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工程合同类型与交易成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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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6期2009年12月

建筑管理现代化

、,01.23No.6

CONSTRUCTIONMANAGEMENTMODERNIZATION

Dec.2009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工程合同类型与交易成本探讨

徐晋,迟琳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3,E—mail:x_to_m@126.com)

摘要:工程合同类型选择问题在工程实践中研究较为广泛,然而对于该问题的更深层次的探讨,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的探索却相对较少。在经济学理论影响社会显著发展的当今,应用经济学理论探讨社会经济

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论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通过对交易成本的重新理解,

分析其与不同合同类型间的联系,得到具有一定指导性的结论,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关键词:工程合同;交易成本;合同类型选择;合同监督;合同达成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19X(2009)06—522—05

Discussion

on

transactioncostbased

on

characteristicsofcontactsandtheoriesoftransactioncost

XUJin,CHILin

(Dongbe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Dalian116023,China,E—mail:x_to_m@126.tom)

Abstract:Theissueoftypeselectionofconstruction

in

contract

hasbeenstudied

on

engineeringfieldswhilelesswereresearched

economicsforfurtherdiscussion.Itisnecessary

economicaltheories.Based

on

to

analyzesocial

economicsissuesintheconditionofsocialdevelopment

influencedbythesetheories

theoriesoftransactioncost,thispaperdrewtheconclusionsaftertheannotationfor

andanalysisofthe

connectionbetween

differenttypesofcontracts.

typeselection:contractsupervision:contractachievement

Keywords:constructioncontact;transaction

cost:contact

合同亦称契约,是两个或多个愿意交换产权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契约(合同)的使用可追

工程建设领域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的各个参与方之间存在着产权交换意

愿,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合意便可称之为契约(合同)。长期的理论与实践使得工程合同存在多种类型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或项目条件。对于工程合同类型的研究,国内外均有较多成果。然而,这些理论成果多数是从法律或实践经验的角度加以总结而成的;从经济学观点出发探讨这一热点问题的学者较少,国内理论界更是处于起步的阶段。特纳(J.RodneyTurner)从组织学与经济学的结合视角对传统工程合同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此类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本文则

溯到罗马法的“诺成契约”[11。根据经济学理论研究的需要,契约可划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是经济学研究契约理论所应用的理想模

型,其严格的条件有利于纯理论研究,也为不完全契约的研究打下了基础。不完全契约是由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

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

者无法正是或观察一切所造成的【2J。这一观点也可以理解为,“当合同双方是非理性的或者交易成本

为正时,合同就是不完备的”【3】。由现实情况可以判断,不完全契约(不完备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常态,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背景。

收稿日期:2009-09—16.

作者简介:徐晋(1985一),男。硕士研究生.

部分吸收了特纳的研究方法和中间结论,从契约

经济学下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切人点,试探性地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活动进行解析,并得出相关的结论。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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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徐晋,等:基于工程合同特点与交易成本理论的工程合同类型与交易成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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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程合同类型与交易成本的概念界定

1.1传统工程合同类型及特点

国内外对传统工程合同的类型划分方法有很

多,而一般接受的观点是将传统工程合同分为3类: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划分方式主要着眼于价格形成的机制。

总价合同(TheLump—SumContract)是买卖双方共同认可项目可以在一个固定的价格下交付,合同价格不可变更的形式【4】。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格风险较小,但由于工程前期获得完整的工

程量清单及详细的深化设计方案对于大、中型建

设项目较为困难,总价难以确定。

单价合同(111eUnit

Price

Contract)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预先确定单价,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与预先确定单价相乘得到合同总额。承包人能够提供相应的单价列表(Schedule

of

Rates)初步形成

总体价格即可,对于设计深化时的大量变更有很好的适应性。然而,不断变化的价格总额使得发包人难以在较早的时期控制成本。

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Contract)时,承发包双方结算时采用实际发生成本加利润率或一笔固定管理费用的方式。成本加酬金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被安排成结盟合同(Alliance

Contract)或成本加分配节余合同(Cost

PlusGain

Share)15J。该合同对于发包人来讲,形成合同价格时间最短,但在成本控制方面最为不利,需要大量的精力和资金用于监督和激励承包人积极地完成工作。

1.2交易成本的概念界定

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也可称为交易费用,其首次明确使用者科斯(Coarse

Ronald

H.)

