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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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及省、市财政配套安排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10 月 29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3 月 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GB-50300-2013”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1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有关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6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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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以后 生效。 十三、合同分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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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

控制价),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经发包放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除

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均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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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于500

元/人次/天扣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

件中所述驻派本工程的其他管理人员;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3万元履约保证金;更换其他人员的,发包人有权按1万元/人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位违约处理。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5.4款执行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6款执

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支

付,向发包人递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5%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保函)。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

a)质量保证金占35%,视发生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罚。若验收不合格或未到合同约定质

量目标,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

b)工期保证金占30%,工期以合同工期和经批准的顺延工期为准,若不能按期竣工,则按

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

c)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项目负责人若不能按照要求到位,则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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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d)文明安全生产保证金占10%,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罚没全部保证金。 e)配合保证金占5%,与总承包人配合不力,酌情扣除保证金。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起至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28天内有效。

(3)履约保证金的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保证金权利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补足,以使整个合同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始终维持在同档次及以上中标金额10%的数额。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档案备案手续后14天内无

息退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需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

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净价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履行的职责,全过程监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部分。本

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及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监理

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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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3.2款执

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

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文号)。承包人应严格要求按照“温州市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承担

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墙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现场设置的

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

及预防事故 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指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①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当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地方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标人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上述条款的执行。

②投标人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及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说明和承诺,以确保

安全施工。

③中标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

责,凡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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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中标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施工。

⑤文明施工应按建设部及温州市统一标准并结合该工程及招标人具体要求实施,安全施工及

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及温州市的有关要求。

⑥发包人在进行工地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

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发现责令承包人整改,多次发现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扣除相应的措施费。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苍住建【2012】238号《关于

印发<苍南县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

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

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即使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提出书面意见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应催促工程师尽快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是提出修改意见。即使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应催促工程师尽快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

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7天前,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5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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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影响工程关键线路进度的; 2)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到关键线路进度的;

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延长工期的,可按双方

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证予以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若未按进度金华节点时间完

成相应的节点计划,每延误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若在后续施工中,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承包人采取了有效的赶工措施,弥补了前期节点延误工期,发包人将返还节点延误所扣款项;若未弥补节点延误工期计划,并造成总工期发生延误,没延误一天,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直至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索赔。逾期3个月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扣除的违约金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超出部分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第8.4.1款执行 。 8.2 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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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标准的竣工图4套,技

术资料2套,电子光盘2套,并按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理。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后7天内完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3.2.5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

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扣除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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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日内完成工程移交,对工程室内外进行整

理、清洁且按时撤场。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要求进行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

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业主将按每延迟一天处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罚款,并在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保证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

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

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

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竟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

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

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所有临设必须拆除、所有承包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撤出施工现

场,否则视为不具备结算条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 限: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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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 15.3.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详本合同条款21.6条(12)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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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一周

内,承包人未调遣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准备;且承包人在半个月内未响应发包人的要求。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上报行

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

直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2)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

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

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

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工期延误的处罚及赔偿不受7.5.2合同条款的约束),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a)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按中标承诺(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到位

率不得少于日历天数的85%,即每月25日历天),项目经理不能按承诺的现场到位率到位,以监理或发包人考勤记录为依据,按缺勤次数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承诺的现场到位率到位,以监理或发包人考勤记录为依据,按缺勤次数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0元。同时按月计实际到位率,若低于60%且经监理或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无显著改观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其他管理人员按每天每人200元处罚。罚款从当月工程讲度款中一次扣除(如当月进度款不足罚扣,则从后续月份中扣除)。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到位考勤方式:由发包人制定,具体办法在进场时由发包人书面通知。上述人员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作违约论处。承包人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率保证金。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例会通报一次,且在监理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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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骨干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应征得发包

人同意,且更换的人员在资信业绩、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先人员。

c)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

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d)现场施工作业工序或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图纸、国家施工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

根据监理记录或监理整改通知,若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而导致该问题监理签发第二次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累计三次以上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承

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造价签证存在争议或未达成一致而暂缓施工或停止施工,如发生造

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如承包人因违约而致使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工期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任何类型保

证金不足扣罚时,发包人仍有权就不足部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对于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双方约定于本项

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符合本合同第12.4条之约定的情形下,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6)本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建质(2008)91号,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金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按规定设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书之日一周内,承包人必须

调遣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若承包人在半个月内未响应发包人的要求,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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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质(安)监部门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未办理保险所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无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执行。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20.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20.1.1 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

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20.1.2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

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己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20.2 承包人必须按期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

人工资的发放,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如上访、劳动仲裁、斗殴、媒体报道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必要时可在项目所在地劳动部门的见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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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工工资,并有权直接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20.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当地单位和居民发生的施工纠纷自行解决,若因政策原因引

起的施工纠纷由发包人共同配合解决。

20.4 对于与其他分包人间产生的经济方面的纠纷,承包人应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当无法达

成一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监理的最终协调结果。

20.5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

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0.6 其他补充条款:(1)本工程创杯奖励按温住建发[2012]39号文件执行。

(2)材料(设备)必须做到分类堆放,堆放整齐,标识清楚,并且保证场地和施工道路清

洁。主干道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施工作业、堆放材料和机械设备或搭设其它设施,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书面同意占用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3)在建和己竣工住宅内严禁住人或作为仓库,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

1000元。施工现场一律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发现未成年人在施工现场(包括宿舍)的,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300元/人次。

(4)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

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以下人员,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

工程现场,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

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上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由发包人或监理召集的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项目部人选准

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如因缺席迟到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材料商、分包商工资及各项款项。如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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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部门追究或处罚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代付承包人应付的工资或其他款项,并按代付总额的20%作为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补偿,该补偿款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结算中扣除。

(8)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应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单位管理人员的协

调管理,不得对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单位管理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10万元的违约金。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临时应急完成的事项,承包人应无条件先行完成,完成后再商量价款等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10万元的违约金。

(9)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合同),并送监

理、招标人备案,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故拖延总分包管理协议(合同)签订,致使项目进度因受影响的,每拖延一天,处以2000元/天的经济处罚。

(10)承包人应认可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并积极配合其工作。 (11)工程质量保修要求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一般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

24小时内解决。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解决问题)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8

小时内解决。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并另收取维修总价10%的管理费。此代修理费用及管理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维保人员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常住现场,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导物业管理人员熟

悉并教会其维护。

(1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投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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