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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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新时期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我市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显现,新旧矛盾问题交织在一起,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情况,笔者近期结合本人近年来驻京晋的信访劝返维稳实践和走亲访友座谈,梳理了所见所闻的200多个信访案例,经过归纳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情况浅析如下:

一、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粮食直补、税费改革等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征地占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命根子”地位更加稳固,由土地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多起来,农村确权工作像是一根导火索,将多年来遗留下的土地矛盾纠纷一时间井喷引爆,接连不断有农民到各级政府寻求解决途径,有的甚至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土地问题俨然成为当前农村信访矛盾的主要方面,经过对其凸显的主要特征梳理归纳概括为“七多七少”:城市周边乡镇多偏远乡镇少,工程项目征地区多没涉及补偿的少,税费改革前累积的多之后制造的少,上升为干群矛盾的多单纯群众纠纷少,靠信访表达诉求的多走诉讼程序的少,软弱涣散混乱村发生多干部稳定的村反映少,发生在亲朋之间多其他关系少。

二、滋生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环节和类型

1、包的问题。一是超权限发包,比如有的村把条管部门林场暂时空置的林地发包出去,产生无效合同,当事人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二是账外发包,有的村发包时给承包人出具了承包合同和发包收据,但村委会忘记入财务账,由于财务不规范导致承包手续不完善;三是不规范发包,有的村委会因绿化等原因将“四荒”地零收入或低收入发包给村民,由于“四至”不清、现任不知情等原因与后来发包的矿山、其它“四荒”地等界限不清;四是多次发包,有的村对荒地和机动地搞短期发包,同一耕地不断变换承包人,承包人时有时无,承包费时断时续,导致承包过的和耕种过的都争要耕地权属。

2、增的问题。一是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实施后,部分耕地发生方向、面积、位置、地力、形状等方面改变,出现相邻种植农户难以分清耕地界限的问题;二是实施旧村复垦造田项目时,对后来腾退的难缠户提高补偿标准,之前腾退户要求参照难缠户补偿的问题;三是农民承包新增耕地后,要求乡村及时参照二轮承包地落实惠农待遇的问题。

3、储的问题。有的乡村为下好招商引资先手棋,把村民的耕地事先流转回集体或个人名下,村民看到周边流转租金升高,以变更合同用途、流转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提出利益诉求或要求终止合同。

4、征的问题。一是基层政府迫于征地进度压力,为部分失地农民办理低保等政策性补助,由于后来低保等政策变化,被终止低保等待遇,失地农民要求继续享受的问题;二是失地农民认为过去土地补偿不合理,要求执行新补偿标准的问题;三是由于同一时段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存在一村一价,有的村民要求参照相邻村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有的跨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因重点工程征地,但占地补偿留归村委会,这部分群众要求得到占地补偿的问题;五是解决设施农业用地时,乡村大多按照农民二轮承包剩余实际年限一次性付给地主租金,确权开始后原地主要求明确二轮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土地权属问题。

5、让的问题。一是有的五保户将承包地私下让给照顾其生活的亲朋,但没有经过村委会变更,五保户过世后有的村委会调整给缺地村民,但是五保户的亲朋执意耕种,尽管村委会为缺地村民上了台账但不能正常经营;二是有的失户村民和年迈老人将承包地私下让给亲朋好友,但是后来有的村不予办理台账变更,并且要求重新调配给缺地农民。

6、换的问题。为了耕种方便,村民之间相互换种耕地,双方耕地面积、地力、位置不尽相同,有的虽然村委会台账变更了但承包合同和证书没变更,遇上征地、惠农补助等利益变化使一方受益提高,以致原地主要求终止换地行为。

7、延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村干部不稳定、重内容轻形式等原因,个别村尽管承包地也是一直由一轮承包自然延续下来,但没有填报二轮土地合同和证书;另一方面是二轮土地延包行为不规范,个别村干部在家闭门造车,群众不知情,证书、合同都在原干部家,没有下发到农民手中,确权开始后群众才上门索要。

8、分的问题。一是近亲属的土地在老人名下登记比较多见,个别村甚至全部是大家庭户头,无论是外嫁女儿,还是未迁入户的儿媳,甚至还有早已分户的儿子,都对大家庭户头上的土地权属和占地补偿各不相让;二是由于行政区划之间界限难分清楚或后来重新划分,导致边界区域早已发包的承包地和开垦多年的成熟荒地发生权属问题。

9、漏的问题。一方面是有的村每户都有无税费耕地,比如有的村全部油料地没有上账,有的村部分小队四等五等地没有上账等;另一方面,村里没有把个别农户的部分耕地登上台账,发生个人零星无税费耕地。这些遗漏的耕地当前一般享受不到惠农物资和补助,随着惠农力度不断加大,要求享受惠农待遇的诉求也逐渐增多。

