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合同通用条款(2014版)
更新时间:2023-12-18 11: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公共部门建筑工程通用条款 (2014年7月,第7版)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本合同(以下简称)中下列词语和表达方式的意义,除特殊说明外,理解如下: (a)“附录”指本条款的附录。 (b)“申请金额”是指承包方根据第32.1(1)条规定,申请其中全部或部分款项
的支付。
(c)“条件”指的是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如有的话)以及附录中所列
的选项模块。
(d)“合同”指的是条款和附录、规格、图纸、价目表(如有的话)、工程量清单(如
有的话)、投标函、中标函、协议书等,以及当事人书面明确要求、并同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其他有关的信件和文件。
(e)“合同金额”是指在中标函中规定的总价,应为固定价格,只对在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f)“承包人”是中标的个人、公司或企业,业包括承包人的合法个人代表,以及承包人根据第30.1条规定书面将权利或责任转让的任何对象。
(g)“施工设备”指所有设备、装置和为完成临时工程或永久工程或维修工程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设备、材料、产品或工程或成为工期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h)“承包方代表”指根据第11.2条所规定所指派的人。
(i) “实质性竣工日期”指根据第17.1或17.3条发出的证明书所述的日期。 (j)“缺陷”指未按合同规定的已完成的工程部分。为了避免疑问和局限性,该术语应包括任何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或未通过合同中规定的检验的设备、材料、物产品或工程。
(k)“缺陷责任期”指在附录中设置的“缺陷责任期”,计算根据如下:
(i)监理按照第17条规定,对工程认证的实质性完工日期;或
(ii)监理按照第17条规定,对工程签发多个实质性完工证书时,各个日期。 (l)“图纸”指合同中所指的图纸,包括根据第6.2条由承包方编制并由监理认可图纸,以及陆续发出由监理书面认可的图纸。
(m) “雇主”指政府或附录中指明的法定机构。
(n) “结算证书”是指根据条款32.5由监理下发的文件。
(o) “结算要求”是指承包方根据条款32.4(1)提出的付款要求。 (p) “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纳。 (q) “损失和费用”是指:
(i)直接有关的劳动、机械、材料或实际发生的产品的费用;及
(ii)实际及必要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该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不会产生,也不
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的;和
(iii)任何此类费用的15%,该15%包括或者代替了利润、办公室或其他行政管
理费用,融资费用(包括外国汇兑损失)及任何其他费用、损失或由此引起的各种性质费用。
(r) “模块选项”指该合同条款最后所列的“模块选项”。
(s) “付款申请”是指承包方根据32.1(1)条款提出的支付要求。
(t) “支付证书”指根据32.2(1)或32.5(1)条,监理为回应承包方的付款或结算申请而出具的证书。
(u)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建造的永久性的工程(包括设施) (v) “设施”是指机械、设备及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w)“暂定项目”是指仅在监理书面指示的时候才执行的工作,可能全部、部分或者全部都不执行。
(x) “费率”指的是报价单或者清单中所载的费率或价格,包括业主和承包方书面同意的修改或增补。
(y) “响应金额”是指监理根据第32.2(1)条规定在支付证书中同意向承包方支付的金额。
(z) “现场”是指工程所在的土地、及其之上、下、中间等,以及业主为工程实施所提供的其他土地和地点。
(aa)“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规范,以及监理后来陆续书面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ab)“监理”是指业主为合同执行而指派的个人、公司或企业。 (ac)“监理的代表”指监理根据条款2.2指派的人。 (ad)“投标”是指承包方向业主提供的工程的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完工的总价报价,目的是获取“中标函”。
(ae)“临时工程”是指为工程施工或者缺陷修补而进行的一切临时性质的工程(除施工设备)。
(af)“工期”是指中标函中所确认的完成工程或工程某一阶段和部分的时间,合同中可能允许承包方延期(如有的话)。
(ag)“工程”指临时工程、永久工程、工程的某个阶段或部分。
1.2 单数和复数
如果上下文需要,单数的表述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3 标题和页边注释
条款中的标题和页边注释,不应被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来考虑。
1.4 联合和单独债务
如果承包方是一个联合体,则在本合同下单个联合体成员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2. 监理和监理代表
2.1 监理的权力
(1)监理的权力由合同规定,有必要时根据合同延伸。对监理权力的限制将在附录中列出。
(2)除非合同明确表示,否则监理无权免除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2.2 监理代表
监理委派监理代表,监理代表对监理负责,并执行监理根据第2.3条款提出的责任和事务。
2.3 监理的委派权
除了根据第2.1条的附录上罗列的职责和职能,监理可陆续委派监理代表执行其他职责或职能,并可以随时撤销委派。任何此类委派或撤销均须以书面形式,并且在送达承包方处之后才生效。凡是监理代表在委派范围内采取的行动,均与监理自己采取的行动效力一致,除非:
(a)任何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即使得到监理代表的批准,也不会妨碍监理最终反对接受这些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并对其整改给出指导意见。
(b)如果承包方对监理代表的行为或决策有异议,应当提交给监理进行确认、推翻或更改(视情况而定)。
2.4 任命助手
监理或监理代表可以书面委任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代表履行合同第2.2条规定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改名助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如有)。除非得到监理的书面授权,否则助理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与履行合同职责、确保设备、材料、物品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方面的指令。
2.5 监理的指令
监理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主管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方应遵守该指示。监理对口头指令给予书面确认,无论在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应被视为对本条款宗旨的执行。此外,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的任何口头指令,而且监理在7天内未对确认书面表示异议应当被视为监理的指令。本条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监理代表,监理助理或监理代表根据条款2.4规定委派的任何人。
2.6 不遵守监理的指示
如果承包方收到监理或监理代表的指令后,未能在14天执行(或规定的某一时期内): (a)业主可雇佣其他人采取必要行动以达到同样目的,或挽回因此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支出和损害;
(b)业主因承包方违约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可向承包方追讨。
2.7 紧急维修
在工程施工期间或保质期间,如果发生与工程相关的任何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承包人不能或不愿马上补救或做其他工作,监理可以授权承包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这样的补救工作。如果监理认为所作的补救或其他工作根据合同应该由承包方负责,那相关的成本、损失、支出或赔偿可向承包方追讨。
2.8 没有义务行使权力
(1)监理、监理代表或根据条款2.4规定任命的任何助理,无论是代表业主还是自己在任何时候对承包方都没有义务行使或不行使其合同权力,而无论是否行使权力,都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业主对承包方的权利或使业主对承包方负责。
(2)本条的规定不影响对监理、监理代表或根据条款2.4规定任命的任何助理在代表业主行使职责的范围内的作为与不作为所负有的责任。
3. 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的相互解释
形成合同的若干份文件是相互解释的,但如果条款和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之间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时,应优先考虑条款规定。在条款当中,如果有特殊条款,应优先考虑特殊条款。
3.2图纸和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1)图纸应当由监理单独保管,但四份图纸副本件可以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费复印。除非确实有必要,否则业主和监理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在未经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承包方都不能提供给第三方。
(2)承包方应向监理提供6份图纸、规范和承包方根据条款6.2提交并得到监理接受的其他文件的副本,连同不能够以同等质量复印的文件的可复制副本。此外,如果业主需要而且监理书面要求,承包方应提供更多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业主将支付该部分副本费用。
3.3 现场保管的图纸
前述的提供给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应保留一份在现场,并应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供检查和监理及其授权人使用。
3.4 更多图纸需求等
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a)根据合同规定,监理需要提供的进一步图纸、规范或其他信息;
(b)无论在条款9的施工方案中是否显示,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所必需的任何图纸、规范、指导或任何特定时间要求的其他信息,否则工程的规划或执行可能被延迟或中断。
通知还应明确说明,如果监理不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诸如工程延误或耽误工程整体或部分竣工,以及财务方面的后果。如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披露信息,监理应该在接到通知后马上行动。
3.5进一步补充图纸和指导
监理应不定期向承包方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进一步修订的图纸、规范或指示。承包方应执行并受其约束。
3.6 延迟和时间
如果:
(a)如果监理不遵守要求,承包方应根据第3.4条及时通知;或
(b)监理没有按照第3.5条提供进一步的货修改后的图纸或指令或规范。
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和竣工因此受到影响,而承包方又遵守条款14,23,32的前提下,监理可根据第14条给予工期延长,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并补偿损失。
4.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4.1 承包方的一般责任
承包方应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奋,按照合同规定和监理要求,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根据工程设计、实施、竣工、保质的要求,
