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分制
更新时间:2024-01-30 19:0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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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学 院
学 分 制 宣 传 手 册
教务处编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 录
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 3 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 23 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 30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 41 合肥学院选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52 合肥学院学分制暨选课问答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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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院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第二条 学院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在4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教学环节,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提前、延期毕业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实行弹性学制后,修业年限为3至7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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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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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业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每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计1学分。课程(模块)学分以学期计算。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八条 课程(模块)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修读所选课程(模块)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学生应接受教师的指导,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模块)完成学习。未经选课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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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应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模块),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模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模块)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模块)考核按照《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模块)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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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百分) 100-95 94.9-90 89.9-85 84.9-82 81.9-78 77.9-75 74.9-72 71.9-68 67.9-66 65.9-64 63.9-60 ﹤60 课程(模块)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成绩(五级) 课程(模块) 绩点 优 3.9 良 3.0 中 2.0 及格 1.0 0 不及格(补及) 1.2 0 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模块)若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同名或教学大纲基本一致,且学分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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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等于本专业课程(模块)学分,经所在系同意,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模块)。
第十三条 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相关学校修读的课程(模块),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记入本人成绩册。
第四章 重修、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模块)和实践(含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应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重修申请应在开课前办理完毕。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或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模块),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除外)。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选修下一学期课程(模块)的同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模块)的材料(如读书笔记等),经所在系批准后,在开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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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免修,并记载成绩和学分,成绩记载时加注“免修”字样。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3、在校学习期间从学院入伍的学生退役、休学学生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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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复学,原所学专业停办或停招。
4、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年级没有相同专业。 5、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具体手续如下: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属系签署意见,确认转专业理由正当,同意转出;拟转入系考核审查同意转入,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学习费用,并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模块),其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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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1、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签署意见,同意转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入学校发函商转;接到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回函,学院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教务处接到转出学校商转函后,征求拟转入系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出学校回函同意转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入校手续。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在报送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学生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表。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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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5、应予退学的。
6、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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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确认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模块)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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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到校,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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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重新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编下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模块)和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经考核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 ,予以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简称编下):
1、一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65学分。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20学分。 4、申请编下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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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不含服兵役)。
2、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重新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重新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未办理休学获保留学籍手续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教学委员会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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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臵问题。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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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模块),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六条 考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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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课程代表)负责,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应当事先向所属系请假并报告任课教师。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模块)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或过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模块)的课终考核。
2、学生请假两天以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留存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备查。
3、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4、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系教学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考核,遵守《合肥学院考场规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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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辅修、双专业(学位)
第三十八条 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模块)是学院为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地方培养具有交叉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而设定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学位)或者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模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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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应在每年六月底完成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生毕业时,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内容,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审核授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在应毕业年份未达到毕业条件,可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可以来院申请重修,由原所在系按照教务处要求,安排重修。结业生经重修后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凭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出示的书面鉴定材料,表明确已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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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良好,应当解除察看,按个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的程序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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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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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合肥学院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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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语言强化学习后,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通过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自出国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回合肥学院继续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后转入非对外合作的相应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经学院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到相应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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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转入本院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新专业规定的学分。已取得的课程(模块)和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学生亦可重修,按最高成绩记载。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修专业课程(模块)学分予以认可,记入学籍。
第三章 课程(模块)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执行由我院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模块)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模块)的师资配备需由外事处与教师所在院(系)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模块)(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院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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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考试之后,若学生仍有不及格课程(模块),不再增加考试机会,学生须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课程(模块)。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院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寄到外事处报教务处备案。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所修专业课程(模块)学院予以认可。学生学习结束后,持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应在出国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若出国后学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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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转专业也需经学院批准,未经学院批准的视为放弃合肥学院学籍。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7年、专科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我院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我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达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合作院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院。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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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院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院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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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模块)设臵
