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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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 2、行政包括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与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行政。非国家的公共组织,如公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P2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3、现代行政法之所以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也纳入其调整范围,现代行政法学之所以将之纳入其研究范围,主要原因见 P3 4、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调整对象,从而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5、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强)、国际公权力(弱)和社会公权力(弱)。 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最重要)、国家行政权(最主要)和国家司法权。 6、行政法不同于行政。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7、20世纪行政新扩充的领域主要包括 P9

8、行政国家的异化,也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 A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B 腐败和滥用权力。

C 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帕金森定律)。D 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E 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P10

帕金森定律: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构会像金字塔一样不断增多,行政人员会不断膨胀,每个人都很忙,但组织效率越来越低下,又称为“金字塔上升”现象。

9、到20世纪后期,大多数“行政国家”陆续逐步过渡到“有限政府”。这种过渡的一般途径是 ①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

②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③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P11

10、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行政法虽然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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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或调整行政的,然而不是有了行政就有了行政法。P12

11、行政国家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发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法治国家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P12 12、行政法的主要流派及理论P14

①管理论:“治民法”,“官治法”,主张保障国家和社会公益。 ②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主张保障私人权利和自由。 ③平衡论:试图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13、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P18 14、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

1、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亦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例如:宪法、正式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2、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正式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只做参考):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其他法律部门,其正式法源一般都为制定法源,在非制定法法源中,只承认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

5、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②尊重保障人权原则③越权无效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⑤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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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①正当法律程序原则②行政公开原则③行政公正原则④行政公平原则

第五章

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等。

2、在实际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亦可以是个人。有时,某一方的主体可以同时包括组织和个人。

3、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4、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关系主体 5、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

6、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7、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 8、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a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b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结构 c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d 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e 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9、就整体而言,行政组织法体系应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两大部分。 10、中央行政组织法只有一个《国务院组织法》,地方行政组织法有一个《地方组织法》。

第六章

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行政机关的性质:1)执行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

2)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

3、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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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重点,请看书P122)

区别)派出机关:属于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其自身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具体的派出机关有:地区行署、区公

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其自身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机 关对其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我国具体 的派出机构有公安派出所、工商派出所。

5、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6、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7、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裁制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8、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分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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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行政主体 第一节 其他行政主体概述

一. 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

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 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

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137页)

第二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合范围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的条件。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其二,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其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其四,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予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技术、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可大致归纳为下述几类: (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二) 行业组织

是现代社会发展最快、最广泛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三)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法律、法规授权共青妇等社会团体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情况是大量的、常见的。

(四) 事业与企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事业组织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情况是较多的。相对于事业组织来说,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行使行政权。 (五)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 被授予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

相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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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

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 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三节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一、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

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144页)

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要大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一、 行政委托概述

本节研究的“行政委托”不是行政机关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二、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首先,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其次,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再次,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最后,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合和范围

(一) 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 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

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147页)

第八章 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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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从三个方面阐述:

1.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 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3. 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社团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

用人单位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公务员是非法的,所授予的公务员资格是无效的。

公务员分类:西方国家,公务员通常非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

此外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三个类别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这里是重点,由于太多太乱了,麻烦大家看书本P151页)

第二节公职关系

公职关系: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公职关系的产生(重点)

1. 考任: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

的方式。

2. 选任: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

务员。

3. 聘任: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4. 调任: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

员直接调任入行政机关任职。

公职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5项制度:考核、奖励、惩戒(书P156)、晋升、回避(书P157)

公职关系的消灭: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公务员死亡、开除

第九章 行政相对人

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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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影响其利益的个人、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然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体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直接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间接的不能无条件提起)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的行为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权相对人

法律地位: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再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三)知情权(四)正当程序权 (五)批评、建议权 (六)申诉、控告、检举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国家赔偿、补偿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P177) (一)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P179)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是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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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二)、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P200—202看)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职权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和形式合法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外,还有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个别部门和地方所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中,也基本体现了职权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要件。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 行政立法的概念(P204)

首先,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其次,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行政立法的主体、权限、程序均由法定。

再次,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表现为适用于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性规则,及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P207)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根据立法的主体,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在全国范围都具有法律效率。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立法原则(P208)

1、民主立法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P210)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主体、内容、处理意见)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完毕后,一般要交由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式进行,规章草案的审查由相应行政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项草案在内容上的合法性和该项立法在权限上的合法性,该草案的必要条款是否完备及在内容、结构和文字上是否具有科学性,所需的实施细则草案是否已经拟定及是否与本草案相一致。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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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上不成熟,或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或上报审稿不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要求的形式和程序条件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媒体。

第三节 指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P212)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1、制定主体2、制定程序3、名称4、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P213)

