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03-22 11: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

假定、处理、制裁3要素

8、 我国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9、 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特定程序3)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10、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11、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切实保证。

12、 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13、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主体: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 14、 《安全法》重要意义:1)有利于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15、 《安全生产法》20002年11月1日施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3)权责统一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5)依法从重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责任制2)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事故.

17、 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撤职处分,对个人2-20万;2)未履行职责的,2-20万,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3)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责任的协议,协议无效,2-10万4)发生重大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降职撤职,对逃逸,拘留15日以下

18、 工会:1)对违反侵犯法权益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提出建议3)威胁生命安全的,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4)参与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19、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范围: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20、 事故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21、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公司制,董事会决定2)非公司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22、 人员配置1)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其他的300人以上应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 23、 安全培训要求:1)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24、 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

25、 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6、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27、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必须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 28、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必须依法备案2)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重要内容,保障生命权是主线。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权3)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0、 从业人员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较轻的,当场纠正、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行政处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标准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作处理)。

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3、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予以关闭的,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2)人民法院,民事赔偿3)三种重剥夺人身自由,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4、 4个责任主体:1)政府和安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地方政府在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35、 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36、 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37、 矿山安全:1)“三同时”2)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矿井的通风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提升、运输;放水、排水和防火、灭火;防瓦斯和防尘。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两个以上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 38、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

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9、 矿山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 40、 矿山事故: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41、 安全技术措施资金:1)预防矿山事故2)预防职业危害3)安全培训;4)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费20%

42、 矿山安监部门职责:1)检查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2)参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6)参加并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理7)其他。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除不监督安全费外的

43、 矿山事故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2)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44、 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45、 1)消防设计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和开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46、 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3)不保障全出口畅通的。

47、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警告或罚款,对责任人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48、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1)公安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

49、 犯罪的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违法性3)具有故意或过失4)具有应受惩罚性。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到七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至七年

12、瞒报或谎报事故罪: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七年。

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公民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争议,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2、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4周岁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a、听证的,在告知3日内提出b、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d、听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亲自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f、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24、行政处罚不履行的,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女工禁止从事:1)矿山井下、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活动2)在经期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劳动,3)怀孕期间第三级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第三级劳动和哺乳期其他禁忌,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9、未成年工禁止从事: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2、本法所指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为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职责:1)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保障措施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工伤社会保险。

35、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员2)制定防治计划及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给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5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停建、关闭,对有直接责任人降级或撤职。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7、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门4)营业执照。三证一照。

9、有关资格证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0、停产整顿的规定:1)停产整顿2)停产整顿中的监督检查:暂扣证照: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擅自生产,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

11、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证照不齐擅自生产2)3月内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关闭煤矿达到的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后,开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危化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检查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登记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化品的铁路、航空运输和危化品的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危化品事故伤亡的医疗救护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8)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一次,其他危化品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

23、危化品的经营许可: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4、经营危化品禁止性规定:1)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活血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2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留1年。每天核对销售情况。1)生产、科研、医药等经常使用单位设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2)单位临时购买,应凭单位开具证明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外的剧毒化学品。 26、危化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运输企业必备条件。

27、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对于危化品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企业,应当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

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部门备案。

37、1)非法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非法销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10万元,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的, 1-5万元,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5万元,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批发企业向经营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责令停止,2-10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处罚: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5000-2万元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5)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处罚:200-2000元罚款。6)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公安部门没收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责任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就地封存,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的违规行为处罚。

39、民爆品分类:1)工业炸药2)工业雷管3)工业索类产品。

40、民爆生产许可,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登记程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45日内审查,发安全生产许可,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到工商登记,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备案。

46、民爆销售许可:1)向所省级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材料2)30日内审查。工商登记3日内向县级公安备案。

47、民爆购买许可:1)使用单位购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提出购买申请,2)公安5日内审查,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银行账户交易,不得现金交易。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转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备查。4)成交3日内向县级公安备案,销售单位还应向省级国防部门备案。5)进出口单位应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关备案。

48、民爆运输许可:1)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悬挂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经停专人看守。)装卸现场警戒4)运达后三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9、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0日内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50、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20日内审查,批准与否。应当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3)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从事作业的,应当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想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4)爆炸作业单位领取发放爆炸物品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5)剩余爆炸物品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51、民用爆炸物品:1)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违反《治

安处罚法》:罚款、拘留3)违反《民爆条例》: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10-50万元,没收非法物品及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或违法进行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作业,5-20万元,没收民爆物品及非法所得。 5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的市、县乡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53、行政许可种类:1)普通许可:确认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条件2)特许: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功能:分配稀缺资源,有数量控制。3)认可: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4)核准: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功能:保障安全5)登记:确立特定主体资格。 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煤矿、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2)具备共同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基本安全条件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a、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投产前提出,b、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申请:本条例实行1年内,1年时且申请领取的法定期限c、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收到申请45日之内,资料与现场不合格,合格后算起。5)期限与延期: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期满前3各月提出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生产现状良好、没有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企业予以免审延期,延续3年。6)补办与变更:7)公告:向社会公告。

