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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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关于调解: 1、行政诉讼中: ,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3、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1)告诉 才受理的案件(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行政诉讼中:第98页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诉讼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最高院管全国重大影响及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1)管辖除最高院和高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行政诉讼中:第98页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经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所使用的规范依据切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消部分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中:第261页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时以原告住所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第的所在地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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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国内民事案件只只限于合同和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选择。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选择中国或外国法院如选择中国法院则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由不动产所在地、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因继承遗产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共同管辖:原告可以想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如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四)管辖权的转

1、 行政诉讼中:第100页

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送给上级或由上级移交下级。上级有权审下级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2、 民事诉讼中:第262页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①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是,不得再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由下级送给上级或由上级移交下级 3、 刑事诉讼中:第327页

基层法院对案情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院 中院对基层报请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够判无期死刑的决定不同意移送,对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同意移送只要一人罪需要由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 行政诉讼中:第114页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 2、民事诉讼中:第258页

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及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此外所有民事案件均采用合议制)。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第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3、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 避申请的决定权 1行政诉讼中:第115页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审判长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勘验人等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被驳回申请人可向法院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民事诉讼中:第259页

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刑事诉讼中:第321页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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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

2、民事诉讼中:第259页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刑事诉讼中:第315页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 行政诉讼中:第113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而非重新计算;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此外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 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 刑事诉讼中: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行政诉讼中:第114页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上述期限从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或从受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民事诉讼中:第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3、刑事诉讼中:第334页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行政诉讼中:第116页

在宣判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分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或裁定前撤回起诉请求,如果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院应当准予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原告没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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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中:第273页 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

申请撤诉①必须是原告提出申请②向受诉法院提出③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宣判裁定作出前④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必须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法院通知预交,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受理费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②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当理合法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经当理合法传唤无正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行政诉讼中:第115页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民事诉讼中:第273页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274页 3、刑事诉讼中:第336页

(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2)下列案件经省级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在延长一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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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行政诉讼中:第118页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2、民事诉讼中:第275页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②必须就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提起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第一审判决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④必须提交上诉状

3、刑事诉讼中:第337页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书,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请求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行政诉讼中:第118页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民事诉讼中:第274页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3、刑事诉讼中:第336页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行政诉讼中:第118页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中:第274页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3、刑事诉讼中:第336页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行政诉讼中:第115页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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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中:第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4、 刑事诉讼中:

5、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行政诉讼中:第119页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民事诉讼中:第276页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3、刑事诉讼中:第338页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行政诉讼中:第119页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民事诉讼中:第276页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刑事诉讼中:第338页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行政诉讼中:无规定。 2、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3、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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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pv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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