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合同10-3-13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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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马山壹号样板房(89#、90#、91#)及

会所(001)精装修

装 饰 施 工 合 同

工程地点: 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1号项目 建设单位: 四川艺朗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日 期: 201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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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四川艺朗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

牧马山1号样板房及会所(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对精装修部分施工。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成都市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概况及基本内容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牧马山1号样板房及会所精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1号项目内

工程规模:89#楼建筑风格B1FR,地上面积约418.72m2,地下面积约289.83m2;

总建筑面积约708.55 m2

90#楼建筑风格D1EN,地上面积约591.66m2,地下面积约399.65m2;总建筑面积约991.31m2

91#楼建筑风格D2FR,地上面积约648.58m2,地下面积约479.27m2;总建筑面积约1127.85m2

001#会所建筑风格FR,总建筑面积约7034.69m2

室内装饰施工各单项面积按实际装饰施工面积计算,坡屋面吊顶基层及面层按实际装饰完成面计算;球面体穹型吊顶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灰空间部位按装修实际产生面积计算。

质量标准:按国家装修质量 优质 标准

《建筑工厂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2承包内容

1.2.1乙方施工内容为

硬装部分(基层及面层)所有内容:甲方提供的89#、90#、91#、001#楼所有精装修施工图、装饰施工过程补图、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图等硬装部分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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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基层施工及面层采购,装饰面层有地砖、地板、地垫、地毯、石材、玻璃、油漆、乳胶漆、墙纸(含基层)、软包(布、皮、不锈钢等)、金箔等所有图纸中所涉及到的装饰面材。油漆、乳胶漆品牌暂定:华润HUARUN、多乐士DULUX。室内楼梯栏杆、铁艺、铁花等造型采购及安装。消防指示牌采购及安装。

不含空调、消防、背景音乐、泳池等机电设备、弱电系统采购及安装(电话、光纤、卫星电视、网络、智能家居、中央吸尘等弱电系统安装);

不含家具、家电、器材、装饰摆件、挂画、软装饰品等活动部分采购及安装;

强电、给排水改造部分所有内容:

1 提供配套系统的强电电源,硬装所有布管、线,插座、开关面板采购及安装, 2工程灯(射灯、筒灯、T4、T5、软管灯等)采购及安装,灯具品牌暂定:飞利浦、欧斯朗OSRAM,满足弱电配套安装。

3 大型装饰灯等大件物品吊链预留预埋、加固等工作内容。

4各功能房间配套的给排水管道采购及安装, 管道品牌暂定:川路、顾地。

五金件配套安装部分所有内容:合页、门碰、门锁、门吸、门轨等小五金件采购及安装。锁具、推拉门轨道五金品牌暂定:顶固、三环。洁具安装:卫生洁具等所使用的软管、角阀、玻璃胶等辅料采购及洁具安装。

室内防水施工:对需要作防水、防潮施工的区域,严格按照内装施工图施工,用料及施工方式按附件《室内装饰技术及质量要求》施工,防水: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双层施工。

室内部分砌体、抹灰、回填施工:局部砖砌体、抹灰、回填,地暖保护层施工,严格按照内装施工图施工,若施工图上未标明基础材料及做法,乙方根据功能性质的不同,调整施工工艺。

暂定2种基层做法:1有墙纸及乳胶漆装饰面的部位:轻钢龙骨+石膏板作基层处理;2墙面大面积使用石材装饰面的房间:大理石干挂法,避免干粘及镶挂在安全与表面反碱现象的出现。石材干挂胶:可选用杭州之江、武汉佳美、上海快牢达产A、B双组份石材干挂胶。

备注:投标单位在得到图纸后认真落利单项,计算工程量,避免漏项少量的情况发生。投标图上有的单项在投标阶段未报价的示为已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概不作签证处理。在投标阶段刻意增加工程量的单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单项装饰施工完成面)扣除。

2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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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后方为有效。现场代表为 先生,直接进行现场管理.

2.2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 先生,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乙方,乙方必须遵守;

2.3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节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等资料。

2.4为了满足现场施工进度及质量,甲方、监理、乙方每天应对当天的工作做小节,解决多专业配合等问题;应开现场会议、周会、月会等。三方均需对质量作监督及把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整体性解决,如不能在当天或本周解决的问题,甲方现场工程师需向上一级领导及设计单位汇报,乙方应跟进方案解决过程,避免过程中的疏漏。

2.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

2.6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回(在该月进度款中扣出),影响工期的责任分阶段按本合同6.4及9.2.2条规定执行;

2.7对施工期间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乙方应报作具体的解决方案(乙方向甲方及监理方汇报该周计划、月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计划要深入到具体工种、预定材料、项目资金运转等基本情况),甲方对施工过程作总体监督,若需要乙方夜间施工并且具备施工条件的,乙方若拒绝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罚款处分,每次处分金额不底于2000元。

2.8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罚款处分,每次处分金额不底于2000元,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甲方代表核实后可以要求乙方三天内无条件退场,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当于所发生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3.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3.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包括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及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内容,必须提前三日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其后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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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情节严重即可终止合同。

3.2对乙方管理人员要求为

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能代表乙方承担项目的施工组织、经济、技术等综合协调、管理、监督等项目经理职责,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效果问题);

