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手册繁昌戴家殿至新淮改建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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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戴家店至新淮公路改建工程

监理工作手册

(起讫桩号:K0+000—K18+023.135)

安徽省交院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九月

第一篇

1.1 目的:

监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1.2 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合同同文件制定。

1.3 监理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4 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监理工作必须以系统的机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手段,严格的规范化方法和工作程序,接受业主的委托,从维护业主的正当利益出发,对本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监督和证实承包商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来组织施工,对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控制。

1.4.1 质量控制方面,根据本项目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细则、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以严格的监理方法,

完善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的质保体系,进行一丝不苟的中间检验和现场验收,重视事前预防监理,达到杜绝施工质量事故,做到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确保优良工程。

1.4.2 进度控制方面,要求承包商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提出工程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指导承包商运用网络法计划技术,找出影响工期的关键路线,并在实施过程中建立数据采集制度,跟踪分析施工中产生的进度偏差,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保证工程在合同工期内竣工。

1.4.3 投资控制方面,认真核实工程数量,签发付款凭证严格审查额外工程、设计变更、价格调整,仔细认真地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当承包商要求追加施工承包合同外的其他补偿、索赔时,以第一手记录为依据,为建设单位把好费用关,控制工程投资。

1.4.4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认真检查任何涉及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5 施工监理对象

参与本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必须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施工监理工作;按合同要求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并从思想上、组织上加以保证。

2. 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监理机构形式

2.1.1 本项目监理工作按一级管理设置监理机构。设驻地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组),监理组设监理组长(兼合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实验工程师、道路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各一名。

2.1.2 驻地监理组是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办事机构。负责本项目实施期间监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理组设实验室、办公室。

2.1.3 地监理组,(以下简称监理组)由业主委托安徽交院监理公司选派合格的监理人员组成。监理组在业主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合同段的施工监理业务。

2.2 监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监理组长(兼合同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道路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试验监理员2人 测量监理员1人 道路监理员2人 监理员2人

2.3 监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2.3.1 驻地监理组

2.3.1.1 负责所在合同段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投资的全面控制。制定三大控制工作细则,并督促贯彻执行。

2.3.1.2 审批承包人的月进度计划,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关键工程计划,审查承包人总体施工计划、年度施工计划、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审核。

2.3.1.3 审查、签证承包人支付申请、中期支付报告,报业主审核。

2.3.1.4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编写会议纪要,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处理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2.3.1.5 负责本合同段各类图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3.1.6 负责材料检验和控制。按规定频率,独立完成复测、试验的抽检工作。

2.3.1.7 组织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协助单位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2.3.1.8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 监理组长(兼合同工程师) 2.3.2.1 全面负责监理组的工作。 2.3.2.2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3.2.3 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写出会议纪要,督促检查会议

决议贯彻执行。

2.3.2.4 签发往来文件,审核签订工地各类记录、报表,编制情况反映报告,负责原始资料、图表的归档。

2.3.2.5 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图纸、资料,审查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

2.3.2.6 按合同规定和批准的施工计划,分期审查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及完好率;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合同规定期限补全进场,不合格的施工机械,限期撤离施工工地。替代或更换的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批准。

2.3.2.7 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现场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和存在的问题。

2.3.2.8 工程结束后向上级监理部门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各类图表、资料。

2.3.2.9 审查承包人上报的支付申请中期支付报告。 2.3.2.10 及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审查承包人上报的支付申请,中期支付报告,签认后上报业主。

2.3.2.11 按规定开具动员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的支付证书。

2.3.2.12 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季

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等,并随时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2.3.2.13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施工进展情况,搜集原始施工资料,在专业工程师配合下,按规定进行已完工程的计量。

2.3.2.14 按时编制监理工程师月报、季报、年报。 2.3.3 道路工程师

2.3.3.1 负责路基、路面、沿线排水防护设施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2.3.3.2 审查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负责试验路段的试验工作。

2.3.3.3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查。

2.3.3.4 详细审查复核设计图纸和设计资料,对图纸和设计资料中所出现的误差进行纠正或提交设计代表处理。

2.3.3.5 负责分项工程各工序中间检查和抽查检验。 2.3.3.6 对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进行现场审查,搜集各类原始资料,提出处理意见。

