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3-10-05 02: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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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研究

作者:彭幸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

摘 要:在我国面临着案件爆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空前激化的大环境下,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暂时缺乏足够良策,无法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象尤为严重。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殊实体和程序要求,有必要创造性地采用特有机制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不仅有利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而且相较当前的解决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是新方式的首选。欲建立这种机制还需要我们从主体、程序上多加完善。 关键词:诉讼对接机制;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呈现一种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纠纷增多的负面效果日益明显。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公正、高效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尊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摆在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重大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亟待建立。固然诉讼可以解决纠纷,但我国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难以化解,需要实行案件的程序分流,否则无异于把大量案件排斥于纠纷解决系统之外。实现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的衔接,将某些矛盾化解在诉前和初始阶段成为一种趋势。 一、大调解背景下的我国诉调对接机制

(一)我国大调解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的现状概述

“大调解”最初源于人民调解,“大调解”机制的构建是通过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构造三大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予以实现和运行的。[2]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法治建设,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大力提倡“大调解”理念,主张以调解方式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当前“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而以此为契机,在调解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和诉讼衔接的调解成为我国解决部分案件的趋势。诉调对接作为一种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重要方式获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青睐,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诉讼的部分不足,也能弥补单纯调解的未竟之处。

我国当前诉调对接机制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分流,部分适宜调解的案件转到人民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进而取得强制执行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转入诉讼程序。而学理上对于何谓诉调对接有不同解释。笔者比较认同这一定义:“诉调对接”是诉讼与调解机制对接的简称。诉讼与调解机制对接不是指法院内部诉讼与调解的结合, 而是指法院外人员调解与法官审理案件的有机衔接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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