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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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31日 [1992]国土[籍]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 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

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

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

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

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

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

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的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

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

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

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

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兰晒图、影象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到现场指界。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

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

土地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

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

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

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

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

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

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

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

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

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地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1∶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外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四、内业工作

1.图件的修改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t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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