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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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 GJDGZ—101—95

一、总 则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三、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

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1.0.3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

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千方米 (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取整数。

第1.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

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二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2.1.1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

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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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

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干面积计算。

第2.1.3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2.1.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

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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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

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6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层建筑

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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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条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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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条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

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2.1.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

筑面积。

第2.1.10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1条 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

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2条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3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

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 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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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4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

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5条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2.1.16条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

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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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2.2.1条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

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2.2.2条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2.2.3条 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

空层。

第2.2.4条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灌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

箱、花架、凉棚等。

第2.2.5条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

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6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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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条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 其 他

第2.3.1条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章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第2.3.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

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三章 土建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第3.1.1条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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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第3.1.2条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表3.1.2所列数值换算。

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第3.1.3条 平整场地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第3.1.4条 挖掘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表3.1.4—1规定计算。 3.挖沟槽、基坑需支档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

计算。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档土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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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计算放坡。

4.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按表3.1.4—2规定计算。

5.控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深2m以内 5.55工作日

深4m以内 17.6工作日

深6m以内

26.16工作日

7.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3.1.4—3规定宽度计算。

8.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第3.l .5条 人工挖孔桩土方量按图示桩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计算。 第3.1.6条 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凿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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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岩石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沟槽、基坑深度、宽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200mm 特坚石:150mm

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计算。

第3.1.7条 回填土区分夯填、松填按图示回填体积并依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土,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计算。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按表3.1.7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3.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上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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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要取土的体积。

第3.1.8条 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第3.1.9条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第3.1.10条 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

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管距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第二节 桩基础工程

第3.2.1条 计算打桩(灌注桩)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事项:

1.确定土质级别:依工程地质资料中的土层构造,土壤物理、化学性质及每米沉桩时间鉴别适用定额土质级别。

2.确定施工方法、工艺流程,采用机型,桩、土壤泥浆运距。

第3.2.2条 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

乘以桩截面面积计算。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第3.2.3条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桩断面以平方米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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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送桩;按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

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第3.2.5条 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第3.2 .6条 打孔灌注桩:

1.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的体积,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2.扩大桩的体积按单桩体积乘以次数计算。

3.打孔后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按钢筋混凝土章节规定计算体积,灌注桩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第3.2.7条 钻孔灌注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增加0.25m乘以设

计断面面积计算。

第3.2.8条 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制作依设计规定,按钢筋混凝土章节相应项目以吨计

算。

第3.2.9条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孔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第3.2.10条 其他:

1.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水平延长米计算。

2.桩架90。调面只适用轨道式、走管式、导杆、简式柴油打桩机以次计算。

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

第3.3.1条 脚手架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建筑物外脚手架,凡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或女儿墙上表面)的砌筑高度在15m以下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砌筑高度在15m以上的或砌筑高度虽不足15m,但外墙门窗及装饰面积超过外墙表面积60%以一上时,均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采用竹制脚手架时,按双排计算。

2.建筑物内部脚手架,凡设计室内地坪至顶板下表面(或山墙高度的1/2处)的砌筑高度在3.6m以上的,按里脚手架计算;砌筑高度超过3.6m以上时,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3.石砌墙体,凡砌筑高度超过1.0m以上时,按外脚手架计算。

4.计算内、外部脚手架时,均不扣除门、窗洞口、空困洞口等所占的面积。 5.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时,应按不同高度分别计算。 6.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梁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7.围墙脚手架,凡室外自然地坪至围墙顶面的砌筑高度在3.6m以下的,按里脚手架计算;砌筑高度超过3.6m以上时,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8.室内天棚装饰面距设计室内地坪在3.6m以上时,应计算满堂脚手架,计算满堂脚手架后,墙面装饰工程则不再计算脚手架。

9.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仓,不另计算脚手架。 10.砌筑贮仓,按双排外脚手架计算。

11.贮水(油)池,大型设备基础,凡距地坪高度超过1.2m以上的,均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12.整体满堂钢筋混凝土基础,凡其宽度超过3m以上时,按其底板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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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条 砌筑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外脚手架按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突出墙外宽度在24cm以内的墙垛,附墙烟囱等不计算脚手架;宽度超过24cm以外时按图示尺寸展开计算,并入外脚手架工程量之内。 2.里脚手架按墙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独立柱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外脚手架定额。