2.3.3.7 对承包人和监理组提出的所辖工程的工程变更提出审查意见。

2.3.3.8 审查进场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

2.3.3.9 经常巡视工地,按工程施工进展情况组织和参与旁

站监督。

2.3.3.10 负责所辖工程监理资料、记录、图表的整理归档工作。督促承包人和试验监理员完成规定的试验次数及抽检频率。

2.3.3.11 完成驻地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4 结构工程师

2.3.4.1 负责桥涵工程及所属排水工程、通道及予制构件予制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2.3.4.2 参与审查承包人的水泥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批准水泥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

2.3.4.3 其它条款与道路专业工程师相同。 2.3.5 测量工程师

2.3.5.1 参加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参与承包人对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点高程的方位和数据的复测检查并对相应成果进行批复。

2.3.5.2 审查验收承包人加密控制、定线、施工放样及施工过程中的高程控制测量。按规定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2.3.5.3 检查承包人对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2.3.5.4 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资料,以作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制止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工程量的任何举措。

2.3.5.5 复核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 2.3.5.6 负责气象资料观测和记录。 2.3.5.7 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6 试验工程师

2.3.6.1 负责对承包人申请进场材料的审定和业主统供材料的符合性检查,对承包人外购材料出厂的证书、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的认定。

2.3.6.2 检查或抽检用于工程中的各类材料。检验合格的材料及时签认,对于不合格材料,责成承包人将其限期清理出场。

2.3.6.3 负责工地实验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的水泥混凝土设计配合比、试验记录、报告,签证标准试验和材料检验结果。

2.3.6.4 审查承包人工地实验室建设、试验设备品种、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自检和监理工程师抽检的需要。

2.3.6.5 按规定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试验,按时编报每月的监理工程师月度报告。

2.3.6.6 完成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7 监理助理

2.3.7.1 监理助理在业务上服从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接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完成现场监理任务。

2.3.7.2 负责现场抽检工作。

2.3.7.3 填写监理日志或原始施工资料,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

2.3.7.4 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8 试验助理

2.3.8.1 按规定承包人要应完成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各项试验的抽验工作。

2.3.8.2 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现场常规抽检试验,无法进行的试验项目,正确取样后送交具备试验资质的单位试验。

2.3.8.3 做好试验记录,并整理归档,按期上报规定的报表和试验结果。

2.3.8.4 妥善保管试验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正常完好状态。

2.3.8.5 完成监理组领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工程质量监理

3.1 开工准备工作监理

3.1.1 按合同文件规定,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保证组织体系是否建立,自检人员资质是否合格到位,责任和职权范围是否明确,自检所用设备是否齐全。

3.1.2 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表、资料。并会同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3.1.3 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环境进行调查,如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制及其它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并将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监理组,抄报业主。

3.1.4 审核设计图表资料,复测定线

3.1.4.1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图表及测量资料后28天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理组。

1.复核设计图表及工程数量。

2.根据监理组提供的路线,结构物的测量资料,实地进行复测或补测。

3.核对和补充路线控制点,并设置护桩。

3.1.4.2 承包人复测中地面高与合同文件中指明的地面高误差超过15厘米,并经监理组复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原设计路基土石方数量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3.1.4.3 监理组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按承包人复测的20%独立完成抽检测量。

3.1.4.4 承包人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复测结果进行定线测量。 3.1.4.5 施工放样

监理组按以下抽检频率独立完成抽检测量。大中桥100%,小桥涵50%,防护工程70%,路基工程20%。

3.1.5 材料采购与检验。

3.1.5.1 在合同签订后56天内,对于甲供材料承包人向监理组提交材料申请供应计划,监理组审查后报业主。

3.1.5.2 承包人对计划采购的材料需提交出厂和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试验,试验时需有监理人员在,试验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批。

3.1.5.3 批准运至工地的材料,承包人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监理组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场或限期清理出场。

3.1.6 设计配合比

3.1.6.1 在配合比试配前,承包人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试配设计配合比报告,经监理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配。

3.1.6.2 试配的材料应与批准的材料相同,材料取样和试拌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完成。