材料采购不少于2人(能积极配合所有基层、面层材料的采购及调度,具有较强的计划能力,避免材料供应延误工期等问题);

各个分项组长不少于1人(对施工质量、工艺起作绝对性的控制,能多工种配合,对先后顺序均有很强的计划能力、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质量监督员不少于2人(对施工质量、施工过程、施工进度等系列问题作整体监督,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具备超强的执行力);

其他人员以乙方投标书为准,不作具体要求,对工人的施工技术及相关要求按乙方要求为准备;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需提供简历及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乙方应自觉管理好内装饰施工的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措施,对门窗洞口、电梯井、楼梯间、井道位置作好防护处理,所搭设的管架要安全牢固,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乙方工地项目经理签署并盖章后生效。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补充合同的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3乙方驻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有如下情节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调离该人员离开本工程范围内,并处罚乙方违约金2000元;同时乙方应尽快安排符合甲方需求能力的人员代替不满足该项目要求的人员。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如下:

*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主要安全施工人员如:电工、焊工必须要有上岗证);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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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责任和义务

4.1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4.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合法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4.3对现场的施工道路、环境、业主入住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报价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本合同一经签订,任何因此类调查不周而引起的乙方的损失或成本增加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4.4提前进行现场踏勘并自行核定现场工程量,如发现与甲方提供的数据不符,应在开工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此已经认可,仔细核对图纸,若发现有灰空间(阳台、露台、半室外庭院等)部分在施工图中未体现时,施工单位需提前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待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提供施工图后再施工。

4.5开工前 3 天向甲方提交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有效证件及通讯方式,对水电工、焊工等安全作业要求较高的人员还应提交职业上岗证、职业资格等级证。

4.6开工 7 天内乙方应对整个工程作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表》,必须能反应每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施工过程注意事项、费用支付等关键点工作。

4.7如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即早向加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4.8施工图及物料表上所标明的物料,乙方在采购物料(所有面层材料)前必须提供材料样板,乙方所提供的材料样板必须与招标物料表的材质一致,若误差过大或不能完全一致,必须通知甲方及监理,并重新提供样板待设计师确认,若未提供实物样板而影响整体效果,由此引起的后果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4.9由乙方采购的主要基层材料均需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严格按照预算清单备注材料品牌,若需跟换品牌,需提前告知甲方,待双方确认后在进行采购。

4.10若有甲供部分材料(材料、实物件等),乙方在计划数量时要尽量周密,数量误差在3%以内,凡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及实物件等,甲方移交于乙方后被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其它配套专业相互配合,若发现与内装有衔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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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或有问题的部分,乙方要尽快提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入下阶段施工,在整个内装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坚固配套专业施工的衔接及管理。

4.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基层薄弱环节进行反复检查,如:按照大型吊灯、轨道等位置要用钢结构加固(每盏吊灯位置均需预埋钢板、预设吊链)、安装射灯密集的位置需用木工板加固处理等,加固所产生的费用在该项费用内。

4.13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安排专人对各种机械设备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14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4.15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5乙方应做好施工过程中半成品、成品保护,若因未保护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未办理工程移交、交付物业管理公司等手续前均需作好保护措施,对需要注意的、特殊保养、养护方法的内容在移交时要与物业管理人员交待清楚);

5.1在合同工期内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故停工超过3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派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和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5.2工程竣工后3天内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同时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和监理确认的竣工图。

6 销售配合如下:

6.1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6.2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6.3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6.4乙方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收取乙方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6.5甲方采购的家具、电器、软装饰品等,乙方要配合安装及调试服务工作,该配合人工费包含在内装措施费中,乙方不得单独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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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款项及相关内容

7.1本合同以 固定单价 包干方式;

合同价款暂定为:¥ (小写)

人民币 (大写)详细报价详附件清单

7.2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本合同以 包干综合单价 招标方式;

7.2.1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单价及取费标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措施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脚手架拆除、过程保护及成品保护、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费用、包装运输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采保费、其它配合安装调试费)、规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规费及风险因素(市场价格波动、法规、规定等)。

7.2.2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甲供材料管理费、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7.2.3设计变更及签证:如出现投标报价中的相同项目时,按清单中的单价计价标准执行;类似、新增项目依据四川2009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清单计价定额执行;其他费用不再计取,主材单价根据市场价由乙方报送监理、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为结算依据。

7.2.4主材(常规石材、木材除外)均采用进口材料。对于主材完全按进口材料单价报价,工程完工后,施工方提供相应的进口材料订货单、香港方面的相关票据、及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并与施工图纸材料一一对应,方可进行结算,若有一项资料不符,则按照国产材料进行调价。

7.2.5主材替换: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可以提出材料替换,但须甲方代表及设计师确认效果,重大替换调整须设计师同意。此时材料价格重新限价,并相应调减该项目综合单价。

7.2.6如有甲供材料:甲方供货的材料结算量=计算工程量×(1+损耗率%)(对于铺贴材料,计算工程量扣除缝隙面积);如乙方的实际领用量超出结算量,则超出部分材料设备价款按供货单价在结算中扣除,如实际领用量低于结算量,节约部分双方各受益50%。