第3.3.3条 现挠钢筋混凝土框架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按柱图示周长尺寸另加3.6m,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外脚手架定额。

2.现浇钢筋混凝土梁、墙,按设计室外地坪或楼板上表面至楼板底之间的高度,乘以梁、墙净长以平方米计算,套用相应双排外脚手架定额。

第3.3.4条 装饰工程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5.2m之间时,计算基本层,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以算式表示如下: 2.跳脚手架,按诺设长度和层数,以延长米计算。 3.悬空脚手架,按搭设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高度超过3.6m墙面装饰不能利用原砌筑脚手架时计算装饰脚手架。装饰脚手架按双排脚手架乘以0.3计算。

第3.3.5条 其他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水平防护架,按实际铺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3架空运输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4.烟囱、水塔脚手架,区别不同搭设高度,以座计算。 5.电梯井脚手架,按单孔以座计算。 6.斜道,区别不同高度以座计算。

7.砌筑贮仓脚手架,不分单筒或贮仓组均按单筒外边线周长,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贮仓上口之间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8.贮水(油)池脚手架,按外壁周长乘以室外地坪至池壁顶面之间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9.大型设备基础脚手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地坪至外形顶面边线之间高度,以平方米计算。

10.建筑物垂直封闭工程量按封闭面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第3.3.6条 安全网工程量计算:

1.立挂式安全网按架网部分的实挂长度乘以实挂高度计算。 2.挑出式安全网按挑出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节 砌筑工程

第3.4.1条 砌筑工程量一般规则:

1 计算墙体时,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桃梁)、砖平碹,平砌砖过梁和暖气包壁龛及内墙板头的体积,不扣除梁头、外墙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每个面积在0.3m2以下的孔洞等所占的体积,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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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增加。

2.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并入墙身体积内计算。

3.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积内,不扣除每一个孔洞横截面在0.1m2以下的体积,但孔洞内的抹灰工程量亦不增加。 4.女儿墙高度,自外墙顶面至图示女儿墙顶面高度,分别不同墙厚并入外墙计算

5.砖平碹平砌砖过梁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砖平碹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100mm,乘以高度(门窗洞口宽小于1500mm时,高度为240mm,大于1500mm时,高度为365mm)计算;平砌砖过梁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500mm,高度按440mm计算。

第3.4.2条 砌体厚度,按如下规定计算:

1.标准砖以240mm×115mm×53mm为准,其砌体计算厚度,按表3.4.2计算。 标准砖砌体计算厚度表 表3.4.2

2.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第3.4.3条 基础与墙身(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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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条 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基净长计算。

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不予扣除,但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亦不增加。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应并入基础工程量内。 砖砌挖孔桩护壁工程量按实砌体积计算。

第3.4.5条 墙的长度: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第3.4.6条 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墙身高度: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其至屋架下弦底面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 m时,应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2 .内墙墙身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面。

3.内、外山墙,墙身高度: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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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 框架间砌体,分别内外墙以框架间的净空面积乘以墙厚计算,框架外表镶

贴砖部分亦并入框架间砌体工程量内计算。

第3.4.8条 空花墙按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空花部分不予扣除,其中实体

部分以立方米另行计算。 第3.4.9条 空斗墙按外形尺

寸以立方米计算,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及屋檐处的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行计算.但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实砌部分,应另行计算,套零星砌体定额项目。

第3.4.10条 多孔砖、空心砖按图示厚度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其孔、空心部分体积。 第3.4.11条 填充墙按外形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

算。

第3.4.12条 加气混凝土墙、硅酸盐砌块墙、小型空心砌块墙,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

算,按设计规定需要镶嵌砖砌体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第3.4.13条 其他砖砌体:

1.砖砌锅台、炉灶,不分大小,均按图示外形尺寸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各种空洞的体积。

