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控〔2004〕64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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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现

就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向省环保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试运行的应提供

试运行批复,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监测资料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

4.3名以上环境保护专业或者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相关的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5.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船清单,并

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船舶的船籍证书、适航证等。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6.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包括种类、用途、规格、容积、材质、数量等情

况,并附相关图纸或照片);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包括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容积或面积、高度、材质或建筑结构类型、标识标签式样、数量,并附相关图纸、照片和平面位置图);贮存设施设备清单,并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说明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情况和验收意见。

7.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工

作原理、处置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生产日期或预计交付日期、投用或预计投用日期等情况,提供核心设备的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照片,是否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数量、

规格型号、工作原理、处理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运行情况等,附核心设施、设备的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照片;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污染物产生分析、预期处理效果分析或实际处理效果监测数据。试运行的,提供环保部门的试运行批复。

8.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包括工作原

理、流程图、反应方程式等,并提供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如有关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数据、鉴定意见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技术和工艺在处置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比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去向、用途、接收单位的资质情况等(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已明确的可从简)。

9.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

证明材料,包括:

(1)安全保卫制度:人流和物流监控和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区域的

隔离、监控措施,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等。

(2)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转移联

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废物收集、包装、装卸、运输、贮存、处置操作规程:按不同过程、

不同岗位分别制订。

(4)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可接收废物的名称、编号、接收标准,分析仪

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析项目、频次。委托分析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分析单位的资质证明。

(5)经营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的内容、格式、记录时间、记录要求、

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大、小修的频次、故障

标准、保养要求、记录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7)管理措施: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机构、人员责任、工作方案;对危

险废物处置及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的记录。

(8)环境监测措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监测项目、频次,控制排放标准。委托监测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

10.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各类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方案及其实施

情况,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火灾、爆炸、中毒、污染、大面积感染等意

外突发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分析,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设备、设施、装置情况,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提供商业保险证明或银

行担保证明

11.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

证明。

上列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二、申请的受理

1、省环保厅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

料的受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以邮寄或其他方式

送达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邮编:210036,电话:025-86550052,传真:025-86617367);同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2.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

日之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以传真方式向申请单位交付受理意见,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单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收到受理意见的日期为申请受理日期。

三、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省环保厅将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一份、附件(即许可条件)一份和副本1-2份,并告知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环保厅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规划

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对已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在省环保厅网站www.jshb.gov.cn上通

知。

省环保厅在对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若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但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相应缩短:

1.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许可

证有效期至预计验收时间后的2个月;经营单位试运行时间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验收通过后补充上报环保“三同时”及消防、安全等验收材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预计使用寿命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

期至预计使用寿命期满。

3.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短于5年的,或者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

期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土地使用权或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满。

五、对不实申请的处理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省环保厅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颁发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省环保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

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及市级环保部门。

七、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必要附件。对于危险废物经

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约束力。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许可条件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中涉及废物处置工艺和设备、贮存(暂存)场所和设施、

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除外)。省环保厅按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进行审批,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变。

八、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

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九、现有持证单位的换领新证

在本公告发布前申领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使用至有效期满。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可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公告要求申领新证,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v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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