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5-06 09: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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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 (一)报告范围与标准 1.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3)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4)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5)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6)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7)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市(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例。

(18)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食物中毒:

(1)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4.环境因素事件:因环境因素(如空气污染、水污染)等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6.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学校、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24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学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早处理”的原则,果断处置,积极抢救,指导师生尽快离开现场,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区教育局接到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属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的请求区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区有关部门共同处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r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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