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口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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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港 口 章 程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2 0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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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为告知青岛港口的概况、港口组织、港口管理等有关管理事项,公布本港贯彻执行有关我国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特组织制定本章程。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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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港口地理位置及区域 ....................... 1

第一条 港口地理位置 ................................... 1 第二条 现有港口水域 ................................... 1 第三条 港口陆域 ....................................... 1 第四条 港口航道 ....................................... 2 第五条 港口锚地 ....................................... 5

第二章 港口设施 ................................. 6

第六条 航标设施 ....................................... 6 第七条 码头及机械设施: ............................... 6 第八条 港口仓储与堆场 ................................. 7 第九条 港口集疏运通道 ................................. 7

第三章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 ................... 8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8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 8 第十二条 其他口岸监督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口 ............................ 10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 10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 11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护航 ................... 11 第十六条 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港手续) ................... 11 第十七条 引航 ........................................ 12 第十八条 船舶港内航行与停泊 ........................... 13 第十九条 出入境船舶检疫 .............................. 14 第二十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 .............................. 16

第五章 港口经营 ................................ 17

第二十一条 港口业务经营申请 ........................... 17 第二十二条 岸线使用 .................................. 17 第二十三条 港口货物装卸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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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装卸 .............................. 18 第二十五条 港口理货 .................................. 19 第二十六条 拖轮经营 .................................. 19 第二十七条 港口客运 .................................. 19 第二十八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 19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公平竞争 ........................... 20

第六章 港口服务 ................................ 20

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服务 ................................ 20 第三十一条 船舶供应服务 .............................. 21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服务 .............................. 21 第三十三条 船舶修造服务 .............................. 21 第三十四条 船舶拖带服务 .............................. 21 第三十五条 海上救助服务 .............................. 21 第三十六条 打捞服务 .................................. 22 第三十七条 油污水处理服务 ............................. 22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 22

第三十八条 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 ......................... 22 第三十九条 港口应急救援 .............................. 22 第四十条 航道及航标维护 .............................. 23 第四十一条 港口环境保护 .............................. 23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 24 第四十三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 24 第四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 25 第四十五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 ........................... 25 第四十六条 港口畅通保障 .............................. 25

第八章 附 则 .................................. 25

第四十七条 相关说明 .................................. 25 第四十八条 章程解释 .................................. 26 第四十九条 备案 ...................................... 26 第五十条 发布日期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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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27

青岛港陆域范围 ........................................ 27 一、老港区: .......................................... 27 二、前湾港区: ........................................ 27 三、黄岛油港区: ...................................... 28 四、四方港区:(规划) .................................. 29 五、鳌山湾港区:(规划) ............................... 30 六、董家口港区:(规划) ............................... 30 七、海西湾港区:(规划) ................................ 31

附录二: ........................................ 32

青岛港主要航道表 ...................................... 32

附录三: ........................................ 37

青岛港锚地一览表 ...................................... 37

附录四: ........................................ 43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43

附录五: ........................................ 45

青岛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名录 ........................ 45

附录六: ........................................ 46

青岛港已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一览表 ...... 46

附录七: ........................................ 47

青岛市主要港口企业名录一览表 .......................... 47

附录八: ........................................ 49

青岛市主要船舶造修厂一览表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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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港口地理位置及区域

第一条 港口地理位置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东南,毗邻黄海,地理坐标为120°19′05″E,36°05′20″N,现有泊位主要分布在老港区、前湾港区、黄岛油港区。规划的港区还有四方港区、鳌山湾港区、董家口港区、海西湾港区。 第二条 现有港口水域

(一)老港区水域范围

SS1:120°19′03″E、 36°06′42″N; SS2:120°18′15″E,36°07′12″N; SS3:120°16′30″E,36°04′18″N; SS4: 120°18′00″E,36°04′20″N。

(二)前湾港区水域范围

QS1:120°13′41″E、36°02′19″N; QS2:120°15′29″E、36°02′10″N; QS3:120°16′57″E、36°00′48″N。 (三)黄岛油港区水域范围