3.1.7 施工配合比和材料

3.1.7.1 施工配合比是根据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

3.1.7.2 用于施工配合比的材料需经监理组批准,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试验频率100%进行试验,监理组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3.1.7.3 施工配合比由监理组批准。 3.1.8 设备检查

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组对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3.1.8.1 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投标书上附表所填列的一致,是否满足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要求。

3.1.8.2 设备的配套件性能能否满足该项工程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3.1.8.3 设备品种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3.1.8.4 仪器设备精度能否满足该项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需要。

3.1.8.5 数量不足不配套,不合格设备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更换。已检查合格并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组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1.9 开工报告

3.1.9.1 分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填写开工申请报告,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由监理组审批。

3.1.9.2 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1.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临时用地,料场开采权等)完成情况。

2.测量工程师对路线复测,主要控制桩,地面高程测量资料是否已确认。

3.已进场的主要材料数量与施工的适应性。

4.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5.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6.施工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是否得到保证。 7.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建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是否明确。

8.是否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各主要试验项目(如混凝土配合比,填土最大干密度,钢材,沥青试验等)的批准。

9.设计图纸,资料是否认真审核,有无明显错误,是否已修正。

10.交通管制,安全和环保保证措施是否已落实。

3.2 施工中监理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的施工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施工中的质量监理,其内容包括巡视、旁站、监理日志、试验工程、工序检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中间交验,合同段工程竣工验收,试验工作。

3.2.1 巡视

监理组长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经常进行巡视,掌握工程动态,做好记录。对承包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方法、程序,口头发出纠正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予以确认。

3.2.2 旁站

监理组应派监理助理对浆砌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软基处理,土石方路基填筑压实、路面铺筑、试验工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控制的部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旁站。并做好记录。

3.2.2.1 检查施工现场材料、施备、人员是否和开工报告相一致。

3.2.2.2 各种集料级配,施工配合比是否和批准的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相一致。

3.2.2.3 施工方法,操作工艺是否和开工报告相一致。 3.2.2.4 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尤其是结构尺寸、标高、钢筋布置是否正确。

3.2.2.5 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签认。

3.2.2.6 监督承包人质量检验、试样提取、各种测定及现场记录是否真实。

3.2.2.7 搜集影响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信息和原始资料,做好记录。

3.2.3 监理日志

监理助理及专业监理工程需每日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监理组长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3.2.4 试验工程

为了获得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控制数据,对关键工程必须先进

行试验,如试打桩,修筑试验路段、预制构件试生产等。其试验结果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规模生产。

3.2.4.1 承包必须编制试验工程施工方案和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施工方案须与工程现场条件相一致。

3.2.4.2 监理组对承包人的试验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和有关数据进行详细检查审核。

3.2.4.3 试验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写出试验工程总结,报监理组审查。

3.2.4.4 承包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应随时取样,检测试验。监理人员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做好施工记录。

3.2.4.5 驻地监理办对试验工程施工报告进行审查批复。如不符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方法不合理,则和承包人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制定新的施工方案,重新进行试验工程施工,直到获得成功为止。

3.2.4.6 不符合要求的试验工程,应予以清除,不得计入整体工程中。

3.2.5 工序检查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抽检。

对不合格的工序,要求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进行后道工施工。

3.2.6 分项工程中间交验

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先进行自检,填写检验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表。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验证书。

3.2.7 分部工程中间交验

3.2.7.1 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填写分部工程中间交验表,整理汇总施工资料报监理组。

3.2.7.2 监理组初审后,报业主。

3.2.7.3 业主在收到分部工程申请后14天内组织设计、质检、监理组、施工等参加的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组,对交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3.2.7.4 检查合格并报监理组批准后,由监理组长签发分部工程中间交验证书。

3.2.8 单位工程中间交验

3.2.8.1 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填写单位工程中间交验表,整理汇总施工资料,报监理组审查。

3.2.8.2 监理组审查合格后报业主,业主在收到单位工程交工申请后21天内审查并报指挥部组织设计、质检、监理组、施工等参加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组,对交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3.2.9 合同段竣工验收

3.2.9.1 合同段范围内的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施工资

料及合同段竣工验收表报监理组,监理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业主。

3.2.9.2 业主在收到该申请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工作由业主负责主持,由设计、质检、施工、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的验收小组将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上级主管。

