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桃园至巴中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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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桃园至巴中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四川省桃园(陕川界)至巴中(东兴场)高速公路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写委员会

主 任:副主任:主 编:副主编:成 员:主 审:副主审:校 核:肖 波陈绪文陈佑斌郭守见陈佑斌陈绪文陈佑斌罗 鸣 张合川赵奇明

郭守见周雄华张立宏 刘遵东

张忠勇罗 鸣赵 勇廖壮志

喻文娅

前 言

安全生产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活动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桃园(川陕界)至巴中高速公路起于川陕两省接线的米仓山隧道(长约13700米,其中陕西境约2990米,四川境约10710米)省界处,经关坝、上两、沙滩、两河口、南江县城、小河、东榆、沙河、八庙、赤溪、下两、元潭、枣林、大佛寺桥,止于巴中市东兴场刘家坝,与在建的广巴高速公路、巴南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多处穿越泥石流、滑坡、煤层采空区、突涌水、瓦斯、岩浆、溶洞、高地应力等地质病害地段,在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史上是最困难、难度最大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础工作。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公告2006第90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2008第225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16号)和《四川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行业的规定办法等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巴陕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制度先后征求监理、施工单位意见和组织专家审查,经四川巴陕高速公路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肖波批准下发。全书共分八个章节,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则、安全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附则等。巴陕高速公路的所有参建单位及其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职责--------------------------------------------1

第一节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 第二节 巴陕公司各部门安全职责----------------------------------------------5 第三节 巴陕公司各岗位安全职责----------------------------------------------8 第三章 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15

第一节 总则---------------------------------------------------------------15 第二节 安全条件-----------------------------------------------------------15 第三节 安全职责-----------------------------------------------------------16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

第一节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1 第二节 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制度-----------------------------------------------22 第三节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4第四节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5第五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27 第六节 安全生产督办制度---------------------------------------------------28 第七节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30 第八节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34 第五章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35

第一节 值班制度-----------------------------------------------------------36第二节 突发事件(故)信息报送-----------------------------------------------37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施救-----------------------------------------39 第四节 事件(故)调查------------------------------------------------------40 第五节 事件(故)批复与处理------------------------------------------------43 第六节 事件(故)责任追究--------------------------------------------------43 第六章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45

第一节 总则---------------------------------------------------------------45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职责-----------------------------------------------------46 第三节 预警、预防和响应---------------------------------------------------54 第四节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管理-----------------------------------59 第五节 应急救援物资-------------------------------------------------------60 第六节 应急救援方案-------------------------------------------------------62 第七节 后期处置-----------------------------------------------------------63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63

第一节 考核--------------------------------------------------------------64第二节 奖罚---------------------------------------------------------------65 第八章 附则-------------------------------------------------------------------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桃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或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或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建设任务安全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四川省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地方、行业的规定办法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桃巴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所有从事桃巴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理试验及咨询等相关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方针:

一、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必须坚持“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树立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 第六条 施工安全控制目标:

一、杜绝重、特大安全伤亡责任事故;

二、达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无污染的标准,争创安全管理一流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各岗位职责

第一节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陕公司”)专门设立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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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组成,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名,其中3名分别派驻关坝工程一处、南江工程二处和巴中工程三处,负责指导、监督本处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见表1.

表1 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任 副主任 肖 波 陈绪文 陈佑斌 张合川 郭守见 张立宏 张忠勇 赵 勇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安办主任 工程一处处长 工程二处处长 工程三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 财务负责人 技术处处长 综合处负责人 成办主任 工程一处副处长兼安全员 工程二处兼职安全员 工程三处兼职安全员 安办安全员 成员 廖壮志 赵奇明 喻文娅 周雄华 罗 鸣 刘遵东 第八条 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流程图。 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责任 财务处 办公室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技术处 综合处 工程一处 工程二处 工程三处

图1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流程图

第九条 各监理单位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监办、各驻地办相关人员组成。总监办设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2名,各驻地办设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2名,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由1名项目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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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2-4%的项目施工职工总人数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专(兼)职安全员合理分配到各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以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施工作业队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对本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所属施工作业队的生产(作业)班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员负责作业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作业后的安全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巴陕公司法人、各监理单位总监、驻地高监、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为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桃巴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框图如图2所示。