7.2.7水电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投标报价中,乙方直接交给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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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总包管理配合费用由甲方另外直接向总包单位支付,不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7.2.9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内。

7.3安装部分以总价包干,工程实施过程中及结算时不做调整。

8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本工程款支付按 形象进度付款 方式;

8.1.1预付款:合同价款的25%,于签定合同后3日内支付。 8.1.2月进度款,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进度的70%。 8.1.3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8.1.4经甲方、监理、乙方、物管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8.1.5工程结算完毕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8.1.6剩余结算额的5%为质保金,在保修期两年满后且处理完遗留问题后支付。 8.2付款时间如下

8.2.1乙方每月28号报本月进度款,甲方于下月15日前完成审核支付工程款; 8.2.2工程付款申请资料包括:详细的形象进度、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备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同期支付未付额的利息给乙方,延期支付超过约定日期15日的, 乙方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并由甲方支付乙方停工的损失;但因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提供过程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达到付款条件的,甲方有权利延期支付并给予处罚,工期不顺延。

9 工期管理

9.1工期

9.1.1开工日期: 2010 年 5 月 1 日 9.1.2竣工日期: 2010 年 10 月 1 日

9.1.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持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大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这些因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成为乙方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理由。若有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经甲方批准,工期顺延,但不增加费用。 9.2竣工日期控制:

9.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监理参加的竣工验收(工程核验)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之日,承包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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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任何部分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9.2.2工程竣工时间由于乙方原因每拖延一天,由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 9.2.3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A,甲方在开工前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 B,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9.2.4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

9.2.5非本条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列明可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余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未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均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3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0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10.1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总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甲方要求,国家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10.2检查和返工

10.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0.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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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和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和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3.2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和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需明确不验收的的理由。

10.3.3对于甲方确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0.3.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0.3.5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 设备调试

10.4.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0.4.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0.4.3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10.4.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0.5 双方责任

10.5.1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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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10.5.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0.5.4设备调试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0.5.6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1 工地现场管理

11.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2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1.1.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1.4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被安全员检查到,乙方无条件接受罚款,罚款金额按总包现场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11.1.5乙方应经常检查电动器具有无漏电现象,做好安全管理措施。 11.2 安全防护

11.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1.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3严禁施工人员工地及项目住所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电锅、电炉等设备,一经发现罚款2000元,因乙方工作人员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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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事故处理

11.3.1由乙方原因引起的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事件,概由乙方负责。 11.3.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1.4 文明施工

11.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1.4.2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1.4.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11.4.4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1.4.5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地需长时间保持干净,有清扫垃圾不及时、乱堆、乱放、乱倒行为,被监理或甲方检查到后处理罚款2000元;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1.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1.5.1乙方不需向总包单位支付总包配合管理费,但需支付相关的水电费。 11.5.2乙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自行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12 转让与分包

12.1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2.2乙方分包

12.2.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一经甲方查出,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即使经过批准,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12.2.2如甲方确认有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2.2.2如因乙方分包或转包涉及的工程款项的代扣代缴,必须经我司书面确认同意,同时我司要收取总费用15%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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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3.1乙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管理,但不需向总包单位缴纳总包管理配合费用。总包方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如下:

13.1.1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乙方对主体土建质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后向总包方、甲方、监理反应,若未发现问题,乙方在交接单上签字,后期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和相应的办公设施、仓储设施等措施费用;

13.1.2提供施工照明用电、施工用水的接驳点。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的施工与生活用水用电配置必要的计量设施,费用自负。 13.1.3总包方若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人可以在总包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方自行解决。 13.1.4乙方负责将自己的施工垃圾运到总包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总包方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的垃圾,总包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总包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每次罚款不少于2000元。

13.1.5总包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

13.1.6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甲方核实后照价赔偿。

13.1.7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若同意接受部分在后期仍然出现遗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13.1.8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向监理及甲方取得联系,与总包方有关系的部分,需与总包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在结构部分或其分项上提出具体的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9乙方与总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若总包方有遗漏的地方及时提出调整意见,若明知不提,导致乙方后期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13.1.10乙方应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若总包管理不善,乙方需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并告知监理和甲方,乙方必须满足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 14 设计变更

14.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4.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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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4.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4.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7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14.8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5.0关于变更的经济条款见《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16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16.1 竣工验收

16.1.1乙方施工人员要反复检查施工过程中遗留问题,乙方各分项组长自检---乙方管理人员自检---乙方领导及项目经理自检,将存在的问题做系统整改,整改无疑义后将自检记录报监理方。

16.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6.1.3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6.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5 %的违约金。

16.1.5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16.1.6乙方施工完毕,具备移交条件后需对该施工范围(样板房、会所)作室

内放射性检测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16.2 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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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6.2.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部分面积,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6.2.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方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6.2.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监管;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6.3 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6.3.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20天 内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

16.3.2工程总价为按照 7.2.1 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16.3.3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A,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B,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C,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200mm以上; D,42℃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E,-10℃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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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7.1.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1.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7.1.3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 争议、仲裁

18.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8.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8.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8.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9 合同解除

1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9.2当乙方将起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项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9.4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9.5一方依照19.2、19.3、19.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19.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9.7除根据19.3、19.4款解除合同外,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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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9.8根据19.4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20 合同生效与终止