3.2.9.3 经过对工程全面检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应继续完成的剩余工程和须修整的缺陷工程,直到缺陷责任期结束,由监理组长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将工程移交业主。

3.2.10 试验工作

3.2.10.1 试验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试验数据是评定工程质量优劣的主要依据。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试验室应对承包人的试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3.2.10.2 试验内容 1.验证试验:

1)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可否用于本工程。

2)外购材料或商品构件在订货之前,承包人应提供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还应对生产厂家的生产

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3)对承包人的自采加工材料及其它各种原材料的取样,均应有监理组材料试验工程师旁站监督,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运至工地现场的材料或产品构件,监理组材料试验工程师,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样试验。

5)在施工进程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产品构件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检查。

2.标准试验:

1)标准试验是对工程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它包括各种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强度试验等。

2)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报监理组审批。

3)对承包人的试验,监理组材料试验工程师应派试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3.工艺试验:

1)依据技术规范,在开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

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

2)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试验工程的材料、施工控制、完工验收和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控制。

4.抽样试验:

1)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水泥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2) 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各种取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

3)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100%进行抽样试验;监理组材料试验工程师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样试验。

4)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怀疑并提出要求时,监理组试验室应随时派员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试验频率。

5.验收试验:

1)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 2)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的钻芯抽样试验频率、抽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承包人按规定的抽检频率100%进行试验,监理组按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2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3)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及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报监理组审查后报业主审批。监理组试验工程师应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3.3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

3.3.1 质量缺陷、及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各项工程在施工过程及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果发现工程项目存在技术规范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按质量缺陷严重程度,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发现因施工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材料不合理或不合格,可能出现或已出现质量缺陷,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或改变施工方法。

2.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刻发出口头停工指令并立即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组长报告,由监理组长书面签发停工指令。待承包人采取了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补救处理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由监理组长签发复工令,恢复施工。

1)质量缺陷出现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之后,且对下道工序或单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后,承包人应提出质量缺陷补救方案并经监理组长批准后再进行质量缺陷处理或下

道工序的施工。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了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与加固。

3.3.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3.2.1 质量事故

凡因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使工程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3.3.2.2 质量事故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及小质量事故三种。

1.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大、中桥或特大桥,因施工不善而造成冲毁倒塌或部分

倒塌失去作用价值者。

2)大、中桥特大桥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查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需进行返工。

3)大、中桥、特大桥及大型人工构造物,因施工图纸或施工错误,材料不合格及违章作业造成的主体构件强度不足或造成构件断裂及出现技术规范不允许有的裂缝者。

4)大、中桥、特大桥及大型混凝土构造物,发生基础下沉、超过设计规定,影响结构稳定和正常使用;长度大于100米,高度大于3米的挡墙或其他防护工程,由于施工不善,发生滑动或倾倒者。

5)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长度范围内,破坏面积大于5%以上者。

6)因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一次在100,000元以上者。(含100,000元)。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桥、涵洞,因施工不善而被冲毁、倒塌或部分倒塌,失去使用价值者。

2)小桥、涵洞施工轴线位置偏离设计位置超过误差允许范围者。

3)路面严重损坏,在每公里范围内损坏面积在5%以内者。 4)一次返工损失在30,000~100.000元之内者(含30,000元). 3.小质量事故:

不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及一般质量事故范围,一次返工损失在30,000元以内者(不含30,000元)为小质量事故。

3.3.2.3 质量事故的处理

承包人在质量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做出详细的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报监理组;当质量事故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

影响时,监理组应批示承包人,此分项工程暂停工,直到质量事故处理完毕;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不能达到规范及设计标准的工程,应进行返工。

3.3.2.3.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1)监理组收到承包人“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在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中填写意见,对质量事故做出详细分析,附上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的工序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对承包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做出评述,上报业主。

2)业主收到监理组报来承包人的“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组的“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单”后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批准处理方案及方法。

3)承包人根据业主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记录。

4)承包人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业主组织、监理组协助,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3.3.2.3.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1)监理组收到承包人报来的“工程质量事故检查意见单”后,对质量事故进行详细批准或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单”后,同时报业主备案。

2)承包人根据监理组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监理组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好记录。