第十五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行业规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现场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研究对策,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巴陕公司将定期召开全线安全生产分析会议,认真全面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安办” )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检查通报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周”、“安全活动月”、“反三违月”(即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百安活动”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势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注重安全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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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桃巴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框图

安全责任制 安全活动经安全全管奖惩 理措施 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操作规程控制 系统宣传栏及宣传单 教育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体系 工程一、二、三处监督 三防触电火灾洪灾 防食物中毒 施工现场意外伤害 防爆破作业事故 防机械事故 防其它事故 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 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自控 安全监理 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安全检查 安费 表彰、奖、罚责任人 奖罚兑现 强化安全意识 实现安全生产 提高预测预防能力 消除事故隐患 4

第二节 巴陕公司各部门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实施目标,审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安全规章制度、以及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三、审定公司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

四、部署检查各职能部门、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的安全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牵头或参与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审核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审批、执行公司安全奖惩方案。

七、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保密、法制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具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方案。

三、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提出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定期上报安全生产报表、信息。

四、组织召开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负责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整改方案。

五、组织对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定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八、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巴陕公司技术合同处安全职责:

一、是公司技术合同招投标等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公司招投标等相关需要安全保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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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培训学习。

五、负责本部门办公系统的设施设备、文件及办公用品等的安全监督保管;保管好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各种图纸、图表、报表、计量支付的有关资料及招投标文件、合同等,严禁泄密,防止被盗和遗失。

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巴陕公司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定期宣贯工作。

三、协助各分管领导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布置安全检查,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培训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四、负责安全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负责公司巴中办公系统的设施设备、文件及办公用品等的安全监督保管;负责办公机构和驻地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六、负责为公司职工购买相关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巴陕公司综合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国土资源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沿线各级政府和国土、环保部门做好征地拆迁以及赔付工作。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地方协调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群众之间的关系,对双方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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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巴陕公司财务处安全职责:

一、加强全体员工的政治业务素质的学习,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务纪律,防止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已。

二、监督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保管好公司的所有法定的原始记帐凭证,经济合同等。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保管好现金,以防被盗。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巴陕公司工程一、二、三处安全职责:

公司工程一、二、三处是公司生产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四大控制)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同时,必须把工程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建设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施工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三、在安办的协助下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和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并检查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合理性。

四、督促监理监督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难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的落实。在安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技术的审定工作。

五、督促监理监督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装备、安全技术措施、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检查情况,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施工方有“三违”施工行为时,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及时通知公司安办协同配合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六、监督各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等规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七、负责保管好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各种图纸、图表、报表及计量支付的有关资料、合同,保管好本部门的设施、设备等。

八、定期组织本处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九、具体负责本处工作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积极协助公司领导的工作,参与协助应急救援的演练。

十一、负责处内办公系统的设施设备、文件及办公用品等的安全监督保管;负责驻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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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处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十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巴陕公司成办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定期宣贯工作。

三、协助各分管领导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布置安全检查,组织安全培训、召开安全会议、培训等在成都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四、负责公司成都办公系统的设施设备、文件及办公用品等的安全监督保管;负责成办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成办车辆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为公司职工购买相关劳动保险。

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节 巴陕公司各岗位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桃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巴陕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建立巴陕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

三、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审定巴陕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组织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审批本项目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情况,搞好巴陕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审批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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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分管工程现场建设及安全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分管工作对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

三、协助总经理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主持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审核对本项目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情况,搞好巴陕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审核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总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分管工程设计、招标和计量支付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

三、协助总经理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参加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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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设计单位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完善,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技术。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审核对本项目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搞好巴陕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审核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总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分管工程财务和行政办公室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建立巴陕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

三、协助总经理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参加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确保建设资金及公司人员、车辆、办公住地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督促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六、审核对本项目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搞好巴陕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审核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总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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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分管工程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建立巴陕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

三、协助总经理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参加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项目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工程建项目征地、折迁和地方协调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审核对本项目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搞好巴陕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审核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总经理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对部门工作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建立巴陕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和经费。组织编写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定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办法,组织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安全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三、主持安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监理单位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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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技术措施、人员、装备、资金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安全所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改。