提供所有的监督、劳务、机械、建筑设备、材料、产品和其他,无论是暂时或永久性的。本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承包方在一般法下完成工程的责任。
4.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
承包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充分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承包方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以及非承包方及其分包、供应商提供的临时性工程的设计不承担责任(除非本协议项下另有说明或业主和承包人之间另有书面约定)。
4.3承包方对分包商的责任
因承包方及其分包、供应商,无论指定的或私定的,违反合同、拒绝履行合同、违约或不作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承包方都会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伤害、损害等进行补救并赔偿,并对任何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索赔负责。
4.4确定歧义、差异等的责任
(1)承包人如发现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任何遗漏,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为了不影响工程的实施或完成,监理应对此作出解释和调整,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指示,以解决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问题。如果在承包方看来,执行这些指令将引发或已经引发损失和费用,而该情形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假设之前认真阅读过提交的合同文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监理。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并补偿损失。
(2)如监理为解决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而发出的指令导致合同金额降低,该合同额根据第20条款变更,而监理可根据第32条款调低工程价值。
(3)当合同中的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是可能在中标函颁发之日前发现的,本条款第4.4(1)条以及合同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能因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而给予承包人工期延长或补偿或任何其他补救(无论是根据合同还是损害赔偿或其他法律),因为承包方被视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发现这些歧义、矛盾、冲突、不一致或遗漏。
4.5 保证金
(1)中标函发出后的14天内,或业主在附录中另有规定的更长时间内,承包方应将附录中要求金额的资金存放在业主处,来保证承包方将遵守合同履行其义务。
(2)代替第4.5(1)条款中的现金,出于同样的目的,承包人可以从银行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认可的保险公司开具指定格式的等额保函。 (3)“保证金”一词的意义如下:
(i)根据第4.5(1)条所规定的现金存款;或
(ii)根据第4.5(2)条所规定所开具的保函中获得的现金流。
业主可利用该保证金来弥补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或可能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任何违约损害赔偿。工程竣工之后,如果保证金弥补了业主蒙受的实质性损害和损失后还有剩余,业主将会把剩余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但不会向承包人或银行、保险公司支付资金的利息。如果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则竣工后业主会将未使用余额无息返还给承包方。 (4)本条的规定不影响本业主行使本条款明确赋予其的权利和补救行为,也不影响业主就承包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费用、成本或损害索取赔偿。
4.6 投标的充分性
根据第5.2条,承包方应被视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就对投标的正确性和充分性有所把握,标书内衣以包含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事项。
4.7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任何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设备,机械、材料、产品或设计(根据合同由承包方提交的)使用过程中,承包方应保护、赔偿并使业主免受任何有关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名称、版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的索赔、诉讼,除非该索赔或诉讼是因为监理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引起的。
5 次地表和地面条件
5.1现场勘探和岩土信息
承包方应被视为已勘探和检验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并在提交投标书前就对土地的性质、次土层性质、场地形式及性质有全面了解。从现场调查得出的岩土信息、有关现场的报告、出版物和/或有关期刊,可能会由业主提供。业主提供的岩土资料,不应免除承包方对现场进行调查和/或搜寻有关现场的现有及其他岩土资料的责任。
5.2 不良客观状况
承包方在实施地下工程过程中遇到不利的客观条件(天气条件或由天气条件引起的除外),而这些不利的客观条件是经验丰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计得到的,并且这些不利的客观条件将导致额外成本或费用,承包方打算根据第14和23条款向监理提出书面费用申请。承包方应尽快将不利的客观条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其打算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可能导致的工期延长时间等细节提交给监理。如果监理认为该不利的客观条件的确是经验丰富承包方所不能预计的,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不包括承包方根据第4.2条所规定的任何损失、费用、承包或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包方需要提供:
(a)执行了监理向承包方发出的有关指令;和
(b)在监理没有发出相关指令时,承包方采取的并得到监理许可的任何适当、合理
的措施。
本条款的目的,不利的客观条件应被视为包括不可预见的子次地表和地面条件,以及所有使用中的地下管线。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转移地下管线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3 地下管线
从相关服务供应商处所获得的地下管线信息由业主提供。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不应解除承包方雇佣有资质的电缆/服务检测工作人员进行电缆/服务检测工作的责任。如果发生地下管线受损的情况,承包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6.由承包方设计的永久工程
6.1承包方的设计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方负责设计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承包方将对其适宜性、充分性、完整性、耐久性和实用性负责。设计的图纸、规范、手册、计算等信息包括任何随后的修改都将根据第6.2和6.3条款提交给监理审批。
6.2开工前的文件提交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方负责设计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承包方在向监理提交能充分显示其适宜性、充分性、完整性、耐久性和实用性的设计的图纸、规范、手册、计算等信息并得到书面认可之前不能开工。监理的审批不得免除或限制承包方在条款6.1中规定的责任。
6.3竣工后的文件提交
在实质性竣工之后(如果实际竣日期不止一个,以最后一个为准),承包方应把提交操作和维修手册,连同永久性工程的详细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以便业主操作,维护、拆卸、组装及对永久工程设计进行调整。
6.4对认可设计的修改和变更
如果发现任何不足之处,监理可以在任何时间,施工之前,期间或之后,指示承包方修订或修改设计,而承包方将根据监理指示执行这些修订和修改。所有必需的工作(包括重新设计)或因该指令而引起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 通知和费用
7.1概述
承包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附则,或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公司对工程提出的有关要求。承包方要支付或赔偿业主在相关法律、法规或附则,或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公司规定下需要支付的费用。
7.2为执行规定而产生的变更
承包方在根据第7.1条款对图纸和规格进行变更之前,应书面通知监理,说明变更的原因并申请监理的指导。如果承包方在报告被监理接收后的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的指令,承包方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附则,或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公司对工程的要求实施工程。上述变更如果是经验丰富的承包方在提交标书之前所不能预测的(以及并非因承包方设计有缺陷而导致的变更),将会视为是符合第19条款要求的变更,并根据该条例处理。
7.3 执行规定的成本
承包方根据第7.1条完全负责执行法律、法规、法律或公共权力机构的规定,尽管有些明文法律是由业主执行或部分执行。雇主应被认为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
(a)法律、法规或附则,或公共部门的收费;或
(b)公共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或附则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违约。
8. 放线
8.1 准确放线
承包方要负责:
(a)根据监理书面提供的原点、线和参考水平,对工程进行准确放线; (b)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水平、尺寸及对齐的正确性;及
(c)提供与上述职责有关的所有设备、工具、设备、器具及劳动力。
8.2 放线错误
如果在工程实施的任何时间,工程的任何部分,出现位置、水平、尺寸或对齐的错误,承包方在监理的要求之下,自费纠正这些错误,直到监理满意为止。
9. 施工方案
9.1 施工方案的提供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或监理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承包方应向监理提交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监理书面要求的工程的施工方案。承包方应随时在监理的要求下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以便监理判断施工方案的可接受性。
(2)在接收施工方案以及进一步的资料和信息后的30天内,监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是否接受方案。如未通知承包方,则该方案应被视为通过。
(3)如果监理不接受方案,应书面告知承包方否决方案的原因,后者应在其后14天内再提供一个可接受方案给监理。根据第31.1条款,监理应该在其后的再14天之内书面通知承包方是否接受这个进一步的方案。如未通知承包方,则应视为接受该进一步的方案。如果还是不接受,则上述相同的程序继续适用。
9.2 方案的修改
它项目实施的任何时候,监理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条款9.1条下接受的方案,监理应书面指示承包方提供额外的资料或提交修订或修改的方案(或两者均需提交),以保证工程在工期内完成。承包方在7天内,或监理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执行相关指令。
