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网直报环境下如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更新时间:2024-06-18 16: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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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网直报环境下如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实施,使各级统计机构及统计调查对象逐步实现了统计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统计工作效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减轻了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但同时给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由于实施统计联网直报,无形对有形的冲击,虚拟与实体的矛盾,也带来了与传统纸介质报表所不同的新情况和新挑战,是摆在当今统计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同时也给统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实行统计联网直报具有人性化的一面,即从根本上减轻了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但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又具有“非人性”的一面,这使得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与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大为减少,虽近在咫尺,却有人隔千里之感,工作感情交流淡化,人际关系疏远。久而久之,对统计工作特别是执法检查的配合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将加大统计执法的难度,影响统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何在联网直报环境下进一步做好统计执法工作,是我们统计执法队伍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我们在探索和实践中找出一条在当前网络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的新路子。

一、联网直报环境下的统计法律关系

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是统计的一场革命,已经并继续给统计系统多方面、多环节带来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其中,对统计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源头统计数据的地位变得十分突出。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后,取消了纸质报表,源头数据只有一个入口,那就是企业。各级综合数据是根据网上基层数据选择汇总产生,并且地区之间汇总结果彼此独立,由于综合统计数据考核下管一级,中间层次更改统计综合数据行为不会发生。因此,整个数据生产流程变得有序、规范,而源头数据的法律地位变得十分突出。

2、政府统计工作中心下移。由于源头数据的地位,势必牵涉政府统计系统大量的资源,各级政府、部门、政府统计等统计法律主体关注的焦点也随之转移至基层源头,工作重心也将投放至基层,因此,最基层一级政府统计的统计数据质量对数据链全局的影响至关重要。

3、统计法律责任的重点发生改变。实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以前,统计工作法律责任主要分散于企业、政府、部门统计等统计执法工作点多面广,难度大。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以后,由源头数据的地位决定的,统计工作法律责任的主要作用点将集中于企业和面对企业的基层政府统计机构(例如乡镇、街道),在这两者之间形成统计违法行为的集中区,形成统计执法的重点区域。

二、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这几年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情况来看,在统计数据生产的过程中,已经或最有可能出现的统计违法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报瞒报。 随着个私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利益主体朝着多层次、多元化方向转变,统计调查对象日益复

杂。受利益的驱动,各基层企业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私营和个体工商企业,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等问题。这是当前统计违法的最常见形式。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上报单位。

2、迟报拒报。部分基层企业统计法制意识低下,视统计法为软弱,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低,给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也是当前统计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形式之一。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上报单位。

3、伪造篡改。例如名录库作假,主要通过虚拟上报单位、增大企业限额指标数据、改变经营范围、更改开业时间等,将不合格企业纳入统计名录库,造成统计数据失真。违法主体一般为基层统计单位或基层政府统计。

4、体外干预。表现为少数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与统计部门串通利用发文件、打招呼或以评估的名义,要求基层统计单位更改统计数据,使之达到所需综合数据的目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以后,这种违法形式的违法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或政府统计机构,违法地点在基层上报单位。 5、网络违法。主要包括篡改网络统计数据,泄露窃取网络统计数据机密行为。违法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

三、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面临的挑战 (一)统计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

现行统计法是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之前制定的,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条件下,现行法律体系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主

要有:

1、统计法没有赋予网上直报的法律地位。依照现行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不从网上上报统计数据即不构成违法。 2、统计法没有对名录库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在统计执法时,对名录库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执法依据。

3、统计法对利用统计网上直报平台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进行界定。

4、执法的可操作性不高。一是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量化的条款,可操作性差;二是违法责任规定不严格,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过低;三是对于《统计法》规定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统计部门本身无权,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四是对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有效性(特别是网络证据)没有准确的界定。 5、没有规定统计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现行统计法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统计执法机构,已有执法机构的统计执法行为名不正言不顺。 (二)执法不严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多年,并且已开展了统计“六五”普法,统计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法律、法规都非常了解,但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时,很少拿起统计法武器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总是认为给违法单位提个醒,要求他们下回注意,认为只要能交报表,完成任务就可以了,使统计执法存在空白,有损权威。

