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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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广 播 电 视 台

广 告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3

第一节 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3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3 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4 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6 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7 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7 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7 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8

第三章 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8 第四章 实物抵顶及资源臵换管理………………………………9 第五章 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9 第六章 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10 附 件:

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 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

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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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 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 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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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第一节 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第五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 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 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 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第九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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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 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三条 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合同签约管理:

1) 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

布时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 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

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 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

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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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

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所有正式签约合同, 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5) 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

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6) 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

批准。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管理:

1) 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

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 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管理:

1) 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2) 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3) 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所有作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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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十九条 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二十条 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二十一条

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

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

第二十二条

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

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

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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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二十五条 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第六节 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臵、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节 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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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 由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第三十一条 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凭广告管理中心盖章的《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

第八节 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销支持: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第三十三条 客服支持: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绩效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调服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频道与企业、广告公司签订每份广告合同,一经播出,广告管理中心即视为应收款,纳入该频道到款统计。

第三十七条 全台各频道广告经营收入,必须汇入台财务指定帐户。 第三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广告合同的付款约定,准确统计广告欠款客户名单,与台财务资产部当月广告费到款核对,督促各频道对欠款的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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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按季度统计清理一次广告费欠款,并将各频道欠款情况、追收欠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台财务资产部。

第四十条 广告管理中心对欠款客户、公司可实行联动机制。在一个频道针对欠款的企业、公司未还清已欠广告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该企业、公司在其他频道签约播出。

第四章 实物抵顶及资源臵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以抵顶臵换形式结算广告费,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广告资源臵换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抵顶广告费的,必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抵顶或臵换资源不计入频道广告创收指标。

第四十二条 因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互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报台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客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支付广告费,需以实物抵顶的,经广告管理中心核实,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进含有广告的节目、广播剧、电视剧,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五章 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告管理中心作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防止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是其主要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频道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广告播出内容,所有播出广告须由频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台内通报或扣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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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广告管理中心在接到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广告整改通知后,及时要求频道认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频道停播该广告,并向全台通报,扣发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

第六章 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广告管理中心受山东广播电视台委托制定各频道广告创收奖惩政策,年度奖惩政策经台领导审批后,由台财务资产部负责兑现执行。

第四十九条 广告管理中心根据各频道广告创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年度调整制定针对全台各频道负责人、广告部主任、广告经营人员的具体奖惩标准。

第五十条 各频道专职广告人员的界定,依据台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频道广告部工作人员为准。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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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广 播 电 视 台

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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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营管理定位

根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广告经营,将继续围绕“调结构、促发展”的转型定位,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充分发挥广告管理中心的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以强化统一管理为前提,以加大品牌广告经营为核心,积极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和媒体资源,着力提升各频道经营资源的专业价值,促进广播广告结构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向经营管理要效益、向专业性资源要效益、向品牌广告市场要效益”的经营目标。

第二章 广告类别界定

一、 A类广告:健康专题广告

指医疗行业(包括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每次播出时长5分钟以上(含5分钟)的健康专题广告。 二、 B类广告: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上的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B1:收藏、礼品——纪念品、收藏品、礼品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B2:广播购物——生活消费品广播直销、团购等专题广告。 B3:加盟连锁——各类企业加盟连锁广播招商直销专题广告。 三、 C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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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常规品牌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下(含2分钟)的广告。

C1广告具体的发布形式,按频道价目表分为四类:标版广告、套播广告、段位广告、栏目赞助广告(栏目冠名或特约播出广告)。

C2:品牌专题、品牌联办节目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2分钟以上(不含2分钟)的商业专题广告,或以栏目形式出现,并在栏目定位和内容中含有对具体单位进行产品、形象及相关业务宣传推广等商业性质的广告。

医疗、医药类品牌专题广告,播出时长不可超过5分钟。 C3:活动广告

指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主办,或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协办、承办的各类广播活动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包括由活动衍生的直、录播收益及各类推广、宣传所投放的广告收益,以及没有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媒体时间资源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对于目前尚未完善、清晰的广告类别界定,以及今后新的广告类别界定,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拥有最终解释权和政策制定权。