20.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0.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0.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保留叁份。

发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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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合同附件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1《室内装饰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 附件2《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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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室内装修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

一 总 则

第 1.1条:装饰工程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工厂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第 1.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材料

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须由甲方确认。

第 1.3条:装饰材料进场应进行验收,包装须完好,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

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同时交由甲方确认。

第 1.4条:当甲乙双方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乙方安排第三方具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

二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第 2.1条: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安装辅料(管件接头、弯头)的选择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所有安装管道、管件、洁具配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管道及接头等辅料应选择优等品,需考虑二次检修和老化等问题。

第 2.2条:安装前应对安装位置作放线工作,以保证安装位置正确,装饰施工图上

的点位应与现场核对,与现场不对应的位置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安装完毕后的效果。

第 2.3 条:预埋管道(给排水、热水循环管道、电缆线管等)安装应横平竖直、

铺设牢固,坡度等均符合要求,所有预埋管应作保护措施(水泥砂浆、红砖等),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损坏和后期使用漏水等问题,预埋管高度或长度,要反复核对确定的洁具样式及接头位置,需保证安装后的整体效果。

第 2.4 条: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面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

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工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质埋件,后质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第 2.5 条:冷热水开关、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

于使用、维修、更换等问题,明暗管盒均刷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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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条:给排水管道转接头、带丝弯头出墙位置,安装时需注意与防水的结合,

避免疏漏后破坏墙面防水,地漏安装位置,需考虑单个空间的地平问题,避免后期地漏周边积水或清洁时流动不畅,地漏以下的水管与穿楼板的位置防水处理需反复作闭水测试,并需甲方专项工程师确认,地漏的选择与安装需考虑防臭问题、安装位置需满足使用要求及美观问题。

第 2.7 条:每一层楼的给水需设该楼层阀门总开关,每一个主要功能区域需设阀

门分开关,所有阀门设置高度要方便于二次检修,有检查井的房间,需考虑检查井内的检修安装问题,部分位置可设在柜体内,保证检修、维护、更换与美观问题。

第 2.8 条:所有管道安装完毕后,应通水试压,在接头、阀头、管道连接处不得

有渗水、漏水现象。对于需暗埋的管道还应作好隐蔽工程记录经由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第 2.9 条:卫生器具安装位置需与前期管道预埋相对应,需正确、端正牢固,外

表光洁无损伤。

第 2.10 条: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

密封条封闭。

第 2.11条: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

符合下列要求:墙面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后再作保护层。

第 2.12条:冷热水管道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系统

采用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第 2.13条:卫生间的用具(如玻璃镜、镜箱、毛巾架、浴巾杆、手纸盒等)安装

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和安装后的整体效果,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位置及高度适宜,镀膜光洁无损伤、无污染,护口遮盖严密,与墙面靠紧无缝隙,需前期预埋的固定件,要在面层施工前做预埋处理。

第 2.14条:所有的成品或半成品部分,需做好保护措施,洁具安装完成后,反复

实验无误后作相应的成品保护,防止施工等人员使用,地漏位置清扫干净,防止下水道堵塞等问题。

三 强 电 工 程

第 3.1 条:强电电缆、辅料等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同时

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施工方案应满足专项技术要求和合同相关约定。

第3.2 条:强电布线前应反复核对装饰施工图,确保点位、数量、位置、高度等问

题,要满足后期使用等功能要求,若施工图上点位或数量不够或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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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吻合时,应与监理、甲方专项工程师商议,调整后在施工。

第 3.3 条: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暗线

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两个直接弯时,应增设接线盒;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个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第 3.4 条: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

应线在顶板上安装后质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质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或木砖上;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OMΩ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底边距地宜为1400mm,具体高度按内装施工图点位为准。

第 3.5条:灯具的绝缘材料耐火检查(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电保

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火。

第 3.6条:钢管吊灯灯杆检查(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

厚度不应该小于1.5mm。

第 3.7条:卫生间排风扇的安装要牢固,避免应旋转发出“轰轰”的声音。 第 3.8条:强电布线宜采用暗管(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样板房为PVC阻燃管,会

所为彩铝管)铺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缝盒内,强电线的数量与管子大小应满足强电的安装要求。

第 3.9 条:强弱电管距离满足安装规范,避免信号相互干扰。

第 3.10 条:暗埋线盒采用高档次的PVC塑料暗盒,安装必须牢固;二次检修时不

易松动,脱落;开关、插座暗线盒尽量安装在较为隐蔽的位置;地面插座要使用防水地插;对施工图中插座位置不够、位置不理想、或需要增加插座的,需让监理、甲方相关工程师同意后再作调整。

第 3.11条:开关、插座暗埋线盒安装要牢固、位置正确、横平竖直、表面盖板端

正,表面干净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卫生间及厨房须选用防潮插座;盖板安装完成后要保证二次检修时不易松动,脱落;开关、插座尽量安装在较为隐蔽的位置;地面插座要使用防水地插。

第 3.12 条:衣柜、储藏柜内需设行程开关。

第 3.13 条:电源线应按用电负荷合理选择截面:一,室内照明电线、普通插座采

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线。二,空调线采用截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线。三,功能房间(厨房、卫生间、设备间、操作间等)的主线应满足该功能区域的用电负荷,线径大小按该功能区域系统图设计为准,应满足后期使用要求。