(一)创制性文件1、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2、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1、法定解释性文件2、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P218)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国务院和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非法源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间的效力关系。 1、 国务院制定的非法源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间的效力关系

2、 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非法源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间的效力关系 3、 非法源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范和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以下几个:P230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P231(了解)

1、误写和误算。 2、表述不明。 3、机械故障。

三、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P234(了解)

1、更正的原则:法律史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现代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坚持一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2、更正的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更正的机关应当是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

3、更正的方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主体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应当采用法律对该行为所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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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正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更正的直接效果,就是消除了所存在的意思表示错误,权利义务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有关争议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解决。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P236(了解)

1、明显轻微的违法 2、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P240(重点)

1、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3、约束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问题:P245(重点)

1、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2、执行力的追溯: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够保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并有利于相对人的条件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追溯力仅限于执行力,而不包括公定力、确定力和约束力。

3、效力的延迟:效力延迟的情况主要包括实效告知错误、附款规定、不可抗力。 4、效力的终止:包括非法终止、合法终止。

5、失效时间:包括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和其他失效情形。

第十四章 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方法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二)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

1,一般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度,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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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消极作用 1,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行政许可权贪污腐败、鱼肉人民以及行政许可重叠交叉的现象日益增多。 2,行政许可是建立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制度。会导致被许可人失去积极的竞争或进取精神,使其停滞不前,没有危机感。 四、《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三)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 (五)确立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五、行政给付的概念

所谓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者实物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给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最后,行政给付是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给付的种类

(一)抚恤金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三)社会救济、福利金 (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七、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的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再次,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如下:

(一)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二)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三)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 九、行政裁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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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十、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权属纠纷裁决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 (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第十五章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1、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下述特征:(一)法定性(二)强制性(三)主动性(四)及时、

迅捷性(五)侵权救济性。P293

第三节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种类P303 (一) 行政命令的分类

1、分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者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执行令、禁止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拘泥于其形式和名称,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还可以是动作方式;其名称通常用“命令”(如“某某政府命令”),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用“命令”名称,而用“布告”、“指示”或者“通知”等名称。其内容只涉及相对人的义务,而不涉及相对人的权利。

2、分为作为命令和不作为命令。是按其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来进行分类的。

(二)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为命令的典型)

1、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取消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物、治理已经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故应责令限期改正。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不同:1、概念有别。2、性质及内容不同。3、形式不同。4、角度不同。 联系:1、起因相同。2、目的一致。3、同步进行。

第四节 行政征收P305

1、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征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3、 行政征收的种类:(一)税(1、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

税、财产税、行为税五种。2、按照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3、目的:调节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各行各业协调发展。4、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二)费

第五节 行政处罚(重点)P309

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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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处罚的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二)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三)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四)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3、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形式:1、行政拘留。2、劳动教育。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 (二)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形式:1、罚款。2、没收。

(三)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形式: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四)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执行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形式:1、警告。2、通报批评。 4、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五)职能分离的原则。(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5、行政处罚的程序

分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 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依据;③较小数额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简易程序的内容

① 表明身份 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③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 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⑤备案

2. 一般程序

(1) 一般程序的概念: 一般程序,或者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2) 一般程序的特征

① 适用的范围广 ②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③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

前提程序和后续程序。

(3) 一般程序的步骤:

① 立案 ②调查 ③决定 ④ 制作拟处罚决定书 ⑤说明理由并告知

权利 ⑥当事人陈述并申辩 ⑦正式裁决 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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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3. 听证程序

(1) 听证程序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平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2) 听证程序的特征

① 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

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3) 听证程序的组织

①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②听证通知 ③听证形式 ④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⑤听证笔录 ⑥听证费用

(4) 听证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

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二)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2.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 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3.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①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该原则的例

外:其一,规定当场收缴的;其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

②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首先,通知送达;其次,催交;再次,

收受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

① 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其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其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② 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首先,出具罚款收据。其次,罚款的缴付。

(3) 强制执行

① 执行措施: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 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上不能履行或确实有经济困难的。

第六节 行政强制P325

1、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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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措施。

2、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 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 (1)代执行

①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

为所确定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 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③ 代执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其制定的第三人。 ④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2)执行罚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2. 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

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2.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 3. 对财产的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种类

1. 行政调查中强制首先可以分为特定调查中强制和一般调查中强制 2. 行政调查中强制还可以分为经常性调查中的强制、临时调查中的强制和具体案

件调查中的强制。

3. 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

第十七章

1、行政程序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3、行政程序的价值

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4、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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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背) 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③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④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背)P404 行政救济的分类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力。(了解)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是指认为受到国家机关侵权的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人大常委会按照申诉监督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所提供的救济。

②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形式可以是书信、电话、走访等等)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报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对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争议的处理和救济的途径。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固顶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2、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也是进行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手段。 (三)行政赔偿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2、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的概述

