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版)贫困退出相关指标认定标准、程序及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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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版)贫困退出相关指标认定标准、程序及时间节点
贫困退出指标认定
标准、程序及时间节点
一、贫困户退出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
1.认定标准(省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2016年为3070元(陕扶办发〔2017〕10号)。国标(2010年不变价2300元,17年为2952元),高于低保收入3700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收入按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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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
根据省脱贫办对有关退出收入的指标解释,对部分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了明确。
非当年摘帽县区:贫困户家中有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高龄补贴、征地补偿款计入贫困户收入。在贫困县摘帽前,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退出当年,低保金均计入家庭收入;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不允许把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建房补助、临时性补贴和救助金算成当年实际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资金,如果给予的是现金资助,不纳入当年收入。
当年摘帽县区: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4.养老金;5.长期抚恤金;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7.残疾补贴;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9.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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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4.扶贫小额信贷;5.保险赔付资金;6.临时性慰问金;7.临时救助金;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17.其他。
计算周期: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退出年度的9月30日。
2.认定程序
(1)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镇(办)政府组织镇(办)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
(3)县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对各镇(办)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
3.时间节点。9月30日前,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二)有安全住房
1.认定标准。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其中,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规定的标准;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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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规定的标准;有多处住房的,认定最主要的一处住房安全即可。
易地扶贫搬迁认定标准:列入贫困退出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入住标准,即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
易地扶贫搬迁认定方法:(1)达到入住条件和实际入住核查。集中安置的,通过查阅县级国土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安置房交付钥匙的签字记录,必要时可采取电话询问、入户调查的方式,进一步核实搬迁群众领取钥匙及入住情况,现场查看安置区规划范围内建设的道路、给排水、通电、通讯、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检查是否达到入住条件。分散安置的,通过查阅镇(办)政府会同县级有关单位验收形成的安置房质量验收报告,同时入户现场核实群众实际入住情况。(2)建房面积核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房面积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得超过25㎡。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涉及超面积(人均不超过3㎡)的搬迁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取共有产权方式进行整改;2017年及以后年度实施搬迁的必须严格按照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的规定执行。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可通过查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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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图、施工设施图、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与入户调查相印证的办法予以核实;搬迁户自建房可利用测距仪入户实测的办法核实。(3)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核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以户为单位人均自筹资金不得超过2500元、户均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对于以安置房形式兑付补助资金的,通过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凭证、工程决算报告或存量房回购单价等,核实安置住房单位面积价格(由项目单位承建的安置房工程只包括主体工程建筑、安装费),结合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看搬迁群众是否足额享受了安置房补助政策,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对于分散安置或采取货币化形式安置的搬迁户,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安置房补助资金是否已按规定标准兑付到位,群众自筹资金是否合规。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标准:改造后的房屋需达到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实际入住。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方法:(1)住房安全和入住情况核查。现场核查县级住建部门是否出具房屋安全性评定意见,群众是否实际入住。(2)建房面积核查。C级危房修缮加固的,不核查房屋面积。D级危房重建的,原则上1至3人户建房面积控制在40-6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房面积不低于13平米、不高于18平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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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建房面积,现场核查建房面积是否符合要求。(3)补助资金兑付情况核查。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自建的,现场核查农户“一卡通”和银行回单;统建的,现场核查地方政府、农户、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补助资金支付凭证。
2.认定程序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
县级自查。县级国土部门根据脱贫计划,对照中省政策和贫困退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全住房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核实,形成县级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国土部门,并抄送县级住建部门。
市级核查。市级国土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各县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形成市级核查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国土部门,并抄送市级住建部门。
(2)危房改造贫困户。
县级自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县级住建部门按照贫困户脱贫计划,对照贫困户退出住房安全认定标准,逐户开展核查认定,对改造后符合住房安全房屋出具安全性评定意见;核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落实情况,形成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安全住房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住建部门。
市级核查。市级住建部门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主要核查危房改造后房屋危险性评定、入住情况和资金补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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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成市级核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住建部门。
3. 时间节点。安全住房认定核查时间,采取随时达标随时组织认定核查的办法开展,但不得超过下面规定的时间要求。
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
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
(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1.认定标准。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凡年满六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可推迟至七周岁)的儿童、少年均应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团、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陕教〔2017〕178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控辍保学政策。
2.认定程序
(1)县级核查。按照“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教育部门以镇(办)为单位,对照贫困退出标准、控辍保学工作基本制度、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排查,形成县级核查认定结论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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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复查。市级教育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实地随机对县级核查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复核,形成市级复查认定结论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教育部门。
