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炭建设公司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修改后) -

更新时间:2023-03-16 01: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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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炭建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规定》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

第一条 公司是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接受集团公司的全面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集团要求管理、核算本单位所有资产和经营活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

第二条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和利润中心,对全部资产和经营活动实行一级核算和管理,各基层单位、子公司作为成本控制中心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二级管理和三级核算。

第三条 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臵,完善治理结构,实施资本运营。 第四条 完善以财务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细化核算,强化管理,为企业经营预测、分析、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扩展预算范围,细化预算指标。构建全面预算管理框架,逐步建立资金预算、投资预算和重大专项事务预算体系。通过实施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按照公司经营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确保实现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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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立成本费用管理控制体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各种消耗定额,分解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1、公司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部、机电动力部、运销处、物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必须进行定期的综合经营调研分析活动,及时掌握公司经济运行情况,发挥宏观调控和监督作用。

2、经营性单位巩固完善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中心,财务部门配合、监督、控制的生产成本管理体系,落实成本管理责任。 3、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消耗定额,将分项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各业务管理部门,纵向落实到生产矿(厂)、区队(车间)、班组和个人,实施全员目标成本管理。

4、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做好目标成本的预测、计划编制,实施控制监督,开展分析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5、健全巩固月度、季度成本费用通报分析和经营分析制度,实行领导与部门、与基层、与群众相结合,经济与技术相结合,调动生产、动力、供应、劳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和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把生产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 6、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准确划分各种成本费用界限,不得少计、多列成本费用,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7、从严控制会议费、办公费、运输费、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管理费用,对业务招待费严格按公司下达控制指标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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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生产矿井按产量计提安全费用、水土流失费、维简及井巷工程费、造育林费(标准分别为20元/吨、5元/吨、10.5元/吨、0.15元/吨),分别在制造成本中核算。

排污费、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元/吨、1元/吨)分别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维简及井巷工程费、造育林费由公司统一专项管理。 安全奖励基金提取标准:原煤生产单位按产量4元/吨计提,其他生产单位按产值的1%计提,建设单位按建安投资完成额的1%计提,上交公司70%,自用30%。生产单位计提的安全奖励基金在制造成本中核算,建设单位计提的安全奖励基金在待摊投资中核算。

第九条 严格执行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合理提取职工工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都纳入职工薪酬管理范畴。

第十条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工资附加费。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控制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各单位提取的教育经费上交公司80%统一管理,自留20%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内未使用完仍有余额的,可以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使用科技资金。科技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严格执行公司《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凡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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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出,都应作为科技支出填报在报表相应项下。 第十二条 按规定提取、核算社会保险费用。

1、养老统筹金:单位负担部分由公司按上年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下达缴费金额,各单位按月计提,计入相应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部分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 2、医疗保险基金: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6%,工伤医疗保险基金2%)计提,计入相应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分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3、失业保险金:单位负担部分由公司根据上年度工资总额2%下达交费金额,按月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按职工个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

4、企业年金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5%计提,按月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从工资中代扣,上交集团公司,并计入个人账户。

5、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交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上交,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职工薪酬项下,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交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上年工资总额的1%计提劳动竞赛奖。计提的劳动竞赛奖计入“管理费用—其他”,同时计入“应付职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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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其他-劳动竞赛奖。各单位提取的劳动竞赛奖上交公司80%统一管理,自留20%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成本差异率采用累计加权平均法计算;煤炭产品发出时按实际成本核算,采用累计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第十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除土地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金)均按规定计提折旧,包括井巷建筑物以及未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重新测算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期限内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平均摊销;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证标识使用年限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第十七条 大修理费用按实际列支。控制标准:一般固定资产按其原值的2.5%,普采设备按原值的5%,综采设备按原值的8%。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按集团公司规定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计提坏账准备。各单位年终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规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1年以内账龄按5%计提;1-2年账龄按10%计提;2-3年账龄按30%计提;3-4年账龄按50%计提;4-5年账龄按80%计提;5年以上账龄按100%计提。公司内部单位间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经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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