3)承包人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组组织,对处理后的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3.3.2.3.3 小事故的处理

1)小事故发生后, 承包人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后,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法,报监理组。

2)监理组收到承包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对承包人的处理意见或方法进行批准,或提出建议,报业主备案。

3)承包人根据监理组批准的处理方案,对发生小事故的工程进行处理。

4)承包人对发生小事故的工程处理完毕后,监理组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开工。

3.3.2.3.4 所有质量事故经过处理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工程进度与计划监理

4.1 进度计划

4.1.1 进度计划的形式

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工程师规定的格式编报,其形式分为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和关键工程进度计划。

4.1.2 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4.1.2.1 总体度计划在承包人和业主签定合同之日起28天内提交。

4.1.2.2 第一年的年进度计划在总进度计划被批准后28天内提交,其后各年的年进度计划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下一年的年进度计划。

4.1.2.3 月进度计划在每月的例行工地会议上提交。 4.1.2.4 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提交。

4.1.2.5 关键工程进度计划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限提交。 4.1.3 进度计划编制的内容

总体进度计划须受合同总工期的制约,年进度计划要受总体进度计划的制约,分部工程和关键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进度进行。

4.1.3.1 总体进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和基本资料。 2)本合同段工程概况。

3)沿线气象、水文、地质、交通运输及材料条件,对施工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等。

4)本施工单位的人员及设备情况。 5)主要工程施工方案。 6)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法说明。 7)施工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进度计划。 3.资金流动计划。 4.有关图表。

4.1.3.2 年进度计划包含的内容: 1.合同段工程概况。

2.上年度完成工程数量、投资及工程进度滞后或提前的说明,对工程进度滞后采取的措施。

3.本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和投资指标。 4.现有施工力量、施工设备数量和拟增加人员、设备。 5.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6.本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7.在总体进度计划下本年度各分部工程进行局部修改的详细说明。

8.有关图表。

4.1.3.3 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1.年度计划中本月需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截止上月累计完成情况,计划滞后或提前情况说明。

2.本月计划完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及对工程进度滞后采取的措施。

3.完成本月计划的劳动力及设备的安排。 4.对关键工序和部位采取的措施和施工方法。 5.横道图。

4.1.3.4 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1.分部工程的数量和施工方法与说明。

2.完成分部工程所需要的劳力、施工设备和数量和性能。 3.完成分部工程的时间安排。 4.有关图表。

4.1.3.5 关键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1.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总体进度计划及各道工序进度计划的控制日期。 3.各施工阶段的人力和设备的配额及运转安排。 4.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

5.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依赖关系和说明等。

4.1.4 进度计划的审批。

4.1.4.1 总体进度计划、年进度计划由监理组进行审核,报

业主审批。

4.1.4.2 月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和关键工程进度计划由监理组审批,报业主备案。

4.1.4.3 进度计划经批准后,承包人即可组织工程施工。

4.2 工程进度监理

4.2.1 进度计划的检查。

4.2.1.1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照承包人的月进度计划,每日检查完成的工程量情况并作好记录,检查的内容为:

1.承包人本月计划每天完成的数量和实际完成的数量。 2.承包人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是否和计划相一致,当日投入的机械、人员数量。

3.造成人力、机械停滞的原因。 4.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4.2.1.2 监理组长对每月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

1.当月完成的工程量。 2.承包人的进度是否滞后。

3.分析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 4.改进意见和措施。 4.2.2 进度计划的调整

4.2.2.1 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实际进度(尤其是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时,监理工程师不干预

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执行,但应及时掌握影响和妨碍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4.2.2.2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保证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安排,对于非关键线路,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不必要求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4.2.2.3 进度计划的滞后或延误 1.加快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将不能进度计划预定的竣工期完成工程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

承包人采取的加快工程进度计划的措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应符合施工程序并能确保工程质量,由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2.进度计划延误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可予见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计划延误经批准延误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并按新的计划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误,而且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同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并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性分包或更换承包人。

5. 5.工程费用监理

5.1 工程计量的规定:

5.1.1 计量范围

5.1.1.1 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变更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5.1.1.2 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 5.1.2 计量依据 5.1.2.1 合同文件

5.1.2.2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1.2.3 技术规范。 5.1.2.4 合同图纸。