第三章 广告代理模式界定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八个广播频道(新闻、经济、交通、文艺、生活、乡村、音乐、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多元化广告代理模式。 一、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新闻频道、音乐频道、文艺频道、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品牌广告业务。

二、 行业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广告资源按照行业划分,设定行业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频道与中标的行业代理公司签署《2012年度行业广告代理协议》。中标公司拥有在协议频道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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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年度广告经营权。 三、 综合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未被行业代理的行业,实行综合广告代理制。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必须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签署《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可在年度内随时签约,确立代理权益。未签署《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的广告公司,不享受代理政策。 四、 类别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资源按照频道广告类别划分,设定广告类别指标,推行广告类别代理制。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类别广告。

代理公司按照所签署的各类“代理协议”,在严格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履约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广告代理政策。

第四章 广告运营管理规定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所属各广播频道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类别广告代理公司、行业广告代理公司和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各经营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各类代理契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 广播广告合同管理

一、 广告发布合同分类及签约原则

2012年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划分为五类,并统一使用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合同专用章”印鉴。

1. 《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行业代理范畴的广

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只与该行业的中标公司签订《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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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非行业代理范畴的

广告,我台只与综合代理公司签订《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3. 《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品牌广告独家代

理公司发布广告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独家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与该公司签订《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类别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

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审核发布,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 《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在我台广播经济频道、

交通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发布广播直销专题广告的,需签订《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 广告发布合同管理:

1. 合同签约管理

7) 签订广告合同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广播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

段;专题广告、联办节目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8) 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

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9) 行业代理、综合代理、类别代理广告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频道初

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

10) 《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广播广告运

营管理科初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 11) 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发布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

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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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变更管理

1) 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

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播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经确认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 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播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3. 合同文本管理

1) 所有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

理。

2) 各类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3) 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所有作废的广告合同,不得撕毁或丢

弃,必须交回广播广告监审科集中处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第二节 广告产品、价格及折扣管理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的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频道及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批复后方可执行。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广告发布最低折扣统一为刊例价的4折。

第三节 广告审核、编排、播出、监听管理

一、 统一广告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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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频道负责审核所有行业代理、综合代理和类别代理的“广播广告发布合

同”、《广播广告播出信息单》、《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及广告音频文件,确认音频质量、版本时长和广告内容无误并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如广告超时、内容违规,频道应立即通知代理公司,由此而造成的延迟播出责任,我台不予承担。

2. 医药行业品牌广告的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实行代理公司初

审、频道复审、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的“三级审核制”。频道分管负责人必须审核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并在《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上确认签字,否则广告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 统一广告编排管理:

1. 广告播出由广播广告监审科按广告合同统一上单,定时自动播出,频道

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播广告。

2. 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须提前1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广播广告监审科调整编排。

3. 所有广告合同从签订到播出需留出至少2个工作日报审、录入、编排。 4. 跳播广告根据广告价格表加收广告款;同一广告产品同一天的不同段位

播出不同版本的,根据广告价格表“跳播广告”的规定加收广告款。

三、 统一广告播出管理:

1. 播出变更:如因客户原因需对合同播出时段、播出版本进行变更时,频

道必须填写《广告播出变更通知单》,并由频道总监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变更时段严格按同类时段调整;如因我台原因(重大活动、文体赛事直播等)不能按时播出原有广告,频道必须事前通知代理公司及客户,协商调整广告播出时间。

2. 错播、漏播: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我台遵循

“错(漏)一补一”的原则,给予客户同等价值的补播;如果因“错(漏)播事故”而发生给客户退款,则从频道奖金总额中扣除实际退款额,补齐台里的损失。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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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给予频道警告,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当月三分之一奖金的处罚。

3. 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

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促销活动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未经批准,频道(或应代理公司要求)播出含商业内容活动宣传和含商业内容片花宣传的,将对频道或代理公司处以同等时段、同等时长广告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频道年度绩效考核。

4. 广告饱和度管理: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播

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各频道每半个小时的品牌广告开口最长为6分钟。凡开口已满的段位,由广告管理中心向频道下发段位广告饱和通知,代理公司不得再签订该段位的广告;确需在该时段投放的,需报台领导批准并根据广告价格表加收广告款。