9.3方案的接受
监理接受承包方提交的施工方案或者其修改版本,不应解除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和工期完成工程的责任,也不构成根据第14条款延长工期、根据第15条款有关限制监理权力以及第31条有关业主和监理权力的条件。
9.4 未能提交理想方案
若承包方未能遵照条款第9.1条和/或第9.2条,在不损害业主和监理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监理有权决定让业主暂扣应付进度款的10%,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暂扣金,直到监理认为承包方已遵照条款第9.1条和/或第9.2条完成工作。被业主暂扣的款项,将在监理发出支付通知后才能无息返还给承包方。
10. 建筑质量
10.1机械,材料,产品和工艺
所有机械、材料、产品和工艺为:
(a)合同中规定的种类,并符合监理指示; (b)在生产、加工、准备的场所,或者现场,或者合同指出的其他全部或部分地点,随时接受监理提出的检查检测。
10.2承包方提供测试所必须物件
在用于工程之前,监理可能进行选择性测试,承包方应提供一切检验、测量和试验所必须的机械,物料或工艺,并提供材料样品。
10.3 样品费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样品由承包方自费提供。
10.4 测试费用
监理指示承包方进行合同规定的测试,或者测试实在承包方违约、操作失误等情况后由监理指示进行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测试并非合同规定,但测试结果显示机械、材料、产品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照监理指示时,承包方承担测试费用。但如果测试结果显示其他情况,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测试费用和补偿损失。如果是符合条款第19的变更,而且又是出于第19和20条目的测试费用应根据条款第20条来计算费用。
10.5工程覆盖前的检查与测量
在没有得到监理或监理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承包方不能将工程覆盖或者隐藏,而且承包方还要为监理或监理代表检查与测量即将覆盖或者隐藏的工程创造条件。当检查与测量条件完备之后,承包方要及时通知监理代表前来检查和测量,监理代表不能无故拖延,除非监理认为没有必要检查或测量并书面通知承包方。如果承包方不能和/或不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a)监理可能要求承包方暴露工程的任意部位以供监理或监理代表检查,而且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无论检查结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承包方不会因此而获得工期延长;和
(b)监理提出的要求和所作测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10.6 揭露和开口
监理会不时书面要求承包方揭露工程某个部分或开口进行检查,之后指示承包方恢复原状。如果被检查的工程部分符合第10.5条款的要求,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揭露、开口、恢复、修补费用和补偿损失,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所有这些费用和任何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也不会因该指令引起的任何延误得到工期延长。
10.7工程进展过程中的缺陷
如果监理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现任何缺陷,可以书面指示承包方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a)拆除和重建工程,以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
(b)把监理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和产品移除或不带到现场,并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代替。
(c)把监理认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机械移出现场,换上符合要求的新的、维修好的或替代的机械。
监理的指令要明确承包方执行的时间和时间段。即使承包方对监理指令有异议,也应该根据合同条款第14/23/32或35采取行动。如果监理或仲裁员裁决,监理的指示全部或部分有误,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或仲裁员)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或费用补充。
10.8承包方违反指示
如果承包人未能或拒绝根据第10.7条的规定执行监理的指令,雇主有权在不损害其他权利和救济途径的前提下雇用他人来执行指令的未尽事宜,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
成本和索赔,业主可从向承包方索取。
11. 管理
11.1 工作日和工作时
在不违反合同和噪声污染控制相关成文法(包括环境保护与管理(施工场地噪声控制)条例)的前提下,除非得到监理的书面批准,否则承包方不能在晚上或周末或节假日对需要监管的工程进行施工。除非在晚上或周末或节假日的情况不可避免,又或者是出于挽救生命、财产或保证工程安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尽快通知监理。就本条而言,“夜间”一词指的是从下午6点到次日上午8点这段时间。
11.2 承包方的代表
(1) 承包方应指定一个有相应行为能力和权限的人为其代表(以下简称“承包方的代表”),并书面告知业主和监理该代表的姓名。在工作时间,承包方代表应驻守施工工地,全程监管项目的实施,知道实质性竣工后缺陷保质期结束为止。监理向承包方代表作出的指示应视为向承包方的指示。
(2)监理有权对承包方代表的雇佣和持续雇佣提出反对,如果监理对承包方代表提出书面反对,承包方应立即将他从现场调离。监理的反对不能出于不合理原因或个人情绪。
11.3 工人和其他人员的撤换
承包方应雇佣在各自的职业领域、行业中有能力、有经验、又细致的工人。如果监理认为某人行为不端、能力不足或者玩弄职守,并且其存在已经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监理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撤换。并且,如果没有监理的书面同意,不得再雇佣该人员在本工程工作。
11.4 监理对项目的可达性
监理和其授权的人,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所在地,以及设备、材料、产品或工程正在加工、处理、储存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地,进行检查。承包方要保证其分包对监理及其授权人的项目可达性。
12. 进场和开工
12.1 开工
承包方应在以下日期开工:
(a)在中标函中规定的日期;或
(b)如果中标函中没有开工日期规定,以监理书面指示的日期为准。
此后,承包方应尽职尽责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案和监理根据第9条款批准的修改变更方案按时完成工程。工期应从承包方根据本条规定开工之日起算。
12.2 进场
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雇主应在承包方根据第12.1条开工日期之前,将开工之时所需要的项目场地移交给承包方,并根据合同和施工安排逐步将剩下的场地移交给承包方,以使承包方能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承包方应办理占用和使用该场地所需要的许可证,并尊重第12.5条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施工暂不需要进入的场地,可能是项目已经竣工的部分(无论是否已签发的实质性竣工证书),可能是现阶段不用密集施工的场地,承包方按情况
进入。
12.3 未能移交场地
如果雇主不能按照第12.2条规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场地,在承包人遵守条款第14、23和32条前提下,监理可以根据第14条给予延长工期,并根据第32条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12.4访问权等
承包方应自费获得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场地使用权和访问权(包括地役权)。承包方还应自费解决施工场地外产生的额外的住宿和土地需求。
12.5其他承包方
(1)业主有权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带任何人进场从事非本合同下的工作,不论合同是否有提供有关该工作资料。这些人员只对业主负责,而不应被视为分包,承包方要允许其在工地从事任何工作。为了避免误会,在工地中或附近从事非本合同内工作的授权机关或法定董事会不会被视为业主的承包方,也不会被认为是业主负责的人。
(2)如果上述由业主雇佣人员从事的工作将直接影响到本合同下的工程进展,那承包方将检查其工作,并书面向监理汇报任何工作中的明显差异或缺陷,可能对工程施工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如果承包方未能向监理报告此类情况,则被视为承包方认为这些工作质量可接受为工程的一部分。
13. 暂停
13.1 工程暂停
(1)如果监理认为有必要,在其书面指示之下,承包人应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在工程应暂停期间,承包方要根据监理要求合理保护工程或部分工程。
(2)根据条款第13.2、23和32条,监理可以批准补偿承包方投标时应该考虑到的费用之外的,并且是为了执行监理指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根据第14条,监理可以批准承包方工期延长,除非这些指示、损失、费用、成本和赔偿或工期延长有如下情况:
(a)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或
(b)由于承包方违约或由承包方有责任克服的状况所引起的;或 (c)工程实施所必须活着为了保证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
13.2 超过90天的暂停
如果监理书面指示工程或部分工程暂停超过90天,除非暂停是合同所规定,或承包方违约导致工程暂停不得不延长,或者出于对工程或部分工程安全的考虑,承包方可以书面向监理要求在收到本申请后30天内复工。如果该申请未在30天之内得到批准,承包方可以继续书面提出要求,如果停工部分只影响部分工程,则根据第19.1条款规定视为部分遗漏处理;如果停工部分影响全部工程,则业主根据第31.4条款在30天内发出“终止通知”,并根据31.4(2)条获得相应赔偿。
14. 工期
14.1 在工期内完工
承包方应在以下工期内完成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 (a) 中标函;或 (b)附录,如果有。
14.2 工期延长
如果因下列事件导致延误,而且承包方已经尽职尽责并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
延误时,监理可以根据实际延误情况适当延长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工期。工期延长可以是前瞻性或回顾性的,可以是原竣工日期前或后的:
(a)不可抗力。 (b)异常恶劣的天气状况或严重的雾霾情况,其评估须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c)工业行动、工人罢工、停工、影响项目相关的贸易禁运,与工程相关的材料或货物的准备、制造或运输过程的封锁,而这些都不是因为承包方或任何分包商的不合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但是,这些工业行动、工人罢工、停工、封锁或禁运造成的延误,仅适用于新加坡。
(d)第25.2条种“意外风险”一个或多个。
(e)符合第7.1条法律、法规、附则或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公司的任何规定。 (f)火灾、风暴、雷电、大风、地震或洪水。
(g)非合同规定但由监理按照第10.4条款提出的测试,依照条款第10.6揭露、开口检查工程,除非测试或检查结果发现设备,材料,产品或工艺没有按合同规定。
(h)任一变更指令。
(i)监理针对某暂定项目发出指令,但只有当这些指令引发了暂定项目下的一个变
更。
(j)业主未能按第12.2条规定,将项目现场或部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 (k)监理根据第13.1(2)发出停工指令。
(l)承包方根据第3.4条发出了通知,但监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实施工程必要
的图纸、指示或者其他信息。
(m)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人所从事的非本合同工作出现问题或疏忽。 (n)本条款没有提及的业主的阻止合约执行或违反合约的任何行为。