四、负责组织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活动。

五、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月”、汛期、特殊时期等安全工作的宣传和动员。

六、组织总结、交流全线安全生产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在全线积极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七、编制巴陕公司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九、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程一、二、三处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督促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并认真组织落实公司安办下发的《安全督办指令》。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

三、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和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的安全会议,负责向本处进行传达、落实公司部署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处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办法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积极总结、推广、交流所管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以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

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八、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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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其他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和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的安全会议,负责向本处进行传达、落实公司部署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处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办法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五、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草拟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办法。

三、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改。

四、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及其安全归档工作。

五、参加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安全生产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六、搞好安全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档案以及安全报表等工作。 七、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八、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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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桃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期间本处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管段(协管)工程师在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作好各合同段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记录安全管理日志,做好有关安全的会议、检查、收发文等的整理记录工作。 四、经常对各重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重点监察,不定期对负责管理的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书面指令督促整改。

五、负责安全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定期上报本处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六、负责督促落实公司部署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八、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其它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安办开展相关工作。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会议精神。

二、经常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安全重点监察,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并督促整改。

三、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和学习,

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总经理的指令,立即投入抢险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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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总 则

第四十条 为了加强桃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本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特对建设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职责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桃巴高速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文件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责,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努力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力争在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十三条 对桃巴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监理、监督等单位报告、检举。

第二节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四条 从业单位从事桃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本项目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桃巴路合同段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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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瓦斯检测员、各类司机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特种设备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 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巴陕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

一、在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确定不低于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检查、督促公司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和坚持“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四、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会议精神。

六、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对勘察结论和设计成果负责。

三、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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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地质病害和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作好设计后期服务工作,发现建设工程隐患和地质灾害时应积极配合,提出预防和处置技术建议和措施。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主要安全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与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监理安全职责等。

(二)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作业、隧道开挖、隧道支护、超前地质预报、瓦斯检测、坍方处治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布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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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查各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六)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七)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违章施工作业。

(二)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费用。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等。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安全审查材料(审查要点),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工程处。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公司)以文件形式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记载。

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四)工程交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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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单位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专门帐户),并根据工程实际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

二、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并按2-4%的项目施工职工总人数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特种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根据合同文件、以及相应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土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等有潜在危险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定期组织演练。

六、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废油、垃圾、噪声、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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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特种设备,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相关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七、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八、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爆炸性物品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用库房,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使用登记制度,杜绝易燃爆炸物品的丢失。

十九、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进行评估,建立危险源(安全隐患)分级跟踪管理制度。各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区域对危险源进行具体的分级。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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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危险源)的工点应每天跟踪:如隧道施工中瓦斯、涌水、涌泥、围岩变形、采空区、溶洞以及不良地质等可能形成的安全隐患,对掌子面、作业面的施工情况;从事爆破作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人工挖扩桩孔施工等的施工情况;高边坡、高填深挖路基作业情况等等。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险源)的工点应每周跟踪:如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支搭脚手架、脚手架操作面;桥面边缘防护;各施工现场的标志标牌;塔式起重机、龙门吊电缆线的设置或提升设备吊索具;预留孔、电梯口、梁间隙、斜道、爬梯口的情况等等;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危险源)的工点应每两周跟踪: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安全网的设置;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消防系统;大模板、构件等物料以及易燃品、易爆品的堆放;施工用电梯限位装置;附墙拉接点;垫板、螺栓的安装;电锯、电刨的防护;搅拌机、卷扬机的设防闸、防雨、操作棚的设置;机身固定地锚,传动部门的设置;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等等。

二十、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队施工人员的治安警示教育,防止个体或群体治安事件发生,确保文明施工,和谐施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为了传达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总结一段时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成果、现状、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桃巴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巴陕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司安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检查通报会;公司各工程处和各总监办每月共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召开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参会人员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各监理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设计代表以及特邀人员等。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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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达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各种安全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通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各参会单位书面报告本季度(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三、主持人结合全线参会单位的安全工作实际,通报全线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安全工作任务。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下发和存档。

各参会人员应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要及时传达安全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 各工程处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认真全面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纪录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程进展情况,公司还将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题会议。