四、 统一广告监听管理:

广播广告监审科以常规性监听、阶段性监听和针对性监听的形式,负责全台广播广告播出监听,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播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对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

第四节 广告绩效管理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广播广告经营指标实行统一绩效管理。

一、 经营指标考核原则: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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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使用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二、 代理费返还方式:

1. 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月度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

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时结算。

2. 每月由频道核算填制《广播广告代理费结算清单》,进行三级审核签字:

制表人、广告部负责人、频道总监。报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核对,并加盖“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管理专用章”后,提交台财务终审确认。 3. 我台财务凭三方(频道、广告管理中心、财务)审核后的《广播广告代

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

三、 各类到款的对帐方式:

1. 每月广播各频道到款总额及累计到款额由广播广告监审科与台财务资

产部对账;A类到款每月底由广播广告监审科与类别广告代理公司对账。

2. 行业代理、综合代理、类别代理、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到款,每月底由

频道与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核对后,运营管理科与台财务资产部对帐。

第五节 广告实物充抵、资源臵换管理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广告实物充抵。 一、 确因活动及特殊性节目奖品发放需要实物充抵,频道须提前向广告管理中

心申报。经中心评估、核算后报分管台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 因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臵

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报台领导批准执行。频道在臵换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需向广告管理中心出具对方签字盖章的履约证明。

三、 充抵物品、资源臵换均不计代理额度,无代理费。

第六节 广告经营数据管理

一、 经营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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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广告数据管理科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频道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二、 数据统计分析应用:

依据2012年各频道的不同经营定位,按月度、季度、半年、年终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台领导提报《经营统计分析报告》和《收听率分析报告》等报表。 三、 经营数据支持:

数据科通过对我台经营数据和收听数据的精准统计、分析,为各频道、各部门及代理公司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四、 绩效考核数据支持:

数据科对经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统计,为全台考核各频道和代理公司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第七节 代理公司管理服务

一、 广播代理公司管理分类:

1.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类别代理公司:由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进行运

营管理,实施统一管理服务;

2. 行业代理公司、综合代理公司:由频道进行运营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实

施统一监管。

二、 代理管理服务体系:

2012年广告管理中心协助各频道为代理公司提供系统专业服务。 1. 营销支持: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

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2. 客服支持: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

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

20

3. 绩效管理: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

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

4. 协调服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

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 广播B类广告经营管理

一、 B类广告管理

广告管理中心对广播各频道B类广告的资源配臵、价格体系、签约合同、财务到款、绩效等实行统一管理。2012年B类广告经营,实行频道自主开发。

各频道B类广告资源配臵、广告价格和经营目标,由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评估制定。运营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减档数、改变价格。如确需调整,须提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广告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B类广告播出

B类广告发布须严格执行播前付款,频道负责人在《广告播出信息单》上签字确认到款后,方可播出广告。

B类收藏、礼品类广告,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统一编排,频道负责内容审核,并提前两天将一周的广告排期表和广告音频提交广播广告监审科,上单编排后的排期表和播出版本不得更换。

B类直播广告,由频道负责内容审核和播出,如出现错播、多播、漏播现象,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三、 B类广告到款和计量

频道自主开发的B类广告,广告款由客户直接交至台财务指定账户; B类到款只计入发布频道的经营额度,不享受返点。

第六章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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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中心是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运营管理机构。对独家代理公司的广告产品、广告价格、执行折扣、广告合同、内容审核、播出编排、监听管理、绩效考核等实施统一管理。 一、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政策

