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偏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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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偏差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陕发改运行〔2020〕9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市场交易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20〕1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参加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合同电量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偏差电量进行认定和考核。

第三条偏差电量考核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公平合理,接受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接受市场主体监督。

第四条合同电量偏差考核周期暂按交易合同执行周期进行。条件成熟时,按月进行考核。

第五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度和周内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电量回购等方式减少合同电量执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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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量偏差认定和考核

第六条偏差电量是指发电企业、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及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在考核期内实际发电量或实际用电量与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当实际发电量或实际用电量大于交易合同电量时,称为正偏差电量;当实际发电量或实际用电量小于交易合同电量时,称为负偏差电量。

第七条上述市场主体只考核负偏差电量,暂不考核正偏差电量。考核期内负偏差电量占合同总电量5%以内时,视为允许偏差;负偏差电量超出5%的部分,视为偏差考核电量。

第八条偏差考核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正偏差电量按超发电量在年(月)末统一清算。对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正偏差电量暂按目录电价价格执行结算。

第十条同一发电企业、同一电力用户、同一售电公司在不同考核周期的偏差电量不能互相冲抵。

第十一条合同电量全部进行转让交易的,对受让方进行考核;合同电量部分进行转让交易的,转让部分考核受让方,未转让部分考核出让方。

第十二条为落实清洁能源优先发电政策,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发电,减少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对清洁能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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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企业的偏差电量,暂不予考核。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以下情况经认定可免除偏差电量考核:(一)因电网临时检修、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公用输配电设备较长时间受限,导致发电企业无法完成考核期内电量;

(二)因网络约束、电网调峰、系统安全造成的电网运行方式较大调整,导致发电企业无法完成考核期内电量;

(三)因政府宏观调控导致发电企业无法完成考核期内电量;

(四)因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发电设备停运,导致发电企业无法完成考核期内电量;

(五)因签订交易合同的购电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原因导致发电企业发生的合同偏差电量。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以下情况经认定可免除偏差电量考核:(一)因电网临时检修、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公用输配电设备受限,用户当月累计停电时间超过24小时,导致用户无法完成合同电量;

(二)因用户执行政府要求参与有序用电安排,当月累计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用户无法完成合同电量;

(三)因国家重大贸易政策调整等导致用户无法完成考核期内电量;

(四)因用户执行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减产能、重污染天气调控等停产限产政策(不含自身环保或能耗不达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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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被停产限产),当月累计时间超过72小时,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电量;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用户用电设备停运;

(六)因签订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原因导致电力用户发生的合同偏差电量。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所代理电力用户存在第十四条所列可免除偏差电量考核条款时,售电公司可申请对相关电力用户电量免考核。对售电公司考核时,可将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分为应考核电力用户和免考核电力用户两部分分别处理。对售电公司只考核应考核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对应合同电量的偏差,不考核免考核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对应合同电量的偏差。

第三章免考核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每个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符合免考核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免考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免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十七条各市场主体提供的免考核申请和佐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记入市场主体交易信用评价记录等。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申请免考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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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原因的,需提供相应调度机构书面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原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由交易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申请免考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于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地市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第十四条第三项原因的,需提供政府相关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并加盖公章);

(三)属于第十四条第四项原因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书面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并加盖公章);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五、六项原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具体影响因素、起止时间、影响电量等),由交易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符合免考核条件时,可申请对该电力用户对应偏差电量免考核,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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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执行。

第四章偏差考核费用的收取、返还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期末清零”原则,在每个考核周期,将从发电企业收取的考核费用,按参与交易的各发电企业市场化电量占比全额返还各发电企业;将从电力用户收取的考核费用,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占比全额返还各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将从售电公司收取的考核费用,按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市场化电量占比全额返还各售电公司。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偏差电量占合同电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中心将在交易平台上公示警告。年内被警告2次的,暂停本年度后续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不按规定支付偏差考核费的市场主体,将暂停其参加市场化交易资格,并保留法律途径追缴偏差考核费的权利。待足额补缴偏差考核费,并作出规范履约书面承诺后,恢复其市场化交易资格。市场主体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因对政策、交易规则、考核细则等理解不到位或有意违反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细则)的,所造成的偏差电量考核损失由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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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在偏差考核电量认定和处理过程中,与偏差考核行为相关的市场主体有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要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在偏差考核电量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调解解决。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将市场主体偏差考核情况及考核费用收支情况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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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t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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