(3)省级审核。省级教育部门对市级复查结论认定进行实地随机抽查,重点核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建档立卡户子女入学及就学情况、学籍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情况,要求全员在校(请假、休学除外)和零辍学(残疾、休学除外),形成省级审核认定报告,报送省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3.时间节点
(1) 9月15日前,完成县级核查。
(2) 9月22日前,完成市级复核。
(四)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1.认定标准。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四重”医疗保障体系,且享受以下政策:(1)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转诊程序;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政策。(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就诊,新农合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口多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门诊报销额度较非贫困人口多20%。(4)符合大病集中救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落实大病救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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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5)经过“四重”医疗保障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
2.认定程序
(1)县级卫计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户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卫计部门。
(2)市级卫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贫困户核查认定报告进行初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形成市级初审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
3.时间节点
采取随时达标,随时进行核查、初审和审核。
(1)4月30日前,完成农户参加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县级核查认定。
(2)5月31日前,完成市级初审。
(3)9月10日前,完成患病贫困人口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县级核查认定。
(4)9月20日前,完成市级初审。
(五)有安全饮水。
1.认定标准。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3)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4)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以上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达标均视为饮水不安全。其中,水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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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水利厅、省卫计委《关于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水发〔2017〕37号)文件执行。
2.认定程序。
(1)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户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形成行政村到户认定结果和全县到村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水利部门。
(2)市级水利部门以县为单位汇总贫困户退出安全饮水达标信息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水利部门。
3.时间节点。
(1)9月3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2)10月31日前,市级汇总上报。
二、贫困村退出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
1.认定标准。贫困发生率必须低于3%。贫困发生率是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全村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无此数据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提供数据,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在贫困发生率核算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评估时依据错退率和漏评率测算的错退人口和漏评人口、当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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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影响,由此造成的贫困人口数计入综合测算贫困发生率。
贫困人口漏评率(人)=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样村中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
贫困人口错评率(人)=调查核实的错评人口数/抽样村中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
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2.认定程序。
(1)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进行核查测算。
(2)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核实认定。
3.时间节点。动态调整结束后,由县级扶贫部门认定。
(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
1.认定标准。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按照国开办司发〔2017〕71号文件规定,贫困户家庭收入、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由于统计部门数据正式发布时间在次年元月下旬以后,为确保在年底前如期完成贫困村退出工作程序,计算比重时,分母使用统计局出具的预计数据。
2.认定程序。
(1)拟退出村根据年度脱贫户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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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镇(办)政府对拟退出村核实情况进行初审。
(3)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对镇(办)政府核实情况进行复审。
(4)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对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复审情况进行抽查。
3.时间节点。在村退出民主评议前,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测算。
(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1.认定标准。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县级农业部门登记认定,依托集体资产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合作组织指由村集体牵头领办或参与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民管民用的互助合作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1)获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2)组织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并运转有效。(3)集体资产清晰。严格按照中省清产核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集体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账簿健全。
合作组织标准:(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并规范运营。(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发起成立,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带贫减贫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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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关系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接收的扶持资金及形成资产,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互助资金组织标准:(1)完成注册登记、开设资金账户。(2)协会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表、现金管理等制度健全。(3)互助资金用途必须是以发展生产为主的农户增收项目,非协会会员和非正常用途不得使用互助资金。
2、认定内容及方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1)组织建立及运行情况核查。核查集体经济组织筹备成立并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党员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会议记录;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日记账、资产台账、章程制度等是否完整。(2)核查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和股权设置等关键环节改革做法是否符合中省改革要求,民主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群众参与是否广泛,改革档案是否齐全。(3)核查财政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群众入股或自筹资金是否合法合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资料是否完备。(4)成员权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科学,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合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权利明确。(5)内部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完备,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制度完善,成员监督机制健全。
合作组织:(1)组织建立及运行情况核查。核查合作组织筹备成立并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会议记录、成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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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记录及具体内容。检查营业执照。检查账务设置、章程制度等是否完整。检查成员账户设置是否规范合理。(2)核查合作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核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及成员从合作社受益情况,重点核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情况。(3)核查财政支持合作组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以集体名义接收的财政扶持资金及形成资产,是否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互助资金组织:(1)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协会章程。(2)协会正式成立3个月内要正常开展收、放款业务,成立1年以上的互助资金协会,放款率达到60%以上,按期回收率达到80%以上。(3)在扶贫、财政等部门监管下规范工作。
