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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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 肥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11) 6.2 标志????????????????????????????????(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 8 收费 ????????????????????????????????(13) 9 工作人员守则 ????????????????????????????(13) 10 附则????????????????????????????????(13) 附件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 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26)
磷 肥 产 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磷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磷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磷肥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磷肥产品单元及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优等品(有效P2O5≥18.0%) 一等品(有效P2O5≥16.0%) 过磷酸钙 合格品Ⅰ(有效P2O5≥14.0%) 合格品Ⅱ(有效P2O5≥12.0%) 优等品(有效P2O5≥18.0%) 钙镁磷肥 一等品(有效P2O5≥15.0%) 合格品(有效P2O5≥12.0%) 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 钙镁磷钾肥 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 优等品(有效P2O5≥25.0%) 肥料级磷酸氢钙 一等品(有效P2O5≥20.0%) 合格品(有效P2O5≥15.0%)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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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
2.2.1 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工作; 2.2.2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3 制定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
2.2.4 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核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5 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核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2.2.6 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2.2.7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52500134 传 真:021-52807275-801,52505134
电子信箱:gangliu@online.sh.cn,szc@msds.gov.cn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2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实地核查报告一式二份。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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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 4
表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单元 应 有 标 准 HG 2740-1995 《过磷酸钙》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过磷酸钙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274-1997《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 过磷酸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HG 2557-1994《钙镁磷肥》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钙镁磷肥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HG 2598-1994《钙镁磷肥》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钙镁磷钾肥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HG/T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 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肥料级 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磷酸氢钙 GB/T 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679-1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混合设备(混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机械型化成设备 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 硫酸贮槽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成品库 造粒设备 干燥设备 成品筛分设备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矿浆泵 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 振荡器(约40r/min) 恒温水浴(60±1℃) 真空抽滤装置 10ml碱式滴定管(计量合格) 玻璃干燥器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通风橱 取样器 试验筛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备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
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第12、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颗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必备;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 4.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
5.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6.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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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企业生产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配料计量设备 高炉上料设备 热风炉 高炉 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 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 水池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烘干磨细设备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成品库 检验测量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 恒温振荡器(35~40r/min) 真空抽滤装置 试验筛(鉴定合格) 玻璃干燥器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电动振筛机 通风橱 取样器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备注: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
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表5 企业生产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燃烧炉 干燥机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 鼓、引风机 气固分离设备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成品包装设备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原料库≥200m 成品库≥200m 22检验测量设备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 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65±1℃) 真空抽滤装置 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50±2)℃或卡式水分测定仪 玻璃干燥器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酸度计,灵敏度0.01pH单位 通风橱 取样器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1g)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备注:1.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
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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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企业申请材料交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由审查部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5.3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
5.4.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5.4.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规格就高原则,抽取最高规格的产品,企业只能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的磷肥产品。
对于集团公司,每个产品单元每个生产点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
5.4.1.4 抽样方法按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0.5kg(粒状产品应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250mL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验样,另一个为保留样。
5.4.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部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5.4.1.6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产品包装标识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验单位,二份由抽样人员交审查组织单位。
5.4.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六个月。 5.4.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
5.4.1.9 产品数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5.4.1.10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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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产品商标 抽样基数 样 品 量 生产日期 或 批 号 产品包装标识 生产许可证号 有效P2O5含量 联系人 样品规格 抽样地点 抽样袋数 执行标准 抽样日期 净 含 量 其他标识 邮政编码 产品外观 企 业 自 检 数 据 抽 样 人 员 签 字 (盖章) 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 粉状 □ 粒状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企业在场 领导签字 (盖章) (受检企业盖章) 说 明 1.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受检企业留存,一份置样品箱内,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2.从抽样日期 7 日内,将样品送到检验机构.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项目(表8、表9、表10、表11)及检验依据
分别依据HG 2740-1995《过磷酸钙》、HG 2557-1994《钙镁磷肥》和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HG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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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游离酸(以P2O5计)含量/% ≤ 水分/% ≤ 优等品 18.0 5.0 12.0
表9 钙镁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水分/%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 ≤ ≥
表10 钙镁磷钾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总养分(P2O5+K2O)含量/% ≥ 有效钾(K2O)含量/% ≥ 水分/% ≤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
表11 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游离水分含量/% 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 5.4.2.2 结果判定
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判定:
A 检验样或保留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B 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
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
5.4.2.3 检验报告及汇总 10
≥ ≤ ≥ 指 标 优等品 25.0 10.0 一等品 20.0 15.0 3.0 合格品 15.0 20.0 指 标 一等品 15.0 2.0 0.5 80 合格品 13.0 1.0 指 标 优等品 18.0 一等品 15.0 0.5 80 合格品 12.0 一等品 16.0 5.5 14.0 合 格 品 Ⅰ 14.0 5.5 14.0 Ⅱ 12.0 5.5 15.0
5.4.2.3.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至企业,另两份上报审查部。 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4.2.3.2 为加强检验工作管理,检验单位负责按季度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审查部。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其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生产点、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审核后于5日内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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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包装袋正面、说明书上同时标注(印贴)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12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6] 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13
附件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5
一、质量管理职责 核查 序号 核查内容 项目 1.1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组织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 合格 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一般不合格 机构 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3.对照申请书核对组织机构及人员。 ? 严重不合格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 合格 管理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 一般不合格 职责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确。 ? 严重不合格 3.对照申请书核查部门职责权限。 ? 合格 有效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 一般不合格 实施 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严重不合格 1.2 1.3 二、生产资源提供