第 3.14条:所有出线盒的线应留足150毫米,不易过短或过长;在安装过程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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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分线色、包线头;所有交叉接头线,缠绕圈数要按规范施工;相互连接线的接头需要烫锡等,防止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等问题。

四 吊 顶 工 程

第 4.1 条: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

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吊顶基层材料总体等级为优等品,在材料使用上满足牢固、安全、设备检修、防火等级要求。

第 4.2 条:大面积吊顶龙骨采用轻钢龙骨(规格:宽度为50mm,高度 为 15mm,

钢板厚度为 1 mm;轻钢龙骨外形要平整,棱角清晰,切口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毛刺和变形;其双面镀锌量:优等品不小于 120g/m*m),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偏差须在正负5毫米以内。

第 4.3 条:木龙骨应采用无开裂、无扭曲的红白松木,主龙骨的规格应不小于50X70

毫米。次龙骨截面为50*50和30*50,间距能保证整体牢固性。

第 4.4 条:所有的木龙骨(包含木钉、木楔)必须刷防火,有水房间还需作防腐

处理,处理方法:先涂氟化钠防腐剂1-2道,然后再涂刷防火涂料3道。

第 4.5 条:轻钢龙骨有38、50、60系列,38系列用于吊点距离为0.9m-1.2m的不

上人吊顶、50系列用于吊点距离为0.9m-1.2m的上人吊顶,主龙骨可承受80KG检修荷载、60系列用于吊点距离为1.5m的上人吊顶,主龙骨可承受80KG-100KG检修荷载,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不同材料。保证装饰结构牢固、装饰基层平整度。

第 4.6 条:金属吊杆及龙骨应经过表面防锈处理,安装吊杆时应注意预埋膨胀的

位置,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方式,避免破坏到楼板或本层卫生间及有水房间的防水和预埋在结构板内的冷热水管。

第 4.7 条: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

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所有自攻螺钉需点防锈漆,基层加固木工板规格:1220*2240*15mm、E1标准。

第 4.8 条:用于厨房、卫生间、游泳池、桑拿房等有水房间的石膏板应选用耐水

纸面石膏板(规格:12*1200*2400);用于无水房间立面及顶面的石膏板为耐火纸面石膏(规格:12*1200*2400),严格按照GB11978、GB11979规范执行,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第 4.9 条:吊顶内如有填充吸声材料,其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

防散落措施。

第 4.10 条:吊顶施工时需反复核对施工图,放线及放样来完善施工,在施工过程

中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对应的地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相关工程师,取得最终的施工方案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 4.11条:灯具及其他相关系统开孔时,需反复核对开孔位置(横平竖直)、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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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影响美观的位置,避免反工修补。各个小系统安装与装饰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对影响设计造型的位置作专业协调,对小系统安装上遗漏问题,相互提醒,相互检查,避免后期出现遗漏问题,影响吊顶的整体效果。

第 4.12条:吊顶工程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允许偏差(mm) 石 项目 膏无机维板 1 2 3 4 5 五 细 木 制 品 工 程

第 5.1条:所有的细木制品基层材料应满足防火等规范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合同

规定产品。所有基层材料采购清单需让甲方成本部认可,基层材料总体要求等级为优等品,在材料使用上满足牢固、安全、防火、耐久性等要求。

第 5.2条: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格断、包门及门套、窗套、立面

造型、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产品。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均须为国家认证的合格环保产品,木材经干燥含水率须底于 12%,其表面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第 5.3条:基层(木工板规格:1220*2240*15mm、E1标准;木条应采用无开裂、

无扭曲的红白松木,规格:不小于30*40、主要范围用40*60)安装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 所有的木龙骨(包含木钉、木楔)必须刷防火,有水房间还需作防腐处理,处理方法:先涂氟化钠防腐剂1-2道,然后再涂刷防火涂料3道。

表面平整 接缝平直 压条平直 接缝高低 压条间距 3 3 3 1 2 2 3 3 1 2 3 3 3 0.5 2 2 4 木质朔料金属饰板 2 13 1 用2m直尺和稧形塞尺检查 用直尺 用2mm直尺和稧形塞尺检查 用5m线板,不足5m,拉.5 通线检查 检查方法 板 纤板 板 装第 24 页 共 37 页

第 5.4条:在做造型基层施工前需对现场与施工图反复核对,强调立面、顶面、地

面的相互对应,若现场与图纸出入太大,需及时提出问题于甲方相关工程师,待得到反馈意见后进入下一步施工。

第 5.5条:基层与面板必须粘接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各种线条、窗帘

盒上下檐等处两端高低差不得大于2MM。

第 5.6条:面层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表面施工,木质面板应平整,不得有污染、

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石材面板应注意石材的纹路、拼花等接头的处理;玻璃面板应注意前期预订尺寸与后期安装预留尺寸,软包与皮质面层要作好施工过程中的保护与成品保护。