HS1:120°08′01″E、36°06′17″N; HS2:120°08′55″E、36°07′24″N; HS3:120°12′38″E、36°05′24″N; HS4:120°14′03″E、36°05′01″N; HS5:120°15′07″E、36°03′43″N; HS6:120°15′07″E、36°02′23″N; HS7:120°14′25″E、36°02′23″N; HS8:120°13′49″E、36°02′55″N。 第三条 港口陆域

(一)老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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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至南依次为:北起杭州支路,沿昌乐河、青岛铁路站西侧至普集路,接青海路、新疆路,到小港湾南岸。

(二)前湾港区

北起前湾北岸作业区小港池,向西南越过镰湾河至江山中路,沿江山中路至青岛保税区下界,经大涧山至显浪嘴南侧。

(三)黄岛油港区

东部自油二期码头后方的城市道路起,向北延伸。北部以油一期码头后方的城市道路向西延伸,港界线向海侧。

(四)四方港区(规划)

北起李村河口;东部港界沿污水处理厂西侧,至胶济铁路沿线西侧,再沿青岛发电厂西侧,南至海泊河口。

(五)鳌山湾港区(规划)

自黄埠滩沿湾底向南至女岛码头附近。西起黄埠滩,北侧港界沿滨海大道至西凤山附近,东侧港界经文山以西,经和尚山至女岛北部,龙口岛对岸处。

(六)董家口港区(规划)

西部港界自董家口半岛西岸,经琅玡台湾,沿滨海大道向东至胡家山东侧。

(七)海西港区(规划)

北起显浪嘴,向南沿连江路西侧,经生活居住区,再向东沿大造船规划区底部至渔业码头北侧。 第四条 港口航道

(一)青岛港外航道 1、青岛港主航道

自35°56′24″N、120°46′42″E,航向283°(103°),至36°02′04″N、120°15′51″E,航道长25.5海里,宽2.7海里渐窄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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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水深15.7米以上,底质泥沙。

2、第一航线

自36°17′32″N、120°58′26″E, 航向222°(042°),至 35°58′12″N、120°36′54″E接主航道,航线长26海里,宽1.8海里,水深13米以上,底质泥沙。

3、第一预备航线

自36°07′04″N、121°04′48″E, 航向248°(068°),至 35°58′12″N、120°36′54″E接主航道,航线长24海里,宽2海里,水深26米以上,底质泥碎石。

4、第二航线(外国籍船舶只准使用第二、三航线)

自35°56′24″N、121°05′00″E, 航向270°(090°),至 35°56′24″N、120°46′42″E接主航道,航线长15海里,宽3.2海里,水深28米以上,底质泥碎石。

5、第三航线(外国籍船舶只准使用第二、三航线)

自35°43′15″N、120°53′09″E, 航向338°(158°),至35°56′24″N、120°46′42″E接主航道,航线长14海里,宽2.8海里,水深28米以上,底质泥贝。

6、第四航线

自35°45′00″N、120°06′30″E, 航向045°(225°),至35°57′12″N、120°21′24″E,转向344°(164°),至36°01′18″N、120°20′00″E接主航道,航线长21.5海里,宽1.0海里,水深16米以上,底质泥。

7、崂山旅游航道

自点36°03′24″N、120°19′18″E至36°03′12″N、120°18′48″E,转向144°(324°),至36°01′39″N、120°20′18″E,转向078°(258°),至36°02′42″N、120°26′40.8″E,转向09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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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36°02′10.8″N、120°35′40.8″E,转向039°(219°),至36°07′30″N、120°41′00″E,转向至36°08′00″N、120°40′06″E(太清宫码头),航道长22海里,宽200米,水深22米以上。

(二)青岛港内航道 1、大港航道

自主航道上点02′02″N、120°15′58″E,航向016°(196°),至36°04′57″N、120°17′00″E,转向074°(254°),进入大港,航道长4.5海里,宽900米渐窄至210米,水深10.5米以上,底质泥沙。

2、预备航线

自主航道上点36°01′53″N、120°16′41″E, 航向300°(120°),至36°02′33″N、120°15′15″E,转向010°(190°),至36°04′18″N、120°15′39″E,转向090°(270°),至36°04′18″N、120°15′44″E接大港航道,航线长4海里,水深12米以上,底质泥沙。

