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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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等相关案件进行审查,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和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

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

和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犯罪案件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函及有关

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该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

执法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和证据。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按照公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处理决定后,认为处理决定有错

误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把握不准的案

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咨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并答复。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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