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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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梁乐行,7保良局香港道教联合会圆玄小学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交通工具 6.5 意外伤害

6.6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非处方药 6.12 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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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

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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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见释义6.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火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进行治

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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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6.11)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6.12)、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1)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2)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3.3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交通工具意外伤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害医疗保险金申(1)保险合同;

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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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3.5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需要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我们按照短期收费比例表收取保险费。

5.1

其他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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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2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争议处理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释义

6.1

6.2 6.3

周岁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具体等于:保险费×现金价值比例(见所附“现金价值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

(1) 民航班机:本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

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 火车:本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

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3) 轮船:本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

为目的的轮船;

(4) 汽车:本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

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

6.4

交通工具

6.5 6.6

意外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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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非处方药

6.12

醉酒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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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现金价值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未满期的月数

足11个月 足10个月少于11个月 足9个月少于10个月 足8个月少于9个月 足7个月少于8个月 足6个月少于7个月 足5个月少于6个月 足4个月少于5个月 足3个月少于4个月

少于3个月

现金价值比例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0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短期收费比例表

保险期间 7天及以内 8天-15天 (含) 16天-1个月(含) 一个月以上-两个月(含) 两个月以上-三个月(含)

占年费率的比例

40% 50% 60% 70% 7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qy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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