5.1.2.5 工程变更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5.1.2.6 批准的工程费用索赔。 5.1.3 计量原则

5.1.3.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5.1.3.2 按繁昌县戴家店至新淮公路改建工程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5.1.3.3 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计量。

5.2 工程计量程序

5.2.1 现场计量由监理组负责进行,业主对监理组报送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核。业主有权否决监理组计量结果。

5.2.2 当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出计量申请并提供为计量所需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计量申请和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如发现问题或资料不全时,

应退回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不予支付。

5.2.3 计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计量,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完备的记录。

5.2.4 填写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结果,对计量结果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监理组应进一步检查计量结果和审查计量记录,将审定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业主。

5.2.5 计量必须具备的资料。

5.2.5.1 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单。 5.2.5.2 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的自检资料。 5.2.5.3 工程质量检验表。 5.2.5.4 工程变更令。 5.2.5.5 中间交工证书。

5.3 工程费用支付程序

5.3.1 前期支付

5.3.1.1 5.3.1.1驻地监理组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履约保函及动员预付款保函之后,按合同规定开具预付款多种支付说明。

5.3.1.2 支付证明经驻地监理组签认后抄报业主审批后抄送承包人。

5.3.2 中期支付

5.3.2.1 工程款:

监理组必须对《中间计量表》审查无误后签发《中间支

付证书》。

5.3.2.2 暂定金: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动用暂定时,承包人提出申请报告送监理组审查,监理组根据自已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3.2.3 计日工

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工程实际需要按计日工完成特殊的较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时,应填写计日申请表报监理组。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办法提供以下资料: (1)用工清单。 (2)材料清单。 (3)机械、设备清单。

(4)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

3.监理组审查承包人的申请报告签署意见报业主审核。 5.3.2.4 材料设备预付款

1.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填报工程材料设备预付款申报单。

2.监理组审查承包人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1)设备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

(2)材料设备已运抵工地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承包人的生产场地。

(3)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存放均满足合同要求。 (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的发票。 3.审查材料设备预付款时应注意:

(1)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剩余工作量。

(2)累计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设备数量不应超过所需的实际总数量。

(3)预付款材料设备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符合。 (4)已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业主。 4.材料用于永久性工程后监理组应按合同规定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将材料设备预付款予以扣回。

5.3.3 中期支付程序

5.3.3.1 承包人应在每月29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已由监理组签发及业主审定的工程计量表,材料预付款证明和经批准的索赔、工程变更等,按规定格式填报工程支付申请,并提交给监理组。

5.3.3.2 监理组在收到承包人中期支付申请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认:

1、承包人申请中已详细列明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2、申请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申请中的所有款项均经过计量认证。

5.3.3.3 监理组应在4天之内即每月3日前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后报送业主。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 2、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3、所有款项的计算与汇总正确无误。

6. 6、合同管理

6.1 工程变更程序

6.1.1 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6.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有可提出工程变更: 6.1.2.1 保持或提高原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6.1.2.2 原设计欠合理,可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6.1.2.3 由于水利、矿产、文物、环保等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原设计者。

6.1.2.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6.1.2.5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维修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扩建者。

6.1.2.6 其它特殊情况。 6.1.3 工程变更分类 6.1.3.1 小变更:

1、涵洞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底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函底铺砌形式。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

3、其它每一分项工程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6.1.3.2 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

础埋置深度的变化。

3、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基础埋置浓度的变更;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它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中所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10万元以下者(含10万元)。

6.1.3.3 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线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局部结构尺寸,小桥、涵洞孔径、道数。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类型、厚度。

7、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者。

6.1.3.4 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

6.1.4 变更审批权限

6.1.4.1 小变更和一般变更由监理组审核,业主审批。 6.1.4.2 重要变更、重大变更:由业主审核。

6.1.5 变更的审批程序

6.1.5.1 所有变更应由申请变更的部门提出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原因和增减金额计算的报告。

6.1.5.2 特殊情况可由批准权限的监理部门口头批准,7天内由审批变更的部门书面确认并补齐变更手续。

6.1.5.3 凡需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在接到业主书面批准书后,由监理组签发变更令。

6.1.5.4 承包人要求变更的程序:

1、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报单”报监理组。 2、由驻地监理组审批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业主备案;若不同意变更,则以局面形式向承包人说明理由。

6.1.5.5 监理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1、监理部门在其审批权限范围提出变更,可直接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报业主备案。

2、若监理部门提出的变更超出其审批权限,则填写“工程变更申报单”及“工程变更审批表”报业主审批。

6.1.5.6 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1、设计部门应书面通知驻地监理组,并提供变更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驻地监理组同意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意见时,书面通知业主经业主同意由监理组下达变更令。

6.1.5.7 由业主提出变更的程序:

在接到业主的书面变更令后,监理组根据业主的要求签发“工程变更令。”

6.2 工程延期

6.2.1 根据本项目合同协议书附件,承包人同意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必须按期完工。

6.2.2 如发生由于不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时,承包人应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监理部门按延期审批程序审批。

6.3 费用索赔

6.3.1 费用索赔的申报

6.3.1.1 索赔事件首先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组提出索赔意向,并抄报业主。

6.3.1.2 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现场记录,并每日提交给监理组。

6.3.1.3 承包人应在递交索赔意向后按合同规定期限或监理组的要求时限内,填写“延期索赔申报表”和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报监理组。

6.3.1.4 事件不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监理组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但不超过28天)内,以中期帐单的形式向监理组报送上述有关的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

6.3.1.5 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组递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账单,同时抄报业主。

6.3.2 费用索赔的审批

监理组收到索赔意向后应:

1、立即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资料与信息。

2、监理组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通过审查评估判决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并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索赔事件的继续发生。

3、审查索赔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的数量、费率是否有经签认的原始记录、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逐项进行审查。如有索赔事件成立,填写“延期与索赔审查表”,连同审查意见报业主。

6.4 工程分包

6.4.1 工程分包

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组成建制与承包人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此种参与工程施工的性质为工程分包。分包工程必须经业主批准,这种批准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4.2 一个分包人所分包的工程总金额超过该工程承包人合同价的10%,则该分包人必须是通过资料预审的合格单位。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工程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合同价的30%。

6.4.3 工程分包的分类

6.4.3.1 一般工程分包: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

人由于某种原因将所承担的部分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后,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施工的行为,称为一般工程分包。该接受发包的承包人为分包人。

6.4.3.2 指定分包:业主由于某种原因,对承包人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某些特殊工程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施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指定、选定或批准的其他承包人完成的行为称为指定分包。该被指定的承包人称为指定分包人,本工程未经业主同意原则上不得分包。

6.4.4 一般工程分包的申请

承包人拟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进行一般工程分包应提出申请报告。

6.4.4.1 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法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企业业绩、有无合同争议、诉讼等),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金额及工期。

4、分包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对拟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对重要工程尚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需材料来源及供应情况。

6、承包人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8、分包申请报告单。

6.4.4.2 分包申请报告由承包人报送监理组,抄报业主。 6.4.5 一般工程分包的审批

监理组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分包申请报告后,进行以下审查工作:

1、分包人的施工经验、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必须满足分包工程的技术、合同要求。

2、分包人须承诺遵守执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的规定。

3、承包人与分包人拟定的分包费用,不得明显低于该分包项目合同标价金额。

4、超过合同价10%的分包人必须是经过资格预审的合格单位。

5、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 6、分包协议内容完整、齐全,符合有关规定。 7、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分包申请报告单、分包申请资料报业主。

6.4.6 指定工程分包人的决定。 6.4.6.1 指定工程分包人由业主确定。

6.4.6.2 在确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之前,应对指定分包人进行

以下内容的审查。

1、企业资质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

2、企业概况:技术力量,施工机械设备及财务资本情况,工程所需材料来源,对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

3、企业信誉:过去完成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履约情况。 6.4.6.3 指定分包人经过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一般应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定,并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填报分包申报单。(如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有异议,监理组负责协调)。

6.4.6.4 指定分包报告由业主批准。 6.4.7 分包工程管理

6.4.7.1 严格履行开工申报手续,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附上业主书面批准分包的复印件。

6.4.7.2 每次工地会议,承包人必须通报分包工程情况,如需要分包人应参加会议。

6.4.7.3 监理组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如分包人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难以达到要求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rl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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