1. 独家经营权: 在协议年度内,代理公司独家代理协议频道界定范围内

的广告。代理公司拥有与频道协商制定协议频道广告刊例价格、确立经营模式、制定经营政策的权利。

2. 经营范围: 代理公司须在代理协议约定的广告类别和广告形式范围内

经营(具体规定参照第二章“广告类别界定”)。

3. 广告时长: 代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广告播出时

长。B类广告总时长不能超出频道B类广告时段设臵、档数配臵。 4. 考核原则: 按月考核,月清月结。代理公司必须按协议规定足额交纳

当月指标额度,逾期未足额交纳,我台将按协议中相对应的条款进行处理。

5. 履约保证金: 代理公司必须于每经营年度的12月份,按协议规定缴

纳下一年度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代理公司月度指标结算补款使用。

二、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的运营管理

1. 广告播量交款管理: 代理公司每月根据广告播量向台交款。当月实际

广告播量未达到代理协议约定的月度代理指标的,按照代理指标交款;当月实际广告播量超过代理协议约定的月度代理指标的,按照实际播量额度向台交款。

2. 渠道政策管理: 代理公司的广告销售政策和对二级代理公司的返点奖

励政策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 活动管理: 代理公司举办任何推广活动,须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广告管

理中心进行评估、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活动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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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活动立项管理

各频道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包括主办、协办或承办)各类社会广播活动,需提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活动立项申请报告》,广告管理中心对活动进行项目综合评估、成本核算,报分管台领导终审签字同意后,频道方可签署活动合同,频道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执行。 二、 活动收入管理

活动收入分为活动盈收和活动支出二个部分: 1. 活动盈收:不得低于活动收入的40%;

2. 活动支出:不得超过活动收入的60%。支出超过60%的,需报分管台

领导审批。

3. 各类活动收入的盈收部分按照代理政策计算代理费。 三、 活动成本核算管理

1. 设备成本:指转播车费用

济南地区使用转播车,每场(60分钟以内)费用5,000元。 济南以外地区使用转播车,每场(60分钟以内)费用10,000元。 使用转播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油费、过桥过路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财务支出部分。

2. 支出成本:因活动而产生的支出:如场地、演出等包括税费在内的所有

费用。凡立项活动产生的稿费、劳务费由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以汇款方式实名支付。

四、 记者站活动业务经费

各频道承办由记者站承揽的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活动费用的45%;活动费用中的15%计入记者站办公经费。 五、 代理公司活动收入计量

代理公司活动收入:指品牌独代、类别代理、行业代理及综合代理在各频道所产生的活动收入。

1. 活动收入频道计量: 品牌独代、类别代理、行业代理及综合代理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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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活动收入全部计入频道经营额度。

2. 活动收入代理公司计量: 频道活动收入按照代理协议中的经营范围界

定归属,盈收部分计入各类代理公司代理合约指标。

3. 类别代理、行业代理的活动,凡活动直接入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的,由

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开具发票。活动收入的盈收部分到款由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计量,对冲代理公司当月应交款。

第八章 A类广告管理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A类广告由类别代理公司代理经营,并负责A类客户的资质审核、备案;发布内容及直播过程由频道负责把关;广告管理中心负有监播、督导责任。A类广告发布严格执行播前付款,代理公司需及时将A类广告客户变更情况书面提报广告管理中心。 一、 节目播出模式:

1. 健康、保健、养生讲座:主持人与嘉宾对话的形式,以嘉宾的专业服

务知识为主讲内容,讲解健康、保健、养生的生活健康服务内容和有关常识,同时也可针对某类疾病分析病因、预防、治疗等内容提供健康服务。产品讲解、产品促销活动可以适度穿插其中。

2. 听众热线咨询服务:25分钟节目,热线互动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50分钟节目,热线互动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3. 节目前后添加公益广告“如果您正在生病或正在服用药物,在使用其

他药物、保健品、医疗器械之前,请务必听取医生的建议”。

二、 节目内容管理

节目进程中,主持人、嘉宾讲解和热线咨询均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 疗效证明:不得宣传“有效率、治愈率”;不得以医生、专家、患者、

公众人物等形象或名义作疗效证明。

2. 绝对化语言:不得包含“疗效最佳”、“最高技术”等语言。

3. 承诺:不得包含“保证治愈”、“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4. 对比:不得与其他产品或医疗技术进行对比或贬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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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误导: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病或病症会加重;不得误导患

