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相关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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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名词

一、土地分类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一)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望天田、水浇地等,我县主要地类是水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等,其中由耕地改种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园地称为可调整园地,视同耕地管理。

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苗圃等。

4.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农村道路、田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1.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

2.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3.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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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

5.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等;

6.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等。

7.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未利用土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其他草地(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沙地等;

2.其他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等

二、土地利用规划

(一)土地利用: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利用土地的特殊性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家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制定的调控措施。

(三)土地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土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一定区域范围和时期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五)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即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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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地者承担耕地补偿义务的制度。耕地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占地者通过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补充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需要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二是由占地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或土地整理,补充耕地来补偿。

(六)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至上而下的规划,上级规划主要通过下达控制指标的方式对下级规划进行控制,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包括:

1.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必须长期保护的耕地,同时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耕地。基本农田是需长期保护的优质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需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在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的范围。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指规划期内基本农田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3.耕地保有量:是指规划期内耕地资源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4.标准农田:是指标准农田是指通过土地整理等方法,对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和田间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建设,达到田成方,渠相连,林成网,灌得进,排得出的,具有良好生产条件的耕地,规划期内标准农田总量必须保有的最低量。

5.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是指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总量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6.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是指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特殊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新占其他各类用地的累积规模。

7.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指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除以城镇人口总数所得到的人均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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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二三产业GDP耗地量:是指规划期末每万元二三产业GDP所需耗用的建设用地面积。

9. 标准农田臵换:是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与储备库中的标准农田臵换。

10.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是指省政府下达县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分为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中,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由省政府一次性下达给县政府,在规划修编时落实到图斑(允许建设区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年度由省政府下达给县政府,用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报批。

11.预留指标:是指省政府下达县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中由县政府预留的机动指标,分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和基本农田预留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预留指标是省政府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没有落实到地块的指标,主要用于县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基本农田预留指标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是落实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省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多出的面积,主要用于县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建设因选址的不确定性碰到基本农田时的补划。

12.欠发达地区异地搬迁指标:指省政府下达欠发达地区高深山群众下山脱贫搬迁年度专项计划指标。

13.复耕指标:指通过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也称复垦指标和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指标。2008年以前,复耕指标可以作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使用,农转用时称复耕批次,2009年后由省政府不定期下达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复垦指标编制《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方案》进行农转用报批。

14.折抵指标:指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而新增耕地面积,也称土地整理指标。2008年以前,土地整理指标可以作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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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转用时称整理批次,2009年后停止使用土地整理指标进行农转用报批。现在,土地整理指标只能作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15.农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转用的审批权限:中心城区(白洋、壶山、熟溪街道)由省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由市政府审批,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一律由省政府审批。

16.供地率:土地供应率是指具体建设项目批次土地供应面积与经批准农转用面积之比。分总供地率和前三年供地率。

总供地率=历年批次土地供应面积/历年批次农转用面积;

前三年供地率=前三年批次土地供应面积/前三年批次农转用面积。前三年土地供应率列入年度考核,前三年考核合格指标分别为90%、80%、50%。

17.允许建设区: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18.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

(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八)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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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的依据。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指标、耕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

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是指根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具体项目用地单位组织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报件,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行为,分为城市分批次项目(一书三方案)和单独选址项目(一书四方案)。

(一)城市分批次项目:是指由多个用地选址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已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合法的用地项目组成一个批次上报审批的情况。

(二)单独选址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三)一书:呈报说明书。反映申报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类别情况、项目安排情况、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情况、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核情况等。

(四)农用地转用方案。反映申报土地中的农用地情况,与省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的农用地和耕地指标相关联,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或授权乡镇由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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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耕地方案。反映申报土地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包括被占用地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补充耕地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等内容。

(六)征收土地方案。反映申报土地中的征收集体土地情况,包括被征收土地涉及乡镇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按区片综合价征地补偿费用、县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安臵的被征地农民人口数和安臵途径等内容。

(七)供地方案(只出现在单独选址项目中)。反映单独选址项目的供地情况,包括地块的申请用地面积、功能分区、设定用途、供地方式、评估价格、用地年限等内容。

四、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能做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能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项目予以预审。一般和发改局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或《备案文件》相关联,由省发改委审批的预审,需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县发改局审批的项目,则由县国土资源局预审。