1行政复议的特征:(P417)

1.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1.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418)(重点)

2.1合法原则( 体现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 )

2.2公平原则 (其主要要求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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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合证据规则,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的准确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公正的解释。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服役自由裁判权。

2.3公开原则(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二)行政信息公开

2.4及时原则(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院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2.5便民原则(一)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服役活动的便利条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3行政复议基本制度(P421重点) 分类:

(1) 一级复议制度,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

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理由:(一)尽快解决行政争议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以及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内容:其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其二,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其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2) 书面复议制度,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

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执行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理由:其一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二 有些经过行政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内容:(一)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二)行政复议机关可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进行抗辩。(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各自法律意义:一级复议制度的法律意义(P422):其一,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其二,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

书面复议制度的法律意义(P422),其一,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对行政复议的成本。其二,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程序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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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决定 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件所作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事发意思表示。(607)

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1.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P424

2.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d 行政确权行为 e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f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g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h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i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j行政给付 k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P424-431 第二节:

1.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 P432

答:由于我国原来的行政复议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手里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行政机关依据一个违法的行政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也只能申请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规定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法,也只能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定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权利。 2.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P433(必考)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 P433

a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b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 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P434(必考) a行政法规和规章 b内部行政行为 c居间行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全部要看)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的行政机关。(理解:能以自已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P435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种类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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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3.行政复议机构特点:与行政复议机关相关。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概念,职责 P435,436

第二节 行政复议管辖 她说必考 P436 437 4.行政复议管辖: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该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必考 P438 6.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

(1)申请人 法律特征:必须是行政相对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申请人资格转移P439)

(2)被申请人 法律特征: 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形P439)

(3)第三人 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的的复议权利.

第二十二章(由于此章的内容会被用于案例大题所以请大家也认真看书一次) 申请复议的条件: 1, 申请人合格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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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看书本P443~444,了解一下) 审理方式

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查方式。 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举证责任

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履行决定

旅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适用于: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改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复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间的,复议决定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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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P447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 行政诉讼的性质 P448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3. 行政诉讼的功能 P449

①平衡功能。 ②人权保障功能。 ③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P452 (一)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二)行政诉讼法律。

(三)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解释。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老师要求自己看书)P454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法院;②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

人、诉讼代理人);③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诉讼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P460

一、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述题) 1. 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 P461-462

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从保障个别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具体相对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可作以下修改:

① 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② 增设公益行政诉讼。

2. 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P46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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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争议 3.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P463-464 (一)要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二)根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三)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4. 拓展行政诉讼类型 P464 (一)行政判决的类型

我国行政判决类型可分为六类,除撤销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外,还应包括履行判决、禁止令判决和确认判决。 (二)辅助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法院自为判决、情况判决、中间判决及部分判决。 5. 改革审理程序 P465-466

行政案件不分复杂程度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无法给予当事人及时迅速的救济。因此,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十分必要。 6. 建立和调节制度 P466

和解是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意,法院就当事人合意内容做成笔录,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的调节。

7. 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 P466

民事、行政争议冲突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争议,即当事人同时向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起诉,且都被受理;另一种是消极争议,即当事人分别向民事审判庭和象征审判庭起诉,且都未被受理。——应设置相应的裁决机制解决冲突。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P468) 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

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必考)(P472) (一)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或者不予答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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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1、国防、外交等国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P473)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了解)(P475) (一)可塑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可诉性行政行为使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使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座位必须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需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力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4、可诉性不作为使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五、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必考)(P478)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五)行使司法行为

(六)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了解)(P487) (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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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裁决行为 (三)行政合同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 (五)实施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塑形鉴别(了解)

第二十五章

一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二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1)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 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 按管辖方式不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 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四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五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等 六 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1) 提高审级,调整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确保审理案件法院的级别高于被告的”

行政级别”

2) 取消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或者仅保留基层人民法院对简易行政案件的管辖

权,由中级法院行使对一般行政案件的初审管辖权

3) 建议完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前提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七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八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九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专属管制 共同管制 十 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十一 移送管辖:是指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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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必备条件:1) 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受理的案件 2) 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十二 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 十三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的三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有需

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四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逐级诉人民法院已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

不服该逐级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意义:1 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

诉权.