2.砖砌台阶〔不包括梯带〕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厕所蹲台、水槽腿、灯箱、垃圾箱、台阶挡墙或梯带、花台、花池、地垄墙及支撑地楞的砖墩,房上烟囱、屋面架空隔热层砖墩及毛石墙的门窗立边、窗台虎头砖等实砌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套用零星砌体定额项目。

4.检查井及化粪池不分壁厚均以立方米计算,洞口上的砖平拱碹等并入砌体体积内计算。

5.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墙身合并以立方米计算。实砌地沟按其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第3.4.14条 砖烟囱:

1.筒身.圆形、方形均按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并扣除筒身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粱等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其筒壁周长不同时可按下式分段计算。

式中 V—筒身体积,

H—每段筒身垂直高度; C—每段筒壁厚度;

V H C 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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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段筒壁中心线的平均直径。

2.烟道、烟囱内衬按不同内衬材料井扣除孔洞后,以图示实体积计算。

3.烟囱内壁表面隔热层,按筒身内壁并扣除各种孔洞后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填料按烟囱内衬与筒身之间的中心线平均周长乘以图示宽度和筒高.并扣除各种孔洞所占体积(但不扣除连接横砖及防沉带的体积)后以立方米计算。

4.烟道砌砖,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炉体内的烟道部分列入炉体工程量计算。

第3.4.15条 砖砌水塔:

1.水塔基础与塔身划分:以砖砌体的扩大部分顶面为界,以上为塔身以下为基础,分别套相应基础砌体定额。

2.塔身以图示实砌体积计算,并扣除门窗洞口和混凝土构件所占的体积,砖平拱碹及砖出檐等并入塔身体积内计算,套水塔砌筑定额。

3.砖水箱内外壁,不分壁厚,均以图示实砌体积计算,套相应的内外砖墙定额。

第3.4.16条 砌体内的钢筋加固应根据设计规定,以吨计算,套钢筋混凝土章节相应项目。

第五节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3.5.1条 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区别模板的不同材质,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墙的支模高度(即室外地坪至板底或板面至板底之间的高度)以3.6m以内为准,超过3.6m以上部分,另按超过部分计算增加支撑工程量。

3.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0.3m2以外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4.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分别按梁、板、柱、墙有关规定计算,附墙柱,并入墙内工程量计算。

5.杯形基础杯口高度大于杯口大边长度的,套高杯基础定额项目。

6.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7.构造柱外露面均应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模板面积。构造柱与墙接触面不计算模板面积。

8.现浇钢筋混凝土悬跳板(雨篷、阳台)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牛腿梁及板边模板不另计算。 9.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图示露明面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小于500mm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10.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

11.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应另计算。

第3.5.2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混凝土实体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小型池槽按外型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3.预制桩尖按虚体积(不扣除桩尖虚体积部分)计算。

第3.5.3条 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构筑物工程的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区别现浇、预制和构件类别,分别按第3.5.1条和第3.5.2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2.大型池槽等分别按基础、墙、板、梁、柱等有关规定计算并套相应定额项目。 3.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筒、水塔塔身、贮仓等,均按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预制倒圆锥形水塔罐壳模板按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预制倒圆锥形水塔罐壳组装、提升、就位,按不同容积以座计算。

第3.5.4条 钢筋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吨计算。

2.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钢筋搭按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设计未规定搭接长度的,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率之内,不另计算搭接长度。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套筒挤压等接头,以个计算。

3.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构件外形尺寸计算长度,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规定的预应力期筋预留孔道长度、并区别不同的锚具类型,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1)低合金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预应力的钢筋按预留孔道长度减0.35m,螺杆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螺杆锚具时,预应力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预应力钢筋增加0.15m,两瑞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预应力钢筋共增加0.3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凝土自锚时,顶应力钢筋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合金钢筋或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1m;孔道长度20m以上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1.8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锥形锚具,孔道长在20m以内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lm;孔道长在20m以上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1.8m。

(7)碳素钢丝两端采用镦粗头时,预应力钢丝长度增加0.35m计算。

第3.5.5条 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 第3.5.6条 现浇混凝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体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2.基础:

(1)有肋带形混凝土基础,其肋高与肋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肋带形基础计算。超过4:1时,其基础底按板式基础计算,以上部分按墙计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tm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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