者停止服药。

具体发布内容管理,详见“本管理细则附件二”。 三、 节目播出管理

1. 直播节目,主持人必须开延时器,主持人和导播认真把关,按时填写

播出日志。

2. 主持人在节目内容制作、录音、直播过程中,认真把关,发现任何不

规范内容,主持人必须使用“延时器”删除,同时提醒嘉宾注意,并第一时间向频道、代理公司分管负责人反映。

3. 录播节目(节目版本)由代理公司确认签字,送交频道专人负责审核、

录制、剪辑,频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播出。

4. 客户参与节目直播的人员必须遵守广播机房管理规定,客户导播需填

表备案;本台导播必须在导播室全程监控导播过程,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入热线电话。

5.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监听,认真填写节目监听记录,对发现问题第一时

间书面通知代理公司及频道对节目进行整改,监督整改结果。 6. 凭监听记录及节目录音,对违规客户进行处理。违规1次,书面警告;

违规2次,停播热线,改为录播,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四、 违规处罚管理:A类广告因违规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处罚的,

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列出具体处罚、整改措施。(具体处罚详见《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拥有最终解释权。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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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

电视广告管理细则

山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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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规定》,以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为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特制定如下电视广告管理细则。

第一章 广告经营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条 依法经营

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 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 资源优化与调配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三条 广告资源规划

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如遇特殊情况超时、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四条 多元化代理制模式

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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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价格体系管理细则

第五条 广告产品、价格制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各频道于11月30日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公布前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六条 广告产品、价格调整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销售折扣限定

价格体系确定后,频道依据所承担的年度创收任务,拟算出广告产品销售饱和度及销售折扣,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审核,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作为频道广告产品销售限定折扣。频道必须严格执行限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低于广告产品销售折扣限定的合同,需由频道提前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审批,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约。

第八条 销售折扣调整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电视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在年度刊例价格基础上调整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往年价格体系的引用

因特殊原因,频道引用往年价格签订广告合同的,需在广告签约前报广告管理中心,经主管台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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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告签约管理细则

第十条 规范签约合同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文本签约。

第十一条 统一签约管理

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前必须签定合同

广告播出前,各频道广告经营部门必须与企业、公司签订有效的广告业务合同和播出排期计划,坚决杜绝先播出广告后签合同的行为,频道应确保所签合同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信息完整

每份合同排期必须附有详细约定的合同文本,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折扣、应收费用、实收费用、催款信息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所有正式签约合同, 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签约资质备案

为保障我台广告经营的合法权益,严谨合同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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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批文审核

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第十六条 签约变更

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或排期发生变化时,频道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另行签订新合同。

第十七条 停播确认

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频道提交盖有客户印章的广告停播说明,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十八条 广告换版

除买断、整频代理等独家代理资源外,其他常规广告换版仅限于同一客户的广告版本更换。

第十九条 广告赠播

频道给予签约客户广告赠播量不得超过合同刊例价的10%(含栏目冠名、剧场冠名等特殊形式),如超出赠播比例,频道须填写《赠播广告申请单》,频道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广告管理中心,经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明确传真件法律效力

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代理公司、企业与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对于限期未提交“传真件认定说明”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停播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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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广告合同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统一合同文本

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逐级审核

频道向广告管理中心提交的广告合同必须经频道主管广告经营副总监或广告部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

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频道广告经营部门保留三份,频道须在广告播出前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原件),台财务资产部一份。频道须在播出前将广告合同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否则视为错播。

第二十四条 合同存档

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超过留存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五章 广告收款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收款

各频道与企业、广告公司签订每份广告合同,一经播出,广告管理中心即视为应收款,纳入该频道到款统计。

第二十六条 收款规范

全台各频道广告经营收入,必须汇入账务资产部指定帐户。 第二十七条 催缴欠款

广告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广告合同的付款约定,准确统计广告欠款客户名单,与台财务资产部当月广告费到款核对,督促各频道对欠款的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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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欠款统计

广告管理中心按季度统计清理一次广告费欠款,并将各频道欠款情况、追收欠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台财务资产部。

第二十九条 欠款联动机制

广告管理中心对欠款客户、公司可实行联动机制。在一个频道针对欠款的企业、公司未还清已欠广告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该企业、公司在其他频道签约播出。

第三十条 下一年度订金、预收款管理

下一年度广告合同保证金、提前付款等广告预收款不纳入频道当前年度广告到款。

第六章 广告编播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统一串编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精准编播