3、黄岛一期油码头航线 西泊位航线:

自主航道端点36°02′04″N、120°15′51″E,航向326°(146°),至36°04′45″N、120°13′38″E,转向232°(052°),至36°04′26″N、120°13′08″E,转向144°(324°),至码头,航线长4.2海里,水深10米以上,底质泥沙。

东泊位航线:

自西泊位航线上点36°03′54″N、120°14′20″E,航向270°(090°),至36°03′54″N、120°14′00″E,转向292°(112°)至码头,航线长0.75海里,水深10米以上,底质沙贝。

4、黄岛二期油码头航线

自主航道端点36°02′04″N、120°15′51″E,航向310°(130°),至36°02′56″N、120°14′31″E(码头),航线长1.3海里,水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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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以上,底质泥沙。

5、前湾港区航线

自主航道端点36°02′04″N、120°15′51″E, 航向248°(068°),至36°01′27″N、120°14′00″E进入港池,航线长1.6海里,宽260米,水深15米以上,底质泥沙。

6、轮渡航线

自青岛轮渡码头36°04′03″N、120°17′35″E,航向240°(060°),至36°02′39″N、120°14′34″E(黄岛二期油码头南灯桩外),转向270°(090°),至黄岛轮渡码头,航线长3.8海里,水深5米以上,底质泥沙。 第五条 港口锚地

(一)引航站

以36°02′00″N、120°18′16″E为圆心,半径3链的水域范围。 (二)青岛港内锚地

以下五点36°07’ 36” N、120°14’ 30” E; 36°07’ 36” N、120°16’ 40” E;36°06’ 00” N、120°16’ 50” E; 36°04’ 18 ”N、120°16’ 30” E; 36°04’ 18” N、120°14’ 30” E连线内水域。

(三)青岛港油轮锚地

以下五点36°06’ 00” N、、120°12’ 40” E; 36°07’ 36” N、120°13’ 13” E; 36°07’ 36” N、120°14’ 09” E; 36°05’ 04” N、120°14’ 08” E; 36°05’ 30” N、120°12’ 40” E连线内水域。

(四)青岛港前海一号锚地

以下四点36°00′46″N、120°20′41″E;36°00′46″N、120°21′58″E;36°00′12″N、120°20′51″E;36°00′12″N、120°21′42″E连线内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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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岛港前海二号锚地

以下四点35°57′30″N、120°21′54″E;35°57′30″N、120°22′42″E;35°58′54″N、120°21′24″E;35°58′54″N、120°23′36″E连线内水域。

(六)青岛港前海三号锚地

以下四点35°57′30″N、120°24′30″E;35°57′30″N、120°26′30″E;35°58′54″N、120°25′18″;35°58′54″N 120°27′18″E连线内水域。

(七)临时过驳点

以点36°04′42″N、120°14′15″E为圆心,半径500米的水域。

第二章 港口设施

第六条 航标设施

本港现有公用航标145座,其中,灯塔8座、灯桩26座、导标2座、立标2座、灯浮标87座、灯船3艘、雾号2座、RBN/DGPS站1座、AIS基站1座、AIS监控中心1座、雷达应答器12座。

本港现有专用航标44座,其中,导标4座、灯桩17座、灯浮标18座、浮标5座。

第七条 码头及机械设施:

本港现有各类生产性泊位7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6个,码头岸线总长度为15683米,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主要专用泊位及设备有:

集装箱专用泊位14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10万吨,集装箱装卸桥44台,最高装卸效率为70自然箱/小时。

矿石专用泊位2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矿石卸船机 3台,最高装卸效率为2500 吨/小时。

煤炭专用泊位2 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5万吨,装船机 2 台,最高装船效率为 4500 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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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专用泊位 3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装油臂13台,最高卸船效率为 4000吨/小时。 第八条 港口仓储与堆场