项目预审需项目业主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或《备案文件》或其他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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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开发整理

(一)土地开发: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生物工程或生物措施,使其改造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分为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重点在农村地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三)土地复垦:对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特点与利用状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开发规划指标、土地整理规划指标和土地复垦指标,分别确定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土地和已破坏的土地的最佳利用途径,并在时间和空间上做出安排。

(五)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潜力:在规划期内预期的经济、技术、生态条件的约束下,各类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利用为耕地及其他用地面积,包括大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限制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运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的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独立的业务单位组织开展对土地资源和综合整治,以达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目标的活动。

(七)项目入库:项目入库是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表明命该项目已经被审查通过,列入即将投资对象。

六、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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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地籍调查(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

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土地数量、质量的动态变化规律,而且可以对土地利用及权属变更进行监测,为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保管、更新有关自然、经济、法律方面的信息。中国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地籍资料需求的增长,土地管理的内容还将随之不断地变化和充实。为保证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进行地籍管理工作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①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度进行。②保证地籍资料的连贯性和系统性。③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④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一)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允许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法定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3. 土地租赁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或非土地所有者依法为土地出租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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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或地下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4. 土地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5.土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一定期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主要有:(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6.划拨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称为划拨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除应向国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有关税费外,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用地单位一旦停止使用,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7.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因建设或生产需要,从国有储备土地或其他单位已使用的土地中,依照法律规定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另一个建设单位使用的行为。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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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六)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簿册,并据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土地登记既是国家管理土地的一项法律措施,又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续。我国法定的土地登记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的承办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及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先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土地调查:对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面积、质量及分布的调查。

(八)地籍调查: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臵、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簿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九)土地权属调查: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其权利所及位臵、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资源调查或土地详查,是在全国范围内或某一区域范围内,为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分布、面积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

(十一)地籍测量: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的方法,在一定区域内,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臵、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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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权属争议: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和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发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也可以经人民政府授权直接下达。

(十三)土地统计:以数字和图件为主要形式,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以及这些情况的动态变化,进行有系统的调查、整理、分析和预测的部门统计工作。

七、地质矿产

(一)矿产资源: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有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1、矿泉水:从地下深处涌出或由工人开采出来且未受污染的,来自深部循环、具有某种特殊理化特性,并因而有益于人体健康、可供饮用或医疗用的地下水。

地热(温泉): 萤石: 辉绿岩: 花岗岩: 饰面用石材: 普通建筑石料:

(二)矿产资源储量: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三)采矿权: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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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四)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其实质是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授予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五)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的采矿权的一中经济回报,是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利益。

(六)矿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步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七)采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国土资源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八)采矿权延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的大、中、小型不同而分为不超过30年、20年、10年不等。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以延长矿山开采年限,延续的次数不限。

(九)采矿权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人权利的行为。注销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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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压覆矿产资源: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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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利用遥感技术对耕地以及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及时、直接、客观的定期检测,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复核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比较可靠、准确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政府和社会需求,对违法或涉嫌违法用地的地区及其他特定目标等情况进行实时快速的日常监测,为违法用地查处及突发事件处理提供服务。

卫片:卫星遥感图像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所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

卫片执法检查: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实地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区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九、综合

(一)两整治一改革:整治干部队伍廉洁从政存在的突出问题(整纪纠风专项整治),整治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土地和矿权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二)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建设:

1.一个载体:就是建设产业集聚区,通过产业的集聚促进生产要素的规模集聚和优化组合,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动力,打造资金、技术和人才高地。

2.三个体系:一是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工业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产业相互支撑、互动发展的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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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业化进程;二是现代城镇体系,按照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着力构建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协调发展的城乡布局结构,以城镇基础设施的集中建设,引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加快城镇化进程;三是自主创新体系,重点抓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建设一批工程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产学研有效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率先实现崛起提供科技支撑。

(三)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资源,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健康发展的资源需求,努力实现资源的高效利。

(四)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 (五)双保工程:保发展保红线。

(六)四个带动: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四个带动。

(七)四个重在: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 (八)退二进三: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缩小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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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sn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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