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播,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三十三条 编排调整

频道因节目编排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合理编播

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三十五条 规范播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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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编播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

第三十六条 软性广告播出

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三十七条 错漏播处理

发生错漏播,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情况说明后方可补播;人为产生错、漏播将从频道总监、主管广告经营副总监(广告部主任)及相关责任人月平均奖中扣除错、漏播合同应收额的2%。

第七章 广告监播管理细则

第三十八条 统一监测

广告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三十九条 监测报告

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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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规广告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广告审核

广告管理中心作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防止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是其主要职责。各频道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广告播出内容,所有播出广告须由频道分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台内通报或扣发奖金。

第四十一条 违规整改

广告管理中心在接到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广告整改通知后,转发至相关频道,频道应限时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对于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频道停播该广告,并向全台通报,扣发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

第九章 抵顶臵换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广告费抵顶臵换

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以抵顶臵换形式结算广告费,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广告资源臵换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抵顶广告费的,必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核实,经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抵顶或臵换资源不计入频道广告创收指标。

第四十三条 媒体资源臵换

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臵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经台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不可抗力

客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支付广告费,需以实物抵顶的,经广告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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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核实,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十五条 随片广告报审

引进含有广告的节目、电视剧,引进方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十章 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经营数据集中发布

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臵、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统一经营数据标准

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四十八条 经营过程分析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 经营指标绩效管理细则

第四十九条 统一经营考核

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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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经营进度考核

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依据广告合同,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核算频道任务完成进度,纳入频道绩效考核。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第五十一条 代理费结算

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频道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凭广告管理中心盖章的《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

第十二章 代理公司服务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营销支持

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第五十三条 客服支持

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 第五十四条 绩效管理

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协调服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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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细则

第五十六条 频道奖惩政策制定

广告管理中心受山东广播电视台委托制定各频道广告创收奖惩政策,年度奖惩政策经台领导审批后,由台财务资产部负责兑现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营人员奖惩政策制定

广告管理中心根据各频道广告创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年度调整制定针对全台各频道负责人、广告部主任、广告经营人员的具体奖惩标准。

第五十八条 广告经营人员界定

各频道广告经营人员的界定,依据台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频道广告部工作人员为准。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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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

广告发布内容审查依照两个标准:一为广告的法律、法规;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一、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 2、 3、 4、 5、 6、 7、 8、 9、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的;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

使用国家级、顶级、第一、极品、极至、首、登峰造极、顶尖、绝对、唯一、前所未有、绝无仅有、无可比拟、最等用语的;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12、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

和数量;

13、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

1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

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15、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

告;

16、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或者服务。

二、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

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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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3、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4、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的承诺。

三、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具体要求

1、不得出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打分及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的内容; 2、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距离;

3、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5、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涉及贷款服务的,应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7、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评估时间;使用其它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四、食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 2、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3、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

4、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遵守的规定

1、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3、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4、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5、保健食品广播广告应以清晰的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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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健食品节目不得使用“医托”或“药托”,禁止以医生或患者的名义介绍该产品。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 2、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它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3、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 4、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无法证实的说辞误导消费者。

七、医疗广告内容 1、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

⑴ 医疗机构名称 ⑵ 诊疗地点 ⑶ 从业医师姓名 ⑷ 技术职称 ⑸服务商标(6)诊疗时间 ⑺ 诊疗科目 ⑻ 诊疗方法 ⑼ 通信方式;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2、医疗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 ⑴ 淫秽、迷信、荒诞语言; ⑵ 贬低他人的;

⑶ 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 ⑷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⑸ 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

进行宣传的;

(6) 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 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 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

药品、中药汤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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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

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10) 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11) 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某某博士”、“某某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用语;

(12)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3、 禁止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大小三阳);白癜风;红斑狼疮。

八、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 2、 3、

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不得贬低同类药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4、 5、 6、 7、 8、 9、

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增强性功能;

10、 药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

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11、

九、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 2、 3、

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于饮酒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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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或者暗示;

4、

十、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 2、 3、 4、 5、

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侵犯其他单位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费用,要求应聘人员以财产、证件作抵押;

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广播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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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

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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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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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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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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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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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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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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