本港现有各类生产用仓库20 座,总面积为 12.3万平方米,总容量25.4万吨。现有燃料油罐8座,容积为20.8万立方米,容量 17.4万吨;粮罐 18座,容积为27万立方米,容量20.6万吨;碱罐4座,容积为 1.4万立方米,容量 1.2万吨;硫酸罐 3 座,容积为 0.9万立方米,容量1.5万吨;水泥罐 1 座,容积为0.4万立方米,容量1.5 万吨。

现共有生产用堆场 580 万平方米,容量2070 万吨;其中,集装箱堆场 295万平方米,容量63万TEU;煤炭堆场 22.6万平方米,容量 115.6万吨;矿石堆场 95.5 万平方米,容量973 万吨。 第九条 港口集疏运通道

(一)铁路

青岛市域内现状铁路由胶济铁路、蓝烟铁路、胶黄铁路、胶新铁路四条线路组成,线网总长约230千米,铁路布局已基本形成。

胶黄线为前湾港区对外唯一的铁路通道,近期单向能力为1800万吨/年,老港区现有铁路运输系统相对完善,四方港区内现有四方站和沙岭庄站两处铁路站场,均为客货运混合三等中间站。

(二)公路

青岛市现有公路通车里程6655千米,其中:高速524.5千米、一级公路709.5千米、二级公路1808千米。包括同三、青银、威海—乌海线青岛段及其与潍莱线联接段、潍莱、济青、环胶州湾、前湾疏港路七条高速公路,烟台—上海、青岛—石家庄(鞍山路至流亭段)两条国道。

(三)管道

本港管道通过东黄线、东黄复线以及鲁宁线与华北管网相连,进口原油的中转运输可以实现大范围的连通。港口腹地内输油管道共15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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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的主要石化企业包括胜利油田、齐鲁石化、济南炼厂、沧州炼厂、石家庄炼厂、洛阳石化,以及通过鲁宁管线抵达沿长江石化企业,为我国港口腹地原油集疏运最发达的管道运输网络。

(四)空港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现为国内干线机场,飞行等级为4D,飞行跑道长3400米,停机坪面积25万平方米,停机位32个,包括5个E类机位。候机楼面积6.4万平方米,可满足接待年旅客吞吐量600万人次、高峰小时3000人次。货运站面积1.1万平方米,货机坪1万平方米。

已开通航线85条,其中国内航线73条,国际和特别行政区航线12条。由17家国内外航空公司直飞3个国家,2个特别行政区,48个国内城市,其中国际、地区通航城市分别为10个、2个。航班密度为每周1380架次。

第三章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是负责青岛市港口、空港、航运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空港、航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下设的机构有:综合办公室、港政安全处、航政空港处、建设管理处、海上旅游管理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中心、港航稽查处、青岛港引航站。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海事局是本港水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港附近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污染管理以及船员管理等职能。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大港海事处、前湾海事处、黄岛海事处、前海海事处、胶南海事处、即墨海事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政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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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他口岸监督管理机构

(一)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是国家设立在青岛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经青岛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黄岛海关、流亭机场海关、大港海关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港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

(三)边防检查机构

边防检查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由青岛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青岛边防检查站、黄岛边防检查站、机场边防检查站。

(四)口岸办事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市政府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负责口岸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运输、特资运输和出入境旅客运送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负责船厂维修外轮及对外供应的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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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青岛海事局颁布的《青岛港船舶报告制》的要求在VHF08频道向青岛VTS中心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2、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3、始发港、目的港;

4、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5、总长及总吨;

6、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点

1、抵达或驶离大公岛、小公岛连线时; 2、进出港正横竹岔岛时; 3、进出港正横团岛灯塔时; 4、驶离码头前; 5、靠妥码头后; 6、锚地起锚前; 7、锚泊后。 (三)其他报告要求

1、在VTS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2、在VTS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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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因需进港时,应向青岛VTS中心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1个月。

(三)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护航

下列船舶、设施进出青岛水域,应当向海事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物质或爆炸品的船舶; (二)液化气体船;

(三)散装载运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液体的船舶; (四)散装有毒易挥发液体的船舶;

(五)散装载运能够污染海洋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六)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或所载货物可能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其他船舶。

第十六条 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港手续)

