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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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伴生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明确规定了推定可以作为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 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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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有关规则,以已知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种推定就是法律推定。此外,还有些规定散见在一些实体法或诉讼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不作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的作者推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55条、第66条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中的“视为”、“视同”就是推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被公证的事项作为证明对象时,可推定为属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必须查证属实”。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责任人过错推定等等。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例如,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对某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反证,即可推定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及种植物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小孩,如无反证,推定这孩子为他们的婚生子;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上载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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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时间的,推定其为制作时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等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上的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具有法定性,其运用将导致举证责任向相对一方当事人转移,即基础事实被证明后,把有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而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因此,它没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事实推定可以作为一种证明方式的同时,又混淆其与法律推定的本质区别,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尽管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相互排斥关系等法则作为推理机理的,但是,作为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言,凡事都有例外,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同时,被据以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法官的社会阅历和业务素质等都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故在适用推定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推定的结果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当事人对基础事实进行质证时,只要以反证反驳使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导致推定不成立。

(二)应以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以事实推定作为补充,不宜滥用事实推定。只有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才无须举证,仅根据已知事实推定的事实假定,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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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推定而得出的结论只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前提是相对方当事人不予反证。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 司法认知是指当事人对显著的事实和法律,无须举证,而由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运用司法认知规则的优点: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有关法院就不同的裁判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产生冲突;避免重复性劳动并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认知的内容包括显著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已为法院所知悉的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由于这种标准设置的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附送: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年至今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全庭于警的支持和配合下,我所负责的刑事审判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的一各项责什目标,且达到了上级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刑事审判王作,原创:××年因工作突出,被市劳动局记成个人三等功,××年出席市严打百日会战先进个人。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刑事庭有四名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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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来共收公诉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收自诉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为。这些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符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协助市中院及外地法院办案余次。 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只有思想提高了,解决好自己的意识形态问题,才能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几下来不断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自己的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法官自身的使命和职责,时刻牢一记着自己是一名人民法宫,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大局意识强,服务意识强,廉洁执法、秉公办案,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积极参加保先教育活动 认真学习,抢时间,挤时间自学,做到“三个坚持”深入基层,为群众排优解难,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增强认一识,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深入到案件中,学习先进,对照自己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教一育使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都有了较大提高。

三、办铁案,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案件的质量是这项工作的命脉,只有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此在工作中尽职尽声·兢兢业业,所办案件做到了“三无”,无关系案、无金钱案、无人情案;也无审限案件,做到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二为确保案件的质量还实行勤汇报,多沟通的方式,以得到方方面而的理解和支持,对疑难、复杂及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向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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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法委、上级法院及同级检察机关进行情况沟通。在办铁案的同时,还坚持只要是党委要求办的,人民群众需要办的,法律容许办的,就积极去办,毫不拖延,“严打整治会战”期问,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打破常规加班加点,缩短办案时间,做到依法从速处理。严打期间日内结案的占,特别是社会影响大,犯罪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均提前介入.从快判处,坚持严格执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津关,所办案件匀做到“两个基本”,且适用法律正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充分利用新闻谋体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报道,召开公判会,以形成强大的震撼教育作用,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经过平打整治、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震慑了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全县的社会秩序有了改观,为社会稳定奉献了力量。

四、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击犯罪是为了社会稳定,因此在打一击的同时兼顾社会效应。 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犯思想幼稚心理承受能力差特点,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着重帮助他们查找犯罪原因,引其目发地认一识自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就案讲法教育,坚持动.以睛、晓之以理,使他们萌发认罪、悔罪和改正的决心,使其树立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在适用刑罚时,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有利于挽救未成年犯罪的角度出发。案件审结后,不是把-推向社会了之,而是进行跟踪考察,了解他们改造的思想状况,解·他们的一些实际问题,促使其向正确有益的方向转化,并与基层有单位建立“跟踪帮教”网络。实行全方位、全程管理,努力为他们奋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此外还对未成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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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进了研究分析,并制定相应措施,向当地党委、政府、学佼等提出方法建议,亲自到学样进行法制宣传,以便坝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⒉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减少不稳定因素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职责,如何保护这是现实问题,因大多数犯罪分子经济条件差,判决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执行,针对这一现象,在办案中坚持二个有利一于,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办理附带民事的案件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原创:首先使双方矛盾化解,然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得到赔偿,心理得到安慰,使被告人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致今后双方结怨再次发生冲突,为此经常加班加点,二年来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多万元,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五、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认真贯彻执行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禁令”、“八个不准”、《法官法》规定的不准有的“十三种行为”,省委政法委的《约法三章》,省法院的《六个严禁》,处处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做到清正廉洁,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官形象,树立执法权威,刑事庭还制定了廉政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摒弃特权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坚持以“服务”为指南,视“服务”为工作的生命线,文明办案、礼貌待人,

《刑事审判庭庭长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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