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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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

(征求意见稿)

属地化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

二零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活动,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2009]7号)、《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务外网[2011]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以下简称属地化服务),是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省注册服务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属地化服务、应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认证办负责属地化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认证办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各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五条 通过认证办合规性审查并取得授牌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六条 开展属地化服务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专职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第七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属地化服务相适应的运行

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等机制。

第八条 认证办除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仅授权一家省级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九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相关工作,接受认证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服务应用

第十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依照《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数字证书鉴证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受理和办理;依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中心服务管理规范》进行属地化服务的证书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中,数字证书中心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中央用户的电子认证服务;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的所属行政区域的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二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开展属地化服务,不得跨区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三条 尚未建立省注册服务机构的行政区域,其电子认证服务由认证办负责或由认证办协调其他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待该行政区域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建立并经认证办授权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后,由该行政区域内的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的属地化服务由认证

办根据每项业务的个性化特点和需求,制订业务流程和细则,以书面形式下发直属注册服务机构和省注册服务机构,各省注册服务机构指定人员负责业务,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和受理,并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可根据应用的需要,在所属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外网中自主发展电子认证业务。省注册服务机构自主发展的业务,应当将业务范围和使用部门等相关情况在业务受理之时以书面方式报备给认证办。

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存储介质选择,依据认证办发的《关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USBKEY产品选型测试情况的通报》(认证办发[2011]2号)中测试过的USBKEY,中央部委、行业等垂直业务、省注册服务机构在所属行政区域自主发展的业务,原则上各省注册服务机构都从推荐的产品中按照业务需求进行选型、采购。

第十七条 认证办对省注册服务机构在属地化服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及时的、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八条 认证办按照“服务有偿、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用户收取证书费用及服务费。

第十九条 各省注册服务机构属地化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属地化服务收费按所属行政区域,由省注册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认证办与省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根据《国家

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中的收费标准进行证书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算方式:认证办与省注册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收款方提供相关税务发票,注册服务机构给付款用户提供相关税务发票。

第五章 服务承接

第二十二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属地化服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形式报告认证办。认证办指定其直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他省注册服务机构作为承接机构,被承接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承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属地化服务承接机构和被承接机构协商具体承接事项,认证办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承接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数字证书原始资料和数字证书信息数据的完整和安全,并全部提交给承接的服务机构。交接完成后,承接的服务机构对接收的资料和数据负责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接受认证办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认证办制订的各项办法和规范,开展属地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认证办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注册

中心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对省注册服务机构的属地化服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对省注册服务机构在属地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审查不合格的省注册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截止仍不能满足整改要求的,认证办暂停其属地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注册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如主要人员调整、系统严重故障以及其他危害电子认证服务正常开展的事件,应及时报告认证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px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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