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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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 2012年,银监会将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一)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信贷支持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并于3月底前报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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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平台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应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严格测算现金流量,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三)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全口径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平台贷款台账统计工作。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全口径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3月底前将分类结果通过信息平台信息系统上报银监会。三是平台贷款 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各银行要全面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督促融资平台制定还款方案,其中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负责将还款方案一次性报送融资平台属地银监局。贷款出现逾期的平台,贷款经办行要逐笔予以说明原因,并上报属地银监局,银监局汇总后按季上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臵,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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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存量平台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妥善处理。

一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全部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同步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分期还贷本息。

二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三是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补差协议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技资者等市场化处臵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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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2012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确保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只降不升。

(五)严格控制总量。一是今年各银行、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二是各地区的全口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压缩类\平台新发放贷款。

(六)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的、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2011年底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 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七)严格新增条件。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必须满足四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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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四是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八)严格退出条件。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

(九)严格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明确意向.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对平台退出形成一致性意向,并上报各债权银行总行,同时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二是总行审批。各银行总行对分支行上报的平台退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其分支行。经各债权银行总行一致批准后,方可启动退出程序。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 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三方签字进行确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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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现金流测算方式及结果、各项整改工作合格说明、借款人征信信息、相关承诺文件等。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今后不再对退出后平台公司的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承担商业化运作后的相应风险。五是监管检查。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并以三方签字时间作为平台退出时间。各银监局应密 切关注退出后贷款情况,适时对退出类平台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其现金流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应要求银行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十)严格退后管理。各银行要在继续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退出类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不得对退出类平台发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对于退出类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银行和地区,银监会和各银监局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时进行提示或现场督查。

五、强化约束,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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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形式提供担保和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平台贷款余额超过年初水平、未完善信贷分类管理系统、未上收贷款审批权限、不合格平台违规退出等问题的,要追究贷款行总行的责任;对于出现平台退出流程不规范、违规发放新增贷款、发放异地平台贷款、违规处臵存量贷款、贷款合同整改不力、接受违规担保、未及时准确报送平台数据及违约信息等问题的,要追究所在分支行行长及经办人的责任;对于出现未对退出类平台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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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未要求银衍将违规退出平台及时调回、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实际存在的违规问题、未责成出现违规问题的银行及时进行整改等问题的,要追究银监局、银监分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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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vz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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