2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3 设立管辖异议规则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十五 管辖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

2提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接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内) 3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内容(书面形式)

十六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 当事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 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受诉的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 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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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

提起诉讼。

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二) 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三)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 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一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职务;三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一、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行政共同诉讼的种类

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合并审理。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

(一)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二)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四)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依

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P516

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律代理人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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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二、 法定代理人 P517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参照PPT)P520

从证据的形态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 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第二, 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

据与案件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第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

合法。

二、 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P52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种类: (一) 书证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字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

(二) 物证

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在某种情况下,同一物品同时能起到物证和书证的双重作用,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诉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它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叙述三方面内容。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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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P523)

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和特色。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主要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下:

(一)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二)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三)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1)被告的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说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预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P526)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 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二) 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看书P527) 二、 调取证据的规则(P529-530) (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1、被告的取证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 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

从理论上讲,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取证活动不存在任何限制,但是,其取证活动受举证时效的限制。《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对此作出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 出庭作证规则(共有6点,具体看书P531) 四、 质证规则(共有9点,具体看书P532-533)

第二十八章

P54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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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P549《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P549起诉状应当列明下列事项(要求):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PPT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自愿选择 2、选择兼复议终局 3、复议前置 4、复议终局

P550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P551《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则是:经过复议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5日)

P552补正或补充后,行政审判庭应在补正或补充后的次日起7日内立案

P555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案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P556开庭审理一般须经过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P561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P56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P56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P564二审审理方式有两种: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查机关的抗拒或法院自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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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是法院依法为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案件再次审理的活动。再审分为上级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两类。

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原审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

(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裁判、调解书生效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再审决定。

P566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决定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

P567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经过复议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案件法院应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在2个月内审结,起诉后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决定受理后5日内送达起诉书给被告,被告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P568送达是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有下列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复习提示:记住列表图,或者参考第二节

(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过程中,具有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第二节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P573-576

作为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根据ppt图标)

1.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规

范。——依据 2. 行政规章。——参考 3.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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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援引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p583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与对被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二、行政判决种类p583

(1)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4)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6)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 (7)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三、行政判决的效力p585 (1)维持判决的效力

(2)撤销判决的效力:全部撤销判决的效力、部分撤销判决的效力、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的效力 (3)变更判决的效力 (4)履行判决的效力 四、行政判决书的制作p587 (1)首部

1标题编号2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4开庭审理时间、审判组织及审判方式 (2)正文

争议焦点、合法性审查情况、判决理由、主文 (3)尾部

第二节 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P588

一、 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含义: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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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2.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含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请求。(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量。) (三)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P590

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1. 确定合法或有效判决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经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2) 对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宜判决维持,也不适合驳回诉讼请求,比如行政合

同案件中的某些问题。

2.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适用于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1)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这是以确认判决代替撤销判决的情况。)使用以确认判决代替撤销判决应具备三大条件: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②撤销倍速具体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损失是重大的。

(四)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撤销判决意味着人民法院对倍速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适用撤销判决的一般的或概括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

要包括下属五种情形:

1. 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5.

滥用职权。

(五)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P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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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示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

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示公正的情况。

(六)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P597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

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第二, 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第三, 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没有合法

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理由。

二、 二审判决适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只有两种形式:维持原判和改判。

(一) 维持原判适用的条件: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 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 改判适用的条件:

1.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自己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2. 二审人民法院在以正确的法律、法规取代原判决适用错误的法律、法规后,应同时

据此对案件重新判决,以正确的判决取代错误的判决。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p600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p600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其特点是:(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3)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4)裁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二、裁定的种类及使用条件:p600--606 以不同标准划分:

(1)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2)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终结诉讼或中止诉讼裁定、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 依裁定内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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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的起诉请求:(1)原告起诉的事项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事项,或者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不符合起诉程序,且无法补正或者原告不按规定期限补正;(4)依照规定应当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原告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5)起诉超过法定期限;(6)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起诉人又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起诉人错列被告;(8)案件不属于受诉讼法院管辖,且不属指定管辖或移送管辖;(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10)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管辖异议裁定。 3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 4移送或指定管辖裁定

5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6财产保全裁定 7先予执行裁定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9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 10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11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下述三种情况:(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证据不足(3)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2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形式p606 1首部 具体看书 2正文 具体看书 3结尾 具体看书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p606--607 具体看书理解

行政诉讼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p607 1有关回避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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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决定形式p608 口头与书面两种

行政诉讼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四、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p609 具体看书理解

本提纲由以下同学一起参与合作完成,谢谢这些同学!

张绍权、吴六锦、黄秋瑜、邝美珠、梁艳梅、梁梅芳、黄钧、钟楚华、黎敏仪、李燕、庄超考、刘朝霞、陈婕、袁逸滇、方华、郑惠萍、闵倩、郑琼燕、刘铭、史忠梅、林瑜晓、梁杏尧、孟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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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决定形式p608 口头与书面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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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权、吴六锦、黄秋瑜、邝美珠、梁艳梅、梁梅芳、黄钧、钟楚华、黎敏仪、李燕、庄超考、刘朝霞、陈婕、袁逸滇、方华、郑惠萍、闵倩、郑琼燕、刘铭、史忠梅、林瑜晓、梁杏尧、孟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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