国际航行的船舶进出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进出口查验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的非军用、非公安、非体育运动船舶及从事营业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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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或作业的军用、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进出本港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应向青岛海事局下设机构办理船舶签证。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后,申办条件发生变化或36小时仍未出港,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十七条 引航

(一)引航对象

下列船舶在本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部门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二)引航区域 本港及附近海域。 (三)引航申请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向青岛港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 (四)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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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五)引航员登离船地点

引航员登离船地点为引航站;吃水超过17米及以上的大型满载船舶登船地点为F点。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机构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青岛海事局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没有足够的水深; 4、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第十八条 船舶港内航行与停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

(二)外国籍船舶进(出)港或进(出)灵山船厂必须按规定航线航行。 (三)船舶在团岛嘴至脚子石嘴联线水域内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有水上飞机演练时,船舶进(出)港应按预备航线航行; 2、船舶应以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安全的航速航行; 3、各航道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追越;

4、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拖带航行,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三百米。不得在航道上发放或解脱拖带缆。

(四)对载运爆炸品、闪点低于23?C(闭杯)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或其它特殊种类危险货物进出VTS管理区域的船舶,VTS中心强制实行特殊监护。

(五)船舶在航行、移泊、靠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舷梯和吊杆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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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伸出舷外。获准进入VTS管理区域避风的船舶,进港、停泊、疏散必须严格服从VTS中心的统一指挥。

(六)进出港吃水超过15米或水线以上高度超过65米的船舶、设施,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3天向VTS中心提交使用航道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在VTS中心指定的时间内,沿指定航道进出港,并接受VTS中心的特殊监护。

(七)船舶应当按照VTS中心的指令,在指定的锚地、引航站抛锚停泊。除获得特许外,不得在锚地、引航站以外的水域抛锚停泊。 第十九条 出入境船舶检疫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应向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一)检疫方式

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电讯检疫、随船检疫、临时检疫。 1、锚地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6)废旧船舶;(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以上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3、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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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在抵港前24小时,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申请。 4、随船检疫

(1)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实施随船检疫;

(2)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5、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二)申报时限

1、入境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出境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3、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三)申报资料

1、船名、国籍、发航港及发航日期、沿途寄港、最后寄港及日期;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及签发日期;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编号、签发港及签发日期;装载货物数量、种类及装载港;压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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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装载数量及装载港;垫舱物料数量及装载港;食品、饮用水装载港等。

2、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水清单》、《食品清单》、《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申报书》、《压舱水申报单》及《载货清单》或《集装箱申报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3、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或《集装箱申报单》、《载水清单》、《食品清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的船舶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船舶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船舶抵达口岸时,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对船舶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出境、入境的船舶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船舶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船舶,有权进行监护: 1、离、抵口岸的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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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2、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3、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对随船舶执行监护任务的边防检查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船舶和上下该船舶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未实行监护措施的船舶,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船舶和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

船舶办理入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应提交的单证、资料包括:《总申报单》(载有枪支弹药和不准入境人员等情况应当在其中注明)、《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船员证件,载有枪支弹药的船舶还应提供《出入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申报表》和《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中国籍和全为中国籍船员的挂方便旗的船舶出境时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外国籍入港船舶还应提供上一港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边封”。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港口业务经营申请

在本港从事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以及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应向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书面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岸线使用

(一)在本港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预先征求青岛市规划、环保、港航管理、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和海事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对在本港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指适宜建设各类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岸线)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请后, 组织进行岸线使用评估,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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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在本港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请后, 组织进行岸线使用评估,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 港口货物装卸

(一)港口经营人在对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时,应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作业委托人应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和作业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港口经营人。因作业委托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作业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与港口经营人约定货物保管的特殊方式和条件。

(四)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作业合同的约定相符。笨重、长大货物作业,作业委托人应当声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长、宽、高)。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交付货物、进行声明造成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装卸

(一)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向青岛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在其作业认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

(三)作业委托人在危险货物作业前,应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完整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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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也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驳运、储存、包装及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报告。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答复,通知报告人并通报青岛海事局。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二十五条 港口理货