3.认定程序
(1)县级认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果;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退出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将形成的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农业部门。之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在本部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扶贫部门抄送的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形成本县贫困村退出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报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农业部门。
(2)市级核查。市级农业部门依据县级提供的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认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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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组织农业、扶贫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县级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农业部门。
4.时间节点
(1)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认定。
(2)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查。
(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1.认定标准。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
行政村路基、路面技术标准满足中、省有关规定。其中,路面宽度为4.5米(深度贫困村中30户以上自然村路面宽度为3.5米),对“油返砂”路段(即沥青路损坏严重,沥青面层丧失变成了砂土路)在原有路面基础上进行改造。
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2.认定程序。
(1)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拟退出贫困村自查工作后,形成自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县级提交的认定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对于认定达标的拟退出贫困村由市级交通运部门形成市级认定报告,报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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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脱贫攻坚指挥部。
3.时间节点。
(1)9月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
(2)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核实。
(五)有安全饮水。
1.认定标准。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2.认定程序
(1)县级水利部门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逐村逐户核查认定安全饮水达标情况,形成拟退出贫困村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水利部门。
(2)市级水利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拟退出贫困村的安全饮水达标认定申请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实地进行现场抽查,形成拟退出贫困村安全饮水达标市级认定报告。以县为单位汇总拟退出贫困村安全饮水达标信息,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级水利部门。
3.时间节点
(1)9月30日前,完成县际核查认定。
(2)10月31日前,完成市级审查认定上报。
(六)电力入户率达到100%。
1.认定标准。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已通过移民搬迁安置、又自行回迁至老宅的贫困户,不计入核查范围)。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220伏线路送电到户(包括偏远地区独立光伏发电的送电入户工程),确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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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器可以使用;(2)计量方式采用“一户一表”的方式。
2.认定程序
(1)电力入户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该村供电的基层供电所和村“两委”共同对电力入户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该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加盖供电所(供电所无公章的,由供电所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公章,报送县级供电部门。认定结果包括该村总户数、通电户数、电力入户率等信息。
(2)县级供电部门依据年度计划退出贫困村名单,适时收集基层供电所对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核实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县级发改部门。县级发改部门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形成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市级发改部门。
(3)市级发改部门会同市级供电部门适时对县级发改部门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形成核查报告报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省级发改部门。
3.时间节点
(1)8月31日前,由负责该村供电的基层供电所和村“两委”共同对电力入户情况进行自查。
(2)9月15日前,县级供电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进行核实。
(3)9月30日前,县发改局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形成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认定结果。
(4)10月31日前,市发改委会同市级供电部门对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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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拟退出贫困村电力入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1.认定标准。标准化卫生室是指:建设规模不少于60平方米;卫生室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或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不具备医生配备条件的,由镇(办)卫生院选派医生定点服务。
经县级卫计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服务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镇(办)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镇(办)卫生院代为服务。
2.认定程序
(1)由县卫计局对拟退出的贫困村,按照标准化卫生室相关标准,组织核查认定,形成核查认定报告,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卫计局。
(2)市卫计局按照一定比例实地随机对县级核查认定结果进行检查复核,形成复查认定结论报告,报送市脱贫攻坚指挥部。
3.时间节点
(1) 9月10日前,完成县级核查认定。
(2)9月20日前,完成市级初审。
三、贫困县退出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
1.认定标准。贫困发生率是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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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例。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在贫困发生率核算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评估时依据错退率和漏评率测算的错退人口和漏评人口、当年动态调整时新识别的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贫困家庭成员当年自然变动等因素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影响,由此造成的贫困人口数计入综合测算贫困发生率。
贫困人口漏评率(人)=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样村中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
贫困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2.认定程序
(1)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进行核查测算。
(2)市级扶贫部门初审。
(3)省级扶贫部门核实认定。
3.时间节点。次年1月5日前,由退出县扶贫部门认定。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1.认定标准。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2.认定程序。
(1)县统计局依据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进行初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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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认定意见,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统计局。
(2)市统计局对县统计局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报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统计局。
3.时间节点。次年1月5日前,由退出县统计部门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三)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
1.认定标准。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
行政村路基、路面技术标准满足中、省有关规定。其中,路面宽度为4.5米(深度贫困村中30户以上自然村路面宽度为3.5米),对“油返砂”路段(即沥青路损坏严重,沥青面层丧失变成了砂土路)在原有路面基础上进行改造。
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2.认定程序
(1)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自查工作后,形成自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县级提交的认定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对于认定达标的拟退出贫困县,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形成市级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和省公路局。
(3)省公路局对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拟退出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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