10、转的问题。本村村民之间口头转包,特别是在外村民由在村耕种者代为履行税费义务,有的还按亩数给一定租金或收成好给一定的农产品,由于耕种者直接和集体发生关系,村里的台账逐渐就转到耕种者名下,地主不知情变更和不留意变更,在惠农待遇享受、土地确权等情况下才发现台账已经变更。

11、调的问题。一是在二轮承包前有的地区为发展公益事业等原因收回有的村部分耕地,后来把这部分耕地调整给别的村农民耕种,遇到占地补偿两村之间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有的村之间陷入了有法难依、有案难判、情理难断的尴尬境地;二是近年来在实施设施农业、公路建设、养殖园区、移民搬迁等工程项目时,对要求置换土地的被占地农民,乡村两级有的在本村范围负责给置换,有的跨村给予解决,由于对合同和证书变更等行为考虑不周,致使部分调地行为影响到后来的确权和补偿。

12、撤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迫于税费压力,对不能如期完成税费的耕地,村委会强行撤回,重新不规范发包,被撤对象集中为90年代的外出经商户、同煤轮换工和在村劳力少等家庭,近年来不断控告村委会的撤地行为,特别是同煤轮换工多年来在不断上访解决待遇的同时强烈要求退返耕地。

13、统的问题。税费改革前,有的村因生态建设规划形成了杏果园、苗圃、绿化带、经济林片区,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是群众的承包地或开垦的荒地,特别是形成的杏果园和苗圃,村级为增加集体收入发包给大户承包经营,有的失地群众反映当时没有获得补偿。

14、管的问题。当时因个别群众不想负担税费,有的村耕地变更比较频繁,在履行变更手续时有时没有经过乡镇一级,由于证书和合同是上级签证,致使有的村虽然进行了村级动态管理,但不能为后来的群众出具有效的变更证书和合同,再加上没有及时收回原证书和合同,后来就发生了一方台账有地和另一方持有证书和合同“两张皮”情形。

15、确的问题。作为确权一线战斗员和指挥员的村干部,由于文化素质等原因,有的在政策理解和政策执行上存在偏差,比如对当时是个人无税费承包地,台账现在都没有登记,有的村建议给确而有的村建议不给确,由于确权正在开展,还没有调查了解到各地对一些共性问题确权结果的差异性。

三、应对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建议

1、强化一个意识。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调处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作为农村头号民生工程,既要当好“工程师”,又要当好“施工队长”,优化土地矛调生态,提升土地矛调状态,牢固树立“矛盾源于管理、干部就得受理”、“新官控住新账是职责、新官理好旧账是使命”的责任观,围绕不制造、不回避、不激化、不遮盖、不上交土地矛盾这一目标,切实做到为官一任管好一方土地。

2、做到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防止确权过程中新发的矛盾纠纷。针对当前农村确权进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正确处理好县乡村与确权测绘公司的关系,避免“两张皮”,对事关全局、共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慎重决断,如“外嫁女”、“入赘男”、“迁出户”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和账外地确权等,防止发生一村一法导致群众问题参照找后账的不良现象。同时要重点密切关注问题村对这些共性问题如何确权,相关部门要切实督查、把关到位。

二是注重化解确权前已发的矛盾纠纷。认真梳理分析确权前已经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处台账,实行化解销账制和三级领导包案制,进一步降低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存量,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是注重预判确权后升级的矛盾纠纷。要充分认识到确权不是爆发矛盾的终点,潜在的矛盾纠纷还有一定比例,不仅要把已确的承包地动态管理好,还要把搁置争议和确到村委会名下两类土地下一步可能凸显的矛盾纠纷预判好,切实做到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

3、落实八项措施。

一是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政府职能部门各自的优势,利用信访联席会议平台,形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合力,要结合脱贫攻坚下乡驻村推进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接访、大调处活动,做到情况在一线掌握、力量在一线充实、问题在一线化解,实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镇)”。同时,组织部门要把调处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列入下乡驻村考核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二是制定仲裁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土地仲裁实施细则,对发生的每一起土地矛盾纠纷能够对号入座、按图索骥,提出仲裁结果,达到初步化解目的,防止基层推来拖去无办法无结果,群众只能往上访的问题,以及解决群众不愿到法院诉讼的问题。

