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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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 内部审计工作基本要求

1.1 内部审计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内部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各种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实行“两个层次、双重管理、分层负责”,“上审下”与“同级审计”相结合,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适当分离的管理体制。

1.2.1 两个层次,是指集团公司原则上在总部和企业两个层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1.2.2 双重管理,是指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1.2.3 分层负责,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本单位,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1.2.4 “上审下”与“同级审计”相结合,是指两个层面的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特点,选择恰当有效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1.2.5 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适当分离,是指总部审计部门将审计业务执行与审计工作管理适当分开,并体现在组织机构设置上。

1.3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采用科学的审计监督和工作方法,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1.4 集团公司及企业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5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署、国资委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2.1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1.1 集团公司及企业本着“精简、高效、独立、务实”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2.1.2 集团公司总部设审计局,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区域审计分局。

2.1.3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区分下列情况设置审计机构:

2.1.3.1 经营规模大、管理跨度大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并根据所属单位的分布情况,设立审计派出机构。

2.1.3.2 经营规模较大、管理相对集中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可不设审计派出机构。

2.1.3.3 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层次少的企业,可不设独立的审计机构,但应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2.1.4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撤并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重大事项,企业必须及时告知审计局。

2.1.5 集团公司及企业应当配备与其履行审计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建立正常的审计人员内部岗位轮换和部门横向交流机制。

2.1.6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配备必要的局级审计专员、处级审计员,同时可从企业聘请兼职审计专员和兼职审计员;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处(科)级审计员。

2.1.7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财务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2.1.8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的考试、评审,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2.1.9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学时。

2.2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2.1 审计局负责集团公司及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履行内部审计的管理、指导职责。

2.2.1.1 审计局主要行使审计管理职责,包括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管理、人员和培训管理,以及审计工作的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联系、协调国家审计署、国资委等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2.1.2 区域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主要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并负责联系、协调审计署驻当地特派员办事处。

2.2.2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业务、贯彻落实审计制度、推广应用审计信息化建设成果等相关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监督任务,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2.3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审计监督职责:

2.2.3.1 对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2.3.2 对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3.3 对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勘探开发投资、检维修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

2.2.3.4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2.3.5 对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2.3.6 对企业负责人或重要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2.3.7 对境外企业(机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2.2.3.8 对重大经营管理和对外投资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异常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2.2.3.9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2.2.4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2.2.4.1 要求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

2.2.4.2 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2.4.3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资产,查阅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

2.2.4.4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及相关数据的查询权限,对相关的电子信息和资料以及后台配置进行检查。

2.2.4.5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2.2.4.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2.2.4.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原始单据、合同、会议纪要等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违法所得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2.2.4.8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2.2.5 集团公司及企业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授权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委托费用较大的项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

2.2.6 集团公司及企业保护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2.2.7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给予保证,并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

3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规范审计程序。

3.1.1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及管理监督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3.1.2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审计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工作目标。

3.1.3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领导交办的紧急或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1.4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指定专人复核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字。

3.1.5 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理。

3.1.6 内部审计机构审理并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罚建议。

3.1.7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在60日内执行完毕并反馈执行结果。

3.1.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1.9 内部审计机构对决定受理复议的项目,组织复议应当坚持回避原则,并出具复议报告。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3.1.10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跟踪审计决定的落实整改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后续审计。

3.1.11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2 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3.2.1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3.2.2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全权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3.2.3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叉审计,以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3 严肃工作纪律。

3.3.1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3.2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签订《审计工作廉洁执业责任书》,落实廉洁责任。

3.4 强化重要事项管理。

3.4.1 内部审计机构实行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以及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纠纷和接受外审外查的情况等,均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

3.4.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总结,并积极推行审计报告内部公告制度。

3.4.3 集团公司及企业应当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审计信息,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4 督查与考核

4.1 集团公司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内部审计工作评选先进活动,对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企业对业绩优良的审计机构和个人,应结合年度考核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比活动,对质量高、效果好、影响大的优秀审计项目予以表彰;对业绩突出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授予荣誉称号。

4.3 集团公司及企业对在促进公司(企业)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机构、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特殊奖励。

4.4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问题漏审漏查、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严重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内部审计机构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故意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追究责任。

4.6 内部审计机构查出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尤其是私设“小金库”或私存私放资金、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个人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或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4.7 集团公司及企业应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凡发现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t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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