(一)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按照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书面申请取得许可。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并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拖轮经营

(一)经营港口拖轮业务,应按照规定向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应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并遵守青岛水上航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港口客运

(一)经营港口客运业务,应按规定向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第二十八条 货物卫生除害处理及船舶熏蒸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入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进出本港,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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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实施消毒、除鼠或其他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二)装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受有害生物感染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染疫船舶全船,医学媒介生物程度中至重度,采用其他方法难以彻底根除的船舶,来自疫区载有法定检疫货物及废旧物品的船舶,船方或货主申请熏蒸的船舶进出本港,应实施船舶熏蒸除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公平竞争

(一)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三)港口经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以及港口经营人与委托人根据市场需要双方协议规定的价格,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四)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六章 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服务

青岛VTS中心在必要时播送他船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它重要安全信息。应船舶要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青岛VTS中心工作频道有08和16频道。

12395为水上搜救专用报警电话,遇险船舶、人员可通过拨打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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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第三十一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具有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的专业船舶供应服务企业,可提供以下服务:为进出港口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油、润滑油、淡水;供应主、副食品、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和国外免税商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服务

本港有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等专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正检验等业务。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可代行法定检验。

(一)青岛市目前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山东省青岛船舶检验局。 (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驻青办事处:

1、美国船级社驻青办事处;2、挪威船级社驻青办事处;3、德国船级社驻青办事;4、日本船级社驻青办事处;5、韩国船级社驻青办事处。 第三十三条 船舶修造服务

青岛港现共拥有船台16座(其中在建1座);船坞7个(其中在建3个)。可以提供各类船舶修造服务。(详见附录八) 第三十四条 船舶拖带服务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为在本港提供船舶拖带服务的主要企业,现有各种港作船舶29艘,可提供协助大型船舶靠离泊、水上拖带、护航、起重、吊装、驳运和沿岸壁挖泥清淤工程等服务。

招商伟捷(青岛)拖轮有限公司,拥有拖轮2艘,4000马力/艘,其中一艘兼做消防船,主要用于青岛港附近海域拖带与顶推作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海上救助服务

交通部北海救助局为负责本港水域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单位,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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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包括: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以人命救生为目的的海上消防;以人命救生为直接目的的财产救助;国家指定的特殊抢险救助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完成国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打捞服务

交通部烟台打捞局为负责本港海(水)上沉船(物)打捞、应急抢险、大型海难(包括环境)救助的专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战备)、救灾等抢险打捞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沉船沉物打捞、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水上非人命救生的船舶、设施和财产的救助打捞及海上消防工作;应急拖航驳运;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油污水处理服务

本港接受船舶和有关企业油污水处理,可实施处理的污水类型有:船舶污水、化学污水和生活污水。油污水处理单位为青岛市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中心。

第七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

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进入本港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及为其服务的港口设施,适用《船舶保安规则》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三)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第三十九条 港口应急救援

(一)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将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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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三)港口经营人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分别报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海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航道及航标维护

(一)航道维护

1、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2、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航道内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3、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青岛海事局和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按规定设置标志,或委托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代设代管,并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

(二)航标维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3、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4、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港口环境保护

(一)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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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使用。

(二)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一)任何船舶不得向本港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船舶垃圾以及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水域内船舶的压载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确需排放的压载水、洗舱水、舱底水,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青岛海事局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应事先向青岛海事局报告。

(三)船方应当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垃圾含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方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提供物质的名称、性质、数量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及相关作业的防污染控制

(一)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青岛海事局批准或者核准:

1、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

2、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3、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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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二)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备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 第四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报青岛海事局,接受调查处理。青岛海事局接到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船舶、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青岛海事局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港口工程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二)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报经青岛海事局批准。

(三)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六条 港口畅通保障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青岛市港航管理局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青岛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相关说明

本章程的编制工作由青岛市港航管理局组织,青岛海事局、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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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边防检查站、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本章程资料统计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港口水域、陆域、航道、锚地、港口设施等资料为青岛港主要港口资料。今后相关内容的变动,将以活页形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青岛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解释。 第四十九条 备案