第五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每月进行的工地例会中,应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在召开生产调度会时要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对安全工作进行讲评和详细布置。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每半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本合同段内安全生产工作和解决存在问题,对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防范,整改措施,每次例会都必须有详细具体的记录。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纪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二节 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为搞好桃巴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使广大参建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桃巴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桃巴路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场后,负责组织全线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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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将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百日安全活动”等专项宣传活动,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年度检查考评范畴。

第六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八条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一、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二、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四、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六、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七、新工人的经理部、作业队、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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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一、施工现场(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二、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三、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四、举办安全保护广播,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开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五、张挂安全保护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六、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演出、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七、组织家属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确保各级人员能及时得到教育、培训。

第三节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责任,分解到人,保证其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住地应封闭,施工现场能够封闭的也实行封闭,封闭围墙做到稳固、美观。

第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单独设置警卫室,警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室内保卫制度齐全,记录资料完整。醒目位置设置规格统一、内容齐全的施工标牌:

1、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2、工程概况; 3、施工现场平面图;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5、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合理,施工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各区域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现场灭火器材配置要合理,卫生责任区要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齐全、标准、有效。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m以下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m以上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第七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予硬化,做到平整、畅通,道路入口处、交叉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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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指示(导向)牌,危险地段应设警戒标识,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七十八条 施工现场供、排水设施顺畅,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

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水塘或市政排水设施,不得有泥浆、废水、污水、废油外流,不得妨碍周围环境。

第七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等应严格按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布置,各种料具要严

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并加强管理。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语。

第八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符合环境噪声标

准,夜间施工的,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做到施工不扰民。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

物质。

第八十三条 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煤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遮盖或洒水压尘。

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

第八十四条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或场所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

同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十五条 施工场所及职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出口。

职工宿舍区内应有灭蝇灭鼠措施,有防寒保暖和防煤气中毒设施,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

于2m2,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室应不超过20人,室内应通风无异味、无垃圾,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轮流卫生值日。

第八十六条 职工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灶台、卖饭口等部位要镶贴瓷砖,室内通风、

排气、排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生熟食品分开,无蝇无鼠。

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保温、加盖、上锁的开水桶,要保证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纱门、纱窗,墙面刷白,地面抹灰,专人打扫,

定期消毒。

第八十九条 职工生活区内应设文化室、淋浴室,为职工的学习、洗澡创造条件。经理

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卫生防病教育,并应配备急救员,备有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第九十条 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社区共建。

第四节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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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的管理。

第九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对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

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

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第九十三条 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

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第九十四条 深基础、人工挖孔桩、隧道掘进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

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隧道支护应严格按设计实施,满足规范规定误差要求。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

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第九十五条 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

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九十六条 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

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第九十七条 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

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第九十八条 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

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第九十九条 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

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第一00条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超重机械设备、

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第一0一条 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

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一0二条 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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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第一0三条 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必

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一0四条 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隧道支护、

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必须有量化的验收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第五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0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有效地进行。巴陕公司、各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一0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第一0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查安全费用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一0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及时间:

一、日常检查:施工单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日志,监理单位由专职安全监理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安全监理日志。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监督执行。

二、专项检查:由公司安办(或工程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及参建单位负责人参加或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安检人员参加,采用划分检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治安、岗位专职操作、安全设施设备、高空作业、(瓦斯)隧道、桥涵、路基路面施工等专项检查(按“专项检查表”检查,另文下发)。

三、节前专项检查:针对“春节”、“五一”、“十一”,公司安办在一月、四月、九月组织节前专项大检查。

四、定期检查:公司安办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参加(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总表”检查,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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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监办每月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验收情况报公司安办及各工程处。 五、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现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或不利季节(汛期、冬季)时针对个别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也可根据各单位专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以“安全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单”、“安全生产督办指令”发布)。

第一0九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一、除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外,每次检查前负责组织检查的单位均要有详细的安排部署,明确检查重点,完善检查内容;

二、每次开展安全检查要有原始记录,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组织单位应当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成相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三、定期检查、节前检查及专项检查后组织单位应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一一0条 为切实搞好本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巴陕公司组织人员和专家编制了《公路施工安全审查表及审查要点》、《施工安全检查用表》、《督办通知》以指导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另文下发)。

