要供给土地的项目,各镇(区)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用地需求、供地方案上报市发改委,组织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认项目投资规模和用地需求,审查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2.实行项目投资承诺制和项目用地违约金制。项目建设单位与镇(区)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同时签订投资承诺书,对项目投资规模(包括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建厂房面积、设备投资清单及投资额)、产出规模、社会贡献、建设速度、违约处理等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作为投资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项目建设按期完工达产,相关部门要进行用地绩效评价,受让人建设工期、投资规模、产出规模、社会贡献达不到投资承诺书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强化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

1.严格房地产项目市场管理和地价管理。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均须履行招拍挂程序,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确有特殊功能或情况的,需报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2.加强房地产项目销售、经营管理。整体招拍用于开发建设单位自营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拆零分散销售,不得改变规划的项目用途。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所有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销售,商业项目一律不得采取售后返租的模式进行销售。

3.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经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重新办理项目核准和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1.凡是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方案和用地指标来源落实,备案类项目在取得发改委(经信委)备案后、核准类项目在上报发改委(经信委)核准前上报住建(规划)

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2.项目在取得发改委(经信委)核准(备案)、住建(规划)部门规划意见、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后,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用地、允许建设作出承诺,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消防等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建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范围,对项目实施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对投资规模较大、产业拉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因规划空间范围限制,暂时无法办理规划、用地、核准等手续,但可以在近期内调整到位,由镇(区)政府对规划调整、用地办理、允许建设做出承诺,市发改委组织住建(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前期建设。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消防等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建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范围,对项目实施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稽查巡查

1.建立项目建设稽查巡查制度,定期对已开工的核准类、备案类项目进行检查。稽查巡查由市发改委牵头,监察、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2.工业及非房地产服务业项目重点对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投资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内容与备案文件是否一致等进行检查。

3.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对项目是否按时开工、按序时推进,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建设,是否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是否同步配套建设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销售模式是否规范等进行检查。

4.社会事业项目重点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是否按时推进,项目安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用途是否与规划条件和批准的用途一致,是否按批复文件建设等进行检查。 5.农业项目重点对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备案后是否办理规划、环保、用地等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非农项目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等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集中验收 1.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集中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具备集中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申请集中验收。

2.在集中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勘探、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单位对土建工程进行验收,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住建(建工)、环保、安监、消防、技术监督、气象、档案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3.项目集中验收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农业项目由市农委牵头,监察、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业和非房产开发类服务业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监察、住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参加,重点验收投资协议和承诺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是否建设投资到位,项目用途是否变化,承诺的社会贡献份额是否达到。房地产项目由市住建(规划)局牵头,监察、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参加,重点验收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关键指标是否突破,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建设到位。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责任和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统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市发改委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设立专门科室履行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能。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审计局、环保局、

安监局、建工局、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办、代建中心、消防等相关单位与各镇(区)、各国有公司整体联动,加强沟通协调,按各自职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原则上本级审批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和制度如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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