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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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文件 青理工研究生?2007?6号

青岛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是高等院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提高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水平的关键。为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建立具有一定特色的优势学科群,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建设好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逐步向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水平迈进;建设好一批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力争达到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水平,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校的整体学科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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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山东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学校鼓励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

第三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重点建设,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布局与结构,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整体水平与效益,逐步形成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体系。组建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队伍,能够持续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升承担重大工程、科研项目的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标志性成果,以学科内涵建设带动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四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动态管理制度,按每3年一个周期进行立项、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完成后,经学校验收审定通过后确定是否继续立项建设。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应根据已有基础和学科建设的任务及目标,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行业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遵循整合资源、凝炼方向、调整结构、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公平竞争、择优建设的原则,遴选若干个代表我校办学水平与特色的学科、实验室进行立项建设,使之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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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的先进水平。

第七条 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重点实验室按实际业务范围设置。

第八条 申报各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对学校其他学科的发展能起到较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重点建设能较大幅度地提升学科的实力和水平;

2.学科基础较好,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已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承担有较多数量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有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在国内和省内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队伍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整体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后劲足;

4.管理制度健全,学术气氛浓厚,并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认可;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基本齐全,能为本学科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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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报新的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上级有关规定在省、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遴选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产生。

第十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采取学科点申报、所在学院审核、专家评审和学校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审定批准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下达《青岛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书》,由校长与学科、实验室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定《青岛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任务书》,进行立项建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并由学科、实验室带头人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的管理职责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共同组成,全面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1.重点建设工作中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

2.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遴选以及学术带头人的选拔; 3.重点建设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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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院的管理职责

各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重点建设工作,保持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密切联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初步审查重点学科、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2.协助重点学科、实验室做好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配备,以及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

4.协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建设经费,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帮助解决实验室、资料室用房等工作条件;

5.督促检查重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6.协助做好重点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学科、实验室带头人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根据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负责实施;

3.负责聘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岗位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并按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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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建立访问学者制度;

5.协助做好重点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务预算,用于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专项建设,预算额度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务情况确定,并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必须符合《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任务书》涉及的范围,其设备投入应结合我校人才培养需要,由学科、实验室提出具体预算建议,经专家组论证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接受省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本学科建设规划的分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并于每年12月份前上报自查自评报告和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青岛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评分标准,根据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任务书,结合年度执行情况,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检查及终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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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暂停拨付下年度经费并限期整改。在终期验收评估中,对评估为“优秀”的学科,给予一定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下一周期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带头人及主要学术骨干的岗位及待遇问题,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 管理 办法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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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qj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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