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31 13: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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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一、为了加强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由县 所负责本辖区内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原则按需施教,做到学以致用,讲究实效。

三、培训分为动物卫生监督专业技能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

四、实行定期培训。除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外,至少举办三期培训,要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效的培训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只要内容,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定期举办执法人员研讨与交流活动。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六、对新任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技术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一周。

规模动物饲养场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全县动物饲养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乡镇级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初审,验收合格后到县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程序对辖区内规模场报检、出检的动物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县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异地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报告进行审查,报省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审批合格后方可引进。

六、各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站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动物饲养、生产、防疫、疫病监测、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安全生产,严禁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及药物,规范建档,建立健全养殖、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档案并规范填写。

七、严禁规模场交易染疫或疑似染疫,疫死活死因不明

的动物。如有发现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在对规模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疫情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对经营者培训制度

一、为了加强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管理,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县内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三、经营者是指在我县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

四、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培训效果。

五、培训采取定期(每年两次)与不定期、集中于分批的方式进行。

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技术规范。

七、定期举办经营者座谈交流会,并做好会议记录。经营者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虚心接受,加以改进。

动物交易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我县动物交易行为,维护动物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交易经纪人管理,定期对本辖区经纪人进行培训。

三、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交易经纪人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备案后才可从事动物交易活动。

四、动物经纪人在动物交易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报检。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并出具检疫合格后的动物方可进行交易,不得逃避或抗拒检疫。

五、严禁动物交易经纪人在市场、街道和公共场合,现场宰杀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六、严禁动物交易经纪人交易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七、动物交易经纪人如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报告。

八、动物交易经纪人违反本制度规范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qx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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