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非额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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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适用于非额度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法定(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抵押权人(债权人)已经或将要向 (以下称“债务人”)提供一系列授信,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抵押权人基于该等授信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设定最高额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

下称“抵押物”) 。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

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

保。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 而订立的授信业务合同。抵押权人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2 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2.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各主合同,任一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3.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

生之日(“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收

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日;

(3)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4)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行使抵押权时。

3.2确定日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

抵押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

及第2.3条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发放贷款、融资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

3.3 主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主合同下的债权

的,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抵押权人届时向抵押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

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五条 保险

5.1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保险金额和期限为抵押

物投保,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

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5.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

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 第六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6.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

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

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

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

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6.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

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6.6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不是抵押人的股东或《公

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抵押人的义务

7.1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

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7.2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

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7.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

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7.4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

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7.5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

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

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抵押人为自

然人的);

(7)抵押人(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歇业、解散、被

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7.6 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

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7.7在债务人足额清偿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

如成为抵押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抵押人将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7.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

何障碍。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

卖抵押物: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融

资款本金、抵押权人垫付的款项或相应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7.5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8.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清偿债务人已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

抵押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若债务人未清偿相应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8.3抵押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

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抵押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

何责任。

▲▲第九条 保证条款

9.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未成立或无效的,抵押人应

对债务人在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抵押人未按第四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9.2抵押人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9.3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与本合同项下抵押

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一致,即抵押人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第

2.1条约定的主合同。抵押人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9.4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

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9.5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

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9.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抵押权人不因本合同而承担向债务人提供授信的任何义务。

11.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抵

押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签字;(2)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

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抵押人(公章/签字) 抵押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条款(适用于抵押物有共有人的情况):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o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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