(o)监理根据第18.4条作出检查指示,并且检查发现了非承包方负责的缺陷、收
缩或其他故障。
(p)第5.2条所规定的不利的客观状况。
(q)本条款14.2没有提及,但合同中明确指出的其他工期延长理由。 但是,因承包方违约或违反合同行为而导致的业主或监理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承包方无权获得工期延长,或放松工期。
14.3通知
(1)如果承包方认为工程进展或完工将要或已经因第14.2条所述的事件而延迟,他应立即向监理书面报告事件,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事件发生之后的60天。如果承包方认为事件符合第14.2条下工期延长的条件,则应当在通知中,或不迟于60天内报告监理相关情况,连同适当的合同资料,并解释工程可能全部或部分延误的理由,以及延误时间及工程延期长度要求,还有事件对条款第9条已经认可的施工方案的影戏。书面报告和60天内详尽信息的提供将是得到工期延长的先决条件。参照条款14.3(2),监理应在收到报告的6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该事件是否适用于批准工期延长。
(2)如果监理认为承包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参考信息并不足以判断是否批准承包方的申请,监理可以要求承包方在14天或监理规定的其他时间之内提供进一步的有关延误事件的详情,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防范和补救,以及监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合理要求。
(3)当监理已经获取足够信息判断是否批准承包方的申请,监理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方,为了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公平合理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工期延长的时间。监理将考虑合同中遗漏项目的影响及程度,以及考虑其是否为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一。监理还应考虑可能引起延迟的事件或由于承包方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延误同时存在的情况。
(4)承包方应根据条款14.3(1)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承包方未能向监理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审批承包方的申请,在考虑了第14.3(3)条款中的所有事项后,监理仍可以就现有资料决定,为了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公平合理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工期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5)承包方应遵守条款第14.3(1)的要求,如果承包方不满意监理对于工期延期的决定并打算发起争议处理,承包方不能参考监理或仲裁人根据第35条或其他(或其他法庭)提出比监理根据第14.3条所决定的工期延长时间更长的时间,或者提交监理作出决定之前没有提交的其他证据。监理或仲裁人(或其他法庭)都不会考虑监理作出原始决定之后提交的新证据。
15. 赶工
15.1 通知赶工
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批准承包方延长工期,而监理又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不满,可能影响工程全部或部分竣工时间,则监理会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进度,按照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相关阶段或部分工程。在监理的要求下,这些措施包括据第9条规定修订或修改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除非监理根据第19.1(f)条签发变更,否则承包方无权就这些措施索取额外费用补偿。
15.2赶工
如果接到监理根据15.1条发出的赶工通知,承包方认为有必要在晚上或周末或节假日赶工,可以向监理提出申请,后者不能无理拒绝。
16. 违约金
16.1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1)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工期内或未能在根据第14条所延长的工期内实质性完成工程,承包方应向业主支付或允许业主按附录中规定的费率或费率计算在该期间内未完成工程的违约赔偿金,并向承包方追讨这笔违约赔偿金额。支付或扣减违约赔偿金额不会减免承包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和责任。
(2)第16条规定也适用于附录规定的违约金费率独立计算的工程或工程任何阶段或任一部分。
16.2违约金减免
如果在工期规定竣工日期前,监理已经签发了工程任何部分的实质性竣工证书(或,如适用,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部分),承包方仍然有责任就工期内未完工工程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或,如适用,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部分)将以实质性竣工证书日期后的延迟时间段,
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按照竣工工程价值除以全工程(或者,如果使用,工程的特定部分)。
16.3 普通法中业主获赔权利
如果业主出于任何法律理由不能追讨违约损害赔偿,业主仍有权根据普通法以及本合同有关违约赔偿方面的规定追讨这些损失、费用、成本或损害赔偿。承包方支付这些损失、费用、成本或损害赔偿的责任不会因其在其他规定下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金额而得到限制。
16.4延迟时间的延长
为避免疑惑,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或工程任何阶段或部分工程,而施工因第14.2(g)条款的任一事项所延误,业主获得赔偿的权力不会受损,如果承包方不违反第14条款规定,监理应根据第14条款规定给予工程或工程某阶段或部分的工期延长。
17. 实质性竣工
17.1 实质性竣工证书
(1)当承包方认为整个工程已基本完成,他可以书面通知监理并用规定的格式承诺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收到上述通知和承诺的21天内,监理应采取以下行动:
(a)向承包方发出一份实质性竣工证明书,一份副本发给业主,说明工程根据合
同实质性完工的日期;或
(b)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说明,指出在颁发实质性竣工证明书之前,承包方还需要
完成的工作。
在没有收到承包方通知和承诺书之前,监理仍然可以酌情对承包方采取第17.1(1)(a)和17.1(1)(b)条款中的行动。
(2)如果监理根据第17.1条(1)(b)已发出指示:
(a)可以通知承包方任何在指示发出前到竣工之时影响工程实质性竣工的缺陷;
和
(b)承包人在根据监理指示完成工程并得到监理认可之前,不可获得实质性竣工
证书。
17.2 补救工作
实质性竣工后,承包方占据工地的许可证将终止。但如果还有未完成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整改缺陷),在书面通知监理之后,承包方应被允许再次进入工地,迅速地无拖延地开展工作。
17.3阶段和部分竣工
(1)按照第17.1条规定的程序,在以下条件下,承包方可以要求监理签发实质性竣工证书:
(a)在附录中就某一阶段或部分工程提供了一个单独的竣工时间;
(b)工程的某一实质性部分已经完成被得到监理认可,合同中规定情况以外,被业主占用的:或
(c)监理发出指示,在工程整体竣工之前就提前被业主占用的工程部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或者未经承包人同意)。
(2)第17.1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第17.3(1)条款的规定。
18. 缺陷
18.1 完成余下工程和补救缺陷
为达到合同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缺陷保质期到期日或之前,承包方应:
(a)实质性竣工日期之或监理指示的日期前,迅速地并且没有耽误地完成余下工
程(无论是否为承诺书内容);和
(b)在缺陷保质期内或保质期过后14日内,承包方应在监理的指示之下随时执
行工程的修改、重建和修补缺陷、收缩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故障。
为了避免疑惑,承包方遵守本条款的义务,不会损害业主在针对本工程或部分工程或阶段性工程、由供应商或分包提供的保函条款下的权力。
18.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认为有必要,条款18.1(b)中规定的工作应该由承包方自费执行,因为:
(a)事实上,这是一个缺陷;或
(b)承建商负责设计的全部或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计存在缺陷:或 (c)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义务。
如果执行任何工作的必要性不在上述的(a)到(c)之内,在承包方遵守条款23的前提下,其工作可以视为是条款第19之下的变更,并根据条款第20进行价值评估,但不得将其解释为是条款第19或20的工程变更。
18.3 工程价值的减少
监理指示下,承包方本应对缺陷进行自费修复,但这个缺陷不能或不方便进行修复时,监理应向业主确认扣除该部分工程的价值,业主应该追讨该部分费用。
18.4 承包方搜寻问题
从工程开工到缺陷保修期结束,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问题,监理可以只是承包方在其指导下寻找导致缺陷、收缩或其他问题的原因。根据合同,如果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问题应该由承包方负责,或者由承包方违约引起的,寻找、检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将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还要自费修复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问题。
18.5 普通法下的责任
第18.1和18.4条款的规定不得减少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责任或普通法下的其他缺陷。
19. 工程变更
19.1 变更
“变更”一词,指的是对原始合同意图的任何修改,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的描述,或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定义,应包括但不限于:
(a)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增加或减少; (b) 工程的增加或减少的部分;
(c)工程任何部分的性质、质量或特性的变化;
(d)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路、位置和尺寸的变化; (e)拆除或移除业主或监理不再想要的工程部分;
(f)要求在原工期之前完成该工程或工程的任一阶段或部分。
为避免产生疑惑,“变更”应包括任何改变工程原始用途的变化,但不包括任何因违约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不得不采取的变更指示。
19.2 发出变更命令的权力
监理可随时书面发出变更指令。如果从某种程度上,指令并没有明确表示需要变更,但承包方认为确实需要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指令的14日内书面通知监理,而监理也要在之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表示确认、修改、撤销或否定该变更。
19.3 报价的提交
监理在发出变更指令之前,可以要求承包方提交拟变更项目的报价,而承包方应自费提供书面报价。监理可以根据条款19.2在发出指令之前或之后书面接受承包方的报价,第20款的规定判不适用于变更的估值,而承包方也无权在该指令索取损失或费用的赔偿,也无权索取被接受的变更报价之外的补偿、赔偿或任何其他金额的费用。变更指令不应被看成是对报价的接受。
19.4 承包方的候补方案
(1)承包方可自费向业主提交书面的详细的变更方案,该方案应对业主利益最大化(包耐用或性价比高)。
(2)如果业主要求,或者承包方要继续提出建议,承包方可向业主提供(无需向业主索取的费用)有关方案细节、影响和好处的报告,包括变更方案可以节省多少费用等。
(3)方案不能对工程的安全或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或与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与工程的目的不一致。