认为交易成本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6|。“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监督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71。威廉姆斯(WilliamsonO.E.)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系统运作要付出的代价或成本”【8】。张五常则将交易成本界定为,“其(交易成本)包括了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9】。

万方数据

虽然多个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流派对于交易成

本的描述上各有千秋,但其中心思想是相近的,

即交易成本是与经济运行有关但并非直接用于经

济生产活动的成本。应用到合同领域可以理解为,交易成本是除合同价格外一切与合同相关成本的集合。

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工程合同管理领域,可以依托于“科斯定理”对于资源分配问题的拓展。

“科斯定理”认为:不管权利的出事安排如何,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

的。这种表述被称为“有效性命题”或“强科斯

定理”被理论界广泛认同【l…。该定理应用到工程建设领域可以理解为:不论采用何种合同方式(工程采购方式),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建设工程总成本几乎都是相同的,且最为经济的。这一定理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一方面,扣除交易成

本的影响后,无论采用何种合同类型,生产成本应该是相同的。另一方面,交易成本对工程建设

总成本的影响较大,即交易成本是工程建设总成本中的可变因素,交易成本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有显著的影响。

特纳则通过研究交易成本内部因素将其划分为4个部分:

(1)工程产品定义(specifying)的成本。(2)施工方法及工艺定义的成本。

(3)工程产品变更(variations)的管理成本。(4)施工方法和工艺变更的管理成本【1

1I。

通过对工程产品的不确定性和建设过程的不确定性加以分析,特纳得到了各类型的合同对不

同的“工程产品一实现过程不确定性”状况有独

特的适应性结论,进而将交易成本与合同类型联系了起来。

本文从威廉姆森的观点出发,应用了与特纳一致的“从众多因素中筛选出在导致不同类型合同交易成本存在明显差异的条件或因素”的方法,将交易成本分解并重组成“合同达成难度”和“合

同监督难度”两个维度,进而展开分析的,并将对上述过程进一步探讨。

2交易成本与合同类型选择

2.1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的分解与重组

所谓“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分别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后所发生的“为达成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强制执行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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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现代化第23卷

同而发生的成本”[1210其中,事前成本包括了工程信息搜寻、信息处理、交流与沟通、谈判与签署等多方面与合同达成相关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本。事后成本则包含了诸如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合同修改与转换成本等。

事前成本与事后成本的界定简洁明了地从时间维度上将交易成本进行了划分。但这样的划分却缺少了对各工作间的逻辑联系的进一步考虑和对交易成本中比重较大部分的强调与突出。通过

研究逻辑关系不难发现:

(1)合同谈判是“事前”的重要工作,也是多项工作的主线,能够联系和衔接信息搜集、处理和交流、沟通等工作可以把这些丁作统一概括为“合同谈判成本”。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修改所产

生的成本,虽然在时间上为合同签订后,但其具有合同谈判的性质,与激励、监督工作有一定区别,而且数额往往较大。因此可以将“合同修改成本”单独列出。

(3)事后成本中有关监督合同执行的部分,多是因按照既定条款监察和督促承包人(代理人)

执行合同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4)激励承包人(代理人)以对发包人(委

托人)有利的方式执行合同,往往能使双方获益。其产生的成本也属于影响生产成本但并不完全进入生产成本的交易成本。对于某些合同类型而言,“激励合同执行的成本”数额可观。

由此,以“科斯定理”将建设总成本(TotalCost)划分为生产成本(Out—tumCost)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为依据,可以对合同成本的结构加以描述。工程合同框架下的成本结构如图1所示。

图1工程合同框架下的成本结构

万方数据

2.2影响合同类型选择的主要交易成本因素

能够影响合同类型选择的交易成本因素是指不同类型合同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交易成本差异的维度。通过这些维度,可以清楚并深入地了解到传统工程合同的不同类型之间存在的内在差异。

合同谈判成本与合同修改成本共同指向了“合同的达成难度”。在合同在订立前、订立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原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时都会

产生有关信息、谈判和合同转换的成本。各方对

这些成本的预测能力、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对合同(或修改后的合同)的达成有重大的影响。合同达成的难度便显示了这些交易成本对合同信息层面及转换层面的影响程度。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对于合同中某一方的信息完备程度、_T作期间长度等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具有一定的区分性,故可以考虑将“合同的达成难度”作为一个维度对不同的工程合同类型做进一步分析。

类似地,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和激励合同执行的成本对应了另一个维度——“合同监督难度”。与前面分析方法略有不同的是,激励与监督二者存在着如下的辩证关系:

(1)当激励与监督作为统一整体的手段进行分析时,它们对合同的执行均有促进作用。

(2)二者作为分别的研究对象时,激励与监督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现象,二者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因这一判断不是本文核心内容,故不在本文中进一步阐述)。但这并非意味者激励与监督可以在任意情况下相互替代,而应视所选合同的特点和制度要求而定。

综上,通过对交易成本内部结构的剖析与联系,为下一步分析交易成本对不同条件下合同类型选择的影响,确定了两个基本分析维度,即合同达成难度和合同监督难度。

2.3不同条件下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在基本分析维度确立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分析3种传统工程合同类型,可以把合同达成难度和合同监督难度分别描述成:易达成、难达成、易监督、难监督四种条件因素。将分属于两个维度的条件因素相结合,便得到了以下的4种条件:难达成、易监督条件;易达成、易监督条件;难达成、难监督条件;易达成、难监督条件。可以用一个矩阵加以描述,建设工程合同类型选择如

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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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徐晋,等:基于工程合同特点与交易成本理论的T程合同类型与交易成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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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难度低