第六节 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为了搞好桃巴路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桃巴路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各参建单位的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桃巴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一一条 督办目的

桃巴高速公路实行安全生产督办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桃巴路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一一二条 组织机构职责

安全生产督办工作由巴陕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督导,公司各工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一三条 督办工作内容

一、巴陕公司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 二、巴陕公司领导重要安全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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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巴陕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目标; 四、安全隐患或“三违”行为;

第一一四条 工作步骤

以上督办的事项,由巴陕公司制发《桃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督办指令书》(以下简称《督办指令》)。《督办指令》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达给公司各工程处,并抄送相关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承办;公司工程处负责督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

第一一五条 督办工作流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三违”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公司相关工程处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凡隐患单位没有按时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督办指令》,由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涉及的管段工程师负责签收,并按照《督办指令》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果隐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如期办结,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公司相关工程处暂缓支付隐患单位当月工程计量款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费,同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一一六条 时间延长办理流程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事项办理时限的,监理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公司工程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承诺完成时间,并经《督办指令》签收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签发《督办指令》的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

第一一七条 验收程序

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已按照《督办指令》的要求进行整改后,监理单位应组织现场验收,经《督办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停工整改的隐患单位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一八条 督办专题报告

督办事项办结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进一步整改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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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九条 督办工作奖惩

督办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公司对督办事项的无故拖延或督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其处罚具体规定是:

一、公司工程处管理人员

各工程处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督办指令,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如果不能按时完成,要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否则,视为政令不畅;违反一次者,则给予现场管段工程师批评教育,年终纳入公司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违反二次者,则暂时停止现场工作,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待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

各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督办指令。如果不能按时完成,要及时向公司工程处书面报告原因,工程处研究认为合理,则工程处要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否则,视为政令不畅;违反一次者,给予全线通报批评,扣3分,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违反二次者,则要求总监在公司安全会议上作检讨,现场监理人员暂时停止工作,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安全督办指令。如果不能按时完成,要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认为请求合理,则要及时向公司工程处报告,公司工程处认为合理,则要及时向公司安委会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间,否则,视为政令不畅;违反一次者,给予全线通报批评,扣5分,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违反二次者,项目经理在公司安全会议上作检讨,同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七节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

为加强桃巴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改善桃巴路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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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1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桃巴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对招标文件及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完善。

第一二0条 安全技术措施费定义

安全技术措施费(即安全费用)是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设施购买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隐患整改等所支付的费用。

第一二一条 责任界定

一、四川巴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招标文件有关约定,保证安全经费全部到位,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公司要求及时购置安全设施设备,则巴陕公司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安全设施设备用于工程安全防护,其费用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里扣除。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巴陕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把安全经费用于施工中。因施工单位没有把安全经费用于施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则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巴陕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工程实施,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没有把安全经费用于施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则施工单位承担直接性主体责任。

第一二二条 安全费用使用的六大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

(一)各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必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高空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护栏;桩孔、基坑作业中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网、护栏、遮盖设施;临近既有交通线作业中的交通管制;隧道作业中有毒有害气体、瓦斯的探测预警;隧道、高边坡、滑坡作业中地质监控等)。

(二)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费用(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边坡临边、高空平台临边等临边防护;预留洞口、孔桩口等孔口防护等)。

(三)“三库”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备设施费用。

(四)各类设备安全装置或保险装置费用(施工供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如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各类施工机具、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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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等)。

(五)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费用。

(六)其他经过监理批准的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一)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医用氧气、止血消毒等急救药品及器材;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急通讯设备;防洪、防坍、防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其他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二)各种个人安全防护设备的购置费(安全带、安全帽、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药品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

(一)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特殊设施设备的检验或标定费用。

(二)施工单位聘请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发生费用。 (三)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及监控防护费用(高边坡、特殊地质隧道、高墩、既有交通线临近作业、“三库”、便道、便桥等)。

(二)各种灾害的预报或预警费用(超前地质预报、自然灾害预警)。 (三)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一)安全生产宣传费用(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报刊、影像资料等;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各种安全标语等)。

