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审判活动违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做法与经验

更新时间:2024-04-21 14: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开展审判活动违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做法与经验

作者:闫卫国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格局”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建立多种监督方式不并存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还须解决一些面临的实际问题,包括完善立法、建章立制、检法协调、提高自身素质等等。 【关键词】民行检察;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理论依据;机制创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只有抗诉监督一种形式。在这一模式下,民行监督工作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基于此,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性发展,就必须针对审判违法情况“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种民行监督方式并存的新格局”。本文立足我院的一些具体做法,针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对构建民行检察多种监督方式并存的具体做法谈些想法。一、单一抗诉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一)监督范围无法全面覆盖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不只是对判决、裁定结果的监督,而是对其整个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然而,这种单一的抗诉模式,则局限于对判决结果实施监督。对审判活动和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人民法院有案不立,证据采信随意、强制调解、违法或错误保全、不执行或乱执行等违法行为,无法用抗诉模式进行监督。(二)基层院监督职能无法全面发挥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方式是抗诉,而基层检察院自身没有抗诉权,只能是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其基本功能只是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再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我院自2000年到2012年近十二年间,总共办理提抗、建议提抗案件21件,年均办案数不到2件。因为人员少,办案少,束缚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能动性的发挥,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总觉得监督乏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三)难以破解被监督者设置的障碍

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检察机关是居中监督。两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相一致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审判活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现实中,审判机关却有抵触情绪,正是由于检察机关采用单一“抗诉”模式,在监督方式、方法上使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感情上不易接受,因而产生抵触情绪,近而出现在工作上不配合的状况。二、开展审判活动违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做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可以贯穿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比如:在案件受理时,对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案;将案件应交予这个庭的,却交给了另一个庭审理。再比如:在审理环节时,该简易审理却没用,不该简易审理的却用了;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回避,不该回避的却回避了;对证据该采信的不采信,不该采信的却采信了。还比如:在执行程序时,有执行条件的却怠于执行,久拖不予执行;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等等。

类似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仅靠抗诉是无法纠正的,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及时纠正。这就需要多元化的立体监督方式进行。对判决结果违法的采用抗诉的方式解决,对审理程序违法的采用制发检察建议和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解决,对执行程序错误的采用制发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或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解决。三、开展民事审判违法活动多种监督方式的实践价值(一)转变了民行监督理念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种监督方式是民行检察监督观念的一次深刻的转变,拓宽了民行检察干警的监督视野,激发了民行检察干警的创新意识。2009年,我院把民行检察监督作为全院工作的突破点,积极探索民行监督的新途径,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当年就有3件民事申诉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得到了改判。这种便捷的监督方式,不仅让申诉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原审法院也乐于接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后,我院民行申诉案件的案源骤然增加,民行检察监督的局面焕然一新,2011年,我院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了全市的先进行列。(二)调动了基层院积极性

我院近五年来,开展了对民事立案、民事调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问题实施监督;开展了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开展了对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渎职情况的调查。如2009年以来我院开展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20万元。2012年6月县人大专门听取了我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汇报。实践证明,只要基层民行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善于运用多种的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在民行诉讼中的“违法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不仅能“为”,而且一定会“大有作为”。四、构建多种监督方式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创新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如何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作用,提高其实效性,使之更加完善。还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完善立法,解决好依法监督问题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不相统一,总则中授权检察机关对民行监督的范围是“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而分则中规定的监督范围又局限于审判结果,监督方式也只有“抗诉”唯一的形式。这是困扰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焦点所在,也是多种监督方式能否破解民行监督难的关键之处。应当将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于分则之中。在整个民、行诉讼过程中,那个环节上出现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监督,立法时都应予以明确。(二)规范文书,解决好监督统一性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ox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