第 5.7条:有在厂家订做的部分(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格断、包门及门套、

窗套、立面造型、踢脚板、花饰、装饰线),需在现场反复核对,预留位置不能太大或太小等影响后期安装等问题。

第 5.8条:有电器设备(酒架内的藏酒柜、雪茄柜、厨房系统设备等)需要配合的

位置,要反复核对尺寸,避免预留位置过大或过小等问题,需要有电源的位置,造型时需考虑线管的走向,灯具、灯管安装等具体问题。

第 5.9条:有开关、插座面板的位置,在基层和面层对应位置需开口,开口的大小

要使开关面板能够遮挡,保证二次检查时不松动,脱落。

第 5.10条:衣柜、储藏柜内需设行程开关。

第 5.11条:窗台板(石材、木质)禁止分段接头,必须用整块材料加工,保证整

体效果。

第 5.12条:抽油烟机外的装饰不锈钢套筒要一个整体,禁止分段接头,必须用整

块材料加工,保证整体效果。

第 5.13条:有五金件(门锁、合页、门碰、拉手、闭门器等)安装的位置,需要

作重点保护,所有五金安装要一步到位,避免返工(补漆),延误施工周期等问题。

第 5.14条: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胶痕、光感

柔和。

第 5.15条:所有的成品或半成品部分,需做好保护措施,防止被撞、刮伤、被污

染等相关问题。

六、裱 糊 工 程

第 6.1条: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选择上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6.2条:前期基层处理要牢固,上裱糊工程刮腻子前其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应

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第 6.3条: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

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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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条:裱糊工程基体或基层表面的质量要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基体或基

层混凝土和抹灰的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质品不得大于12%;

第 6.4条: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

边、皱折或斑污,斜视时无胶痕。

第 6.5条:壁纸、墙布应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不同材质的接缝处,不得有缝隙。 第 6.6条:壁纸、墙布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

接,拼缝不明显,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第 6.7条: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脚处无接缝。

第 6.8条:整个施工过程应保护好面层材质,保证一次性完成作业,避免返工造成

的浪费,在贴面层材质前要反复核算,避免在造型中间或阳角部位接头;施工完成后作好成品保护。

七 板 块 铺 贴 工 程

第 7.1条: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本工程所选石

材为优等品,普遍厚度为20mm,对立面需要干挂的石材,背面需设加强带,执行标准:JC/T79-2001、GB6566-2001。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刮痕、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所有基层材料采购清单需让甲方成本部认可,安装石材的胶需选择专用大理石胶,禁止使用酸性玻璃胶。

第 7.2条: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天然材料应控制在2

平方米内无明显色差,人造材料应做到色泽统一。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第 7.3条: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

颜色协调。采用湿贴作业时,天然石材背面应采用“防碱背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第 7.4条:地面铺石材的水泥为3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砂为中

砂或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石材6面要涂刷防护剂;矿物颜料(擦

缝用)、蜡、草酸;施工结束后表面要打蜡达到光滑洁亮。

第 7.5条:各个功能房间石材安装按施工图放样施工,平、顶、立面造型要相互对

应。地面标高要做整体控制。有水区要低于无水区,如:卧室内的卫生间低与卧室木地板或石材10mm,避免木地板受潮,表面油漆起泡、掉皮、脱漆;游泳池周边水沟要有3%-5%大的坡度,游泳池、按摩池边要磨圆边处理;地漏周边石材要作2%-3%的防坡处理,方便后期清洁;游泳池内的过道地面若使用防滑石材,应对石材作荔枝面处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

第 7.6条:采用湿贴作业时,天然石材背面应采用“防碱背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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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拼花难度较为复杂的,需先铺装样板。

第 7.7条:立面石材施工时应注意表面平整度、色差、分缝、接头等问题,如:窗

台板用通长石材,避免分段接头;在明显位置禁止接头,室内石材加工前应与甲方专项工程师取得统一意见;保证施工完毕后的整体效果。

第 7.8条: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

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第 7.9条: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材的含水率

应不大于12%,卧室内的地板高出地面石材10mm;踢脚线安装方式按照内装施工图为准;注意材料收口处理。

第 7.10条: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

宜顺着光线铺钉。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第 7.11条:木地板安装时应注意地面打钉,安装前应对地面管线走向有深入的了

解,打钉时应错开预埋水管位置。

第 7.12条:木质板面层必需铺钉牢固无松动,粘结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

无明显刨痕、戗茬、毛刺、裂纹和翘曲等。

第 7.13条: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项目 允许偏差(mm) 石饰金属饰面2 3 3 0.5 2 0.5 - 材 面2 1 2 2 002 2 2 2 2 00 检查方法 砖 板 1 2 3 4 5 6 7 八 焊 工 作 业

第 8.1条:内墙大理石干挂部分需注意钢材、密封胶、连接紧固件等技术要求,根

据不同要求和不同情况,结构上作相应的调整,以安全、牢固、美观、经久耐用为设计原则,以下为控制关键点,所用钢材(埋板、化学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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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垂直 表面平整 阳角方正 接缝平直 接缝高低 接缝宽度 用2m托线板检查 用2mm直尺和稧形塞尺检查 用200m方尺检查 用5m线板,不足5m,拉通线检查 用2m直尺和稧形塞尺检查 用直尺 墙裙上口平直 2 .5 .5 .5 .5