(二)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发生的费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业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三)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人员)体检费用。 (二)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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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等费用。 (四)其他符合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要求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第一二三条 安全费用使用顺序

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监理、巴陕公司、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一二四条 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监理、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一二五条 安全费用的支付办法

巴陕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1%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此费用为包干费用,无论该费用是否足够,均由承包人承担标段内工程建设所有必需的安全措施费用,如承包人未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且不免除承包人安全主体责任,因承包人费用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各施工单位应对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一)在承包人(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巴陕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70%。

(二)施工单位进场后,提交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公司安办审批,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设置到位、安全标语张贴等工程开工建设前期安全准备工作,经总监办验收合格,报公司工程处和安办同意,并在工程开工后支付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30%。

第一二六条 处罚规定

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巴陕公司安办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违约处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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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二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收集范围 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职责档案

1、安全组织机构档案;

2、中、高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专职或兼职)档案; 3、特殊或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档案

1、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档案; 2、安全会议纪要档案; 3、安全会议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设备(机械)档案;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档案; 6、安全生产文件(收发文)档案; 7、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档案; 8、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 9、安全经费投入档案; 10、安全保险档案;

三、安全检查档案

1、安全生产日常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等)档案; 2、安全检查记录、通报、回执档案; 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 4、危险源管理档案; 5、劳务队安全管理档案; 6、大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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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项检查、专项活动档案; 8、安全奖惩档案;

四、其他安全档案

1、安全生产合同档案; 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档案; 3、事故处理档案;

4、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档案;

第一二八条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各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档案应分类进行管理,文字清晰、记录齐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是安全生产检查的一项常规性内容。

第一二九条 档案备案原则

各参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或辖区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还应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送公司安办备案,各监理单位、各监理试验室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亦应上报公司安办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突发事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桃巴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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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三0条 领导值班安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有责任和义务在随时获知本单位已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即24小时责任制度)。

二、桃巴路各参建单位分管领导按各自的分管工作安排值班,分管安全领导和其它分管领导积极配合主要领导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突发事件(故)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救援及处理工作。

三、在主要领导因公出差不在单位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主要领导相关安全职责并按有关规定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四、节假日期间,桃巴路各参建单位必须安排一名副职领导在单位值班,如遇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五、若只有一位领导在单位,其他领导出差开会等,则该领导应全面负责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一三一条 各部门值班人员安排

一、各部门(处)负责人应对各自管辖的值班工作和在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负责,并对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加强领导。领导坚持节假日带头值班,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安排熟练掌握操作处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内容和程序的人员值班,安全日志由各部门安全联系人负责记录。

二、加大对救援救灾设施设备和通讯设施设备的投入、保管、保养和维修力度。各部门要对各自保管的以及公用的救援救灾设备设施以及通信、传真、计算机、电话等系统做到精心保管,随时检查维修,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在处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能正常使用。

三、各部门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安全联系人进行汇总并记录,向巴陕公司安委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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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二条 节假日值班制度

一、凡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公司都要统一安排值班,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二、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完成当班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任务。

(二)完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上报及救援处理工作。 三、对值班人员的要求:

(一)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救援救灾设施设备、通信、传真、计算机的系统操作使用方法,以便在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胜任事件(故)的上报处理工作。 (二)各处室、各参建单位的值班人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应保证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四、节假日值班时间安排完成正常的八小时值班以外,还应在其它业余休息时间内(如:夜间等)承担起应急处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工作的任务。只要当班负责人或突发事件指挥中心通知当班的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间内,都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节假日值班人员的安排:

(一)长、大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各参建单位行政办公室在节前统一安排,期间进行检查,节后进行总结。

(二)星期六、星期日的值班人员也由行政办公室进行统一安排,并以挂牌的方式公开值班人员的姓名、通信方式以及值班负责人等。凡是被安排值班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值班,因有重要私事或生病必须经领导同意后可不参加值班,但办公室要另外安排一个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值班。

第二节 突发事件(安全事故)信息报送

第一三三条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07]177号)的规定,事件(故)发生单位是突发安全事故或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事件(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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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逐级汇报原则,公司、各处室、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突发安全事故或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在突发安全事故或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巴陕公司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一三四条 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一、报告范围。桃巴路建设期间主要是施工现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凡公司需要及时掌握、处置并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都必须迅速收集、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及分类标准按《四川省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标准》执行。