57、安全生产区可证发证机关层级:1)两级发证:国务院及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一级发证:民用爆破: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区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发证对象:以矿井为单位2)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国家煤矿安监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许可证发放,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发放该级许可证。

59、非煤矿矿山企业许可证:1)发证对象:包括:气态、液态、固态。国务院及省级安监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2)发证机关:两级发证:国务院、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60、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1)发证对象: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2)两级发证。

61、建筑施工企业:1)发证对象:资质等级和施工许可证发证对象的一致性2)发证机关:领取安全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发证。

6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4、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4个执法主体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75、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装置制造单位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维修单位的3)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79、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等级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0、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3)日常运行记录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2、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受理之日30日内作出决定。 84、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1)擅自制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的,5-20万元,2)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罚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取缔,1-5万元罚款。4)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内未将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2000-1万元罚款。5)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5-20万元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取缔,5-20万元罚款,触及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85、使用单位法律责任:2000-2万元罚款:1)未按本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86、《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原则:以人为本、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87、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88、《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范围: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93、工伤保险确定费率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

94、认定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其他。 9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6、工伤保险申请时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后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8、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0、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原则。原则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10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要素:1)人员伤亡数量(人身要素)2)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济要素)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可以单独使用。

104、通用事故分级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工业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直接损失5000万-1亿元3)较大事故: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经济损失1000万-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或300万到1000万元。

106、事故报告主体: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事故报告情况的义务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5)其他报告义务人。

107、事故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对象: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向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报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逐级报告程序,对象有两个: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108、事故通知对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09、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级;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市级。4)事故续报、补报。30日之内,人员伤亡情况变化,事故单位和安监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110、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时限为1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11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设备。

112、事故调查处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1)实行、强化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权力。3)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作用。4)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

114、事故调查组成员: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

11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7、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1)四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2)三性: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调查报告属性:1)真实性2)证据性3)建议性4)不可复议、诉讼性。

119、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两种形式:政府下达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2)做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事故批复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制作下达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1、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4)责任者必须依法予以制裁的。四者缺一不可!

1、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安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省级为受理的初审机构。 4、注册的注销: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受刑事处罚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5)同时再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8、注安师配备:1)300人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比例配备注安师;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其他单位应当配备注安师或委托中介3)中介机构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

9、初始注册申请人条件:a、取得资格证书b、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中介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五类。

11、办理初始注册程序: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注册,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技能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认可,可直接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提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国家安监总局自收到报送材料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公布,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12、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算。延续注册,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册机构应该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注安师参与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排除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17、注安师违法:1)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未经注册擅自执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骗取执业证:三万元以下罚款,注销其执业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4)违法执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赔偿、刑事责任:a、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b、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c、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章d、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e、贪污、索贿、受贿、牟取不正当利益f、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g、超出职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的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处罚:1-3万元,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

15、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1)接受转让未发生事故10-30万元,2)接受转让发生事故但没有人员伤亡30-40万3)接受转让死亡安全事故40-50万元。

16、无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的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万元罚款。

17、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没收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5000-1万罚款,2)有关责任人1千-1万罚款。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3万罚款,有关人员1千-5千罚款。

18、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5千-1万元罚款。

19、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资质分级:甲级和乙级。甲级在全国范围,乙级在省级。申请检测资质条件:1)法人资格2)固定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分为:1)基础标准2)管理标准3)技术标准4)方法标准5)产品标准。

117、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1)四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2)三性: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调查报告属性:1)真实性2)证据性3)建议性4)不可复议、诉讼性。

119、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两种形式:政府下达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2)做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事故批复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制作下达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1、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4)责任者必须依法予以制裁的。四者缺一不可!

1、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安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省级为受理的初审机构。 4、注册的注销: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受刑事处罚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5)同时再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8、注安师配备:1)300人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比例配备注安师;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其他单位应当配备注安师或委托中介3)中介机构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

9、初始注册申请人条件:a、取得资格证书b、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中介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五类。

11、办理初始注册程序: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注册,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技能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认可,可直接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提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国家安监总局自收到报送材料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公布,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12、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算。延续注册,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注册机构应该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注安师参与并签署意见: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2)排除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5)安全生产事故调查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17、注安师违法:1)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未经注册擅自执业,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骗取执业证:三万元以下罚款,注销其执业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4)违法执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赔偿、刑事责任:a、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b、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c、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章d、泄露秘密造成严重后果e、贪污、索贿、受贿、牟取不正当利益f、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g、超出职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的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处罚:1-3万元,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

15、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处罚:1)接受转让未发生事故10-30万元,2)接受转让发生事故但没有人员伤亡30-40万3)接受转让死亡安全事故40-50万元。

16、无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条件的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1万元罚款。

17、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没收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5000-1万罚款,2)有关责任人1千-1万罚款。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1-3万罚款,有关人员1千-5千罚款。

18、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倍罚款,不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5千-1万元罚款。

19、安全生产检测机构资质分级:甲级和乙级。甲级在全国范围,乙级在省级。申请检测资质条件:1)法人资格2)固定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分为:1)基础标准2)管理标准3)技术标准4)方法标准5)产品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s8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