课程(模块)设臵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
1、公共必修课(模块)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
2、专业必修课(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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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3、专业选修课(模块)
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臵的课程(模块)。
4、公共选修课(模块)
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 二、选课办法
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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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学生未修完先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模块)。
4、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60%,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系教学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模块)。学生选定课程(模块)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系,由各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6、选课程序
①每学期第10周前,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模块)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②第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 ③第16—17周,学生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第一次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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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18—19周,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公布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生名单。
⑤下学期开学第二周,针对重修课程(模块)进行第三次选课。
三、课程(模块)重修、免修
1、学生必修课(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前的补考,补考应在第三次选课之前完成。未参加重修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2、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模块),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模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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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修并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模块)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四、学分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算,教学时数为2500左右,总学分24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在150-160学分,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在80-90学分。课堂教学学分一律按照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折算1学分计算。 五、学分绩点
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模块)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1、一门课程(模块)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课程(模块)学分数。
3、课程(模块)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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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百分) 100-95 94.9-90 89.9-85 84.9-82 81.9-78 77.9-75 74.9-72 71.9-68 67.9-66 65.9-64 63.9-60 ﹤60 课程(模块)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成绩(五级) 课程(模块) 绩点 优 3.9 良 3.0 中 2.0 及格 不及格(补及) 1.2 0 4、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个学期或学年结算一次。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环节的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模块)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模块),其成绩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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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模块)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模块)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七、辅修、双学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院校的学生,申请辅修双专业按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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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至7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2、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本科生在学满三年,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九、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学分规定的条款只适用于2011级以后的学生,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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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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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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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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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
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模块)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1.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针对每门课程(模块),N不小于3且不大于5。“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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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课程笔记。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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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
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模块)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模块)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模块)由系(部)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3.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导、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系(部)领导、系部督察组成员等组成系(部)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4.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各系(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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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核命题
1.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模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3.考试课程(模块)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二套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系主任审定,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系、部教学办公室封存。
4.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模块),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
5.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模块)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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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考核资格
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模块)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模块)的课终考核;
2、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模块)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理论部分的考核。
3、过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4、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六条 缓考、免修、旷考、作弊
1.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
3.免修:对个别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个人应填写课程(模块)免修申请表,经所在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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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每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受到的处分不得解除。
第七条 补 考
1.学生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到系、部或网上查阅考核成绩。 2.学生必修课(模块)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一同进行考试。
3.补考分为正常补考结业生补考两种形式。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1周内进行。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结业生根据学院规定的补考时间,自主选择在每年的五月或十一月参加补考。结业生在考试前15天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转交给课程(模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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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系、部,由系、部安排学生考试。
4.学生补考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随意送分。
5.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 第八条 成绩评定
1.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有条件的或统一命题的可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的办法。评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合理,不迁就送分,更不得随意改分。
2.成绩(含补考)评定按照“N+2”的原则确定。在总成绩中,N的权重为0.5,课终考试为0.4,课堂笔记为0.1。平时成绩须在课程(模块)结束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且不得随意更改。
3.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以整数为宜),也可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4.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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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百分) 100-95 94.9-90 89.9-85 84.9-82 81.9-78 77.9-75 74.9-72 71.9-68 67.9-66 65.9-64 63.9-60 ﹤60 课程(模块)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成绩 课程(模块)(五级) 绩点 优 3.9 良 3.0 中 2.0 及格 不及格(补及) 1.2 0 5.一门课程(模块)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都应按一门课程(模块)评定成绩。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评定成绩。
6.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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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补考外,也可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不再补考,按补考及格对待。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替代应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到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7.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院代表队队员,考试、考查的课程(模块)原则上不得免考。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时间冲突,考查课程(模块)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模块)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一同进行。
8.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教学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九条 成绩管理
1.学期成绩考核表是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给出的综合评定成绩,要求各系在成绩管理时,做到及时登录,准确无误。学期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授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系(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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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业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模块)及考核成绩的记载,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学生学业期满后,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经系审核并签章,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系里存档。
3.课程(模块)考核(含补考)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考核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考核表,成绩考核表一式三份经授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入试卷袋,另两份送交系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入档;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如若更正,必须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加盖校对章,以示负责。
4.全院性公共必修课的学生考核成绩应在该门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承担课程(模块)考核的系、部的授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后加盖公章送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入档。担任全院性公共课教学的系、部要建立自己的教学档案,以便于安排补考和进行成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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