核查 序号 核查内容 项目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及场所。 核查要点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对照申请书核查有关设施是否相符。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结论 核查记录 2.1* ? 合格 ? 不合格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备和工艺装备。 2.2 设备 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 合格 工装 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 不合格 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应。 4.对照申请书核查相关设备是否相符 16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核查记录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3 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 合格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 不合格 3.对照申请书核查有关检验、计量仪器是否相测量 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符。 设备 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 合格 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 一般不合格 内并有标识。 ? 严重不合格 用。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 三、人力资源要求 核查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 合格 企业 ; 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一般不合格 领导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 严重不合格 识。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技术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人员 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2 17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核查记录 3.3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检验 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人员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识和检验技能。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配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2. 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件。 工人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作设备。 生产 3.4 3.5 人员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 合格 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 一般不合格 培训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核查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有关的标准。 准。 4.1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严重不合格 技术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 合格 标准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1.? 一般不合格 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门备案。 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 严重不合格 门备案。 18
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此项不适用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 合格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一般不合格 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要求。 ? 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目4.2 录、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产品使? 合格 技术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 一般不合格 文件 必须齐全配套。 等和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 严重不合格 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等)。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致。 ? 严重不合格 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 合格 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文件 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管理 求。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管理。 ? 严重不合格 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3 19
五、过程质量管理 核查 序号 核查内容 项目 核查要点 结论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核查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5.1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并建立了合格供方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清单,核对清单是否涵盖了申请书中的原材料?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供应商。 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 严重不合格 协作记录。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采购 记录。 控制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 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单、合同等)。 ? 一般不合格 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协加工。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 严重不合格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 合格 规定。 ? 一般不合格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 严重不合格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一般不合格 5.2 容是否完善可行。 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工艺 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现损伤或变质。 管理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 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 严重不合格 20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3.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核查要点 结论 ? 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核查记录 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一般不合格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 合格 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控制点。 5.3 质量 控制 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 一般不合格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合格 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其内容是否完整。 量控制。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4 特殊 过程 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如热处理、铸造等工序)是否? 合格 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 一般不合格 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 严重不合格 ? 此项不适用 5.5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 合格 产品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 一般不合格 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标识 标识。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严重不合格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 合格 不合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格品 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控制。 3. 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5.6 21
六、产品质量检验 核查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6.1 检验 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量设备管理制度。 管理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过程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6.3*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2 出厂 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规定。 ? 合格 检验 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不合格 装和标识。 如产品标准要求型式试验或定期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 合格 6.4 委托 检验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 一般不合格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 严重不合格 对应。 检验。 ? 此项不适用 22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7.1 设备的危险部位应安全的生产设施、生产 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核查要点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7.3* 过行业企业生产符合环境监测标准,特殊磷酸钙生产不允许采用地坑化要求 成工艺。 1.三废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过磷酸钙是否采用地坑化成工艺。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结论 核查记录 7.2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防护 要的劳动防护。 2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核 查 结 论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生产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姓名(签字) 审 查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组 成 员 24
第2页共2页 序号 1 核查项目 质量管理职责 一般不合格 (款) 严重不合格 (款) 核查 项目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2.1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2.2.1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2.3.1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3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总 计 (款) (款) (款)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款) (款) 7.3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25
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1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815377,52500134 传 真:021-52807275-801,52505134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 2 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8918670 传 真:010-68918650 联 系 人:王旭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 3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6264749 传 真:028-6264749 联 系 人:李山桥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4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3034190 传 真:0311-3010654 联 系 人:高增明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5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5528400 传 真:029-5528672 26
联 系 人:宋建忠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6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5113192 传 真:0871-5113192 联 系 人:曾光琪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7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230022 电 话:0551-3412823 传 真:0551-3412941 联 系 人:呈静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8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6511130 传 真:025-6608930 联 系 人:黄晓风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9 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0851-5924117 传 真:0851-5924117 联 系 人:黄海英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0 四川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41 电 话:028-85553506 传 真:028-85551667 联 系 人:姬洪涛
27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1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215268,88223307 传 真:027-88219972 联 系 人:张晓黎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地 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邮政编码:310020
电 话:0571-86959511,86091244 传 真:0571-86983216 联 系 人:谢锦良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3 湖南省岳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岳东路58号 邮政编码:414000 电 话:0730-82242225 传 真:0730-8237493 联 系 人:黄雄辉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4 遵义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地 址:遵义市宁波路 邮政编码:563003
电 话:0852-8650500,8684457 传 真:0852-8647055 联 系 人:冯永渝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5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10690 传 真:0591-83710690 联 系 人:陈辉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28
16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17734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4596 传 真:0931-8824596
联 系 人:魏华光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7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510110 电 话:020-83304835 传 真:020-83349114
联 系 人:彭超盼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18 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0791-8331779 传 真:0791-8331779
联 系 人:巫民建
检验产品范围: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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