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3-11-06 23:0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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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10.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11.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收到刑事追诉的人两种称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受到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3.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4.自诉人: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1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7.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8.无罪推定:指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货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19.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20.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22.合议庭:指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23.侦查权:指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4.检查权:指对法律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25审判权: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26.刑事诉讼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7.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货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28.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9.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0.优先管辖:指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31.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五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2.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3.指定管辖:指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

34.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5.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36.辩护: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37.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8.辩护人: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39.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40.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1.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明能力、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42.证据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43.证明: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44.举证责任: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45.证明职责: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 承担的证明义务。

46.证明责任: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依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47.物证: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48.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

4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50.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

51.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52.无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53.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辞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54.实物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55.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6.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7.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58.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59.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0.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61.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62.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63.期间:指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64.期日: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64.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65.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66.刑事诉讼中止: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货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67,刑事诉讼终止: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68.立案: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69.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70.搜查: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71.通缉: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72.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73.补充侦查: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74.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75.起诉: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

76.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货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77.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78.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79.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0.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根据刑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81.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82.公诉: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3.审判:指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方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84.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85.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86.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87.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88.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89.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90.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91.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92.上诉: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93.抗诉: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却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94.申诉: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95.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程序。

96.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却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97.提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98.执行: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99.暂予监外执行: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100.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

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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