(三)统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依照《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大多数

县级统计部门虽然内设了法制工作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局内仅仅设一名专职法制人员,更不用说是乡镇、部门一级了,造成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四)严格执法怕得罪人,怕影响地方形象

“查处一家,教育一片”是树立统计法权威有效手段,但当案件发生需立案查处时,个别领导心里就犹豫了,再三考虑怕会带来不良后果,既担心对企业实行处罚后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又担心引进该企业的当地政府或者部门有意见,出来阻挠。这样前怕狼后怕虎,往往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五)抗干扰能力差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统计执法的抗干扰能力较差。

(六)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

统计人员和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难度大,虽然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仍有不少单位和领导视统计法为“软法”,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环境差,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现行统计法强制处罚不明确,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抵制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普遍存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的思维中普遍存在着对《统计法》及其统计法规的错误认识,认为统计法及统计法规是一个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法,不论是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统计人员及其司法机关,都缺乏

对统计法的正确认识。因此,要搞好统计执法,必须解决人们对统计法及统计法规的认识问题。 四、联网直报环境下开展统计执法的建议

1、修改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为统计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议将网上直报作为法律指定的主要统计数据上报形式,纳入统计法的条款。增加对利用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实施修改统计数据、窃取统计数据机密等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条款。

2、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家设立独立的统计执法大队,县级以上设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实行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分离。统计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实行统计监督和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 充实法律专业人才,提高统计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3、建立规范的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就一套表联网直报条件下的统计执法重点、内容、方式、手段、程序、调查取证方法等进行规范。统计执法检查的重心应放在一套表联网直报基层调查对象和基层政府统计机构层面上,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名录库作假行为、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行为、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行为、人为干预统计数据行为、统计网络违法行为等。检查的方式应以定期覆盖式检查和日常稽查相结合,对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实行统计监督和一套表联网直报情况的检查监督。

4、规范完善统计网络运转平台。增加统计运转平台网络监视功能、数据审核功能,严控数据修改权限,增加各级

台账生成固化功能、迟报缺报记录功能等,使统计违法行为没有滋生的土壤。

5、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树立统计法的权威。统计违法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部分原因是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不够、处罚力度较轻,使违法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和为此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统计违法行为习以为常,不以为然。因此,对统计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既是对违法者一种惩戒,也是对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者的一种震慑,更重要的是能提高人们对《统计法》的认识,增强《统计法》的权威性,扭转《统计法》在群众中\豆腐法\的观念,提高统计法的约束、监督和震慑的威力。

6、加大对统计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高统计执法队伍和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结合统计基础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搞好企业一套表背景下统计执法工作,必须按照《统计法》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二是统计执法人员要强化学习企业一套表相关知识,随着工作任务的不断增加和统计法制工作的逐步深入,统计执法的队伍专业知识面已无法适应统计法制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讲座或执法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方面知识的培训。研究制定在网上直报环境下如何取证,不断提高在新环境下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办案能力。三是要完善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专项执法长效机制,健全监察、司法和政府统计机构协调机制,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

假行为。

7、结合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法律宣传。一是要通过统计开放日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共号等传媒,不断拓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让公众走进统计、了解统计,普及推广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全面提高社会各界对依法统计的认知程度;同时也要展现统计人忠诚统计、视统计数据质量为生命的不懈追求。二是要对“四上”企业及房地产企业上门送法。各级统计机构要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将《统计法》和相关宣传资料送给辖区调查对象,法制专业人员还向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统计”的意识。针对一些配合程度差或不按时上报调查表的对象,统计法制人员更加要主动上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沟通,向其阐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取得被调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三是要结合普查、专项调查和日常统计业务培训进行普法教育。要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业务培训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为契机,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抓好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工作,把统计普法教育纳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

8、加强指导,统计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典型案件供基层执法人员学习借鉴,同时也是对统计违法的一种警示,让统计从业人员以案学法,增加守法意识。

(葛明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ul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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