二、报告内容。突发安全事故或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一三五条 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故)发生后,事件(故)单位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在半个小时内将发生事件(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故)原因等情况,分两条线同时上报:

一、上报至本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视事件(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二、上报至监理单位及公司工程处(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及工程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发生事件(故)的时间、地点、事件(故)单位名称以及事件(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事件(故)原因等情况,在半个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委办报告(24小时之内补书面报告),同时立即赶赴事件(故)现场协助事件(故)单位进行事件(故)处理。公司安委办视情况按规定向公司领导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件(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委办和事件(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较大、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由相关单位责任人审签。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及时上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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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六条 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

为保证各单位报送突发安全事故或公共事件信息的准确接收、及时处理、上报,在上班时间一律通过传真报送,公司传真电话:028—85263166,并同时电话报告巴陕公司安委办,联系人:陈佑斌,手机13708024585,电话号码:028—85263866。情况紧急的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直接报告公司,再报送文字稿件。在下班时间、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及时报告巴陕公司夜间值班室,联系人:陈佑斌,手机13708024585,电话号码028—85263866,传真电话:028—85263166。办公室根据各相关单位报告的情况签署意见后立即报请总经理批示上报,在上班时间通过电话和传真及时报告川高公司办公室电话号码028—66027366,传真电话:028—66027019;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和传真报送,传真电话:028-85582653,并同时电话报告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电话号码:028-85525241、85525245、85525243。情况紧急的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直接报告川高及厅办公室,再报送文字稿件。在下班时间、节假日,通过电话和传真及时报告川高夜间值班室,电话号码028—66027366,传真:028—66027019;厅夜间值班室,电话号码028-85583207,传真:028-85525338。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一三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三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本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第一三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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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一四0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预付医疗救治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第一四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一四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四节 事件(故)调查

第一四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件(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各相关

单位和公司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第一四四条 事件(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故)经过、事件(故)

原因和事件(故)损失,查明事件(故)性质,认定事件(故)责任,总结事件(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件(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一四五条 一般事件(故)由事件(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

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件(故)由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件(故)由事件(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件(故)由省人民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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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调查;重大事件(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件(故)。 省、设区的市及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件(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一四六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件(故),可

以委托事件(故)发生单位组织事件(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件(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件(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公司安委会。

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件(故),由事件(故)发生单位组织事件(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件(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公司安委会。

前款规定的事件(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件(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一四七条 事件(故)调查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件(故)调查组组长由有关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或者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事件(故)调查组实行事件(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

事件(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件(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件(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一四八条 事件(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件(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件(故)的类别、性质和事件(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件(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件(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件(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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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九条 事件(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件(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事件(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件(故)调查期间,未经事件(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件(故)发生地,并应当随时接受事件(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件(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件(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五0条 事件(故)调查组应当自事件(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件(故)

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件(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批准,提交事件(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件(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件(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件(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件(故)调查期限。

第一五一条 事件(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等概况; (二)事件(故)发生经过、类别、事件(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件(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件(故)责任的认定;

(六)对事件(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件(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件(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事件(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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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事件(故)批复与处理

第一五二条 对事件(故)调查组提出的事件(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批复:

(一)一般事件(故)[由事件(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调查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报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较大事件(故)调查报告、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件(故)调查报告,报设区的市及州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重大事件(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件(故)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件(故)的,事件(故)调查报告由负责事件(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第一五三条 事件(故)调查报告直接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件(故)调查组

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件(故)发生单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件(故)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件(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件(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事件(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件(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件(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件(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五四条 事件(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事件(故)发生单位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件(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件(故)发生单位被责令停止施工整顿的,应当经作出停止施工整顿决定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节 事件(故)责任追究

第一五五条 事件(故)发生单位对事件(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国务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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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件(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件(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件(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五六条 发生事件(故)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

格擅自恢复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五七条 事件(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

件(故)发生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件(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件(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件(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一五八条 事件(故)发生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件(故)发生的,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件(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件(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件(故),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五九条 对事件(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六0条 本章节规定的罚款的处罚由巴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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