合高

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

合同

达成难度低

总价合同

不在本次研究

之列

图2建设1二程合I司类型选择

2.3.1适用于难达成、易监督条件的合同类型

该条件的特点有:一是信息搜集与处理、合同订立及合同修改的难度较大或要求发包人(委

托人)有较充分的信息和较丰富的合同订立经验。二是对于合同执行的监督和激励的实现较为容易。

单价合同要求承包人能够提供相应的单价列表初步形成总体价格,不需要深入详细的设计方案,也不需要精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列表作为控制价格的机制能够在深化设计形成和最终方案完成的过程中高效地、有指导性控制总成本变动。对于总价合同而言,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确定固定的总价非常困难,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的要求非常高。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在监督能力不足或监督意愿较弱的条件下很难有效强制和促进合同的执行。

在难达成、易监督条件下,委托人(发包人)

和代理人(承包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集中在价格方面——总价难以形成就难以显示出委

托人的效率类型。单价合同使得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价格,在双方对于工程量均不明确的条件下公开了自身的效率类型,从而减少了为确定总价产生的交易成本,并且降低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

通过上文的阐述,不难发现单价合同能够很好地适应难达成、易监督条件,能够在达到控制总成本的同时,就该条件的特点降低交易成本。见图2中矩阵的第一象限。

2.3.2适用于易达成、易监督条件的合同类型

易达成、易监督条件对于各种类型合同的应用都是十分宽松的。该条件下,建设产品信息容易充分掌握,项目价格形成因素较为稳定,合同谈判较为容易,对于监督和激励的要求也较小。

万方数据

前文中提到总价合同要求在制定合同时能够获得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详细的深化设计方案,对相关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波动有充分的准备,并将发包人(委托人)所承担的价格、丁期和质量等风险降至尽量低的水平。这种合同将绝大多数不确定因素置于其总价和相关条款之中,对于监督和激励手段应用的需求较少。相比较而言,单

价合同不能在容易获得稳定的价格信息和深度设计信息的情况下较早形成总价,制定成本控制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浪费了大量交易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实报实销”的特点使得发包人(委

托人)无法自主形成成本控制计划及施工进度计

划,同样无法充分利用该宽松的条件。此外,激励手段和监督手段的使用所能带来的成本节余增

量较小,徒增了交易成本。

从“委托一代理模型”角度来讲,在该条件

下委托人容易掌握代理人的效率类型,信息租金较低,双方容易在短期内达成最优契约,由于共同的目标函数易于建立,双方通力合作成为博弈过程中的“纳什均衡”,契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

激励成本也较低。总价合同在此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总价合同在易达成、易监督的条件下,对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效果要显著于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见图2中矩阵的第三象限。2.3.3适用于难达成、难监督条件的合同类型

在该条件下合同参与方难以获得充分的建设产品信息,合同谈判难以实现其价值,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执行。这种条件往往是由建设项目工期要求较高、建设产品规模较大等因素造成的。

成本加酬金合同虽然在短期内不能形成较为准确的价格,但其合同订立所需时间较短,合同执行期间使用的激励手段能够促使承包人(代理

人)与发包人(委托人)拥有共同的目标,进而努力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可供双方共同分配的成

本节余。成本加酬金合同能够实现快速订立合同、快速设计与施1二、快速投入生产,从而满足建设规模大、工期要求紧等的项目要求。在该条件下,反观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都难以提供较高的激励水平或实现有效监督,无法降低在此方面的交易成本。此外,总价合同在合同达成难度较大的情

况下会增加搜集和处理信息及谈判的成本。

由此可见,成本加酬金合同较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而言,更适用于难达成、难监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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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管理现

代化第23卷

在成本加酬金合同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激励手段是其能够适应该条件的关键因素。

在该条件下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效率类型难以确定,而且对于代理人的产出函数也缺乏了解,只能通过激励约束减少代理人采取消极行为模式的可能性。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了较多的激励约束措施,而通过节省契约达成成本抵减了较多激励措施成本,相对降低了交易成本。见图2中矩阵的第二象限。

2.3.4关于易达成、难监督条件的合同类型

对于适用于易达成、难监督条件下合同类型,

本文不再详述和探讨。这是因为该条件下,总价

合同因总价较早确定而带来的总成本及交易成本的降低,与成本加酬金合同因运用监督与激励机制而降低的成本相比较,尚无法判断其高低,进

而无法得出可靠的结论。

结论

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

(1)交易成本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有较大影

响。

(2)合同达成难度和合同监督难度可以作为研究交易成本对于合同类型选择影响的主要因素(两个维度)。

在契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内,通过对传统1二

程合同类型和交易成本的分析和探讨,本文得到了交易成本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有较大影响,合同

达成难度和合同监督难度可以作为研究交易成本对于合同类型选择影响的主要因素的观点。虽然

没有通过实证对此观点加以支持,但本文依据已

万方数据

有的理论基础和前人的研究成果,从理论的层面上对合同选型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诠释,提出了观点,以分析和推理支撑了全文的构架。在此后的研究中,将更多地探讨该理论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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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p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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