(4)雇主须考虑承建商的建议,但不必接受任何建议或建议的变更。承包方没有要求雇主没有接受任何建议或建议的变更。
(5) 业主在特定条件或修改前提下,可接受该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如果承包方也接受这些条件和修改,监理应书面发出变更指令,要求执行全部或部分变更方案,承包方应遵守该指令。
(6)无论业主接受了全部还是部分变更方案,承包方都要履行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7)业主根据本条款批准的变更方案所达成的实际节约成本(直接人力、机械、材料或产品成本的实际降低)将由承包方和业主共同享有。承包方可以根据第32条规定索取实际节约成本金额的一半。
(8)为了避免疑惑,根据条款第19.4(5)确定的变更方案所带来的实际节约成本价值将根据第20.1和20.2条进行计算。承包方也无权在该指令索取损失或费用的赔偿,也无权索取被接受的变更报价之外的补偿、赔偿或任何其他金额的费用。
(9)业主自行承担审阅和评估变更方案的费用。
20. 变更的估值
20.1 估值方法
在遵守第19.3条和第20.4条的基础上,所有变更均须以以下方法估值:
(a)如果变更的工程项目在性质、工艺、数量等方面都跟合同描述类似,则此类变更的价值应按照合同中的费率计算;或
(b)如果变更的工程项目虽然性质更合同描述类似,但工艺和数量方面都跟合同描述差距明显,则此类变更的价值应按照合同中的费率为基础,但允许根据工艺和数量的差异来
调整;或
(c)如果上面(a)(b)不适用,则通过测量和公允市价来估值;
(d)对于某些特殊变更项目,上诉几条均不适用,则其价值应在所需机械、材料或产品、人力及所需的任何附加设备的费用的基础上增加15%。这一百分比应被视为已充分补偿承包方的监督、设备使用、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执行变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或带来的损失;
(e)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价格,将确定遗漏项目的价值,但如果遗漏项目对未完成项目的执行条件有影响,则这些未完成项目的价值将根据第20.1(b)或(c)或(d)来确定。
20.2 同意估价
(1)无论监理对变更项目的估价如何,承包方都应根据监理指示完成变更项目工作。 (2)(a)在逐步完成变更工程后,承包方可根据第32.1条索取工程款。监理对于根据第32.2条款确认的变更工程款项应予以批准。
(b)如果承建商认为有关的变更工程已实质性完成,可以书面通知监理。监理应: (i)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工程已经实质性完成;或 (ii)以书面指明需要继续完成的工作。 即使没有收到承包方的通知,监理也可酌情执行第20.2(2)(b)(i)或第20.2
(2)(b)(ii)。
(c)在监理发出证书后的30天内,承包方根据完成后的变更工程向监理的基础
上完成不同的工作。之后,承包方应在根据第32.1条要求提交下一个支付申请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支付。
(d)监理在发出证书的60天之内要对已完工变更工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并书面通知
承包方。之后,监理根据条款第32.2在签发下一个支付证书时将本变更的价值一起确认。
(e)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对于变更工程价值的反馈之后,如果有异议,应该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并附上估价的全部细节和相关合同依据。如果承包方30天内不提出异议,则被视为接受了监理对变更的价值估算,该估算为最终确认价值,之后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
(f)接到承包方的异议通知之后,监理可以对之前的估值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并在下一次支付证书中进行必要调整。
(g)承包方根据第20.2(2)(e)提交的异议通知如果未能在下一次支付证书中得
到处理和解决,监理将在根据第32.5(1)和(2)条规定进行结算时重新考虑。
20.3 暂定项
如果监理指示承包方以“暂定项”的形式执行或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设备、材料、产品或工作时,该指示产生的价值将根据第20.1条进行评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20.4 计日工
(1)监理根据第19.2条下达指令,如果认为有必要雇佣计日工来完成,则应以计日工为基础完成。
(2)承包方将根据合同中有关计日工的规定结算费用,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由监理根据实际工作确定价格。
(3)在计日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承包方应根据付款先例向监理提交一份计日工表格,明确每日工程工时数,包括所需要的机械、建筑设备、材料和产品。
(4)承包方应提前通知监理计日工工程的开工时间。
21. 测量
21.1 承包方参加测量
监理应在合理时间通知承包方,工程的什么部分需要测量。承包方应:
(a)立即参加或派一个有适当资质和授权的代表同监理参加有关以任何估价为目的测量,包括变更价值的评估;及
(b)提供测量和计算等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以便监理确定一个可接受的测量数据。
21.2承包方提供协助
承包方应自费为监理提供测量工作所必要的和协助和设备。
21.3 测量记录
任何以联合方式进行的测量应当时记录在案并由承包方的代表和监理签署。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不派代表参加联合测量,则监理书面通知承包方的测量结果将被视为正确,并且在合同下有约束力。
21.4 不同意测量
如果承包方参加或派代表参加了测量,但对测量的整体或部分不能达成一致,承包方应在测量之日起14天内以书面通知监理,提出不接受其测量结果为正确。该通知应该有细节资料和其他信息支持。
22.损失和费用的索赔
22.1 损失和费用产生的原因
就被下列原因打断、延长或者实质性影响的施工进展或/和工程竣工或某阶段或某部分工程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费用、成本或索赔,但合同条款没有响应补偿规定的,承包方有权提出补偿申请:
(a)变更指示的问题;
(b)关于暂定项的指示,但只有在整体合同的真正解释的范围内,在暂定项条件下,构成变更或某程度变更;
(c)业主未能按照第12.2条将场地移交给承包方;
(d)监理下达的停工原因,使承包方有权就损失和费用索偿;
(e)虽然已按照条款3.4发出书面通知,但承包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收到监理提供的工程必要的图纸、指示或者其他信息;
(f)监理根据条款3.6,4.4,10.4,10.6,18.2,18.4和25.1(3)发出的指示,并且业主有责任就这些指示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和费用;
(g)不可预见的不利客观条件,而且已经根据第5.2条发出书面通知; (h)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方所作出的行为或纰漏;或 (i)在本条中没有提及的业主失误或违约行为。
但是,承包方无权就其违约或不作为引发的补救行动获得任何损失和费用的赔偿。
22.2 损失和费用的充分性
承包方无权根据合同明确条款的规定,就打断、延长或者实质性影响的施工进展或/和工
程竣工或某阶段或某部分工程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损失、费用、成本或索赔要求赔偿。
23. 索赔程序
23.1 索赔通知
(1)当承包方要根据合同(除条款20)索赔,应在索赔条件产生之后的60天内,并应符合条款23.2至23.4的前提下,向监理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指明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发出通知是承包方获得赔偿权利的前提条件。
(2)无论承包方知不知道变更价值是否被接受,或者监理是否决定把任何索赔列入支付证书中,承包方都要根据第23.1(1)条项下规定发出通知。
23.2 同期记录
当可能索赔的事项发生时,承包方应保持同期记录,以支持随后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即使在未承认业主责任之前,监理也可以在收到承包方根据第23.1条项发出的通知后,检查同期记录,并可以指示承包方保留索赔所需要的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方应允许监理检查根据本条款保留的所有记录,并在其要求下提供记录的副本。
23.3 索赔的根据
30天内,或监理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承包方根据第23.1条款向监理发出通知时,应书面提供详细的索赔金额资料和索赔的依据,以及根据第14条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资料,以及相关损失和费用材料(如适用)。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该报账应被认为是临时报账,承包人必须在监理要求的间隔时间内持续提供进一步的索赔资料,以及进一步的索赔根据。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供最终索赔报账资料。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的举证义务将不会免除承包方在第14.3(1)条款下的义务。
23.4 查阅承包方的账本和文件
为了验证本条款项下提交的索赔申请,监理有权查阅承包方管辖的所有的账本、文件、文档或记录,进行审计、审查、摘录和改编。此类账本、文件、文档或记录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持续可供查阅,直至所有的索赔、仲裁或诉讼已最终处理。承包方应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分包或供应商保管的所有与索赔相关的账本、文件、文档或记录也同样可以随时查阅。
23.5 索赔支付
(1)符合第23.1和23.4条款规定前提下,承包方有权从监理根据第32条款批准的支付款项中获得监理认为其有权获得的赔偿款项。
(2)如果承包方未能向监理提供与声称的全部或部分赔偿金额向适应的充分证明材料,承包方只能获取已提交给监理并获得其认可部分的材料所对应的赔偿款。
(3)监理根据第32条款签发的支付证书中如果包括了赔偿金或业主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则不能:
(a)损害业主对应支付给承包方款项提出异议的权力,无论是在原则上,还是在
定量上,或根据第35条对争议作出处理上。
(b)在决定承包方是否需要把本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偿还给业主时,监理或仲裁员
(或其他法庭)不应考虑本条款。
23.6 不能遵守本条
如果承包方遵守条款23.1,但不能完全或部分遵守第23.2至23.4条款的规定,监理有权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合理作出评估,估值或提出意见。如果承包方对这些评估,估值或意见有争议,那这些争议将由监理或仲裁人(或其他法庭)在监理作出上述评估、估值和意见时所掌握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裁决,承包方未提供给监理的信息不予以考虑,无论他当时是否可以提供。
24.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材料与产品
24.1工程专用
所有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械、材料和产品由承包方提供。运至现场后,这些物品应视为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实施,在未得到监理书面许可前,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设备、相同或任何部分临时工程、机械、材料或物品运走,除非是从现场的一个点移动到另一个点。运输工人、设备、临时工程、机械、材料和产品的车辆,在驶出现场前也要获得许可。
24.2归属
所有承包方拥有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械、材料和产品,或由承包方有控制权的任何公司所拥有的,只要一入场,就应被视为业主的财产。不过,这个归属关系不得损害承包人对这些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械、材料和产品的独家使用权,也不影响承包方在合同规定下负责运营和维护的责任。
24.3业主不承担损害责任
业主不对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机械、材料和产品的损失、费用、成本、索赔或由其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
24.4施工设备租用条件