三是加强荒地管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不断开垦荒地增加务农收入,随着粮食直补、税费改革等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农民逐步扩大开垦荒地面积,现在已经基本没有可开垦的空间,荒地已经成为耕地的半壁江山。比如,有个乡确到群众名下的承包地有60718亩,集体名下就有25379亩,而其中有个村确到群众名下的承包地3127亩,集体名下就有4813亩,集体名下基本是开垦出来的荒地。当前基层荒地管理发包办法不规范,发包覆盖不彻底,越来越成为滋生矛盾纠纷的重要来源,建议基层政府出台荒地管理办法,及时把开垦三年以上的荒地纳入参照耕地范畴进行规范管理,并且给予荒地和耕地一样的惠农待遇。

四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避免当前农民解决土地矛盾纠纷信访不信法的倾向,建议基层政府在推动设立巡回法庭便于农民诉讼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矛盾诉讼纳入司法救助范围,让困难农民的土地矛盾成为零负担诉讼,以实惠诉讼引导农民走入司法程序,减少因土地矛盾而缠访闹访甚至逼访的现象发生,让各级从访累中逐步解脱出来。

五是实行村级报账员县乡直管。村级报账员的重要职责就是直接管理农村土地,管账不做主、薪事不对称,直接影响土地规范管理。建议基层政府把村级报账员统一列入乡镇直接管理,县级农委经管部门备案,切实稳定村级报账员队伍,独立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达到村“两委”不能轻易更换报账员和违反规定干涉土地管理事项的目的。同时要把大学生村官固定到村级报账员岗位,报考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后必须留任原乡镇农经站并下派村级报账员岗位继续从事土地管理,对长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给予晋职评优优先照顾。

六是参照户籍制度管理土地。在确权过程中,要彻底澄清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底子,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到户实际情况台账,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信息平台,在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上,对每一宗土地建立“户口”底册,参照户籍管理,做到台账一变更一审批一授权,做到真正掌控和平稳应对今后确权主体老龄化带来的自然变更高峰,防止发生放任村级代管而乡镇当甩手掌柜的不良现象。

七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规程。针对滋生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15个主要环节和类型,结合基层实际,出台县级层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工作的一整套制度,指导乡村开展新形势下的土地规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因土地承包流转行为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

八是编制土地政策问答。建议在确权结束之前认真收集、归纳整理确权中发生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基层化解情况,在充分尊重民意的情况下,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政策性问答,指导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篇:农村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范文

广元镇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

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区涉农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及纠纷现状,我们按照区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的要求,近期在全镇开展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及原因对策研究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农村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基本情况

1、建立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有10个,全部挂牌上墙。

2、各村调委会组成成员3人,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社区成立了以社区支书为组长,2名两委成员为成员的矛盾纠纷调解小组,村(社区)两委领导带头亲自抓。

3、设调解室办公固定场地场地10个,个临时场地 7个。

二、涉农纠纷调解工作运行运转模式

1、涉农纠纷工作经费主要依靠调解个案补助来解决。政府负责所需纸张、打印费用。

2、按要求建立了涉农纠纷预防、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3、2010年发生涉农纠纷80件,本乡调处74件,与派出所联动调处10件,成功数件。今年1—6月发生涉农纠纷数58件,调解数58件,调解成功数45件。

三、当前我镇农村矛盾纠纷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山林的权属纠纷。土地承包和权属纠纷往往伴随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

2、重点工程项目引发的矛盾。重点工程项目不可避免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工人工资等问题。当某些人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矛盾就激化了。尤其是我兰渝铁路项目在红卫村实施,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3、村级村务、财务问题引发矛盾。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务、财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一些“糊涂帐”,也是引发村民上访的直接源头。

4、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环境的承载能力有限,群众的环

保意识不强,特别是场镇环境卫生和红卫村属地内兰渝铁路重点工程项目的环境产生了一些不稳定的诱因。

5、群体性事件有抬头趋势。当前,农民上访呈上升势头,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矛盾纠纷现状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1、少数群众思想过于偏激。一方面,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秩序反映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了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2、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缺乏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有的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差,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4、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深入细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由于政策宣传不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虽然通过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还是有少数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5、重大项目引发的矛盾纠纷处理得不够稳妥。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减少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

1、强化宗旨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内部矛盾。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从加强基层调解入手,把民间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大发展。

2、信访工作超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信访工作网络,镇群工办主任姜易德同志专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综治办王咸力同志负责调解,联村干部与相关部门协助。实行“一把手工程”,领导干部重点包案,整个信访维稳网络“横到头、纵到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实现“重心下移”。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对解决问题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4、加大宣传普法力度,强化法制意识。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合理表达诉求。

5、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制。经常深入村下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6、各单位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三篇: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

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七、政府处理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处理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

八、因为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一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因为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要求村民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因为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信,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篇: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成因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

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度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四是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要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篇: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成因调研报告

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度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四是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要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重新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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