本章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第五十条 发布日期

本章程于2007年1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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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青岛港陆域范围 一、老港区:

老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S1 S2 S3 S4 S5 S6 S7 S8 S9 S10

坐 标 X 107895.7628 108051.6766 107489.9976 107199.5558 106891.9308 106275.3801 106027.1261 105839.4075 105408.8851 104630.7935 Y 228882.5634 228549.9407 228091.1606 228496.7778 229075.4303 228748.1510 228969.0234 228741.4022 228009.4803 227157.0575 二、前湾港区:

北起前湾北岸作业区小港池,向西南越过镰湾河至江山中路,沿江山中路至青岛保税区下界,经大涧山至显浪嘴南侧,各控制点坐标如下:

前湾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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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标 点 号 Q1 Q2 Q3 Q4 Q5 Q6 Q7 Q8 Q9 Q10 Q11 Q12 Q13 Q14 Q15 X 99933.5 99572.0 99392.0 99392.0 97585.0 98535.8 98380.8 97328.2 96530.0 94832.0 93840.0 93258.8 93258.8 94587.2 95700.0 Y 220193.0 219939.0 219939.0 219754.4 216754.4 216129.5 215659.3 216351.4 215120.0 215446.0 215727.0 218746.6 218988.6 220637.3 221760.0

三、黄岛油港区:

陆域港界东部自油二期码头后方的城市道路起向北延伸,北部以油一期码头后方的城市道路向西延伸,港界线向海侧为黄岛港区陆域范围,各控制点坐标如下:

黄岛油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H1 H2 坐 标 X 101860.0 101860.0 Y 219270.0 220225.0 28

H3 H4 H5 H6 H7 H8 H9 H10 H11 H12 H13 101895.0 101895.0 101890.0 101890.0 101850.0 101850.0 101465.0 101310.0 101240.0 101225.0 101051.0 220225.0 220540.0 220540.0 220750.0 220750.0 220800.0 220800.0 220843.0 220800.0 220750.0 220768.0

四、四方港区:(规划)

陆域港界北起李村河口;东部港界沿污水处理厂西侧,至胶济铁路沿线西侧,再沿青岛发电厂西侧,南至海泊河口。各控制点坐标如下:

四方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S1 S2 S3 S4 S5 S6 S7 S8 坐 标 X 108457.8667 108435.0622 109024.9959 108798.5667 109582.1968 110322.9488 111677.0752 111980.2845 Y 229180.6056 229253.4005 229438.2086 229761.9444 230309.3655 230562.7388 231843.2710 231514.4794 29

S9 S10 112284.7602 112865.5526 231517.5699 231859.2676

五、鳌山湾港区:(规划)

陆域港界西起黄埠滩;北侧港界沿滨海大道至西凤山附近;东侧港界经文山以西,经和尚山至女岛北部、龙口岛对岸处,各控制点坐标如下:

鳌山湾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坐 标 X 144681.3 148893.8 150250.1 148369.0 146998.5 144345.4 143130.1 141587.1 139521.6 Y 265611.0 268483.4 271878.1 275623.5 275623.5 275060.8 277365.5 277317.1 279321.6

六、董家口港区:(规划)

西部陆域港界自董家口半岛西岸,经瑯琊台湾,沿滨海大道向东,直至胡家山东侧。各控制点坐标如下:

董家口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D1 坐 标 X 49416.5 Y 177807.8 30

D2 D3 D4 D5 D6 D7 D8 53403.5 53405.0 53658.8 54902.8 54902.8 55978.9 55978.9 178192.2 180000.6 180000.6 179995.3 181183.1 182267.5 188350.7 七、海西湾港区:(规划)

陆域港界北起显浪嘴,向南沿连江路西侧,经生活居住区,再向东沿大造船规划区底部至渔业码头北侧。

海西湾港区陆域港界坐标表(青岛城市坐标系) 点 号 HX1 HX 2 HX 3 HX 4 HX 5 HX 6 HX 7 HX 8 HX 9 HX 10 HX 11 HX 12 HX 13 坐 标 X 95700.0 95057.7 94913.1 93277.1 92902.9 91771.5 90991.1 92400.1 93536.2 93766.8 94208.3 96648.7 96631.9 Y 221760.0 221111.2 221076.3 221118.4 220767.5 220112.1 220426.7 222214.5 224017.6 225125.4 225514.4 225747.3 225266.4 31