等)规格、大小以实际情况而定,参考如下:

a,普通钢材主要选用标准型钢或钢板,材质Q235,表面须除锈防腐处理。转接件钢材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7中的规定;立柱——63#槽钢(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横龙骨——40*40*4角钢(表面热浸镀锌处理);后置埋件钢板——200*200*8mm(表面热浸镀锌处理);“L”型转接件——厚度7mm(由型钢制作,表面热浸镀锌处理);立柱套芯——方钢管(表面热浸镀锌处理);石材挂件——不锈钢或不锈铁(使用的挂件及配件M8不锈钢螺丝、垫片不得有锈迹现象)。

b,密封胶: 石材为多孔性材料,用于石材的无污染硅酮密封胶必须做渗透性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密封胶颜色与石材颜色一致(调色后甲方确认后使用);石材托板板槽填充用胶:可选用杭州之江、武汉佳美、上海快牢达产A、B双组份石材干挂胶。都具有快速固化、强力粘结性、高机械性抵抗能力等特点;注意事项: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施工,颜色由设计师确定,云石胶不得用于板材受力部位和挂件处。

c,连接紧固件:化学螺栓M12*160选用:邯郸精工、上海鹏力;所有连接螺栓均采用高强度不锈钢螺栓(含螺母、平垫、弹垫);竖龙骨与横龙骨连接螺栓尺寸:M14*100;横龙骨与石材挂件连接螺栓尺寸:M8*30

d,焊条及焊缝等要求严格按照大理石内墙干挂施工图集执行。

第 8.2条:室内有大型的吊灯、装饰吊件、音箱等物件时,需对结构作特殊处理,

吊装物件使用的吊杆、链条、钢丝、金属扣件等产品均须为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同时应具备相应吊装物重量的力度和韧性;如使用预埋件或拉结筋固定时,铁件部分须涂刷防锈涂料,施工方案应提前报给甲方相关工程师,以取得统一的施工意见后进入下一步施工,以保证安全隐患。

第 8.3条:抽油烟机外的装饰不锈钢套筒要一个整体,禁止焊接,分段接头,必须

用整块材料加工,保证整体效果。

九 涂 料(油 漆) 工 程

第 9.1条: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

标准,所有基层和面层材料均需让甲方成本部认可;基层材料总体等级为优等品,在材料使用上满足牢固、安全、耐候性。

第 9.2条: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前期摸灰有脱落现象,应

敲掉原墙面的抹灰,重新做抹灰工作腻子抹灰应牢固,不起皮、不脱粉及不裂纹,浴室、厨房、卫生间应使用防潮腻子。

第 9.3条:抹灰的最终原则是保证墙面的平整度、垂直度。严格控制立面、顶面等

大面积的平整读(允许偏差范围内),用肉眼、手感均未发现明显问题后再进入面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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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条: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基

本一致、无刷纹,所有的五金件安装位置、挖孔、钻孔深浅等问题均需在面漆施工前做好调试工作,避免后期安装时对油漆表面的破坏。所有需要安装玻璃或其他装饰块的位置,需做好保护措施,避免相互污染。前期所有的油漆、乳胶漆都应留够后期点补的量,避免后期再次调色引起的误差工作。

第 9.5条:五金件、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完毕后,注意点补工作,避免色差,斑点

等影响整体效果问题。

第 9.6条: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

明显刷纹。

第 9.7条: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刷漏和漏底。 第 9.8条: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下表:

项目 允许偏差(mm) 喷喷滚弹 检查方法 砂 涂 弹 涂 1 2 3 4 5 6

十 软 包 工 程

第 10.1条:软包(锦缎、皮革)墙面和填充料及边框的材质和规格、颜色、图案、

燃烧性能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 10.2条: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

不得松动,无翘曲、拼缝平直。

第10.3条: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手

感舒适。

第10.4条: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第10.5条:软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第10.6条:软包安装过程中和安装后均需对相临面作保护措施,避免相互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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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平整 立面垂直 阳角垂直 阴角垂直 5 5 4 3 4 5 4 4 3 4 5 4 4 3 4 5 4 4 3 用2mm直尺和稧形塞尺检查 用2m托线板和尺检查 用200m方尺检查 用5m线板,不足5m,拉通线检查 接墙裙上口平直 - - - - 分格条、缝平直 3

十一 地 毯 工 程

第11.1条:地毯的品种、材质、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11.2条:安装地毯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地面必须抄水平,对局部高的部分作响

应的处理,以保证地面整体平整度。

第 11.3条:安装地毯要注意地毯胶粘剂、地毯接缝胶带、麻布条。

第 11.4条:地毯应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色,不凹陷,不打皱,不翘边,缝

处密实平整,图案连续,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禁止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作接头处理。

第11.5条: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实固,无松动、无翘鼓、平扣、高底

扣要选择合理。

第11.6条:地毯安装时注意不要碰撞到墙面或相临物件,安装过程中要注意施工

过程的保护,安装工人必须穿鞋套,放工具的位置要小心轻放,避免相临地面或立面造型受损。

十二 玻 璃 隔 墙 及 装 饰 镜 面 工 程

第12.1条:玻璃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

要求,玻璃板隔墙和护拦须使用安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胶玻璃。

第12.2条:玻璃砖隔墙中应埋设拉结筋,拉结筋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

可靠的连接;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也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以充分保证其整体稳定性,保证墙体的安全。

