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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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200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vd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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