附录二:

青岛港主要航道表

一、青岛港港外主要航道表

方 位 长度 (n mile) 宽 度 水深底名 称 起 止 (m) 质 N35°56’2(1)青岛港主航道 4” N36°02’04” 103°~283° 25.5 2.7~1.823.5m泥E120°46’ E120°15’ 42” N36°17’351” N35°58’12” n mile (规划) 沙 (2)第一航线 2” 42°~222° 26 1.8 n mile 13 m以上 泥沙 E120°58’ E120°36’ 26” N36°07’054” N35°58’12” (3)第一预备航线 4” 68°~248° 24 2 n mile 26 m以上 泥碎石 E121°04’ E120°36’ 48” N35°56’254” N35°56’24” (4)第二航线 4” 90°~270° 15 3.2 n mile 28 m以上 泥碎石 E121°05’ E120°46’ 00” N35°43’142” N35°56’24” (5)第三航线 5” 158°~338° 14 2.8 n mile 28 m以上 泥贝 E120°53’ E120°46’ 09” 42” 32

N35°45’00” N35°57’12” 45°~225° 21.5 164°~344° 1.0 n mile 16-20 m以上 E120°06’ E120°21’ (6)第四航线 30” N35°57’12” 24” N36°01’18” 泥 E120°21’ E120°20’ 24” N35°49’04” 00” N35°53’50.4” 154°~334° 6 166°~346° 300 m - - E120°11’ E120°08’ (7)灵山船厂航道 28” N35°53’50.4” 30.6” N35°54’33” E120°08’ E120°08’ 30.6” N36°17’32” 18” N36°22’18” 132°~312° 7.2 16°500 m - - E120°58’ E120°51’ (8)女岛港航道 26” N36°22’18” E120°51’ 48” N36°12’3(9)鳌山港航道 0” N36°19’26” 港池 48” ~196° 132°~312° 10.6 500 m - - E120°52’ E120°43’ 52” 11.3” 33

N36°19’2 6” E120°43’ 11.3” N36°12’ 55” N36°22’ 25” 港池 10°~190° 152°~332° 13 3°~183° 500 m 17 m E120°53’ E120°47’ (10)鳌山16” 09” 湾港区航道 N36°22’ 25” E120°47’ 09” (11)董家口港区主航道(规划) (12)董家口大型散货码头航道(规划) N35°35’ 02” E119°49’ 15” N35°31’ 38” E119°50’ 42” 码头 港池 157°~337° 码头 0.81 200 m 14 m 127°~307° 3.8 260 20 m

二、青岛港胶州湾内主要航道表

名 称 起 止 N36°02’ (1)大港航道 02” E120°15’ 58” 方 位 长度(n mile) 宽 度 水深底(m) 质 N36°04’ 57” E120°17’ 00” 16°~196° 4.5 900~210 m 17 泥沙 34

N36°04’ 57” E120°17’ 00” N36°01’ 53” E120°16’ (2)预备航线 41” N36°04’ 18” E120°15’ 39” N36°02’ (3)黄岛港区北部作业区航线 00” E120°16’ 11” N36°04’ 51” E120°13’ 50” (4)黄岛港区大型原油码头航线 (5)前湾港区航道 N36°02’ 04” E120°15’ 51” N36°02’ 04” E120°15’ 51” N36°05’ 15” E120°12’ 41” N36°04’ 51” E120°13’50” 146°~326° 4.3 116°~296° 400~200 15.5 泥沙 N36°02’ 33” E120°15’ 15” 大港 74°~254° 120°~300° 4 - 12 泥沙 N36°04’ 18” E120°15’ 44” 90°~270° N36°02’ 56” E120°14’ 31” 130°~310° 1.3 20 泥沙 N36°01’ 27” E120°14’ 00” 68°~248° 1.6 414m 17 泥沙 3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u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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