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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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培训课件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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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构架 分五个层次 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

-----------人大法律---质量法、安全生产 法 行政许可法、 节约能源法 法规 --------------国务院 第549号令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章 质监总局令 安全技术规范TSG ------------------- 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引用标准GB、GB/T、JB等 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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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执行日期:(P1) 原来第373号令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由朱镕基总理签署 第549号令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签署。

特种设备范围:(P11)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 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目的:(P1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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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电梯定义:(P37)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5条规定 (P1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 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9条规定 (P1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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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17条规定 (P14)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 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 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18条规定(p15)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 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要求,落实现场 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9条规定(p15)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 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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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20条规定(p15)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 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 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23条规定 (p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24条规定 (p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 验证明等文件。 第25条规定 (p16)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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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26条规定 (p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 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 资料。

第27条规定 (p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 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 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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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28条规定 (p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 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 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29条规定 (p1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30条规定 (p1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31条规定 (p18)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 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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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32条规定 (p18)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33条规定 (p18)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 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 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34条规定 (p18)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 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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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38条规定(p19)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39条规定(p1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和有关的安全规

章制度。 第40条规定(p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 关负责人报告。 第64条规定(p2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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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65条规定(p2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66条规定(p26)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 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 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77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78条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 梯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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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第83条规定 (p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26条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27条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 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31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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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 第84条规定 (p3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 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 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85条规定 (p32)电梯使用单位有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第86条规定 (p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 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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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原来373号)第87条规定 (p3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的。第90条规定 (p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 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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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 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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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6001—2007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年龄20~55(女)60(男); B、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C、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D、具备二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理论考试比例:基础10%、专业20%、安全管理知识30%、 法规知识40%。 题型:判断题、单(多)项选择题 、填空题、问答题(案例 分析)。 实际操作测试:面试和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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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2009年5月8日颁布2009年8月1日实施) 目的: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 范围: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 电梯)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

内容:A、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包括 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义务、职责,应该制定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以 及应该保存的技术档案等内容) B、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 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包括维保单位的职责以及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 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 ,且应当进行记录并 保存) 规定:维保单位必须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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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5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 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 义务等。(不可以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修组织对电梯进行 维修工作)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

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6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 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 应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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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 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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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 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 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 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 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 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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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 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 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 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是安全运行管理的需要。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 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

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 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 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 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 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 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 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w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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