在本协议“终止”条款第31条下,为保证施工所需设备的持续可用性,承包方不能将租赁设备运到现场,除非有建筑设备租用协议(该协议应被视为不包括租购协议),而且协议包含一个条款:为了根据第31条款关于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规定,业主在终止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要求继续租用该设备并支付租用费用,业主的其他承包方有权享有相同的租用条件。
24.5物归原主
监理根据条款第24.1条批准运出现场的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材料或产品将被视为重新归承包方所有,工程完工并修补缺陷后,这些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剩余财产应按照第31款的规定,被视为承包方所有。
24.6 分包中条款延续
承包方为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而进行分包的,本条款中关于建筑设备、临时工程、材料或产品的入场条款在其任何分包合同中均适用。
25. 基本责任
25.1 工程养护
(1)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监理根据条款17条认证的实质性竣工日期后14天(如果超
过一个竣工日期,以最后一个日期为准),承包方应全权负责对工程整体和任何为完工阶段部分的维护工作,以及任何与施工相关的机械,材料和全部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材料、产品、结构、其他工程,现场工人宿舍和其他所有与实施合同相关的任何性质的东西的维护。
(2)在缺陷保质期,承包方应承担应完成单未完成工作或有义务完成工作的维护责任,直到监理满意为止。
(3)(a)如果任何原因导致工程或部分工程遭受损失或伤害(除第25.2条 “免责风险”定义之外),承包方应自费做好一切合理补救工作,直到监理满意为止。尽管发生了这些损失或损害,承包方还是要完全按照合同和监理的指示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
(b)如果因为任何“免责风险”导致工程遭受损失或损害发时,承包方应根据监
理的书面要求的程度,纠正并使其恢复原状。承包方在遵守第23条款前提下,监理应根据第32条规定批准承包方申请损失和费用赔偿。
(c)如果工程因“免责风险”和条款第25.1(1)和25.1(2)中承包方应负责的
事件而遭受损失或伤害,监理在审批支付申请的时候要公平分摊成本,业主不应为承包方的责任和支付费用。
25.2 免责风险
“免责风险”有:
(a)只要发生在新加坡,并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实施: (i)战争和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外国敌人的入侵行为; (ii)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 (iii)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仅限于承包方的雇员或其分包商因施工行为而产生的; (iv)电离辐射或污染,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或从燃烧的核燃料发出的、放射性、
有毒、易爆性的,或其他任何危险特性的爆炸物等,核装置或核成分;
(v)由飞机或其他航空装置在音速或超音速行驶时引起的压力波; (b)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c)工程的设计,但不是承包方提供的任何部分设计或由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负责
的任何部分设计。
26. 赔偿条款
26.1 人身伤害
(1)如果有人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或因项目施工而受伤或者死亡,承包方应对业主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索赔、责任或由此而起的诉讼负责并赔偿,除非事故是单独由业主和业主方负责的人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2)为了避免疑惑,承包方根据第26.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应包括任何工人或任何分包商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在任何意外事故、疾病或损害而导致的习惯法或条例所规定索赔和补偿,除非事故、疾病或或伤害是单独由业主和业主方负责的人员的过错导致的。
26.2 财产伤害
不妨碍其在第4.1条项下完成工程的责任前提下,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或因施工的原因,有不动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包括业主除工程外的其他财产)受到伤害,承包人应对业主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索赔、责任或由此而起的诉讼负责并赔偿。除非承包方证明并得到业主认可,这不是由于承包方或承包方所负责的人,包括承包方的助理或代理人、分包商的助理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违约造成的。
26.3 承包方补救措施
在不削弱第26.2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或因施工的原因,发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事故时,监理有权在发出竣工证书前的任何时间指示承包方纠正采取措施补救这些伤害或损害,承包方应在收到这样的指令后立即行动。如果承包方随后发现,根据条款26.2条或其他条款,他无需为这样的伤害或损坏承担责任,监理的指令应被视为是根据第19.1条作出的变更,即使已经发出竣工证书,承包方仍有权就此索取费用。
27.人身伤害保险,工伤赔偿和财产损失
27.1政策
(1)在不损害其在第26条款下对业主的赔偿责任,承包方应根据合同的开工前保持: (a)覆盖承包方和分包商的责任的保险(受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限制),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或在执行工程或分包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的,以及在工伤补偿法下或任何后续修改或重新修订下,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
(b)合同具体要求的、与施工过程或执行本合同中、因承包方、分包商及其助理和
代理的任何疏忽、遗漏、违约、违规所造成的对财产或人身(工程除外)损害的保险。这种保险应受到载于附件中的任何一个事故的责任限制。
承包方的保险中,保障业主利益的称为“主保险”(工伤赔偿和业主责任)或为“附加被保险人”与“交叉责任”条款(第三者责任)。
(2)任何第27.1(1)款提及的保险,应在监理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承包方应在开工前投标并将相关保险政策交监理保管。承包方将在之后14天内获得此保费的支付金。
27.2 非承包方疏忽造成的财产损失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在开工之前,以业主和承包方联名就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费用,成本、损害、责任或索赔金额投保。这些损失可能是由施工引起的坍塌,塌陷,振动、支撑物移除或削弱、地下水位下降等引起的财产伤害或个人人身伤害(包括业主除工程外的其他财产)。以下除外:
(a)因承包方或分包商及其助理或代理、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的供应责任人违反合约、疏忽、遗漏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b)由于设计错误或遗漏(除承包方根据合同负责设计的部分)所引起的;及 (c)任何第25.2条款中定义的“免责风险”。
(2)任何第27.1(1)款提及的保险,应在监理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承包方应在开工前投标并将相关保险政策交监理保管。承包方将在之后14天内获得此保费的支付金。
27.3保险违约
承包方或任何分包商没有参加或维持第27.1和27.2条款的规定保险政策,业主(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和可用的补救措施前提下),可以自己就已经违约的任何风险投保并支付保费,但这笔费用可以向承包方讨回。
28. 工程保险
28.1投保的风险
(1)不限制其在第25条款下的义务或责任,承包人应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开工
前,以业主和承包方的联合名义,就任何原因(第25.2中定义的“免责风险”除外)所造成的、根据合同应由承包方负责的、对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已入场或在毗邻地点的不固定机械、材料和产品(但不包括承包方和分包商拥有或租赁的工具盒建筑设备),以及在工地或毗邻地点所建立的结构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或伤害投保。投保金额应不低于中标函中的合同金额(加上附录中所述的专业费用百分比)。针对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材料、产品、结构或工程的保险,承包方应保持其有效期覆盖监理认可的实质性竣工日期后14天(如果竣工日期不知一个,以最后一个为准)和缺陷保质期,对缺陷保质期开始前的损害、损失、赔偿进行保险。
(2)保险应在监理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且承包方应在开工前投标并将相关保险政策交监理保管。承包方将在之后14天内获得此保费的支付金。根据第28条所制定的保险条款应该明确在保险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向业主支付赔偿。
(3)如果承包方没有参加或维持上述保险政策,业主(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和可用的补救措施前提下),可以自己就已经违约的任何风险投保并支付保费,但这笔费用可以向承包方讨回。
(4)如果承包人在监理认可的保险公司就合同和上述的风险持续投标,并有类似保险金额向业主支付的条款,则承包方持续投保,在覆盖了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将免除承包方联名投保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在监理要求下所投的现有保单已覆盖本条款内容并持续有效,将充分解除承包方提交保单并向业主索取保费的义务。这些保单应明确罗列任何例外情况或责任限制或或过度保险。
28.2申请保险金
(1)当工程或未固定机械、材料或产品遭到任何损害损失或伤害时,承包方应(根据第25.1(3))立即免费采取纠正和弥补措施。收到在本条款项下的保险政策赔偿金后,应首先向业主支付,之后(只需要扣除上述比例的专业费用,如果有的话)才根据监理签发的临时证书向承包方分期支付。
(2)分发的保险金将从收到之日起按照之前承包方所采取的恢复、更换或维修工作的程度按比例计算分配。
29. 业主或政府财产的损失
29.1弥补破坏、损失或伤害的费用
(1)如果承包方以及承包方所负责的人员,包括承包方的助理或代理,分包商及其助理或代理对业主财产(除本工程之外的)或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的财产造成破坏、损失或伤害,而这些破坏、损失或伤害直接或间接跟承包方所负责的设计、合同工程的建筑或完工,则业主可以向承包方索取弥补这些破坏、损失或伤害的费用。业主或者相关机构需要提供这笔费用的明细,承包方及其负责的人员也可以根据监理要求就明细证明该金额或部分金额并非由于其疏忽、纰漏、违约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无论法律上业主是否对相关机构的损失、损害、伤害负有责任,业主均可以向承包方讨回弥补损害、损失、伤害的费用。 (2)鉴于:
(a)业主在支付或扣减该费用时,如果财产并不属于业主,则应向有关部门支付,或者向承包人提供或采购这些物品,又或者根据承包方的合理要求支付费用。
(b) 当业主必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但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的款项金额尚未明确,业主可以根据监理意见暂扣一笔足够覆盖承包方责任的钱。一旦承包方需要支付的金额明确,
在用暂扣金支付后还有剩余的,将返还给承包方。
(3)本条规定不会对承包方造成的其他人财产的损伤、损失或伤害的法律救济办法造成影响。
30. 分配和分包
30.1 承包方分配
承包方亲自施工、由自己的工作人员执行总承包的主要职责,比如协调各分包商的工作,订购工程所需的材料和产品,是本合同的核心所在。除非得到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方转让他在合同中的利益,权利或权益,也不能转移责任或安排其他任何人替代其履行合同职责和执行工程。
30.2分包商