第12.3条:玻璃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第12.4条:玻璃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第12.5条:玻璃安装前应按照设计要求的尺寸并参照实测尺寸,预先集中裁制,

裁制好的玻璃,应按安装顺序码放在安全地方。

第12.6条:玻璃与基层板连接时,禁止使用酸性玻璃胶固定,防止出现不良的化

学反应(黑斑、变色等现象。

十三 隐 蔽 工 程

第13.1条:所有隐蔽工程按其所属的分项工程均须符合设计及相关技术要求。涉

及承重结构的隐蔽工程应符合结构安全的规定。隐蔽工程完工后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项目的施工。

第13.2条:隐蔽工程内所有木质龙骨、吊件均须涂刷防腐和防火涂料,所有金属

龙骨、吊件均须涂刷防锈漆。

第13.3条:涉及重型挂件和吊件的隐蔽结构,施工方应提供经过力学测算的结构

施工图纸,经由甲方及监理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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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防 水 隐 蔽 工 程

第14.1条:防水材料须为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或合同规定产品,样板房及会

所内装防水材料暂定为1.5厚聚氨酯防水涂料 ,双层施工。

第14.2条:室内卫生间、厨房、地下室的墙地面均须做防水、防潮处理,施工前

应清理干净墙地面的基层,保持基面的干糙、平整。

第14.3条:按规定,卫生间、厨房的外墙防水涂料涂刷高度应达到350MM,内墙涂

刷高度应达到1200MM,淋浴区涂刷高度应达到1800MM。

第14.4条: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及施工进度要求,应满足整个内装的工程进度要求。 第14.5条:对施工顺序的要求:先局部、后整体。

第14.6条:对施工工序的要求:a基层清理干净—-材料按比例混合并均匀搅拌—-细部节点处理—-第一遍涂料刮涂—-第二遍涂料刮涂—-直至达到设计厚度---自检---蓄水抗渗漏试验---质量检查与验收---办理验收记录---成品保护。

第14.7条:防水层干透后须进行48小时闭水实验,实验时蓄水高度不底于5CM闭

水实验后确定无渗漏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须由甲方签字认可。

第14.8条:施工中如需在墙体内埋水管,须做大围护管径的凹槽,槽内抹灰圆滑

然后刷防水涂料。

第14.9条:当防水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尽快作好成品保护,以防止其他人为

因数对防水破坏。

1.本装修工程所有的材料,如有封样,以封样为样本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如无封样,材料进场前,必须经现场工程师确认;所有材料需经现场工程师、成本部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引起的相关损失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以我方指定的为准; 3. 招标单位保留更改样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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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签订了 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二条 关于变更、签证结算的要求 (一)变更签证办理时限要求

1、变更、签证严格执行月度结算制度。

2、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变更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工程技术联系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及甲方项目经理审定,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完成后,施工单位在每月22日(不含)前持有效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向甲方成本管理部报送上月22日至本月21日前已实施完成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对于超出此期限所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甲方在办理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于工程完工后而未及时确认的变更签证一律视为无效,同时,在合同项目竣工验收之后,不再单独办理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处理变更签证,则为结算部分签证不进行工程付款,对于当期的工程款只支付95%,待完成变更签证结算后,方可按合同约定付款。

4、每月22-29日,乙方必须指派专业造价人员配合甲方指定工程师对所报送的当月变更、签证的结算费用进行核对并最终确认。 (二)变更签证月度结算办理流程

1、通常,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 10 天内确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单价或总价一致。

2、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需在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申报实际完成工作的书面签单(设计变更实施后完成情况确认或现场签证单),确保在完工后5日内完成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或认可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知会并会同监理、现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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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成本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3、双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现场签证单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乙方历次报审的变更、签证结算将作为合同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其结算审核和超报扣款将执行下述第(四)条第1款规定。 (三)变更签证资料要求

1、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2、变更签证单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

3、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4、变更签证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变更签证结算金额明细表、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5、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四)其它约定

1、变更签证结算报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2%,否则,向甲方支付审减额的5%的违约金。

2、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3、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发生拆除事项前1日与监理、甲方项目工程师和成本工程师确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将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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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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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于 并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此维修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完成整改内容后,所承建楼栋第一次集中入伙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需要维修时,在甲方指定的维修期间,乙

方必须委派一名全权代表在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3.2.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a) 通讯地址:

b) 电话/手机(维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c) 传真: 3.3. 3.2中内容若有变动需在7日内书面知会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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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3.5. 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出现比较紧急的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供气中断等,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3.6.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7.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甲方的验收签字方视为完成,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乙方免费保修。 3.8. 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要乙方书面确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9.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退房、赔偿等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甲方签发《扣款通知单》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3.10.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3.11.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1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1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 甲方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支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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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4.2. 应付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除保修期内甲方签发的《扣款通知单》总额后的剩余款项。 4.3. 应付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保修期满后,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20天内支付乙方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5. 其他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书面通知对方的,除直接签收外,可采用邮寄方式通知。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地址,任何一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不论对方是否收到,邮件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如未告知的,本协议所载通讯地址仍为有效通讯地址,一方按该地址邮寄的,不论对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已送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叁份,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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