承包方应确保承包方的直接指定的所有分包商,在指定之时均在建筑和工程部(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或其他政府注册部门注册。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在未经监理同意的情况下任命或同意任命某一分包商,而监理不能无故拖延审批。
31. 业主提出的终止
31.1 因不作为而终止
(1)如果监理认定承包方: (a)已放弃合同;
(b)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 (c)未能遵守第9条款下的义务或根据第9条规定在工期或延迟工期内完成工程或
工程任何阶段或部分,或没有以应有的努力和速度开展工作;
(d)在监理书面发出拒绝接受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的通知之后14天内,承包
方还不把机械、材料、产品或工程移除;
(e)违反第30.1条或第30.2条的行为;或
(f)一直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根据合同授权作出的书面指令。 监理可以签发一个证书(以下简称“终止证书”),向业主阐述承包方的不作为,并
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承包方。 (2)如果承包方: (a)已破产或濒临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被债权人重组,作为公司发出任何清盘的命令,或承包方的业务和资产已移交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或被债权人或债权持有人接收或处置,或被不固定抵押的;
(b)为了获得本合同或者执行本合同,而向任何人提供或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礼物
或考虑给予任何类型的诱惑或报酬,或明示或暗示与本合同或业主的其他合同相关的有利和不利信息,如果承包方的雇员有此类行为,或代表承包方实施此类行为(不管承包方是否知晓),或者承包方的雇员或代表作出任何违反《刑法》和《反腐败法案》及其任何修正案的行为,或教唆他人或图谋作出此类行为,或为取得违法所得而支付款项和报酬;
(c)未能按第4.5条规定提供保证金;
(d)未能按第27、28条规定为工程投保或交保费; (e)已经收到“终止证明”或其副本:
(i)未在7天内弥补“终止证明”中提及的违约行为;或 (ii)在收到“终止证书”的30天内或重复实施违约行为;或
(iii)在原“终止证书”发出后30天内,承包方再次因同样的违约行为而迫使
监理再次发出“终止证书”。
业主,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向承包方发出终止合同下雇佣关系的通知。收到业主通知后,承包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向业主移交现场,但要保留所有的施工设备、机械、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结构、工具、货品、设备和非固定的材料。至于其他物品,监理可以书面指示承包方移除。
31.2违约终止的影响
(1)业主根据条款31.1终止与承包方的雇佣关系、业主或其任命任何其他承包方,只要业主认为合适,可以根据第31.1(2)条款使用现场留下的建筑设备、机械、完成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结构、工具、产品、器械以及未固定物资继续完成工程。之后,业主对这些建筑设备、机械、完成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结构、工具、产品、器械以及未固定物资有留置权,并有权出售这些物品来弥补承包方合同下应该支付和业主的款项。
(2)业主根据本条款收回场地之后,监理应核算到这个时间点为止,承包方已经合理完成的工程量、未固定或部分固定的机械、材料或者货物,建筑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建筑、结构、工具、器械的价值,已经出售所得的款项。
(3)在工程的缺陷保质期结束之前,承包方不会获得任何款项的支付批准,业主也没有责任向承包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赔偿金额,以及业主在终止日期前应支付的款项),直到监理确认并根据第31.3条等批准业主为工程完工以及弥补缺陷、损害、延误(如有)的全部成本总和(称为以后“业主的成本”)以及其他业主承担的费用。这时,承包方可以获得的支付款,监理可以批准的,将是竣工时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减去业主的成本所得的差。如果业主的成本超过竣工时应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则承包方应按要求向业主支付费用,并将其视为承包方的债务,应予以返还。
31.3 终止后的违约金
如果承包方的雇佣关系已按照第31.1条规定终止,业主或其指派的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作或工程的某个阶段或某个部分,但不能在原工期内完成,则下面条款生效:
(a)业主有权索取,与假设原承包方在业主及其指派的其他承包方实际完成工程或工程的某个阶段或某个部分的日期才完工所产生的违约赔偿金同等的赔偿金。
(b)为实施上述目的,监理应在工程或工程阶段或部分竣工时出具证书。这个证书需要说明承包方本应完成工程或工程阶段或部分的日期,其所需要承担责任的延误工期,并计算由此产生的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根据第14条规定按时执行并完成了工程或工程的某一阶段或部分,证书应为承包人在雇佣终止后发生的事件作证,并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在评估延误期间,监理也应考虑到因业主或其雇佣的其他承包方或个人未能尽力尽快完成余下工程或部分工程而产生的延误,尽量减少承包人延误的程度。
(c)根据第31.3(b)条款发出证明后,承包人应立即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1.4 非违约引起的终止
(1)业主可于任何时候,书面向承包方发出终止的通知。这将产生立即终止合同下雇佣关系,承包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将所有的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并向业主移交现场的效果。 (2)当发生根据第31.4(1)条的通知终止或第13.2条款适用的情况下,监理在承包方遵守第23条款前提下,应认证应该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
(a)在合同的终止日期之前执行的工程,按照合同中规定单价结算,包括
(i)合同中任何其他项目或另外报价的项目,包括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类似工
程,以及当中已经实施的工程的应付款项,和已部分执行的工程的适当比例款项;
(ii)对已交付给承包方的工程合理范围内订购的机械、材料或货物,而且这些机
械、材料或货物在付款后将归业主所有的;及
(b)承包人因终止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监理应根据本条款尽快确认应当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而承包方也应向监理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若承包方未能提交所需的必要信息,监理应在可用信息基础作出认证。业主支付的金额须减去之前已经支付的以及业主应该向承包方追讨的。
32. 进度付款和决算
32.1支付申请
(1)承包方应每月(签订合同后一个月起,在监理指定的日期)按照监理指定的格式向业主提交(副本抄送监理)支付申请(以下简称“支付申请”)。根据本条款所提出的付款申请,其含义跟“建筑和施工行业支付保证法案”(以下简称为“法案”)相同。支付申请应符合本法的规定,并须表明截止月间隔的最后一天承包方认为自己有权申请的金额(以下简称为“支付金额”),包括:
(a)永久工程的价值;
(b)合同中的任何其他项目或分开报价的项目,包括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类似的; (c)承包方为永久工程施工提供的材料、机械和产品的价值,但未用于这些工程; (d)承包方根据第23.5条规定应该得到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及 (e)在选择模块下承包方应该得到支付的任何款额。
(2)承包人应向监理每月提交支付申请,直到监理根据条款32.5(1)和(2)签发中期结算通知为止。
32.2 付款凭证
(1)在收到按第32.1条款规定按时提交的支付申请后14天内,监理应向承包方(并抄报业主)出具证书(以下简称“支付证书”),证书应显示的金额,同时包括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扣除的任何款项,或由承包方向业主支付的款项,或者承包方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的支付金额反馈(以下简称“支付反馈”)。如果“支付反馈”金额低于“支付申请”金额,或扣缴支付款,监理应在支付证书中说明原因。监理发出的支付证书应完全遵守法案中对“支付反馈”提出的要求。
(2)根据第32.2条(1)条发出的支付证书,被视为是业主的支付反馈,而这一含义应与法案中有关业主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4天内不作出回应是一样的。如果业主根据法案规定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4天内提出支付反馈,业主的支付反馈效力排在根据第32.2(1)条发出的支付证书之前,并构成法案中定义的支付反馈。
32.3证书的更正
监理可以通过签发任何证书对过去发出过的所有支付证书中的错误进行校正或修改,并将过去支付证书中多支付或少支付的金额在该支付证书中调整过来。如果因先前证书中的任何错误致使业主已经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大于之后的中期证书或结算证书调整后应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则多出的金额业主有权向承包方追讨。
32.4决算支付申请
(1)在实质性竣工之日起的90天内(如果不止一个,以最后日期为准),承包方应按监
理提供的格式向业主(副本抄送监理)提交书面决算支付申请(以下简称“决算支付申请”)。 (2)决算支付申请应包括第32.1条款下承包方认为自己应该得到支付的全部金额。如果监理尚未根据第21.1条(除了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完成相关项目的测量工作,承包方应以尽量准确预测金额。决算支付申请还应该列出承包方对合同金额的调整量。根据第23.3或23.4条款提出的支付申请尚不能提供的时候,在决算支付申请中应该提出相应的替代申请。如果承包方没有就实质性竣工前发生的事项进行费用支付替代申请,第23.5(2)和23.6条款,承包方将不能再提出该费用支付申请。
(3)鉴于决算支付申请要求完全符合法案规定,根据本条提出的决算支付申请,将构成法案要求的支付申请。
32.5临时决算,决算及最终结账证书
(1)(a)在收到承包方根据第32.4款规定提交的决算支付申请后21天内,监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决算草案中期评估(以下简称“中期决算”),并同时签发基于该中期决算的支付证书。中期决算应就是根据条款32.5(3)作出的中期评估。在这一条款下监理签发的付款证书应完全遵守法案中有关支付反馈的要求。
(b)根据第32.5(1)条发出的支付证书应被视为业主的支付反馈,而该项的含义
应与法案中有关业主在接到决算支付申请后21天内未提供任何反馈的一样。如果业主根据法案在收到决算支付申请后21天内作出支付反馈,该反馈的效力将高于根据第32.5(1)条发出的支付证书,并构成法案中定义的支付反馈。 (2)(a)如果承包方未能根据第32.4条款要求提交决算支付申请,监理可以在工程实质性竣工之日(如果不知一个日期,则按最后一个)起的150内的任何情况下发出中期决算。在签发中期决算后30天内,监理应签发应基于中期决算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有)的付款证书。为避免疑惑,根据本条32.5(2)(a)条发出的中期决算或支付证书不受法案约束。
(b)如果承包方对第32.5(2)(a)条款发出的中期决算有异议,可以向监理书面陈述理由。监理可以对有争议的金额(或其他没有争议的金额)进行修改,并向承包方发出修改通知,如果监理决定不修改中期决算,也应通知承包方。
(3)监理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天内(如果没有这个时期则按最近)向承包人提供决算草案(以下简称“决算书”)。决算书将显示:
(a)监理认为应对合同金额作出的调整;
(b)监理认为承包方在合同明文规定下有权获得的支付金额; (c)监理认为业主在合同明文规定下有权获得的支付金额。
(4)承包方在收到决算书的30天内,应书面通知监理是否接受决算书中的金额。如果承包方不接受金额,应当在30天之内向监理提交书面的理由说明。承包方未在上述30天内提交说明的争议数量将被视为是已经被承包方所接受,并且有约束力。
(5)监理在收的承包方的争议理由说明后30天内,监理可以修改有争议的金额(或其他没有争议的金额),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如果他决定不修改到决算书,也应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按32.5(4)条提交的争议说明如果没有得到监理的处理则将按照第35条款来寻求解决。
(6)监理将发出决算证书:
(a)在承包方接受或者被认为接受决算书或决算书修正案后的30天内;或 (b)监理书面通知承包方将不会对决算书进行修改后的30天内,对决算书或其部分尚未达成一致。
(7)决算书将证明下列项目之间的差异:
(a)监理根据合同条款调整过得合同金额,以及监理根据合同条款认为承包人有权
获得支付的金额;和
(b)至今为止已经出具证书的款项(不论是否已支付),
金额之间的差异将是业主应该向承包方支付的或承包方应该向业主支付的金额。
(8)在决算书或竣工证书,以较晚者为准,发出之后30天内,监理可以就任何错误或错误计入或未计入内的机械、材料、物资、工程量等,对结算书或决算证明作出修改。对于这些修改,第32.5(4)和32.5(5)条款的规定适用,反之亦然。 (9)为避免疑惑,监理并无义务在发出第34.1条款规定的竣工证书之前发出决算证明,但在发出竣工证书之前发出决算书或决算证明并不会解除承包方在缺陷保质期内的义务和责任。
32.6履行支付证明的时间
业主将在监理根据第32条或者合同规定发出的支付证明后的21天内,或者附录中规定的支付证明发出后的其他时间段内,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那业主将根据附录中规定的利率(附录如无,则按照年利率5%)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就应付未付的金额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
32.7商品和服务税的申请和支付
(1)承包方应被视为投标时未考虑“商品和服务税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下的为采购合同所需要的物资或服务或工程而产生的商品和服务税(以下简称“GST”)。 (2)除非承包方不在法案规定的纳税人范围内,否则业主应返还承包方支付的为采购合同所需要的物资或服务或工程而产生的GST。
(3)承包人根据第32.1条款提交支付申请和根据第32.4条款提交决算申请时,需要将GST列入其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支付的金额之中。在支付证书签发之后的7天内,承包方应准备并向业主提交法案中有关支付证明的GST发票。发票中的GST金额要跟相关支付证明中的GST金额对应。 (4)如果业主通知承包方,其打算向商品及服务税审计部门申请与支付证书相关的税务发票,或者已经获得批准,承包方应该给予书面同意,而承包方则不会再提供支付证书相关的发票。如果商品及服务税审计部门已经批准,而且承包方不再提供支付证书相关的发票,业主仍然可以随时书面通知送达承包人,让其履行第32.7(3)条款中规定的义务。 (5)如有业主、承包方和商品及服务税审计部门之间就工程合同相关的税费金额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问题时,各方要互相协助解决这些争议,分歧或问题。 (6)第32.7条款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问题不适用第35条款。
32.8认证延误
业主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责任赔偿因监理延迟审批支付证明导致承包方遭受的损失,无论是以利息还是其他任何形式。
33. 价格波动
33.1 材料计划
(1)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金额将根据材料价格的上升或下降进行对应的上调或下调。价格的调整将以材料价格指数波动为准。材料价格指数须以建筑和施工管理局公布为准。
(2)适用于价格调整的材料在附录中有指明。根据材料价格指数波动调价的方法在条款、规范和合同文件中有说明。
(3)承包人应通知监理材料运抵施工现场的时间,在上述材料价格指数可用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向监理提交其认为有需要调整的价格,并且调整幅度根据第33.1(2)条规定计算。
(4)如果价格调整的依据很充分,监理应该确认承包方应该获得的以及业主应该承认的价格调整,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33.2 支付
如果价格调整得到监理的认可,承包方将该价格调整加入根据第32.1(1)条发出的支付申请中,而且监理也根据第32条款发出了支付证明,该调整就发生效力。
33.3 承包人延误
在原定工期或延期之后,以较晚者为准,才运抵现场的材料,属于承包方延期行为,将不能使用进一步的价格上调或者下调。
33.4分包工程
本条款适用于由任何分包商购买的材料价格表中所规定的材料(除非分包合同明确规定,否则不适用 指定分包。但未明确纳入其分包商的材料价格)。
34. 竣工证书
34.1 颁发时间
在缺陷责任,或者工程不同阶段或部分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以其中最晚一个为准,终止后30天内,或者第18条中规定的工作完成之后,监理应该向承包方出具竣工证书,同时向业主抄送副本。
34.2证书并非决定性的
监理发出的任何证书都不是工程或设备,材料,产品或工作已经按照合同全部完成的证据。
35.争议的解决
35.1 向监理寻求解决
(1)在工程施工进行期间或者完工之后或者合同终止前或后和合同签订前或后,如果业主或监理及其代表和承包方,就合同或工程施工,产生任何性质的纠纷或分歧,包括监理及其代表发出的任何意见,指令,裁决,决定,证书或估值,任意一方都应该首先以书面方式向监理报告并由其裁决。该报告应该根据本条款提出,并将副本抄送给合同的另一方。 (2)不迟于收到上述报告后的30天,监理应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方其决定,并根据本条款说明理由。该决定应当以本合同的条款位依据,并且对合同各方都是最终的并且具有约束力,除非某一方要求将该决定提交仲裁。 (3)除非合同已被废弃或承包方的雇佣关系终止或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否则承包方在争议和分歧期间应该根据合同下的义务继续施工。对于监理最初的决定,承包方和业主应该执行,除非仲裁员推翻这个决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有命令)。
35.2 诉诸仲裁
如果业主或承包方对监理根据第35.1条款作出的决策不满意,又或者监理没有在收到报告后的30天内给出决定,那业主或承包方可从监理作出决定之日起的90日内,或监理接
到报告的30天期限后90天内(视情况而定)通知另一方其有意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和分歧,并抄送监理。仲裁员人选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就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某一方的申请下提名。根据第35.3条规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在该工程实质性竣工(如果实质性竣工日期超过一个,则以最后一个为准的)或号称实质性竣工日期之前,不得提起该争议仲裁。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在仲裁法或其任何修正案异议中的提请仲裁行为。
35.3 终止的仲裁
尽管有第35.1条款的规定,但如果争议或分歧时关于承包方雇佣关系的终止或任一方废弃合同的,则争议或分歧不应根据第35.1条的规定提交给监理裁决,而应该根据第35.2条规定提交给仲裁员仲裁。承包人提出的与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废弃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该在终止通知下达后或废弃行为发生后60天内提交仲裁,否则承包方则不能再通过仲裁或者法院程序解决争端。
35.4 仲裁员的权力
根据第35.2条或第35.3条指定的仲裁员有权为了解争议或分歧的所有事宜查看、审查和修改任何证书、意见、决定、要求或通知,如无此类证书、意见、决定、要求或通知,可根据合同提交任何构成决定或证书或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其他文件,或者一方阻止另一方推进申诉程序的事件或不作为行为。
35.5诉诸判决
(1)尽管有第35.1条款的规定,但如果争议或分歧涉及建筑和施工业支付保证法案中有关支付申请和支付反馈的,承包方有权根据建筑和施工业支付保证法案提交判决申请,并受到该法案条款的保护。
(2)尽管有第35.5(1)条款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把争议和分歧通过第35.6条“调解”和/或通过第35.2条中的“仲裁”解决。
35.6调解
(1)当事人同意,在向仲裁或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都会先考虑通过正式调解解决争议或分歧。如果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则需要在新加坡调解中心进行,并按照其规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进行。
(2)为了避免疑惑,本条的规定不应让任何一方试图调解或为解决争端或分歧而采取的不同程度的措施而担负法律责任。但是,在收到正式调解通知之日到拒绝通知或终止调解之日期间,不算在第35.2和35.3条款中提及的期限之内。
36. 业主追讨
36.1在合同规定的任何地方,业主向承包方追讨的任何款项,可以从合同规定的应付或即将应付款项中扣除,又或者作为承包方对业主的债务来偿还支付。
37. 适用的法律&说明
37.1 法律
(1)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条款下产生的仲裁适用新加坡法律,而任何仲裁均须在新加坡举行。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非本合同的当事人无权根据合同(第三方的权利)执行任何条款。
(3)建筑和施工业支付保证法案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须符合法案规定。为此目的,双方都有权享受本法案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本法案中规定的义务。
37.2 说明
(1)承包方须在投标书中提供一个新加坡地址,以便接收文件,以下简称“服务地址”。 (2)承包方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在服务地址的任何变化。
(3)除37.2(4)条规定之外,业主或监理根据合同条款发出的所有证书,通知或指令都应该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递或者寄到服务地址。
(4)根据第31和35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证书和通知,须通过预先缴付挂号邮件寄送或直接交到:
(a)接收人为承包方,服务地址;及
(b)接收人为监理或业主,监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具体地址。
(5)在不否定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服务方式前提下,业主或监理向承包方发出的文件在送达“服务地址”时被堪称是接收成功。
38. 遵守现行法律
38.1 本条款中的一切内容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实施成文法所禁止行为的授权或批准。
(2)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非本合同的当事人无权根据合同(第三方的权利)执行任何条款。
(3)建筑和施工业支付保证法案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须符合法案规定。为此目的,双方都有权享受本法案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本法案中规定的义务。
37.2 说明
(1)承包方须在投标书中提供一个新加坡地址,以便接收文件,以下简称“服务地址”。 (2)承包方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在服务地址的任何变化。
(3)除37.2(4)条规定之外,业主或监理根据合同条款发出的所有证书,通知或指令都应该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递或者寄到服务地址。
(4)根据第31和35条规定发出的所有证书和通知,须通过预先缴付挂号邮件寄送或直接交到:
(a)接收人为承包方,服务地址;及
(b)接收人为监理或业主,监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具体地址。
(5)在不否定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服务方式前提下,业主或监理向承包方发出的文件在送达“服务地址”时被堪称是接收成功。
38. 遵守现行法律
38.1 本条款中的一切内容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实施成文法所禁止行为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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